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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心得體會2篇

欄目: 心得體會精選 / 釋出於: / 人氣:3.63K
本文目錄模擬法庭心得體會法專班實訓模擬法庭活動心得體會

本學期即將結束,同時也就宣告我們兩年的專科學業接近尾聲了。臨近畢業有些許的興奮和不捨,可是老師提醒了我們一句:“你們別高興的太早,還有模擬法庭要參加呢”,是啊,差點就忽略了這一點。在模擬法庭老師的指導下以及各位同學的努力學習下,我們於XX年5月10日順利地參加了這次模擬法庭的現場考核,我們所模擬的是一個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全過程。當老師在監考席上坐下後宣佈:“請同學們安靜,等待開庭”。模擬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銀幕”,我們都走進了模擬法庭的現場,首先書記員沉穩的走向書記員臺,宣佈公訴人、辯護人入庭,詢問確認到庭情況,然後宣佈法庭紀律,接著是審判組法官出庭並宣佈庭審開始,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法定程式。此案事實較為清楚,不過我們沒有任何一個人把它當作是一個簡單的案件來看待,大家都很認真,積極地在盡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訴人和辯護人進行激烈的辯論。時間飛快的流逝,一個小時過去了,最後,法庭宣佈由合議庭合議產生的判決書,模擬法庭的庭審就此劃上了句號,這時我才意識到我們不過是在模擬法庭而已,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從庭前準備到庭審結束,整個實踐過程學到了教科書上許多沒有的知識

模擬法庭心得體會2篇

,不過我真的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普通的老百姓,多麼渴望有一個安定團結的社會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導法律知識,讓更多的人瞭解法律,遵守法律。我們緩步走出了模擬法庭的庭審現場,同學們紛紛談論著這次庭審的優缺點,通過本次模擬法庭庭審考核,體現了教師的教學質量的優良化,教學體制的完善化。

一、教學實踐方向正確。教學的靈活性及實踐的空間都得到了無限的延伸,有利於學生將所學理論知識充分應用到實踐中,但由於學生對所學知識運用不夠靈活,所以老師所傳授的經驗及知識沒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二、教學模式開放、靈活、實用。具有極強的吸引力,虛擬接近生活,讓同學們真正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法學者,肩上的責任極其重大。但第一次參與到這樣一個環境中來,的確也顯露出了我們學習中的不足以及實際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庭審的準備階段。主要存在的問題是有的同學對該階段的部分程式理解不夠,在部分細節上拿捏不到位,顯得庭審程式有些脫節或者氣氛不夠好。但經過指導教師的演練和指導,都能及時糾正。

二、庭審調查階段。在演練的過程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對證據的處理上,依照庭審程式,公訴人應在出示證本文共分為:第一頁 第二頁 據的時候對證據做出一定的講解,但到了實際考核的時候同學們卻忽略了這一點,在審判長宣佈由公訴人出示指證證據的時候,法警依程式呈上了指證證據,但公訴人卻沒有對此做出陳述,這說明我們還沒有對整個庭審的過程完全理解,這就還需要我們將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際的生活中,並從實踐中進一步深化所學的知識,進一步改善今日模擬法庭中出現的不足。

三、法庭辯論階段。由於案件條款明確,案情屬實,所以爭議不大,。不過在雙方進行辯論的時候,語氣有些低落,為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而各執一詞的激烈爭辯,反而有點講和的味道,讓整個庭審過程中最為激烈、振奮人心的一幕變成了一場調解會,沒有把握好庭審的節奏感,也沒有完全進入狀態中。四、對於我個人的幫助。擔任審判長一角色參加庭審,使我對庭審程式和量刑、判刑有了一個更明確的認識,不再像以前腦海中的那種模糊概念,通過本次實踐,對自己兩年來的學習有了一個考核,原以為我學的很棒,可現在才明白學的是最淺薄的東西,要想在實踐中發揮出自己的潛力,我還得一直努力地學下去,“學無止境”古人總結出來的這一點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

本次模擬法庭存在遺憾,但同時也給了我彌補的機會,我會不斷地學下去,因為我還年輕,我有著強大的生命力,我會對新生事物不斷的追求,會不斷的去發現。在此,我非常感謝福建廣播電視大學泉州分校永春工作站為我們提供了這麼好的一個平臺,讓我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實踐的最佳場所,真實的檢驗了學生對所學知識的認知水平、理解程度、運用能力。本次模擬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過實踐,我們增強了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創新意識,通過本次庭審實踐,我初步掌握了審案的大致過程,對法律法規的應用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也充分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性。

對於自己兩年多來學習法律知識的成果進行了一次實地檢驗。這對今後的學習方法和學習方向有巨大的指導意義。在汲取法律知識時,要從法理入手,從應用著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為只瞭解相關法條的辭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學習歷程中都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讓我們共同為我們的教師和校園歌唱吧,預祝明天更美好

模擬法庭心得體會(2):

按照電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 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緻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佈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通過實踐,我們增強了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創新意識,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著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麼,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

其證明人後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為一旦倒置以後,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後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絡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絡,任何型別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範,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著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為,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於過錯、因果關係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

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麼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後果事實、危害後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一些處於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並不是說,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於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通過實踐,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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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法專班全體同學在法律系班主任老師的指導之下進行了一次法學知識大演練——舉辦模擬法庭。這次舉辦模擬法庭是按照學校法學法律實踐報告的要求,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這次模擬法庭的實踐活動,是由學生進行模擬法庭庭審表演。通過形象逼真、生動,內容豐富,規範合法的程式,以及採取當庭審判等一系列審判程式實際的操作和表演,使同學們增長見識,而且受到了很大啟發,學到了在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意義深遠,收穫很大。

在大學的學習生涯裡,我們專業陸陸續續學習了《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法律文書》等等。這次模擬法庭活動也算是我們進入大學以來,學習法律知識的一次大總結。這是我第一次參與到庭審中來,此次模擬法庭中,我所擔認的角色是原告。這可以說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特別的體驗!

以下便談談我在這次模擬法庭庭審中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簡單闡述一下庭審過程:這次模擬法庭我們第二小組的同學們角色是這樣分配的:

案情簡介

xx公司訴xx中心國小買賣合同糾紛案

XX年12月,羅晟以xxxx建築工程公司名義承建xx中心國小教學樓工程,工程款也由羅晟以xx建築工程公司名義領取。期間,羅晟因建教學樓向xx物資公司購買鋼材,經XX年6月23日雙方結算,羅晟欠物資公司鋼材款61000元,由羅晟出具欠條一張。XX年2月1日,羅晟書面表示其所欠物資公司鋼材款願意由中心國小直接付給物資公司。中心國小也於同日作出書面表示,羅晟因承建該校教學樓所欠物資公司鋼材款,同意物資公司要求,在今後拔付給羅晟的工程款中扣除後,直接轉匯給物資公司。之後,中心國小向xx建築公司(羅晟)支付教學樓工程款110000元,僅扣下11000元付給物資公司。羅晟至今仍欠物資公司鋼材款50000元未付。該案在我們06秋法班“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本院依法由謝謙,李海英和羅彤宇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在公開開庭時,原告(也就是我)以及我的代理律師黃建榮,被告xx建築工程公司定代表人羅晟以及辯護方的律師李治樑等全部到庭。06秋法班全體“人民”以及校其他班部分“人民”到庭旁聽。參加旁聽的還有“人大代表”班主任老師和董建興老師。

庭審開始之後,“班級合議庭”聽取了我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辯護詞。經過原告和被告雙方激烈的辯論後,由我們06秋法班“人民法院”作出最後判決。開庭審理的任務是充分調動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積極性,揭露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用具有特殊強制力的法律文書確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與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因此,我認為開庭審理是人民法院處理各種型別案件過程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訴訟活動,沒有開庭審理,各類案件就不可能產生公正的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的法定程式是:1.庭審準備,2.公佈開庭,3.庭審調查,4.法庭辯論,5.法庭調解,6.合議庭評議,7.公佈判決。這次模擬法庭的庭審活動比不上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的庭審活動規範使同學們增長見識,而且受到了很大啟發,學到了在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意義深遠,收穫很大。

通過庭審中公訴人的陳述,使同學們充分認識到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其次,對於各種型別合同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的特徵和區別在理性上有了明顯的提高。

此次的模擬法庭的審判表演,是在校領導和老師的關心、支援下完成的。它是同學們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法律知識的一次大總結。通過這次教學實踐活動,使學我們所掌握的法律理論知識得到進一步深化和鞏固,同時也起到了法制宣傳的作用。通過實踐,使我們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和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