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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管理制度(精選10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1W

零售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零售管理制度(精選10篇)

為了規範公司零售門店之存貨管理,明確相關流程及相應部門之責任,根據

財政部、證監會等五部委釋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其配套指引《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零售門店,是指X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擁有的所有門店,

也包含各地市分公司下屬的所有門店。

本規範所稱之存貨(或“貨品”)是指存放於零售門店的用於出售、促銷、

宣傳等物品,包括在銷售的手機、用於促銷的贈品、手機配件電池等、宣傳品、道具等。不包括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備用金等。

零售門店存貨的管理包括取得、驗收與入庫、倉儲與保管、發出、盤點處置

等。

3、職責分工

3.1零售門店負責人:

確保門店存貨業務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對門店總倉及零售門店營業廳存貨的

收發、倉儲保管、盤點以及流失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對零售門店存貨進行管理,保持最佳的庫存結構,負責或貨品的入庫,零售門店的貨品配發於退貨。

3.2、零售門店營業員:

對零售門店存貨負管理、保管責任,包括營業廳的演示機,倉庫保管,盤點。

3.3零售門店倉管

負責貨品接收、驗收與入庫,發出、倉儲保管、盤點與損益處理等。

3.6子公司財務部門

負責存貨採購、銷售與流失的會計核算工作;監督零售門店的存貨管理,不

定期抽查各零售門店存貨。

3.7子公司人資部門

每月工資中扣劃責任人賠償金額。

4、子公司門店貨品配發

貨品配發是指將貨品由子公司總倉(以下未經特別指明,所涉及的總倉均指

子公司總倉)配發到特定的零售門店以進行銷售、市場宣傳、促銷等。

4.1配貨需求

各子公司根據訂貨會確認的訂貨明細,由商品營運部門安排配發至各零售門

店;如有增加需求各門店則以補貨單形式發至總倉,經商品營運部門根據總倉庫存情況稽核通過後,由總倉進行補貨配發;或者直接由商品營運部門結合門店銷

售及庫存情況進行合理補貨給門店。

4.2貨品配發出庫

倉管員根據《訂貨單》和《配貨單》需求進行貨物分揀出庫,生成的《出庫

單》與《配貨單》經物流部門主管稽核無誤後,列印《裝箱單》即可發貨,同時及時完成ERP過賬,以做到賬實相符。

4.3貨品驗收入庫

配發的貨品運送到零售門店後,零售門店接收人員應對貨物進行初步驗收,

檢查包裝是否完整,並在送貨人員攜帶的貨品流轉登記簿上簽字確認。初步驗收只對收到的貨物進行初步清點,以箱或(包)為單位進行驗收。

零售門店在初步驗收之後,應組織人員在收到貨物的當天進行詳細驗收,包

括核對所收到的貨物之款式、尺碼、顏色等是否與《出庫單》一致。經核實無誤後及時完成ERP過賬,以做到賬實相符。

4.4零售門店收貨差異處理

零售門店對所收到的貨物進行詳細清點,如果發現數量短缺,應立即在出庫

單上註明並傳真或電話通知商品營運部門,商品營運部門接到反饋後,填寫工作聯絡單與物流部門聯絡,核實貨品短缺情況,物流部門根據核實結果,填寫配貨

少貨投訴處理記錄表,並根據相關人員之責任進行庫存調整或處罰。

4.4.1因物流部門內部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的短缺或貨損,應立即報告部門主管,確定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A.金額在1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員工負責全額損失賠償。

B.金額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人承擔50%的賠償,

並由公司通報批評。

C.金額在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人承擔30%的賠償,

並由公司通報處分。

D.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公司予以開除,並追究物

流部領導相關責任。

4.4.2因承運方的過失造成短缺或貨損的,應立即查明貨損原因,並及時向主管報告貨損失的處理程序,跟蹤貨損處理進度。

A.已與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的承運方按照協議要求進行賠償;

B.未籤運輸協議的,損耗的服飾類貨品,原則上按照吊牌價的六折賠償,

賠償按四折處理或賠償不能兌現的,物流部門須以簽呈的形式提出賠償建議後,報公司總經理籤批處理。

C.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的道具、輔料按照出庫價進行賠償。

5、貨品調撥

貨品調撥是指將貨品由一個零售門店調到另一個零售門店的行為,包括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鋪之間的調撥,也包括不同子公司之間的調撥(貨品調撥由商品營運部門統一安排,零售門店不得自行調撥貨品。

5.1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鋪之間的調撥

5.1.1店鋪之間臨時調撥

門店之間自行商討,並填寫《調撥單》,一式兩聯,雙方簽字確認,並及時錄入ERP系統。

5.1.2商品營運部門按要求統一調撥

商品營運人員根據各零售門店庫存和銷售情況,對各零售門店的貨品進行調撥,並電話通知調出零售門店負責人,零售門店負責人將需調出的貨品清單郵件傳送給店鋪人員,店鋪人員據以進行相關的調配操作。調出貨品門店和調入貨品

門店相關人員均需在貨品流轉登記薄上簽字確認,以明確相關責任人。

收貨人員應將所收到的調撥單與實物核對相符後,二個工作日內在ERP中進行確認調撥生效。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確認相關責任人,如果是對方少發的,由對方補發,如是其他情況,具體處罰參照子公司總倉配發收貨差異處理。

5.2不同子公司店鋪之間的貨品調撥

零售門店有貨品需求,總部總倉無貨可配時,需要跨子公司門店調撥,實物操作與同一子公司門店之間調撥的方式一致,賬務同代理商退貨處理,即先由調出方將貨品退回總部總倉,再由總部總倉配貨給調入方,貨品流失參照同一子公司門店調撥處理。

6、退貨

退貨是指零售門店將其所需退的部分貨品退到總倉的行為。退貨包括季末退貨和次品退貨兩種。

6.1季末退貨

季末退貨是指質量合格之貨品因季節原因而需要退到總倉的行為。因總部對子公司有退貨率要求,各零售門店只需按商品營運部門計劃退貨貨品的款號、數量退回總倉即可,無須填寫《退貨申請表》,店鋪人員直接在ERP系統中新增退貨單,完成稽核和出庫,同時按要求在每箱裡面放對應貨品的裝箱單,將貨品裝箱發出。

物流部門驗收人員接到零售門店退還的貨品時,應在貨品流轉登記簿上登記並簽字確認。應及時查驗貨品並與《裝箱單》上款號和數量相核對,核對無誤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庫手續,如有不符,應當天和店鋪聯絡核實情況,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6.2次品退貨

次品退貨是指因零售門店因貨品質量問題,而需要將貨品退至總倉的行為。次品退貨需各零售門店填寫《退貨申請表》,並詳細註明質量問題,經商品營運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進行退貨處理,次品退貨需在兩個工作日辦理入庫手續。

7、銷售出庫

零售門店每日銷售的貨品應及時錄入系統,並當天進行資料上傳,以保證賬實相符。

8、存貨倉儲與保管

貨品在發出或離開原保管地之前,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發出前部門或門店承擔;貨品託運途中,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承運商或託運人承擔;貨品到達目的地之後,則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接收部門或門店承擔。

陳列貨品按要求存放,未陳列的分散貨品要及時整理,以防丟失;注意存貨的防盜防潮。

9、存貨盤點

零售門店鋪存貨盤點由《存貨盤點管理規定》統一規範。

其中盤點損溢處理按以下規定操作:

店鋪在盤點日的次日將店鋪實際資料報給商品營運部門,商品營運部門在接到店鋪實際資料的次日將實際資料錄入ERP生成各個店鋪庫存差異,並根據以下原則得出流失賠償表,然後發給財務稽核,稽核後由人資扣回流失賠償款。如果盤點發生差異,串色、串碼、同一季度同一類別的存貨盤盈盤虧抵消後還有盤虧的,貨品按當季銷售折率買單,但不高於七折;如果找不出責任人,則由店員、店負責人。

10、存貨監督

10.1監督檢查主體

股份公司對存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包括總公司對子公司的檢查和子公司、零售門店的自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告知股份公司子公司運營部門、財務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10.2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檢查存貨管理的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定情況,重點檢查不相容崗位分離情況;檢查存貨管理授權批准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情況;

檢查存貨收發、保管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存貨取得是否真實、合理,存貨驗收手續是否健全,存貨保管的崗位責任制是否落實,存貨清查、盤點是否及時、

零售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把好購進藥品質量關,保證藥品數量準確,外觀性狀和包裝質量符合規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藥品進入本店。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74、75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第67條。

3.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店所購進藥品的驗收。

4.責任:驗收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藥品驗收必須執行制定的《藥品質量檢查驗收程式》,由驗收人員依照藥品的法定標準、購進合同所規定的'質量條款以及購進憑證等,對所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

5.2藥品質量驗收應包括對藥品外觀性狀的檢查和藥品包裝、標籤、說明書及專有標識等內容的檢查。

5.3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內或藥品驗收操作檯上按規定比例抽取樣品進行檢查,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本店規定到貨二日內須驗收完畢。

5.4驗收首營品種應有生產企業提供的該批藥品出廠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書。

5.5驗收進口藥品,必須稽核其《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影印件;上述影印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部門的原印章。

5.6藥品驗收必須有驗收記錄。驗收記錄必須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5.7驗收員對購進手續不齊或資料不全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店。

5.8驗收工作中發現不合格藥品或質量有疑問的藥品,應予以拒收,並及時報告質量負責人進行復查。

5.9驗收工作結束後,驗收員應與營業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營業員依據驗收結論和驗收員的簽章將藥品置於相應的區,並做好記錄。

零售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範,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二、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並要正確介紹藥品效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櫃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閒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三、收銀時要微笑服務,做到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緻,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後方可交—班交賬。短款當時賠付。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櫃檯上。

四、員工上班時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大方、不濃妝豔抹、不留長指甲、不披頭散髮;工作服要乾淨整潔,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保持較好的個人衛生。

五、應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無辜缺班,不擅自脫離崗位,有事提前請假;上班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早餐應在8點前結束,有顧客時不接打手機,晚上下班時要鎖好門窗,關閉好電源水龍頭等。

六、店內應每天早晚各做一次衛生,並要做到隨髒隨打掃,陳列藥品的櫃架要保持整潔明亮,應按分類將藥品擺放整齊,所陳列商品應無積塵,嚴禁在營業場所亂放雜物,亂吃零食,閒聊天、喧譁嬉鬧。

七、按時參加開會,學習培訓,並要及時做好學習筆記,每天上班時應做好早晚兩次溫溼度記錄,各班做好處方藥銷售記錄及中藥裝鬥複核記錄;近效期藥品(半年內)應及時催銷,不能過期,否則過期的藥品要按售價的80%從提成中扣除。

八、營業刷卡用電腦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亂動並做他用,不得修改、新增刪除任何檔案,更不許外人動電腦插光碟,電腦出現故障或停電應立即關閉電源停用,做好手工記錄,並告知負責人。

九、員工之間要搞好團結,積極配合。所有員工應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勉勵,共同進步,和諧相處,不損人利己,不譏諷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論長道短。

十、保守店內機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當天或當月銷售額,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進貨價以及檔案資料電腦資料等其他資訊,上班時間不得會見親友,確有事時間不得過長。

十一、預定每週五報計劃進貨,其它時間必須把缺貨品種按規格產地列出。到貨時核對藥品數量是否符合,批號是否太近,包裝是否完好,單據金額合計是否正確,當天進貨及店之間調貨隨時正確錄入電腦,價格偏高的品種作好記號,店與店之間的調貨及時做好記錄,。

十二、做好積分,贈品的發放及上、下帳登記,做到記錄賬物相符,做到電腦售價與藥品盒售價相符,不符的及時做好調整。做好會員資料資訊齊全錄入等工作,做好缺貨登記,個別不常用高價品種收押金後在進貨。

十三、加強員工自身素質修養,不斷學習新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能力;新員工應拜老員工為師,以最大努力快速掌握、熟練業務。應對藥店所有品種及新品、高毛利品種做到心中有數;儘量做到進店顧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營業額及自己的經濟收入。

零售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三條定點零售藥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藥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裝置。

第五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範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統發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並向社會公佈,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藥。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稽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藥師稽核簽字,並儲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稽核。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稽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進行年度稽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 篇5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並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籤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櫃檯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菸。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零售管理制度 篇6

一、員工管理行為準則

一、門店框架

二、門店管理

1、店長工作職責:店長是專營店的靈魂,主要負責店面的日常管理(人、財、物)、組織、激勵、培訓工作,全面負責店內員工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員工管理:對員工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包括遲到、早退、儀容儀表、待客禮儀、衛生等的全面管理。

a、幫助員工做好正確的職業規劃、職業定位,幫助員工快速成長,為其創造晉升條件。

b、做好員工的激勵工作,根據店面管理及考核制度,對員工工作進行準確評估,以鼓勵先進,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性迴圈工作氛圍。

c、經常與員工溝通,協調人際關係,努力創造積極、愉快的工作氛圍。

(2)店務管理:對店內裝置、貨品、賬目、安全措施等進行全面管理,具體為:a、裝置管理――對店內各種電器、收銀機等裝置的運作和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有問題及時解決。

b、賬目管理――做到帳目清晰,錢賬相符。

c、貨品管理――認真做好產品的銷售統計工作,保障合理庫存。:

d、安全管理――對門窗、電器開關進行檢查後關店,消除安全隱患。

e、每日工作做到日清日結,日結日高。

(3)培訓管理:對新進員工及老員工做好日常的培訓工作,幫助新老員工提高專業技能,具體為:

a、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

b、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c、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鍼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會員管理:對店內的顧客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提高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具體為。

a、根據店內會員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做好顧客資訊的錄入工作,確保會員資訊真實準確。

b、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

c、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分析顧客的忠誠度、購買產品情況、到店情況等,針對不同顧客做針對性會員促銷活動。

d、會員顧客的資訊管理:給會員發生日、節日等各種問候、回訪及促銷資訊,維護會員對品牌的忠誠度,從而提高會員到店次數,增加到店人數。

(5)銷售管理:根據店面的實際情況做好店內的業績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為:a、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周、日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b、根據銷售計劃,制定相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並報總公司及代理商批准。 c、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結束後對以上兩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根據員工表現情況進行獎勵。

d、對員工銷售能力的管理,及時對員工在工作中出現的銷售問題進行培訓及解決。

2、組長(第二負責人):在店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店長不在時協助店長做好店面的.各項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能:

(1)賣場流動崗位,引導顧客辦理業務,詳細熱情介紹相關業務知識,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員工完成銷售。

(2)負責賣場衛生和門前三包衛生。

(3)隨時糾正員工不良行為,與員工一起學習探討正確的工作方法,學習上級交代的學習任務。

(4)班長職責: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及時傳達上級精神;組織員工學習,帶領員工完成工作目標;負責各區衛生;隨時反映情況,共同協商解決問題。

(5)店員職責:店員是基層工作人員,其儀容儀表代表了品牌形象,其言談舉止處處顯示了品牌及服務理念,具體工作職能為: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範。

(2)努力學習專業及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

(3)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做好顧客的服務接待(售前、售中、售後)工作。

(4)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5)做好店內產品的整理及監控工作,防止偷盜,避免店內產品丟失破損。

店面工作流程

一、店長每日工作流程

(一)營業前

1組織晨會的召開。

a、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服裝、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b、傳達上級重要檔案及通知。

c、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d、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e、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2)店內狀況確認:

a、店面、展櫃、貨品的衛生清潔情況。

b、店內貨品的陳列、補貨、促銷、訂貨等。

c、電器、燈光、音樂、宣傳資料等準備情況。

d、暢銷貨品的儲備及展示確認。

(二)營業期間

A、無顧客時的工作(有序的安排好員工的工作及其他準備工作,時刻為銷售做好準備)

1)記錄當天晨會日誌。

2)顧客資料的整理,上傳公司後臺,定時進行呼叫回訪。

3)時刻檢查貨架上有無空缺商品及是否短缺,提醒店員計劃補上。

4)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5)監督促銷活動的實施和進展,提醒店員及時向顧客做好宣傳和介紹。

6)對新員工作出相應的指導和培訓。

7)安排老員工對專業知識的鞏固學習。

8)安排員工輪流在店面周圍發宣傳單,吸引顧客到店。

9)贈品的合理贈送,時刻維護顧客服務。

10)時刻維持店內的衛生狀況。

11)合理安排員工輪流用餐。

B、有顧客時的工作(時刻圍繞銷售,做好細節工作,提高業績!)

1)仔細觀察銷售過程,隨時準備提供有必要的協助。

2)隨時幫助後進員工的銷售,提高後進員工的銷售能力。

3)激勵和跟蹤所有員工對自已銷售目標的完成,及時調整銷售計劃。

4)緊盯每一個員工的成交能力,隨時分析店面成交率及店面單筆成交金額的水平值。

5)時刻關注目前銷售與計劃的差距,將情況告知員工,激勵員工再接再勵,為店面總

業績目標的達成時刻努力。

6)處理營業中顧客投訴。

7)服務禮儀規範時刻監督提醒。

8)空缺商品再次檢查並補貨,提醒店員,嚴格防範貨品丟失。

(三)營業結束

零售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規範本店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防止藥品汙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67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第61條、64條。

3.適用範圍:本店環境衛生質量管理。

4.責任: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營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

5.1.1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不擺放與營業無關的物品,無汙染物。

5.1.2營業場所門窗、玻璃櫃明亮清潔,地面無髒跡,貨架無灰塵、汙漬。

5.1.3營業場所牆壁無塵、無黴斑、無滲漏、無不清潔的死角。

5.1.4藥品包裝應無塵,清潔衛生;

5.1.5資料樣品等陳列整齊、合理;

5.1.6禁菸標誌的場所嚴禁吸菸。

5.1.7拆零藥品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

5.1.8營業場所,符合常溫條件,並與室外環境有效隔離。營業場所應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及其他區域分開,符合衛生、整潔要求。

零售管理制度 篇8

1、驗收員必須是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或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

2、驗收員熟悉《藥品管理法》、新《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細則相關規定。

3、驗收員嚴格按驗收操作規程和要求對到貨的藥品逐批進行驗收。

4、驗收藥品應當查驗同批號的檢驗報告書,驗收報告書可以採用電子資料形式儲存。

5、驗收員驗收藥品應當做好驗收記錄。

6、驗收記錄包括:品名、規格、劑型、批准文號、批號、有效期、廠家、供貨單位、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及驗收結論等。

7、驗收抽取的樣品嚴格按照藥品驗收抽樣操作規程執行。

8、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做到“有碼必掃,掃後即傳”。對條碼模糊不清,無法掃描的,應當拒收。

9、驗收合格的藥品應當及時上架。

10、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註明不合格原因,不得上架,並通知採購員及質管員處理。

零售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為加強本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範煙花爆竹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四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質證書。銷售人員要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第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一)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現場管理制度;

(二)安全檢查制度;

(三)隱患整改制度;

(四)事故報告制度;

(五)查驗操作規程;

(六)拆箱操作規程;

(七)堆碼操作規程。

第九條煙花爆竹銷售場所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

(三)零售網點選址及外部距離應符合《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要求規範》(AQ4128-20xx)規定;

(四)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心智健全,男65歲以下,女60歲以下;

(五)零售網點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實行專店、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六)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並取得上崗資格;

(七)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賬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八)配備2個(含2個)以上的5公斤乾粉滅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網點的電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易產生火花的照明燈、刀閘開關等要安裝防爆燈罩或防護設施。

第十條零售網點菸花爆竹存放總量不得超過許可核定存放量;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內牆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住宿,不得設定爐子等明火設施。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在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嚴禁煙火;

(二)禁止吸菸;

(三)禁止在銷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並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零售網點的消防器材應每天檢查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埋壓和挪用。

第十五條零售網點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搬運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就近採購本縣經營批發企業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並建立臺賬,做到進貨、銷售和庫存情況相符。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零售網點不得私制、懸掛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采用拱形門、佔道牌(板)等妨礙市容的宣傳形式。

第二十條零售網點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禁止連攤、連片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零售網點的銷售和儲存場所洩露的少量藥物,要用溼拖布及時清理,嚴禁用掃帚清掃。

第二十二條零售網點發生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並通知附近人員有序疏散。

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組織應急救援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零售網點,是指依法在本縣進行工商登記註冊或備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零售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部分 基本常識

1、煙花爆竹的定義是什麼

答: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配製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並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2、煙花的定義是什麼

答: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爆竹的定義是什麼

答: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並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4、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是哪一年釋出的,何時實施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於20xx年10月25日釋出,20xx年3月1日開始實施。

5、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哪幾個級別從高到低分別是什麼各級別燃放的要求是什麼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四個級別,從高到低依次為a、b、c、d。 a級:適應於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 b級:適應於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c級:適應於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於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d級:適應於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1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於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6、煙花爆竹共分為哪幾類,分別是什麼其中哪些品種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煙花爆竹共分為14大類,分別為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旋轉升空類、吐珠類、線香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爆竹類、組合煙花(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的煙花產品)。其中升空類、旋轉升空類、煙霧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7、我國有哪些涉及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的規定

答:我國對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995-20xx)。

8、煙花爆竹的外包裝標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外包裝標註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淨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

9、煙花爆竹的產品標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標誌(內包裝標誌)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10、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應為幾年

答: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為3年。

11、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場所、注意事項等,摩擦類應註明“不許拆開”字樣。

12、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為什麼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答: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不僅關係到生產廠家本身的經濟效益和聲譽,更重要的是直接關係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產品質量和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凡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均須沒收銷燬。

13、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有哪些

答:一是d級產品。各種規格的d級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產品。

二是c級產品。

(一)各種規格的c級噴花類、線香類、吐珠類產品。

(二)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的c級鞭炮。

(三)長度≤60毫米、內徑≤8毫米且裝藥量≤0.3克的c級單個爆竹[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除外]。

(四)單筒內徑1.0米時)。

第二部分 總則

21、新法規名稱是什麼何時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於何時開始正式實施

答: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名稱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xx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20xx年1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22、簡述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的演變過程

答: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專門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依照當時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規進行管理;第二階段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頒佈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煙花爆竹採取逐步限制,趨於禁止的政策,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三階段為1993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明確規定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第四階段為20xx年12月1日開始,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開始施行,將本市劃分為禁放點、限放區、準放區進行分類控制,並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煙花爆竹。

23、新法規與以前的法規在立法原則上有何區別

答:1986年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主要考慮了燃放者的利益,1993年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主要考慮了要求禁放者的利益。而20xx年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兼顧了兩方面群體的需求,既要為市民燃放創造安全、方便的條件,防止傷亡、火警事故的發生,又要考慮要求禁放群體的需求,規定了禁止燃放的時間和地點,以此緩解“禁”“限”兩難的社會矛盾,並引導民意在新的社會背景下實現統一,達到建立“和諧社會”的目的。

24、新法規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5、新法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26、新法規規定由誰組織實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誰

答:新法規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27、新法規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是哪些

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分別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城管執法部門。

28、目前市政府是如何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的

答:市政府組織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監局、質監局、運輸管理局、交通執法總隊、城管執法局等30個相關單位,組成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組織開展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9、新法規規定基層組織的職責是什麼

答:一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

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30、新法規的宣傳工作應由誰組織開展

答:一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二是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三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第三部分 燃放

31、新法規的 “三限”是指什麼

答:“三限”是指限制燃放的時間、品種和地點。

32、新法規規定的八類禁放區分別指什麼

答:我市八類禁放區分別是指文物保護單位;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輸、變電設施;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重要軍事設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佈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33、禁放場所的具體範圍及看護有何規定

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負責看護。

34、新法規中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是如何劃定的

答:我市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的劃分是以五環路為界,五環路以外為準放區,允許常年燃放;五環路以內為限放區,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其餘時間不許燃放。

35、新法規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什麼

答:我市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煙花爆竹。

36、新法規對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是如何限定的

答: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曆除夕至正月七年級,正月八年級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37、新法規規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由誰確定

答: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佈。

38、國家和本市慶典需在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什麼規定

答: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39、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40、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41、兒童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兒童必須在成人的指導下,按照產品說明進行燃放,點燃的煙花爆竹發生熄火時,千萬不要再點火或伸頭去看。

42、煙花爆竹燃放場地應如何選取

答:應選擇在室外空曠、平坦無障礙的地方燃放,不得在室內、樓道、陽臺上燃放,不得對人、對物燃放;嚴禁在繁華的街道、公共場所、建築、山林、高壓線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嚴禁酒後燃放。

43、燃放吐珠類煙花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吐珠類煙花時,為防意外,應用物體固定成75度至90度角燃放,嚴禁手持燃放,嚴禁朝向人群、樓群或陽臺燃放。

44、燃放噴花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噴花類煙花時,要平放地面,豎立穩固,點燃引線後立即離開到安全距離。

45、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點燃時將人體偏離煙花一米以外,點燃後立即離開到50米外的安全地帶。如發生熄引或中途斷火,切勿探頭察看,15分鐘後再點備用引線或灌水處理。

46、燃放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爆竹應在房屋外空曠的地方吊掛燃放,嚴禁手持燃放。

47、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用小竹竿吊住線頭,點燃後手臂伸直,切勿靠近身體。

48、燃放“二踢腳”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二踢腳”(即雙響炮)要直立於地面,不能橫放在地面上,嚴禁手持燃放。

49、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時有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50、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什麼原則

答: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廣大市民自律,社會公眾監督,基層組織引導,政府部門執法”的原則,確保燃放區內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第四部分 銷售

51、本市對煙花爆竹專營有何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專營主要內容包括:由批發單位統一組織採購符合規定的貨源,並設立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庫專門儲存,配備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運輸專用車輛專門運輸和配送,由專門的銷售網點銷售。

52、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設定原則是什麼

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設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53、銷售煙花爆竹須經哪個部門許可

答: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54、銷售煙花爆竹需取得什麼資質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必須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並取得安監部門核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銷售活動。

55、銷售煙花爆竹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合法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後,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並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56、煙花爆竹銷售網點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銷售單位符合本市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具備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有相對獨立的銷售場所,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銷售地點距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性物質生產、儲存、經營單位設施等周邊100米以上;距離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以及高壓線保護區等周邊50米以上;在室外銷售的,需搭建統一的臨時銷售設施,臨時銷售設施應採用鋼架、防火材料製成;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裝置和器材;懸掛統一標識和張貼安全警示標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其他條件。

57、怎麼樣領取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申請書

答:在市和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廳領取或從網站下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址為: 。

58、煙花爆竹銷售的行政許可有哪些程式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式進行許可,即為受理、稽核、複核、審定、告知五個程式。

59、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時限為多少個工作日

答:20個工作日以內。

60、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品種、規格有什麼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同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中規定,銷售網點應當採購、銷售本市批發單位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

61、銷售網點向購買人出具的銷售憑證應當註明哪些內容

答:應當註明銷售產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銷售網點的單位名稱和銷售人員姓名。

62、銷售網點周圍有什麼安全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銷售網點周圍20米範圍內不得吸菸,不得用明火;50米範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63、銷售網點應當設定哪些警示牌和警示語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規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必須在網點附近的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語主要包括:嚴禁煙火、禁止吸菸、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等。

64、臨時銷售網點什麼時間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臨時銷售網點從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五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至次年正月十五停止銷售活動。

65、儲存煙花爆竹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是必須設專用庫房,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儲存;二是庫房應設專人看管,嚴格保管、領發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帶入火具、火種、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第五部分 運輸

66、運輸煙花爆竹應遵守什麼規定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准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67、從外省市向本市運輸煙花爆竹辦理運輸證時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許可程式是什麼

答:從外省市往本市運輸煙花爆竹的,需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持供貨單位與購貨單位簽訂的訂貨合同(含煙花爆竹的具體品名、數量);二是《運輸爆炸物品申請表》;三是供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四是購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採購單位持上述材料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辦理運輸手續。

68、對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有何規定

答:必須是有運輸爆炸物品資質的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車。

69、煙花爆竹運輸證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運輸證上應包括承運單位名稱,啟運地、途經地、運達地名稱,煙花爆竹具體品種、數量,運輸有效起止時間,簽發人姓名,簽發日期。

70、在本市範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有何規定

答:在本市範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憑煙花爆竹專營單位市供銷合作總社的提貨單副聯專車運輸。

71、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經營範圍是1類危險貨物運輸,方可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

72、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運輸車輛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為1類危險貨物運輸。

73、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三員”主要指哪三種人員上崗要求是什麼

答:“三員”主要指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要求隨身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74、道路煙花爆竹運輸從業人員作業要求依據的標準是什麼

答: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瞭解所裝運煙花爆竹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防護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嚴格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確保運輸安全。

75、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備什麼樣的技術狀況

答:車輛技術等級應經檢測合格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

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同時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061-20xx)規定的技術要求。

76、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標誌和安全附件應符合什麼技術標準

答: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規定懸掛、安裝標誌燈和標誌牌;車輛外觀標誌和安全附件應符合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11/061-20xx)的規定,並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保持車輛標誌和安全附件的清潔有效。

77、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要求攜帶“安全卡”依據的規定是什麼

答:交通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xx)規定,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78、煙花爆竹是幾類危險貨物

答: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20xx)的規定,煙花爆竹屬於1類危險貨物。

79、非法運輸煙花爆竹交通部門依據什麼規定進行處罰

答: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80、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交通部門如何處罰

答: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部分 罰則

8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應受到怎樣的懲處

答: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82、隨身攜帶煙花爆竹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嗎

答:嚴禁隨身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客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

83、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何責任

答: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哪幾類

答: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四大類:一是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二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三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四是不按燃放說明燃放煙花爆竹。

85、違法燃放由何部門處罰,其處罰有何具體規定

答:違法燃放由公安機關處罰,對違法燃放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6、運輸煙花爆竹不按運輸證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期限進行運輸的,公安機關如何處罰

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處罰,並對煙花爆竹予以收繳。

87、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應怎麼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行為,應按何標準給予獎勵

答: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情況,應先向當地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舉報,由各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將舉報線索批轉至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 違法生產煙花爆竹的,按照生產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或者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按照採購、準備銷售和已經銷售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儲存煙花爆竹的,按照儲存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按照運輸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

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

88、受理舉報及獎勵程式是什麼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什麼材料

答:一是登記,由市、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如實記錄,同時將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登記清楚。

二是辦理,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接舉報後,立即轉市、區縣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的管理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或調查,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核實或調查的部門應於3日內形成書面材料報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

三是獎勵,舉報人舉報的事實經查證屬實或被舉報的案件辦理終結後,自調查結束或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10日內,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門應將是否獎勵的決定告知第一舉報人。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在1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或約定的密碼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稱,或約定的密碼)、聯絡方式及相關情況。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無法找到舉報人的,視為放棄獎勵。

89、對固定攤點與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分別由何部門進行查處

答:對固定攤點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對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

90、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如何處置

答: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就地銷燬,嚴禁與其它煙花爆竹同車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