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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種錯用問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欄目: 寫作指導 / 釋出於: / 人氣:2.45W

起草公文,首先必須選擇適當的文種。那麼,應當根據什麼來確定公文文種呢?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公文文種的選擇根據有三:一是“根據行文目的”,二是根據“發文機關的職權”,三是根據“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來確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在公文文種使用上仍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還直接影響到公文質量和機關的正常工作,確實應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公文文種錯用問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請看下列幾例:

1.《××市關於提高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

2.《關於解決××水庫超標執行及副壩溢洪造成損失問題的報告》;

3.××縣教育局給該縣財政局的《關於解決民辦教師經費問題的請示》;

4.《關於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民負擔收費管理的報告》;

5.《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廉政建設的規定》。

以上數例反映了機關公文文種錯用問題的幾種情況,現分析如下:

一、在相近文種的使用上,應儘量選擇最佳文種

例1屬於公文文種用得不準。當前,各級機關在行文時,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是濫用“通知”文種。儘管公文文種有十幾個,但“通知”的使用率佔80%到90%,甚至更多。當然“通知”這一文種應用是最廣泛的,用量比較大也屬正常情況。但一些相似內容的檔案,如用其他文種,如“決定”、“意見”等也是可以的。這就有個最佳公文文種的選擇問題。在例1中,筆者認為就存在這樣的問題。根據發文內容要求,用“決定”更合適一些,而不該用“通知”。在《辦法》中明確規定:“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關於糧食銷售價格的確定,肯定是經政府討論做出決定的事項,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用“決定”這個文種就比“通知”更合適,效力更大,用“通知”則顯然影響了它的效力。

這種情況的出現,究其原因,恐怕是覺得使用“通知”這一文種比較有把握,而對與它相近的文種不大會用,甚至不太敢用,生怕用錯。在公文制發中,除了“決定”與“通知”常出現這類問題之外,還有“公告”與“通告”錯用,“通報”與“通知”錯用等問題。這一點在行文中都應引起重視,應努力選擇與內容最匹配的最佳文種。

二、“報告”與“請示”使用範圍要分清,以免貽誤工作

例2《關於解決××水庫超標執行及副壩溢洪造成損失問題的報告》,從其內容看,是個典型的“請求解決”的內容。所以應該用“請示”,不應用“報告”。當然,既然請求上級機關解決問題,也需要把問題報告清楚,但是,行文的目的是請求上級幫助解決,所以不能用“報告”,而必須用“請示”文種。不然,根據“報告”“不要求上級回覆”的特點,上級機關就可能將此“報告”存案備查,豈不耽誤了工作!

為防止這類問題的出現,就必須把握住“報告”和“請示”各自的行文目的。“報告”的目的在於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機關詢問,以便上級機關了解本單位情況,能夠有針對性地予以指導;而“請示”的目的,是要解決某一問題,請求上級機關作出指示或予以批准。所以,“報告”是陳述性公文,“請示”則是承批性公文。

三、選擇文種要依“法”,不應感情用事

例3中的問題是不應該用“請示”文種,而應該用“函”。在《辦法》中明確規定:“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這兩條規定明確告訴我們,只有相隸屬的上下級之間,下級才可以向上級用“請示”文種;而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行文,則應該用“函”這一文種,而不可以用“請示”。由此可見,教育局和財政局是並列的行政機關,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縣教育局向縣財政局請求撥款,純屬向有關部門“請求批准”的內容,完全符合用“函”的規定。所以,這個檔案使用“請示”是錯誤的。

但是,上述情況在工作中為什麼屢禁不止,甚至有的是明知故犯呢?不僅平行機關在要錢這個問題上存在這類問題,而且在要編制、物資等時,也經常出現這樣的問題。筆者認為,這一方面是對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學習不夠,理解不透,但更主要的很可能是這個機關覺得請對方機關幫助辦這類事情,用“請示”好像是體現對對方的尊重,用“函”則自認為對人家不夠尊重;用“請示”好像事情就好辦一些,而用“函”就怕能辦的事情也辦不成。反過來,一些權力部門也確實存在這種情況,有些掌握實權的部門,比如財政、編辦,在同樣條件下,用“請示”件要錢、要編,就比較痛快,願意幫助解決。要寫個“函”來,心裡就覺得彆扭,似乎對自己不太尊重,甚至有個別人說讓他“寒(函)”著去吧,而不給解決。所以,這類文種的錯用問題,不僅有個對公文文種如何理解、使用的問題,還有個正確認識自己,端正工作態度,不應感情用事的問題。

四、文種使用範圍要把握準

例4《關於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民負擔收費管理的報告》,就行文方向而言,是上行文,用“報告”不算錯。但就內容而言,是屬於“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內容。在1993年釋出的《辦法》中,“報告”有“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功能,那時用“報告”是對的。但根據XX年釋出、XX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辦法》,“報告”已無此功能。這個功能已由“意見”承擔。所以,例4應該改成《關於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民負擔收費管理的意見》。

這一例證告訴我們,參與公文起草和辦理的同志,必須認真學習《辦法》,特別是新《辦法》施行後,應該把新《辦法》與原《辦法》對照,尤其要注意把握新《辦法》較原《辦法》已經修改的部分,進行仔細分辨。只有這樣,才能減少錯誤的發生。

五、聯合行文中,必須使用雙方都允許使用的文種

在例5中,是以市委和市政府黨政兩家名義共同制發的公文,這篇公文使用“規定”文種是錯誤的。這類問題在市、縣的公文中出現次數很多,甚至在有些省一級的公文中也有出現。乍看起來,黨政部門聯合發個“規定”無何不可,但是,對照《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辦法》就可以發現它的問題所在。

《條例》中規定了14個文種,“規定”是其中的一個文種,“用於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和“條例”一樣,用於制定黨內法規、規章。所以,黨的系統用“規定”這一文種是無可非議的。但在《辦法》中規定的13個文種中卻沒有“規定”這個文種。所以,在行政機關的檔案中,直接用“規定”這一文種發文顯然是錯誤的。行政機關是否絕對不可以使用“規定”呢?也不是的。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省政府和有立法權的市一級政府,在制定法規或行政規章時可以用“規定”這一文種。所以,行政機關使用“規定”這一文種,和“條例”、“辦法”一樣,是用來制定行政規章的。如果黨政兩家聯合用“規定”行文,那麼就表明此“規定”既是黨內規章,同時也是行政規章,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那麼,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隻由市委發,因為黨的檔案,對於政府而言,是同樣具有效力的。二是如果不是規章性檔案,可以選擇黨政兩個機關能夠共同使用的文種,比如“決定”、“通知”、“意見”等,均在可以選擇的範圍之內。

當然,公文文種錯用問題不止上述幾種。但上述幾個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是比較突出的,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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