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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廠管理制度(精選10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29W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加強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規範外委人員的操作,杜絕外委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違章現象,結合《臨鋼、新臨鋼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焦化廠管理制度(精選10篇)

一、臨鋼、新臨鋼公司以外的施工單位在焦化廠內施工,需在生產和安全處(部)辦理《施工安全合同》,並持《施工安全合同書》和《臨鋼、新臨鋼安全施工許可證》來焦化廠安全科辦理《安全協議書》。

二、臨鋼、新臨鋼公司內各二級單位在焦化廠承建工程專案可直接在焦化廠安全科辦理《安全協議書》。

三、施工安全協議辦理程式及要求:

1.各施工單位在辦理安全協議時,需提供本施工人員名單並註明特種作業人員,由安全科和工程所屬車間統一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

2.各施工單位在鑑定協議時,需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稽核合格後簽訂《安全協議書》。

3.外委施工人員需在安全科統一辦理《焦化外委工程人員上崗證》,施工時必須佩戴。

4.安全協議議定專案完工之後,經焦化廠安全科、機動科和工程所屬車間進行驗收合格後,由安全科出具安全驗收證明。

5.對施工隊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在籤《安全協議書》的同時交納抵押金,抵押額度如下:工程預計費用(元)抵押金(元)

5萬元以下500

10萬元以下1000

50萬元以下1500

100萬元以下20xx

100萬元以上2500

四、安全管理與考核

1.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焦化廠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安全部門監督和檢查。

2.施工單位必須按“四有、兩要、一文明”的施工管理要求管好自己的'隊伍,確保承擔專案的順利完工。

3.進行售後服務、除錯、技術指導等人員不簽定安全協議,但要接受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交底。

4.對未簽定安全協議、未接受安全教育便進入現場的施工單位,安全科將制止其繼續施工,並處以1000--20xx元的罰款,手續補全後方可繼續施工。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職責、事故分類、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考核等內容。

本制度適用於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工藝)事故:違反生產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裝置或設施損壞、減產或大系統非計劃停車等。

3.2生產(工藝)故障:生產中因違反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減產、主要裝置跳車、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工藝過程波動、裝置或設施損壞、系統區域性停車等,損失未達到事故的。

3.3裝置事故:指裝置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件。

3.4裝置故障:指裝置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微小裝置事故的;或者裝置或裝置喪失或降低其規定功能的事件或現象。

3.5爆炸事故:指由於爆炸造成企業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3.6傷亡事故:指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災事故: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3.8交通事故:指由於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害、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9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要求。

3.10環境汙染事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3.11直接責任人: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

3.12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4、職責

4.1廠安全生產領導組負責全廠範圍內輕傷事故、故障的調查、分析、處理、責任認定,處理結果上報公司安環處。制定糾正及防範措施,並負責對事故、故障組織搶修、恢復生產。參與全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4.2廠安環科在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的領導下,參與全廠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處理,落實防範措施,並負責事故、故障的統計報告工作

4.3部門(車間)

4.3.1配合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

4.3.2負責填寫各類事故、故障報告表,組織實施與落實事故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4.3.3經常檢查分析研究本部門(車間)生產過程中的薄弱環節,採取針對性預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保證部門(車間)安全生產。

4.4事故調查

4.4.1負責調查事故、故障前生產系統裝置的執行情況,工藝指標(包括操作)的執行情況。

4.4.2負責調查人員傷亡、裝置損壞、現場破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4.4.3分析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

4.4.4認定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4.4.5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4.4.6總結事故教訓,制定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和建議。

4.4.7提交事故報告。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各類事故等級分類

按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對事故定性及分級。

5.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無死亡、重傷人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為四級:輕傷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

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②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③其他認定為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②壓力容器、運轉裝置發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洩漏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④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②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20xx—10000元的;

③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5.2故障: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事故徵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作、洩漏等)。故障分為重大故障、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報告與響應

事故、故障報告應及時、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發現者除立即做出應急處理外,還應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單位領導和排程報告,事態較嚴重本單位處理有困難時可直接向廠領導報告。

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廠領導和安環科報告。如果事態無法控制由廠領導向公司相關部門報告。

報告者要說清事故單位、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性質、危險程度、有無人員傷亡等。

事故、故障搶險時不能破壞事故、故障現場,影響事故、故障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影響搶險時,對現場進行標識、照相、錄影。

5.3.2事故、故障的調查處理

事故、故障的調查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後,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內部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對事故、故障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並根據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類別。如事故、故障的發生與其他單位有關,則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

發生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公司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各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召集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當事人進行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按照責任劃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並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制定糾正及防範措施;組織對事故進行搶修恢復生產工作。

發生故障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內部相關部門對故障進行調查處理,對故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故障引發原因制定糾正及預防措施,組織各項措施的`實施及恢復生產工作。

各部門(車間)配合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訓,開展事故、故障裝置維修及系統的開、停車工作。

事故調查組職責: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②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

③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的建議;

④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3.3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的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依法辦事、規範處罰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科學分析、超前防範原則。

事故分析的步驟:整理閱讀調查材料;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①受傷部位;②受傷時間;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傷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質;⑦不安全行為。

確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資、環境方面的事故隱患。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的發生,或造成事故擴大的因素,包括:

①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勞動組織不合理;

③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④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對現場檢查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⑥對事故隱患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的防範措施;

⑧其他。

事故責任分析: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於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於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種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是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於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工段)長、監護人員、部門(車間)管理人員、廠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報告

事故及故障報告填寫規範,包括以下內容:事故、故障發生單位的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報告、救援情況,造成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的糾正與防範措施。

事故及故障責任單位應在原因調查清楚、責任明確後48小時內寫出事故、故障報告,經廠領導審批並簽字報公司主管部門及安環處。72小時內填寫事故及故障報告表,經廠領導審批後報公司主管部門、安環處。

隱瞞事故真相或逾期不報告者,根據事故性質大小升一級,對單位各級領導從重處罰。

5.4考核與處罰

5.4.1對事故、故障的責任單位依據焦化廠《事故上報調查及處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4.2外來人員在焦化廠範圍內發生違章行為,造成事故、故障者,對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負責人蔘照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處罰。

5.4.3發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級部門責任認定,並進行處理;發生故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依據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4.4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處罰一律由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通報進行落實。

5.4.5事故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6事故發生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安環科進行監督檢查。

5.5事故責任追究(內部處罰規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監部門的事故責任追究)

5.5.1輕傷處罰

單位發生輕傷事故,處罰部門(車間)3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300元,處罰安全員2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2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300元。

5.5.2重傷處罰

單位發生重傷事故,處罰部門(車間)5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500元,處罰安全員3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3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單位發生死亡事故,處罰部門(車間)20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1500元,處罰安全員5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1500元。

5.5.4發生裝置事故、火災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一般性損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1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200元;處罰安全員2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300元。

較大損失事故(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5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500元,處罰安全員3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元。

重大損失事故(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10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1000元,處罰安全員5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20xx元,並予以辭退。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加強廠區內部環境的綜合治理,使廠內所有的車輛存放有序,為員工創造一個乾淨、整潔、舒適的工作環境,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廠區內所有車輛(包括私家車、電動車、自行車、各種貨車等所有交通工具)的存放。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辦公樓區域車輛存放的管理;

3.2各車間負責本車間區域車輛存放的`管理

4要求

4.1進入廠區的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本制度規定。

4.2車輛必須按照車位入位、停放整齊,不得佔用道路停放,不得佔用人行道。

4.3所有員工必須保證所佔車位的環境衛生,不得亂丟垃圾。

4.4電動車需充電時必須各班組進行集中組織,排放有序

4.5由於施工或其他特殊情況進行交通管制或不能正常停放時,車輛需按照車間統一停放,不得私自亂停亂放。

5考核

5.1不按指定位置存放車輛的,每發現一次考核所在車間50元。

5.2發現車輛存放不整齊的,每發現一次考核存放車輛所在部門50元。

5.3各車間沒有指定停車位位置的,考核車間100元。

6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4

1、為了加強規範我廠消防安全管理,減少火災危害,根據焦化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3、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人。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5、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否則,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崗位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7、重點防火部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並經常組織職工進行消防演練。

8、禁止在易燃易爆區內使用明火。因生產和裝置檢修需要進行電、氣焊等作業的,按照《焦化廠易燃易爆區動火管理制度》輸審批手續,方可動火施工。

9、發生火災時,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車間、崗位應當積極參與撲救。任何單位、人員不得阻擋報警。

10、發生火災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11、加強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嚴禁在禁火區域內吸菸,嚴禁閒雜人員、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

12、外來施工單位在我廠易燃易爆區內進行施工的要與安全科簽訂安全協議。施工現場要採取防範措施,安排專人監護。

13、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制定防範措施,保證消防安全。

14、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設施的檢查要經常化和制度化,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根據《焦化廠橫向經濟責任制》規定,給予獎勵。

15、對未發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因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依照《焦化廠橫向經濟責任制》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生產排程工作,保證生產組織系統高效、有序、順暢進行,最大限度發揮生產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生產排程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以生產經營計劃為依據,在生產領域中科學、均衡地組織生產,及時發現,研究和處理生產活動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生產計劃的全面完成。

第三條:生產排程人員要全面瞭解焦化廠的生產工藝流程和崗位職責流程及生產經營情況,對焦化廠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安排和協調,以使生產系統達到高效率,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四條:生產排程工作必須妥善處理產量與質量、效益,生產與安全等關係。

第二章:生產排程組織系統

第五條:焦化廠的排程指揮系統包括以廠長為首以排程室(生產科)為中心、由各車間、科室領導和技術人員參加的排程管理網。

第六條:排程室最根本的任務是負責全廠生產組織,組織協調物料平?,依據生產計劃,保證生產均?、有序、順暢的進行。

第七條:日常排程工作必須堅持集中統一的原則,在廠長領導下,對全廠的生產活動進行集中指揮、統一排程。

第八條:各生產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天早會必須按時和如實向排程室彙報本部門當天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並認真貫徹、落實排程會議和排程室發出的各項排程指令,不得遲誤。

第九條:焦化廠實行排程長負責制,由排程長行使對企業日常生產的指揮權,必要時可直接排程到班組和崗位。

第十條:排程指令具有權威性,基層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協作配合,貫徹執行。生產排程有權撤銷各生產單位作出的不符合生產規律或不利於綜合平衡的決定,各車間必須服從,如有不同意見,可提請分管領導和有關領導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須按生產排程的決定執行。第十一條:排程室解決和處理問題,要迅速果斷、有預見性,堅持準確性和及時性。發生緊急情況,立即提出對策並付諸實施,並及時向焦化廠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章:排程室職責

第十二條:負責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和現場作業質量管理計劃,報廠長批准後,按計劃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各單位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十三條:及時向焦化廠主管領導和各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或傳達生產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與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檢查生產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執行生產排程會決議落實情況,檢查各生產進度和裝置執行及質量指標的生產安排。

第十五條:根據生產的需要,有權用排程命令或排程通知的方式,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解決某些問題;有權指揮和排程本廠各車間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裝置的使用。

第十六條:生產排程發現違章作業現象,在來不及與有關負責人聯絡時,有權直接制止,並及時通知違章作業者的直接負責人;也可直接按制度執行,將罰款單送達該單位。對重大問題可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十七條:根據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資料、情況(包括統計數字、原始記錄、計劃佈置和職責流程圖、生產工作報告等)。

第十八條: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絡,嚴禁推諉扯皮,要及時溝通、密切配合,解決好生產活動中以及各相互協調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生產排程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排程室每日早10時前準確、完整填制生產日報表報送各分管領導辦公室。生產排程指令至各有關部門,然後再由有關部門負責人落實,但遇到事故處理及其它緊急情況時例外。

第二十條:日常總排程室對影響生產的關鍵環節(如全廠的水、風、電、汽的調配及主機裝置的正常開停時間),實行統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條:各生產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裝置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災害或生產關鍵部位出現突發問題等情況時,要及時向排程室報告。值班排程員在向焦化廠領導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力量,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或擴大。對需要保護現場的,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生產排程例會制度,每週一上午召開生產排程會,總排程室負責以“會議紀要”或“排程通知”的形式,將會議形成的決議及時傳達到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值班排程的工作內容:

1、組織平衡本班生產,隨時掌握生產情況;

2、掌握主機裝置的運轉和檢修情況;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庫存及質量情況;

4、掌握裝置執行情況;

5、掌握各崗位安全操作情況;

6、處理上個班遺留的問題;

7、對有關生產過程中的緊急情況的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值班排程應提前接班並進行下列工作:

1、聽取上班排程員介紹生產情況和裝置運轉情況;

2、聽取上班排程員對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3、檢視上班排程員的值班記錄;

4、瞭解各部門領導的當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值班排程要室內排程和巡迴檢查排程兩種工作方法結合起來進行工作,並及時與各生產單位相互溝通情況。

室內排程員必須明確當班的工作任務,要隨時掌握生產動態,指揮和協調生產作業,及時記錄主機的運轉情況和產量、質量等資料。

巡迴檢查排程員的任務主要是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平?與組織生產,協助車間解決問題。同時應關注原料煤堆場、車間檢修現場;對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也要進行相應的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對不服從生產排程指揮,造成生產過程失控,影響均?穩定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排程人員指揮失誤,給生產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對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生產排程對公司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堅持二十四小時倒班,每班兩人。

第二十九條:以生產排程的集中統一指揮為原則,一切與生產相關的操作、指令都要通過生產排程指揮系統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或必要時,合理將範圍內的人力、物力加以調配,以確保操作平穩,生產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生產任務。

第三十條: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

當生產排程接到有關車間、部室的緊急報警電話時,生產排程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確認屬實需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如119、110或120等),並通知總排程長和主管生產廠長,迅速聯絡有關部門或其他車間進行相應的處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條當遇到以下情況時,各車間或部門應及時向生產科彙報,排程員必須立即到位。

1、發生安全、裝置、質量、人身、燃燒、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明顯偏離控制範圍的;

3、水、電、汽等供應發生困難,需要降低負荷停車或停產的;

4、崗位出現喝酒上崗或打架鬥毆擾亂生產秩序的;

5、主要裝置出現故障需進行應急檢修處理或裝置檢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

6、原料供應脫節、供應不足等威脅到生產正常進行的;

7、發現安全隱患及缺少安全防護措施的及監控崗位出現問題的。

8、排程員現場確認後,應及時記錄各車間或部門的彙報內容,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向上級領導彙報。

9、在未接到生產排程指令前,存在問題的生產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開車、停車、停水、停電、停汽、停產等。

第五章:排程管理

第三十二條:需要改變生產質量方案,調整工藝、工程措施;計劃檢修和裝置執行方案時,排程室可直接下達指令到各單位當班班長,當班班長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如長時間操作不正常技術措施跟不上、產品質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過高等)由當班負責人向排程彙報,排程室及時記錄,掌握情況,並給予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機、泵、儀、表等動、靜裝置出現問題不能正常執行,嚴重威脅生產時,當班負責人直接與裝置科聯絡進行維護和維修,並及時向公司排程室彙報,排程室應深入現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第三十五條:各輔助生產單位有計劃的開工、停工的措施、方案與實施辦法,必須提交生產科審批後,由生產科編制相關各方協同作業的統籌方案,下發相關單位,進行具體實施及完工後的質量驗收。

第三十五條:非計劃停工、停車和停產,由單位負責人向排程室請示,由排程室進行現場判斷非計劃停工的必備條件、過程及時間安排,再落實該單位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可緊急停工、停車但必須立即向公司排程室彙報。否則,按私自停產、停工、停車論處。

第三十六條:每天當班排程員應協助好廠值班領導安排的各項生產任務,並做好監督、檢查、考核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勞動紀律等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負責按計劃安排組織指揮的開、停工及開車前的準備,停車後的處理工作。

第六章:生產裝置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生產裝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變動、投用、停用時,應及時向排程室彙報,由排程室統一下達指令進行平?。

第三十八條:生活供水、生產運輸車輛裝載及大型安裝工程需由排程室協調裝置科進行實地勘察、檢查擬定計劃方案落實實施生產。

第三十九條:當裝置汙水排放時,要符合環保要求,按焦化廠規定流程執行,如確實影響生產,各裝置應提前向排程室彙報,同意後方可排放。

第四十條:各裝置的關鍵裝置、專用儲罐、投、停用及大型裝置開、停機操作時,需提前向排程室彙報,待排程室組織相關人員現場檢測,一切準備就緒後方可操作。

第七章:排程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條:當生產受到影響和正常排程指揮受到干擾而貫徹不下去,上級或厂部的決定受到抵制或生產計劃受到制約時,排程室需釋出《排程令》或強制性《排程令》,但必須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條《排程令》由生產排程室起草,排程長稽核後由廠長簽發,受令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則將從嚴處罰。

第四十三條:《排程令排程管理制度》的管理一式兩份,一份交執行單位責任人,另一份生產科留存。

第四十四條:在生產執行處於緊急狀態,生產裝置發生重大調整、安全隱患擴大惡化及危及企業和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時,排程室必須下達緊急排程令,(來不及書面指令的,緊急情況下可下達口頭排程令)。

第四十五條:生產排程指令是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組織均?完成生產任務的重要手段,是對關鍵問題採取緊急措施的行政排程命令,各車間、科室必須無條件服從,並按排程指令規定的任務、內容和期限組織完成。

第四十六條:對受令單位執行排程指令不及時、不到位,一次扣責任人100元,第二次以上,扣責任人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焦化廠管理規定執行。每月排程指令各單位完成情況,隨月度生產報表同時報送企劃部和勞動人事部作為績效工資考核依據。

第八章:生產日報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各生產單位當班班長在下班前半小時,將本班的生產情況及各種生產資料報生產科排程室,由夜班排程對三班生產情況及生產指標資料進行統計彙總並填好排程生產日報表,在7:15以前送到廠長辦公室。

第四十八條:各生產單位統計員(或兼職統計員)每天8:30分必須準時填送單位生產日報表,日報表中的各項工作量和指標資料必須具有可考性、真實性,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送生產科。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10元,每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20元。

第四十九條:生產科統計員每天10:00點鐘,必須準時將各單位生產日報表彙總、考核、檢測、驗算報送完畢。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10元,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20元;日報表未經考核和計算錯誤的每次罰款30元。

第五十條:各單位統計員公休、事假或不在崗情況下,單位負責人要安排其他人員代理報送,代理人所填報的程式仍執行統計員規定。否則,遲報的每次罰款10元;出現拒報、漏報、錯報、每次罰款20元;出現弄虛作假和篡改資料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統計員每月27號務必將當月生產日報表彙總合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否則,遲報、漏報、拒報、錯報的仍執行日報表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各單位統計員職責流程和工作考核生產科管理,在日常報表和各項考核統計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響或制約。否則,不能認真履行其職責的和屢次違反日報表管理規定的,按失職論處予以取消統計員資格並承擔追究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由生產科負責執行落實和解釋。各車間、科室必須認真履行遵守。

本生產排程管理制度自20xx年9月起執行。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6

一、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在焦化廠區域內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廠人員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門職責劃分:

外委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機動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車間共同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安全科:負責外委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上崗證發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機動科:負責外委施工人員資質審查;

武保科:負責外委施工人員的治安管理,禁火區施工管理;

所在車間:負責外委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監督及違反有關管理制度情況的上報工作。

三、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員在焦化廠區域內施工時,必須佩戴焦化廠外委人員上崗證,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罰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員在進入焦化廠區域施工前都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不經教育便上崗者,一經查出,每人次罰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員上崗時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穿戴齊全、規範,每查出1人次不齊全、規範者罰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員違章操作參照《臨鋼新臨鋼公司違反安全規章制度100例及處罰標準(試行)》進行處罰。

5、外委施工人員任意拆除、損壞現場安全設施、安全附件者,除照價賠償、恢復原狀外,不得再在焦化廠承擔任何施工任務。

6、外委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隨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礙安全通道者,每次罰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留有隱患,每查出1項罰款50元;造成人員、裝置、財產傷害或損壞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8、外委施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違反焦化廠的其它規章制度,視同焦化廠職工處罰。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7

1、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太鋼集團臨鋼焦化廠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安全作業證種類

2.1廠長、主管生產副廠長、安全科長、專職安全員的省級以上安全管理機構培訓機構合格證;

2.2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2.3安全作業證;

2.4特殊作業的安全作業證

2.4.1動火審批證;

2.4.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2.4.3動土安全作業證;

2.4.4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

2.4.5高處安全作業證;

2.4.6吊裝安全作業證;

2.4.7斷路安全作業證;

2.4.8裝置內安全作業證。

3、安全作業證頒發機關和管理單位

3.12.1所涉及人員由省級安全培訓機構頒發培訓合格證;

3.22.2所涉及人員由臨汾市安全監督管理局頒發;

3.32.3所涉及人員由安全科頒發;

、2.4.2、2.4.5、2.4.8所涉及作業證安全科管理;

、2.4.4、2.4.7所涉及作業證由機動科管理;

所涉及作業證由生產科管理。

4、安全作業證申辦程式及管理規定

4.1特殊作業的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單位在管理單位領取後,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4.2施工單位接到安全作業證後,填寫有關內容後交與作業所在單位稽核,報管理單位、主管廠長審批;

4.3辦證人應按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4.4作業所在單位及管理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安全作業證後,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並將有關水、電、汽、及地下管線情況如實告知施工單位;

4.5原則上一份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一個作業點使用,但動火時,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

4.6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4.7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原則上為當日使用,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至3天。

5、安全作業證的`檔案管理

5.1 2.1、2.2、2.3所涉及人員的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科負責登記建檔,個人保管;

5.2 2.4所涉及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管理單位、作業所在單位和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存查期為一年。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料倉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生產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制定本制度。

2依據

本制度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規定,結合xx集團安全管理有關制度、規定而制定。

3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有限公司範圍內的料倉作業安全管理,各分廠已經制定的具體料倉管理規定的,優先適用各分廠具體料倉管理規定,但不應違背和遺漏本制度的基本規定。

4料倉作業具體範圍

4.1本制定所指的料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範圍:

洗煤分廠原煤、洗精煤、中煤、矸石、煤泥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備煤分廠各洗精煤、單種煤、配合煤、無煙煤受煤倉、鬥槽、煤塔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煉焦分廠焦倉、焦粉倉、地面站除塵粉灰倉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化產分廠各硫膏倉、硫酸銨倉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甲醇分廠生化處理站汙泥倉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焦油加工分廠工業萘倉、改質瀝青倉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熱電分廠燃料煤、中煤、矸石、煤泥、鍋爐灰渣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炭黑分廠炭黑成品罐、不合格品罐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4.2本制定所指的料倉作業包含(但不限於)以下範圍:

將原料、輔料、中間產品、產成品送入料倉。

進入料倉對倉壁掛料進行清理。

進入料倉對倉壁、內件進行安裝、修理、反腐。

其他接近或進入料倉的作業活動。

5料倉作業安全管理具體要求

1)根據生產操作、工程建設、檢維修、維護保養等作業的特點,全面開展料倉作業前風險分析;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風險。

2)作業前風險分析的內容要涵蓋作業過程的步驟、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和裝置、作業環境的特點以及作業人員的情況等;未實施作業前風險分析、預防控制措施不落實不得作業。

4)進入料倉前需制定具體作業方案報批後方可實施作業,作業前要明確作業過程中所有相關人員的職責,明確安全作業規程或標準,確保作業過程涉及到的人員都經過了適當的培訓並具備相應資質,參與作業的所有人員都應掌握作業的範圍、風險和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時,作業前要進行預案演練。進入料倉作業需分廠一名副廠長到現場協調指揮具體作業,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危險作業場所。

5)生產部、安環部應加強對料倉作業人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管和風險控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按規定程式進行特殊作業許可證的會籤審批。進行作業前,對作業任務和安全措施要進一步確認,施工過程中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發現異常現象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消除隱患後方可繼續作業,認真組織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檢查確認。

6)料倉內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禁止從高處拋扔工具、物體和雜物等。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具。移動式電器具要裝有漏電保護裝置,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7)未及時完成料倉作業料倉應懸掛醒目的警示標誌。

8)交出外包的料倉作業,要對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安全業績好的企業作為承包商,要對進入企業的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向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承包商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

6料倉作業具體安全措施

6.1料倉的日常管理措施

1)料槽上部的入孔應設金屬蓋板或圍欄,料流入口應設篦子,受料槽的篦格不得大於0.2m×0.3m,翻車機下煤槽篦格不得大於0.4×0.8m,粉碎機後各煤槽篦縫不得於0.2m。未經分廠副廠長批准,不準拿掉倉蓋板或圍欄。因檢修需要移動、拆除欄杆、安全罩、井蓋、蓋板、花格板等安全設施時,如果工作人員離開作業地點,必須在上述作業地點的周圍設定臨時護欄、護網,並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一切工作結束後,應當立即恢復原樣。

2)緩衝漏斗的操作和巡視平臺周圍必須設定保護欄杆。

2)原煤粒度細、易起拱的煤倉,應當配備風力或機械破拱和清倉設施。

3)落料前,仔細觀察落煤點是否有人員或車輛,確認無人及車輛後方可落煤。

4)落料時,禁止人員或車輛在落料點附近逗留和行走。不落料時,關閉落料點的倉口或溜槽口。輸料溜槽應當留有捅料孔。

5)煤倉堵塞時,作業人員應當使用專用的工具捅煤。捅料時,操作人員應當站在平臺上操作;不準站在欄杆、電機或裝置上操作,不準在倉口捅料。不準用身體頂著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著工具。人工捅料時,穿戴安全鞋帽勞保用品佩帶防塵口罩,繫好安全帶,用安全繩將安全帶拴牢在料倉外可靠的固定物上,並由監護人員拿住安全帶的繩子。

6)煤槽的鬥嘴應為雙曲線形,煤槽應設振煤裝置;焦倉漏嘴的開閉宜遠距離操作。

6.2進入倉內清倉的安全措施:

按照批准的清倉作業方案,組織清倉人員學習並經本人簽字。

2)進入料倉前應通知主管副廠長、分廠安全員、值班長、中控操作員,其中主管副廠長分廠、安全員、值班長必須到現場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3)進入料倉嚴格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行作業許可管理,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處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檢測分析,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必須檢查隔離措施、通風排毒、呼吸防護及逃生救護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出現有毒有害氣體串入、呼吸防護器材失效、風源汙染等危險因素,必須安排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應急處理能力的企業人員進行全過程監護。料倉內涉及到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實施許可管理。

4)確認進倉清理人員身體狀況良好,患有高血壓、聾啞病、心臟病.血痛病、深度近視等疾病和其他不適宜清倉的人員,不得進倉清理或從事倉上監護工作。

5)進入料倉、煤塔扒煤或清掃時,清理人員進入料倉前應正確穿戴,穿戴安全鞋帽勞保用品佩帶防塵口罩,繫好安全帶,準備好安全繩和軟梯,軟梯牢固在人孔周圍;用安全繩將安全帶拴牢在料倉外可靠的固定物上,並由監護人員拿住安全帶的繩子。攜帶對講機及必要的工器具;作業前先檢查安全帶、安全繩、軟梯是否繫牢可靠。倉內要有良好的照明,進倉維修必須使用36v以下的低壓安全照明燈。

6)進入料倉作業應有三人以上配合進行,料倉外必須要保證有兩人進行安全監護;不得同時進入兩人,同一個人在料倉內不可久留,應輪換作業,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如出現不適,應立即回到倉外。監護人員站立的位置必須要能看見進倉作業人員的動作,能聽到倉內人員的喊話,倉外監護人員每3min與進倉清理人員聯絡一次,防止出現意外。

7)清理料倉時,倉上輸送機及倉下給料機停止作業並斷電。清倉過程中需要卸料時,倉內清倉人員撤離作業地點或站在安全地點,待倉內散料卸淨、倉下給料機停止作業後,方可繼續清倉。禁止爆破清倉或破拱。進入料倉前要將料倉頂進料閘板關閉,電動閥斷電,倉料位計斷電,關閉倉底助流空氣系統氣源,關閉料倉底下料出口閘板及其氣源,並掛警示牌;在開啟料倉下料裝置外排料時,作業人員不應在倉內滯留,必須人員先上來後再開啟下料裝置工作;

8)在倉內清料作業時,嚴格執行從上向下清料的原則;

9)如倉壁有600~700mm的陡坡積料,進倉前先將陡坡積料清除。

10)在料倉外用鐵棍敲打料倉時,要注意人身安全,防止鐵棍傷人。

11)壓縮空氣管接入料倉桶料時,操作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加強聯絡,由專人進行協調、監護。

12)清倉完畢,清倉負責人清點人員和工具,一切無誤後,關閉倉口。作業完成後應檢查工具,嚴禁遺留工器具在料倉內,以免影響料倉正常工作。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9

1、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化工生產裝置大檢修停開車過程的管理方法和程式。

本制定適用於本廠大檢修過程化工生產裝置停開車的管理。

2、職責與分工

2.1生產廠長為化工生產裝置停開車管理的主管領導。

2.2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化工生產裝置停開車方案的編制和實施。

2.3化工生產車間負責化工生產裝置停開車方案的具體落實。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化工生產裝置大檢修開始前一個月,裝置所在車間應編制完成停開車方案,一式三份,由車間主任簽字後報送生產(技術)科。

3.2停開車方案以生產車間為單位進行編寫。

3.3停開車方案由生產(技術)科組織安全環保科、機動科等有關科室進行稽核,於大檢修開始前半個月稽核完畢,報生產廠長批准,批准後由生產(技術)科組織實施。

3.4停開車方案的稽核程式

3.4.1生產(技術)科接到生產車間報送的.停開車方案後,按3.5.1內容進行稽核,稽核結束簽字後轉交安全環保科。

3.4.2安全環保科接到停開車方案後,按3.5.2內容進行稽核,稽核結束簽字後轉交機動科。

3.4.3機動科接到停開車方案後,按3.5.3內容進行稽核,稽核結束簽字後轉交生產(技術)科。

3.4.4對各科室稽核中提出的需要橫向銜接的問題,由生產(技術)科負責協調解決。

3.4.5稽核全部結束後,由生產(技術)科將停開車方案報送生產廠長簽字批准。

3.5各科室稽核內容

3.5.1生產(技術)科稽核內容

停車

停車時間

停車前的準備工作及必備條件

停車主要注意事項

停車順序示意圖

停車的關鍵操作步驟

清洗置換排放示意圖

生產裝置清洗置換放空分析點一覽表

盲板安裝示意圖

開車

開車時間

開車前的準備工作及必備條件

開車中的主要注意事項

水試車步驟及要求

開車順序示意圖

開車操作步驟

大檢修後工藝、裝置、管線變更記錄

3.5.2安全環保科稽核內容

停車

停車前的準備工作及必備條件

焦化廠管理制度 篇10

為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山西省臨汾鋼鐵公司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制度,望各單位遵照執行。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太鋼集團臨鋼焦化廠的在職職工、臨時工及實習人員。

二、管理單位職責

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權屬安全科,供應屬機動科負責。

1、安全科職責:

1)向機動科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殊防護用品的生產廠商、規格、型號等;

2)定期對防護用品的檢驗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相關證件進行檢查,發現不適合我廠使用或質量較差的防護用品時,要求機動科退回公司庫房;

3)負責編制每月防護用品領用計劃;

4)定期對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進行檢查。

2、機動科職責:

1)從公司進回勞動防護用品時,負責檢視產品檢驗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相關手續;

2)保障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和妥善保管;

3)每月底將庫存情況報安全科以便編制下月勞保計劃。

3、車間、科室職責:

1)負責在每月20日前將防護用品從機動科領回併發放;

2)負責將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狀況及時向安全科、機動科反饋;

3)負責失效、報廢勞動防護用品的銷燬。

三、管理內容

1、各單位發放防護用品時必須建立嚴格的領用和發放制度,實行一人一卡,卡隨人走的辦法,將每一件防護用品的品名、規格、數量、領用日期進行詳細登記,並有領用人蓋章。

2、凡新進廠職工,發放單位按勞資調令分配的.工種發給防護用品。

3、進廠實習生,可按勞動崗位的需要,由所在單位車間負責借給防護用品,但必須經廠長、主管部門批准,用後收回。若實習完後分配廠內,可按其所在崗位建立勞保卡。

4、廠所用臨時工必須按所在崗位工種穿戴齊全防護用品,所需防護用品費用由本人負擔。

5、職工在廠內部調動變換工種應按變換後的工種配發防護用品。

6、脫產學習、轉勞保、長期病假及不上班人員一律不發勞保用品。

7、職工為搶救國家財產、搶險、排除故障、工傷事故等造成防護用品損壞,確定不能繼續使用以及在廠記憶體放被盜經車間領導證明情況屬實,經主管部門批准補發。

8、因本人保管不當遺失或損壞,應按使用期限折價賠款,經主管部門批准補發防護用品。

9、勞動防護用品失效或達到報廢要求,由各車間組織集中回收銷燬。

10、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不允許先領貨後補票,特殊情況需經廠領導批准。

11、防護用品領用票據開出後即生效,當月25日前領取,未領用者自行作廢,若庫房無貨票據應在兩日內退回安全科,未退回安全科視為發出,票據丟失自行負責。

四、罰則:

1、擅自變賣勞動防護用品者按購進價格的雙倍處罰。

2、車間、科室擅自截留勞動防護用品者,視情況處罰單位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