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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通用3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53K

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通用3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三條 安全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1)安全優先;(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4)及時、合法、公正處理安全事故。

第四條 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按照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點,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 對維護學校安全有顯著成績或者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區教育局的統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安全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與監督,班主任承擔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

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網路,配備安全工作聯絡員。

第九條 實行門衛制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有權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未經同意的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經同意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加強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

第十條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醫療用品和兼職衛生人員;做好常見疾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好學生心理衛生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提高師生防範事故的能力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條 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三條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積極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的各個方面。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配合,對師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國小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對師生和社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三月份最後一週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第十四條 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導致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相關處室和個人。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每月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審批制度。組織大型校外集體活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並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每學期期末,將安全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主管部門。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全力組織搶救,並在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處理結束後,在一週內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九條 加強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設施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範標準,防火、防盜、防水、防雷電等功能齊全。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定期對校舍進行勘驗檢查和維修。凡發現破、漏、裂、塌、沉等情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繕、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條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備各類消防設施、器材,保證完好,保障所有通道暢通。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大型活動,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外出前對師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告知學生在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學生安全。

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不擅自組織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不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學校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第二十二條 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加強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絡,在學校附近的道路口,劃出人行橫道線,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 加強體育安全管理。體育活動場地、器械應當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體育教師應當加強運動技術要領和準備、整理活動的指導,做好學生活動中的安全保護。

在組織學生體育競賽、軍訓等較為劇烈的活動時,要禁止有病、體弱及身體不適者參加。

第二十四條 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區教育局《關於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加強實驗教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應當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劇毒藥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計算機網路安全管理。採取網路技術防範措施,嚴格控制有害資訊源,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有害資訊在網上傳播。

第二十七條 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邏制度,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項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予以制止和處理,確保校園安全。

第二十八條 在暑假、寒假前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保護學校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規定範圍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牆搭建建(構)築物。

第三十條 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與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消除有礙學校周邊秩序和學生安全的各類治安隱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 篇2

第一條 依據和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針對市內外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的狀況,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職業教育方針,全面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章程,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xx市五星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學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制均為三年。學校為民營單位。

第四條 主辦單位:xx市五星教育集團。

第五條 協辦支援單位:市內各級政府各部門及市內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及私營工商業者。

第六條 主管部門:xx市教育局。

第七條 服務範圍:面向市內外初高中應屆和往屆畢業生。

第八條 服務宗旨:以育人培技為本,探索科學有效的職業教育教學方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懂技術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的能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第九條 校訓校風:誠實、和諧、教書、育人;務實、求真、開拓、創新。

第十條 教風學風:敬業、愛生、求實、進取;尊師、守紀、勤學、苦練。

第十一條 辦學方向:誠信辦校、質量立校、特色強校、科研興校。

第十二條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理念。

第十三條 育人目標: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生存、學會創新。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十四條 學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和董事等若干人組成。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董事長負責制,董事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負責人。董事長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學校董事會的監督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下,全面負責學校工作。董事會成員協助董事長負責某一方面或有關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長應定期向上級彙報工作,向學校董事會通報工作,自覺接受學校董事會的監督。董事長在對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前,應主動徵詢董事會的意見,學校中層以上幹部的聘任與解聘,應經校董事會考核、研究決定。

2、董事長應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民主監督。董事長在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時,應注意聽取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範文《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3、董事長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接受上級領導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六條 在學校董事會領導下,在上級群團組織部門指導下,學校設定基層工會工作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組織。

第十七條 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在董事會的參與協調下,學校設董事辦公室、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團委、總務處、招生就業辦等中層機構。

1、董事辦公室在董事長指導下處理學校日常事務工作。

2、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行為規範的`管理、學籍檔案管理、國家資助款的申報和發放、保險辦理及理賠工作,校園安全保衛及綜合治理、校園廣播室的管理、學生寢室管理、學生會等組織的管理與協調工作。

3、教務處負責教學教研工作,具體負責教學計劃編制及課程安排、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比武、教學考試考核等工作。

4、總務處負責食堂監管、教學用品採購及保管、衛生保潔、基建維修等工作。

5、招生就業辦負責招生、學生頂崗實訓的安排和畢業生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教研組 根據培訓工種及專業情況,分設理論教研組和實訓教研組,在教務處指導下開展教學研究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設圖書資料室,主要負責圖書和教材保管以及發放工作。

第三章 執行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黨和國家對職業教育的發展要求,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指示,結合新時代需要和社會實際,制定學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1、學校中期發展規劃一般為五年,可與國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規劃在時間上同步。

2、學校長期發展規劃一般為十年,可與國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規劃同步。

3、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為公曆自然年度,兼顧職業教育教學工作學年度的特點。

第二十一條 學校工作規劃由學校董事會組織擬定,交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或相應批覆後,學校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學校內設部門、組織工作規劃、計劃、方案等在工作實施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政策變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適當變更。變更內容需交董事會通過後予以實施。

2、注意工作過程中相應文字、圖片實物、典型經驗、學術成果等資料的整理。

3、規劃、計劃、方案等實施結束後必須提前做出相應的工作總結,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4、學校內設部門、組織等,在學校整體規劃、計劃的指導下,結合本部門、本組織的特點和政策法規以及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要求,結合學校整體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交董事長審閱批准後,報上級相關部門,組織備案。

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 ,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

理人員;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任免,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新任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的職務。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作出的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注:可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 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八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並應於 前送交股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