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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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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

一、總則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理順財務管理關係,明確財務人員的職責、強化財務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促進公司長期穩健發展,特指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屬子公司。

二、財務管理體系

第一條公司按照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原則,設定和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財務人員,並按崗位責任制從事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條公司財務管理體系:公司董事長、總裁領導財務會計機構、財會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及本制度。公司總裁對公司財務活動實行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即

董事長總裁財務總監財務部

第三條財務總監由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受董事長和總裁的`委託全面負責公司各項財務管理工作,直接對總裁和董事長負責。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由本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財務部接受本公司財務部的業務領導。

三、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會計內部控制是指本公司為了提高會計資訊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

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式。

第二條會計內部控制基本目標

(1)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規範公司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3)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公司應在下列範圍內支付現金:

(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第三條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條現金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分清責任,實行相互制約,加強現金管理。

第五條一切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出納人員辦理收款手續後,應加蓋“現金收訖”字樣。

四、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資產係指公司擁有的實物資產,主要指商業物業、存貨與固定資產。

第二條實物管理部門

(1)商業物業,由本公司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管理。

(2)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辦公裝置,由公司總裁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所有資產的檔案材料由公司總裁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歸檔。

(4)財務部指定專人就各公司資產進行彙總登記,定期會同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盤點,並就盤點情況做出書面報告。

第三條固定資產編號

固定資產取得後即歸資產管理部門管理,依其類別分類編號,並貼上標籤。

第四條固定資產購置及登記

(1)購置手續

因工作業務需要,添置固定資產,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總裁審批,按審批後的標準、數量,由總裁辦公室具體執行。購置後由資產管理部門驗收簽字,報財務部結算。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識別、監控公司潛在風險及其發生概率,確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及限度,認定該等風險所可能帶來的損失,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風險是與公司投資發展戰略有關的各類風險,包括戰略環境風險、程式風險(業務運作風險、財務風險、授權風險、資訊與技術風險以及綜合風險)和戰略決策資訊風險。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以及公司下屬各業務單元、子公司,要求每一位員工均應該具有風險意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單位為發展戰略部。

第二章 風險評估管理組織體系結構

第四條公司發展戰略部設立風險評估及管理小組,為公司風險管理領導機構,負責評估公司各類風險,協助總裁決策,消除危機,轉嫁風險,以使公司獲取生存發展的機會。

第五條公司各職能部門與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應當在本辦法的框架下制訂各自的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設立專人與發展戰略部風險評估及管理小組溝通訊息,彙報各自在運作過程中所出現的風險及其可能的解決方案。

第六條內部審計部門協助發展戰略部稽核公司風險,為風險審計監控部門,在其進行內審工作過程中所發現的各類風險應及時通報發展戰略部從戰略上研討、評估該等風險,發展戰略部與內部審計部密切合作,稽核、監控並管理風險。

第七條發展戰略部負責評估管理公司戰略環境風險、決策風險及各類業務單元的財務、運作風險,並對該等風險提出具體的管理方案。

第八條經營財務部負責評估公司金融財務風險及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狀況,並向發展戰略部通報提交有關風險評估文件。

第九條各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及具體專案運作小組負責評估本單元(或專案)的財務風險、運作風險及其他綜合風險,向發展戰略部提交有關風險評估文件。

第十條技術管理部及研究院就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的技術性風險、技術創新風險及技術管理中所存在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提交相應文件至發展戰略部。

第十一條發展戰略部彙總各職能部門及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具體專案小組的風險評估文件,展開相應的評估研究,向總裁及總裁辦公會提交戰略風險評估報告及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章 風險評估文件

第十二條各單位擬提交的風險評估文件要求至少具備本章各條所規定的要素併力求詳盡充分。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就其所展開的業務、職能過程分階段實施風險評估,每一階段的各個關鍵點都應該有風險評估文件記載。

第十四條每一文件應包括風險評估所存在的假設、評估方法、資料來源及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風險評估文件要求但不限於:

1、正確完備地描述風險過程;

2、為風險識別及分析提供一個系統的方法依據;

第十六條風險評估文件管理要求但不限於:

1、提供公司風險紀錄並開發組織知識資料庫;

2、為風險管理提供可計量的機制與工具;

3、促進對風險的持續監控並審視相關結果;

4、提供風險審計軌跡;

5、共享並交流風險資訊;

第三章 風險評估工具方法、程式及指標體系的一般性選擇

第十七條風險評估的第一步要求是成立評估小組。

各業務單元及子公司的風險評估小組組長由負責各項業務的主管(或者該子公司領導)擔任,組成人員需要包括髮展戰略部風險評估小組成員、內部審計部及經營財務部也應當派人蔘加。

評估公司整體戰略風險的評估小組組長由總裁擔任,主管戰略與投資的副總裁及戰略規劃部總經理擔任副組長,小組成員應當包括內部審計人員及財務人員以及有關主管市場與技術的領導。

第十八條風險評估的第二步要求是識別風險及其來源與類別。對於識別的風險採取風險等級制度,詳細記載。

本辦法所指稱的風險類別及來源包括:

1、環境風險,指影響公司實現其目標進而對公司生存構成威脅的外部力量,包括來自於競爭對手、股東關係、自然災害、權力/政策、法律監管、行業、金融市場、資本的可獲得等方面的風險。

2、程式風險,指影響公司內部業務程式有效實施而導致的各種資產損耗、流失和破壞的內部力量。具體可以分為源於消費者、人力資源、產品開發、經營效率、生產能力、折舊/損耗、業務干擾、品牌侵害、現場質詢等導致的業務風險;源於領導者才能、權力/限制、外購、業績獎勵、意願轉變、傳輸系統等導致的授權風險;源於價格、流動性和信貸的金融財務風險;源於組織系統及其體系結構的資訊科技風險;源於管理者失誤、僱員失誤、非法行為、信譽等的綜合風險。

3、戰略決策資訊風險,指造成戰略決策、業務決策和財務決策資訊失真、過時或使用失當的外部力量。

第十九條風險評估第三步是確定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標準。

風險評估指標體系要求能夠充分和全面地評估公司的已經發生的和潛在的風險。

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要求以股東價值為導向,區分層次,逐層深入細緻地表述問題,揭示風險及其損失。

具體指標包括定性指標、定量指標和半定性指標三種類型。定性指標通常用於獲取風險等級的一般性指示資訊,使用文字格式或對該等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所導致的後果使用描述性標度。半定性指標通常是在定性指標的基礎上對各類風險標示出價值,這些價值的數字可以是一個範圍性的表示。定量指標用於對風險概率及其價值的準確的數字性表述。

第二十條風險評估的第四步是分析風險,並確認其所可能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風險評估的第五步是根據識別的風險擬訂相應的解決方案。對付風險的辦法可以是轉移風險、規避風險、減小風險,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措施將風險創造為機會。

第二十二條最後,風險評估應當建立一個動態監控、稽核和防範機制,就有關事項形成風險評估文件,跟蹤控制,與各有關實體溝通共享風險資訊。

第四章 風險預警機制及監控體系

第二十三條風險預警考察指標主要包括風險發生的水平及概率,所產生的後果以及現有控制手段是否充分。

第二十四條風險監控的辦法可以是將有關風險根據損失大小設定優先順序,劃分類別,力求做到實時監控。

第二十五條發展戰略部就公司各層次的各類風險評估文件進行分析,提出各類風險的閥值。

第二十六條各層次風險管理單位建立相應的風險預警及監控體系,由發展戰略部統一管理,嚴密監控風險的發生,當風險值接近閥值時啟動預警機制。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發展戰略部解釋,經公司總裁工作會議通過後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五章附件:風險評估

管理部分文件標準樣式

附件1:風險登記文件

專案編號可能會發生什麼樣的風險如何發生如果發生揮產生什麼後果事件發生的概率如何現有控制手段的充分與否後果嚴重登記概率級別風險水平風險優先順序

職能/活動:

日期:彙編者及日期:

稽核人及日期

附件2:風險行動計劃文件

專案編號:

風險:

摘要:

(包括推薦的反應和後果影響)

行動計劃:

1.建議行動:

2.資源需求:

3.職責:

4.完成日期:

5.所需要的報告與監控

彙編者及日期:

稽核人及日期:

附件3:風險處理日程與計劃文件

在風險登記中的優先順序順序可能的處理方案優選選擇的方案處理後的風險級別拒絕/接受分析的成本/效益結果完成時間表這些風險和處理方案如何監控

職能/活動:

日期:彙編者及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行使股東權利,保證公司的高效運轉,為切實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物件:公司的所有股東、公司及其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制定的依據:《公司章程》、《公司法》、《證券法》、國家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股權管理的內容: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其行使。

第五條公司的股權管理遵循如下原則:

一、保證公司依法行為和高效運轉原則;

二、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

第二章公司股東的權利

第六條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依法行使權利。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提出股東大會的新提案。

第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十條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重大財務決策和重大人事決策,影響公司的經營活動,除此之外,任何股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經營活動。

一、公司股東大會依法行使如下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三、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國有股股東代表指國有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國有股股東委託的自然人。國有股股東委託股東代表,須填寫'國有股股東代表委託書',該委託書是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的證明。

四、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同時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5、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x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x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六、股東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審議表決股東大會普通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出席股東大會,但不享有表決權。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權部門的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一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公司股東的義務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此處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此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為。

第四章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依法自主經營,有權拒絕任何股東違反本辦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無理要求。

第十六條公司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與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七條公司應該建立公司股東名冊,登記各法人股東的公司經濟性質、公司名稱、主營業務、註冊地、註冊資本、法人代表、聯絡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記各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絡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公司應該每週一開始工作時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公司股東的變化情況,並及時變更登記股東名冊。公司認為本公司的股票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必須即時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本公司股東的變化情況,並及時變更登記股東名冊。

第十八條公司應該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時間和程式召開公司股東大會,並及時通告各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事項,應該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只對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九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在會議召開30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該事先製作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並由出席會議股東簽字。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記錄各次股東大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並儲存至少十年;公司應記錄各次董事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並儲存至少十年;公司應記錄各次監事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簽字,並儲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該根據《公司章程》、《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充分披露有關資訊。具體披露資訊的內容、格式、時間、期限、頻率等按照《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該堅持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開展經營活動,並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所處的產業環境和資本環境、公司的現金流量狀況等擬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與虧損彌補方案、減少註冊資本方案、合併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理順財務管理關係,明確財務人員的職責、強化財務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促進公司長期穩健發展,特指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屬子公司。

二、財務管理體系

第一條 公司按照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原則,設定和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財務人員,並按崗位責任制從事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條 公司財務管理體系:公司董事長、總裁領導財務會計機構、財會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及本制度。公司總裁對公司財務活動實行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即

董事長 總裁 財務總監 財務部

第三條 財務總監由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受董事長和總裁的委託全面負責公司各項財務管理工作,直接對總裁和董事長負責。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由本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財務部接受本公司財務部的業務領導。

三、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 會計內部控制是指本公司為了提高會計資訊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

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式。

第二條 會計內部控制基本目標

(1)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規範公司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3)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公司應在下列範圍內支付現金:

(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第三條 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條 現金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分清責任,實行相互制約,加強現金管理。

第五條 一切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出納人員辦理收款手續後,應加蓋“現金收訖”字樣。

四、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係指公司擁有的實物資產,主要指商業物業、存貨與固定資產。

第二條 實物管理部門

(1)商業物業,由本公司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管理。

(2)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辦公裝置,由公司總裁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所有資產的檔案材料由公司總裁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歸檔。

(4)財務部指定專人就各公司資產進行彙總登記,定期會同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盤點,並就盤點情況做出書面報告。

第三條 固定資產編號

固定資產取得後即歸資產管理部門管理,依其類別分類編號,並貼上標籤。

第四條 固定資產購置及登記

(1)購置手續

因工作業務需要,添置固定資產,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總裁審批,按審批後的標準、數量,由總裁辦公室具體執行。購置後由資產管理部門驗收簽字,報財務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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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5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行使股東權利,保證公司的高效運轉,為切實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物件:公司的所有股東、公司及其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制定的依據:《公司章程》、《公司法》、《證券法》、國家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股權管理的內容: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其行使。

第五條公司的股權管理遵循如下原則:

一、保證公司依法行為和高效運轉原則;

二、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

第二章公司股東的權利

第六條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依法行使權利。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提出股東大會的新提案。

第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十條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重大財務決策和重大人事決策,影響公司的經營活動,除此之外,任何股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經營活動。

一、公司股東大會依法行使如下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三、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國有股股東代表指國有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國有股股東委託的自然人。國有股股東委託股東代表,須填寫'國有股股東代表委託書',該委託書是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的證明。

四、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同時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5、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六、股東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審議表決股東大會普通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出席股東大會,但不享有表決權。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權部門的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一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公司股東的義務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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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此處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此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 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為。

第四章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依法自主經營,有權拒絕任何股東違反本辦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無理要求。

第十六條公司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與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七條公司應該建立公司股東名冊,登記各法人股東的公司經濟性質、公司名稱、主營業務、註冊地、註冊資本、法人代表、聯絡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記各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絡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公司應該每週一開始工作時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公司股東的變化情況,並及時變更登記股東名冊。公司認為本公司的股票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必須即時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本公司股東的變化情況,並及時變更登記股東名冊。

第十八條公司應該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時間和程式召開公司股東大會,並及時通告各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事項,應該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只對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九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在會議召開30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該事先製作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並由出席會議股東簽字。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記錄各次股東大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並儲存至少十年;公司應記錄各次董事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並儲存至少十年;公司應記錄各次監事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簽字,並儲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該根據《公司章程》、《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充分披露有關資訊。具體披露資訊的內容、格式、時間、期限、頻率等按照《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該堅持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開展經營活動,並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所處的產業環境和資本環境、公司的現金流量狀況等擬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與虧損彌補方案、減少註冊資本方案、合併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公司資金的一體化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基本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其各職能部門、分公司及其各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

第四條各分公司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分公司的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但不得與本制度相牴觸。

第五條公司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排程、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六條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釋出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本制度的規定。

第七條財務部是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公司的現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財務部統一辦理,除按本制度的規定保留和使用的備用金以外,禁止其它部門受理現金收支業務。

第八條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的資格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審查認可,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於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除備用金以外,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九條現金收入要當天入帳,當天聯絡存入銀行,禁止坐支。郵寄、郵匯的收、付款應有專門登記簿登記,記錄匯款來源及匯款方向,經濟業務事項、金額、轉交和簽收的事項。

第十條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開出收據或發票,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出納清點現金後,在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後方可入賬。

第十一條現金付款業務必須有原始憑證,有經辦人簽字和有關負責人稽核批准,並經會計複核、填制付款憑證後,出納才能付款並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後入賬。現金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憑證,付款內容真實,數字準確,不得塗改。

第十二條現金的使用範圍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它專門工作的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它支付;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農民支付的各種補償費用;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條為了認真執行有關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並保證公司費用開支、公出借款和醫藥費報銷等業務使用現金。凡一次借款或報銷在20xx元以上的,應提前一天告知財務部出納人員,以便出納籌款備付。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現金,借款人應先填寫'借款單',經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其用途等嚴格審批後,交財務經理簽字,出納憑以上簽字辦理付款手續。

(一)部門負責人是指各部門的處長、副處長(或經理、副經理)。如負責人外出不在公司駐地時,可由主要負責人指定臨時負責人審批,在外出前,應將指定的臨時負責人通報財務部。

(二)財務部門對原借款未結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應該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款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財務部負責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應按照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提取和保留現金,庫存現金限額需要變動時,必須報經開戶銀行批准,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

第十七條在節假日、公休日期間,嚴禁存放大量現金,出納人員應作好保險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提取一萬元以上的現金時,財務部門應有兩人以上同往,應使用本單位車輛。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保證財務部門提取現金使用車輛,提取現金在五萬元以上時,應有保衛部門派員同往。

第十九條本制度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四)編造用途套取現金;

(五)與其它單位間相互借用貨幣資金;

(六)利用帳戶替其它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七)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八)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九)分公司超過公司總部規定的貨幣資金限額保留貨幣資金。

第三章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條為了適當簡化工程報帳手續,保證工程建設用資金,不在分公司所在地施工的工程專案,經工程處申請,報經財務經理批准,可以使用定額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備用金的金額由分公司財務部根據工程定額成本核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工程定額成本的10%。在專案開工之前,專案經理提出申請,報經工程處處長核准後,由財務經理根據專案大小、工地遠近等實際情況批准,在中途交回報銷憑證時,財務部予以報銷並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備用金只允許用於工程輔助材料購置、小額賠償、工程招待等支出,具體用途由各分公司財務部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並報公司總部財務部批准後實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由工程處處長在工程專案小組內指定專案內勤會計,經財務處同意後,負責備用金的保管,專案內勤會計不得由專案經理兼任,財務部對專案內勤會計的工作應該進行必要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的開支,必須經專案經理簽字同意,專案經理對備用金開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負責,會計處在報帳時對其合法性進行稽核。

第二十五條專案內勤會計必須妥善保管支付備用金的有關報銷憑證,並設定備用金登記簿,記錄備用金的領用、中途報銷和開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專案內勤會計必須在工程專案現場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交回備用金開支憑證及剩餘資金,財務處

據之登出備用金。

第二十七條原則上,工程款不得直接從甲方匯至工程現場。特殊情況下,公司總部承攬的工程,經過公司和分公司財務經理同意,分公司承攬的工程,經過分公司財務經理同意,可以直接匯至工程現場,視同備用金管理。

第四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它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二十九條各分公司必須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

(一)銀行帳戶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和使用,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  (二)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洩。公司總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分公司的銀行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財務印鑑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會計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準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鑑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託他人代管。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三十條對外支付的大額款項,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付款程式,經各級負責人逐級稽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出納人員應該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餘額。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並報財務部經理處理。

第三十二條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協議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簽字和有關負責人稽核批准,財會人員複核填制收付款憑證,財務部經理稽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支票領用登記制度。財務部必須設定支票領用登記簿,登記支票領用的日期、領用人、用途、金額、限額、批准人、簽發人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對於確實無法填寫支票金額的,在簽發支票時,除加蓋銀行預留印鑑外,必須註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寫金額書寫的限額,以防止超限額使用或銀行賬戶出現透支。同時還必須在簽發支票時填寫收款單位,個別確實無法填寫收款單位的小額支票除外。

第三十五條支票領用後,應在5天之內報銷,以便財務人員及時核對銀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內沒有使用,應及時將未使用支票交回財務部。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

第五章資金排程

第三十七條為了在各分公司之間實現資金的一體化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總部對分公司資金堅持'定額使用、有償調劑'的管理原則。

第三十八條各分公司對目前的銀行帳戶進行清理,清理以後,只允許在兩家銀行各開設一個帳戶,並將帳戶有關資料報公司總部備案。公司總部開設一個資金歸集戶,用於歸集分公司上劃的資金和向分公司下劃貸款。

第三十九條工程現場所開臨時銀行帳戶,作為備用金帳戶管理,在工程現場工作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必須登出,禁止各分公司將資金超限額、超期限留存於臨時帳戶。

第四十條分公司的資金收入存入分公司銀行帳戶,分公司的資金支出從分公司的銀行帳戶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分公司的資金餘額標準原則上等於分公司年初資產×6% + 年度預算收入×7%,上下浮動10%作為控制區間,具體標準及上下區間在年初由公司總部財務部核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當分公司的貨幣資金(包括已下撥到工程現場的資金和備用金,下同)餘額超過控制上限時,由分公司將超過資金餘額標準的部分上劃到公司總部,利率略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具體數值由公司總部財務部在年初確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當分公司的貨幣資金餘額不足控制下限時,分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總部回撥分公司已經上劃到公司總部的資金,不再計息。回撥後仍然不能達到資金餘額標準的,分公司可以向公司總部申請內部貸款,直至達到資金餘額標準,利率等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第四十四條分公司目前的銀行貸款,通過內部往來全部上劃到公司總部,作為分公司在公司總部的內部貸款,分公司不得再籌集新的銀行貸款。

第四十五條分公司大的工程專案隨時上報公司總部,小的工程專案按月彙總上報公司總部,禁止分公司私攬工程、收入轉存、私設小金庫、超額下撥備用金等,公司總部審計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檢查。發現問題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追究分公司經理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總部簽約的專案,其款項的回收由公司總部市場部負責,授權分公司簽約的專案,其款項的回收由分公司市場部和工程處負責。

第四十七條公司總部財務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樹立為分公司服務的思想,滿足分公司的業務資金需求。

第六章資金報告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財務部每天向分公司經理上報資金流量簡報,每週向公司總部財務部上報資金流量簡報,每月向公司總部財務部上報本月資金流量及下月資金需求狀況。

第四十九條公司總部財務部每週將分公司的資金流量簡報彙總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每月編制資金平?排程計劃。

第五十條公司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由公司總部審計部對各分公司遵守與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方案,並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解釋、修改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要求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加強企業經濟核算,規範財務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以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適用範圍包括納入本公司合併報表範圍的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其所控股的下屬企業,下同)。本公司參股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該公司章程制定其財務管理制度,並遵照執行。

第三條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必要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報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財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範圍和標準,正確處理、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並繳納各項稅收,接受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以及證券監管、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機構

第五條公司設財務總監職位。財務總監在總裁領導下,負責整個公司財務活動。財務總監由總裁提名,公司董事會任命;公司總部財務主管由財務總監提名,按公司人事制度規定,經稽核審批後任命;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財務主管的提名、任命執行公司有關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總監基本職責如下:

(一)指導建立和完善財務部門,指導建立科學、系統、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組織監控公司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

(二)執行公司經營管理中有關財務管理的各項決定;

(三)參與公司資本經營、財務決策和經營發展重大決策的研究、制定和執行,出席經營班子有關會議,並擬定財務管理和財務運作方面的方案;

(四)根據公司管理流程籤批涉及重大財務收支的經濟事項;

(五)指導、組織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的編制;

(六)參與公司籌資工作及指導、組織資金的排程管理和稅收策劃;

(七)領導公司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對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執行財經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支援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八)依據公司相關人事制度對公司總部財務主管及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財務主管或負責人的配備和聘任進行提名或稽核;

(九)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公司設財務管理職能部門,在公司相關領導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基本職責如下:

(一)制定並執行符合相關管理部門與公司要求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工作程式,對各項經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

(二)執行公司有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各項決定;

(三)負責公司各類帳務處理、憑證管理、出納事務,及時完成財務報表的編制工作;

(四)編制、執行公司的財務計劃和資金預算並分析其執行情況;

(五)負責公司金融機構融資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日常稅收申報繳納工作以及為稅收籌劃提出合理建議;

(七)配合其他業務部門開展工作,提供財務專業支援;

(八)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除履行第六條所規定的職責外,還需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和指導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二)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組織協調合並報表範圍內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並配合相關部門的財稅檢查、審計工作;

(三)彙總公司的財務計劃和資金預算並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實施監督;

(四)根據公司意見,實施集團範圍內的資金統籌調配;

(五)履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財務管理與控制

第八條財務預算管理:

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公司要以年度經營計劃為基礎,根據公司經營計劃大綱結合各公司實際情況,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的報送要求及時間,按公司關於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的相關檔案要求執行。

第九條資金管理:

為防範和控制資金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科學確定投融資目標和規劃,完善嚴格的資金授權、批准、審驗等相關管理制度,加強資金活動的集中管理,明確籌資、投資、營運等各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崗位分離要求,確保資金安全和有效執行。

資金支出實行逐級審批制度,並對各級審批權限制定相應的標準。

籌資、投資、運營相關資金管理要求具體參見《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生產採購管理:公司應加強採購及應付款項支付的管理,建立相應制度,明確請購、審批、購買、驗收、付款、採購後評估等環節的職責和審批許可權,建立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制度,透明採購決策,降低採購成本。

(一)請購:應建立採購申請制度,依據購置物品或勞務等的型別,確定歸口管理部門,授予相應的請購權,並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及相應的請購程式。

(二)審批:應建立嚴格的請購審批制度,明確審批許可權和審批流程,注意請購和審批職位的不相容性。

(三)採購:應明確實施採購業務部門,採購部門應根據物品或勞務等的性質及其供應情況確定採購方式,一般物品或勞務等的採購應採用訂單採購或合同

訂貨等方式,小額零星物品或勞務等的採購可以採用直接購買等方式。大宗採購原則上應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

(四)驗收:應建立嚴格的驗收制度,驗收部門應與採購部門相分離。驗收環節應注意採購物品或勞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到貨時間等是否與採購約定一致,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內部有權管理的相關機構或部門報告。

(五)付款:財務部門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採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規性進行嚴格稽核,核對合同並依據相關約定(包括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安排付款。

財務部門應該加強對預付賬款和定金的管理,對於大額或時間較長的預付賬款應當定期進行追蹤核查,規避風險,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財務部門應指定專人通過函證方式,定期與供應商核對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

(六)供應商管理:加強供應商管理,建立供應商評審和准入制度,建立供應商管理資訊系統,並根據採購實施情況,對供應商進行合理選擇和調整。

(七)退貨管理:應建立退貨管理制度,對退貨條件、退貨手續、退貨貨物出庫以及退貨貨款回收等做出規定,在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需明確退貨事宜,及時收回退貨貨款;涉及索賠的,應在索賠期內及時辦理索賠,保證公司利益。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特點,並參照本條款規定的原則,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並報備公司總部。

第十一條存貨管理:

公司應建立存貨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切實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對存貨的管理和會計核算進行分工,並對存貨取得、驗收、原料加工、保管、入庫、稽核、發出、盤點和處置等環節

建立控制制度,除存貨管理、監督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他部門和人員接觸存貨,需經過特別授權。

應建立存貨管理資訊系統,強化會計、出入庫等相關記錄和流程管理,確保存貨管理全過程的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倉儲部門應當詳細記錄存貨入庫、出庫及庫存情況,做到存貨記錄與實際庫存相符,並定期與財務部門、存貨管理部門進行核對。應根據存貨庫存情況結合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和市場供求,合理確定存貨採購日期和數量,確保存貨處於最佳庫存狀態。

(一)存貨驗收:

公司應規範存貨驗收程式和方法,在數量、質量、技術規格等方面對入庫的存貨進行稽核查驗,驗收無誤方可入庫,並重點關注合同、發票、運輸單等原始單據與驗收存貨的一致性。

(二)存貨發出和領用:

應明確存貨發出和領用的審批的授權審批許可權,大批存貨、貴重商品或危險品的發出應當實行特別授權。

存貨在公司內部不同管控環節之間流轉或者對外銷售時,應辦理相應的出庫手續,並做好相關庫存記錄。

(三)存貨盤點:

建立存貨定期盤點清查制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盤點流程等相關內容,盤點應有非存貨保管部門的人員以及財務人員參與,盤點清查中發現的存貨盤盈、盤虧、毀損、閒置以及需要報廢的存貨,應查明原因,落實並追究責任,按照規定許可權批准後處置。

盤點清查結果應該形成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寄外庫存:對於寄外庫存,應加強定期盤點對賬工作,及時做好存貨使用的跟蹤,避免發生實物管理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五)存貨質押:

公司因經營需要將存貨用於質押的,需事先將該質押事項上報總部,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在實施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實施情況報備總部計劃財務部。

其中,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機構融資需要辦理存貨質押的,還應根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中關於金融機構貸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及時將存貨質押合同及相關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報備公司總部。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管理:

公司應制定固定資產目錄,建立固定資產臺賬,詳細記錄固定資產的來源、驗收、使用地點、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運轉、維修改造、折舊、盤點、處置等事宜,並定期進行盤點,保證實物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一)固定資產購置:

公司總部發生資產購置事項時,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購置申請,經總裁辦、分管領導及總裁籤批後由總裁辦統一採購或總裁辦授權使用部門自行採購。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採購除生產裝置外的其他資產時,單項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需報經公司總部批准後,方可購置;採購生產裝置的,單項金額超過100萬以上的,需報經公司總部批准後方可購置。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購置辦公場所、車輛及對新購置辦公場所進行裝修或對原有辦公場所進行整體功能性改變的裝修(對原有辦公場所進行的日常維修及區域性整改,不在此列),不論金額大小,均需事先將該支出專案上報公司總部,經批准後方能實施、付款。

因專案技改而涉及的資產購置,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執行。

(二)固定資產處置:

公司發生固定資產處置事項時,必須由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請示,經相關程式稽核批准後,方可依適當程式進行處置。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賬面淨額超過10萬元的辦公類資產或賬面淨額超過100萬元的生產類資產進行處置時,需報經公司總部批准後,方可實施。

以上所述資產,為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單項資產,如該項資產的處置將造成相關資產組喪失其應有使用價值的,以相關資產組的總價值來確定審批許可權。

固定資產處置行為發生後,應及時做好賬務處理及必要的稅務申報手續。

(三)固定資產保險:

對於主要生產機器裝置、廠房、自有物業、車輛等固定資產,應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保政策,及時辦理投保手續,保證資產安全,防範或有風險。

(四)固定資產抵押:

公司因經營需要將固定資產用於抵押的,需事先將該抵押事項上報總部,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在實施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實施情況上報總部計劃財務部。其中,對於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機構融資需要辦理固定資產抵押的,應根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中關於金融機構貸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及時將固定資產抵押合同及相關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報備公司總部。

(五)固定資產清查:

公司應建立固定資產定期清查制度,至少每年年末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盤點,發現問題,應該及時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無形資產管理:

公司應重視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類無形資產的權屬關係,加強權益保護,防範侵權行為和法律風險。對於土地使用權,應及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效證明檔案、正式票據和合法權證。

公司因經營需要將無形資產用於抵押的,需事先將該抵押事項上報總部,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在實施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實施情況上報總部計劃財務部。其中,對於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機構融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根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中關於金融機構貸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及時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及相關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報備公司總部。

第十四條銷售管理:

公司應加強銷售及應收款項的管理。建立客戶信用條件和標準、價格制定、合同評審、合同實施、貨款回籠、發票、應收賬款定期函證等環節控制制度。

(一)銷售定價:應建立銷售定價控制制度,加強市場調查,合理確定定價機制和信用方式,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銷售策略,並制定相應價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並予以執行;準確把握金融信貸政策變化對銷售結算的影響,適時調整銷售結算方式,保證公司利益。

(二)客戶信用:應建立客戶信用評審制度,在選擇客戶時,充分了解和考慮客戶的信譽、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降低賬款回收中的風險,同時,根據客戶信用情況的差異給予不同的賒銷政策。應建立客戶信用管理臺賬,健全客戶檔案,跟蹤客戶信用執行情況,關注重要客戶的資信變動情況,防範客戶信用風險。

(三)合同簽訂:應建立健全銷售合同審批制度,審批人員應對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嚴格把關。重大銷售業務談判應吸收財會、法律等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重要的銷售合同的訂立應當徵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

(四)發貨:銷售部門按照經批准的銷售合同開具相關銷售通知,財務部門和儲運部門應對銷售部門開具的銷售發貨單據進行稽核,儲運部門據以組織發貨。財務部門應核對出庫單、銷售發貨單據、銷售合同,並據以開具銷售發票或對銷售部門開具的發票加蓋發票專用章。嚴禁開具沒有實際交易背景的發票,發票應真實反映銷售業務。

(五)退貨:應建立銷售退回管理制度,銷售退回必須經銷售主管審批後方可執行,銷售退回的貨物應經質檢部門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以分清責任,並經倉儲部門清點後方可入庫。倉儲部門應在清點貨物、註明退回貨物的品種和

數量後填制退貨接收報告。財務部門應對檢驗證明、退貨接收報告以及退貨方出具的退貨憑證等進行稽核後方可辦理相應的退款事宜。

(六)銷售款回籠:銷售部門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催收記錄應妥善儲存,財務部門負責辦理資金結算並監督款項回收。銷售款回籠時,財務部門應核對銷售款回籠的時間、金額及方式,如與銷售合同的約定出現差異的,應及時向分管

銷售領導彙報並將相關情況通報銷售部門。加強商業票據管理,嚴格審查商業票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設立票據登記薄,對票據的取得、貼現、背書和承兌情況進行登記,由專人保管應收票據,並定期核對盤點;對已貼現但仍承擔收款風險的票據以及逾期票據,應當進行追索監控和跟蹤管理。

(七)應收款函證:應定期與往來客戶通過函證等方式核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避免應收款項風險。

(八)應收賬款風險控制:應建立應收帳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跟蹤客戶資信情況及財務狀況,及時發現、報告應收賬款風險並採取相應措施。建立應收賬款風險應對機制,及時處置風險,減少壞賬損失。

(九)客戶按揭擔保管理:對於房地產業務根據業務特性為購房客戶提供的階段性按揭擔保,應切實履行事前報告制度及建立按揭擔保資訊定期上報工作機制,防範或有風險及資訊披露風險;應建立按揭擔保臺賬制度,加強對按揭擔保保證金繳付和解回的管理。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特點,並參照本條款規定的原則,制定相應的銷售管理辦法並報備公司總部。

第十五條投資管理

為促進企業發展,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公司應根據相關程式對投資專案進行管理,包括審批、資金籌集與支付、風險和收益管理等。

公司選擇的投資專案應當突出主業,謹慎從事股票投資或衍生金融產品等高風險投資。

公司加強對投資專案的跟蹤管理,及時收集被投資方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關注被投資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以及投資合同履行情況,定期進行分析,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投資(含技改專案)財務管理具體參照公司投資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權益資金的管理:

公司股本的增減變動或者股本結構的變動,股東股份的變動,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公司股本實行統一核算和管理。下屬控股子公司權益資金的變動,應事先報經公司總部批准同意後,履行相應法定程式後予以實施。

各控股子公司發生增資事項時,應在收到驗資報告正本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驗資報告傳真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同時,將驗資報告正本寄送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並在工商變更完成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工商變更手續(含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報備公司總部;實施利潤分配事項時,應在正式簽訂利潤分配相關決議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決議傳真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並將決議正本寄送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對外擔保管理:

公司對外擔保實行謹慎原則,若根據需要確需對外擔保的,應履行必要審批程式。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如確因業務需要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必須報公司總部批准後實施。

對外擔保事項,具體參照《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關聯方交易管理: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為保證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簽訂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與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在處理關聯交易時應秉持審慎原則,與關聯方之間發生包括購買、銷售、往來借款等關聯交易事項前,需事先將相關事項上報公司總部,經公司總部稽核認定並同意後,方能予以實施。

公司對關聯交易事項的管理,具體參照《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稅務事項管理:

公司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獲得稅收優惠政策或稅種、稅率發生變化時,應於知曉該事項一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如有正式檔案的,需在取得正式檔案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檔案影印件報備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涉稅事項(包括稅收專項稽查、大額稅款支付等)時,需於知曉該事項的一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事項上報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稅收清算事項時,應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清算報告完成後,需於一個工作日內將清算報告報備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除上述事項外的其他重大財務事項,應於知曉該事項的一個工作日內,上報總部計劃財務部。

本條所指的其他重大財務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二)對外委託理財、委託貸款、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機電類企業在授信期內對貸款額度的迴圈使用除外)等;

(三)對外提供財務資助;

(四)業績或盈利預測發生重大變化;

(五)發生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利潤分配等事項;

(六)股東結構發生變化;

(七)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八)發生重大債務或者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九)發生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的情況;

(十)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十一)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淨資產為負值);

(十二)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式,該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十三)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四)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者發生可能對控股子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財務事項;

(十五)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的。

第四章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

第二十一條會計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xx年2月15日釋出的財會[20xx]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相應制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納入公司合併報表範圍的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實施統一的會計政策。

(一)財務報表編制基礎:公司以20xx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規定為財務報表編制基礎。

(二)會計期間: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記帳本位幣: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四)記賬基礎及計量屬性: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計量基礎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如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則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五)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化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為現金等價物。

(六)外幣業務核算方法:對發生外幣業務外幣折算,按實際發生時國家公佈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記賬,期末外幣餘額按國家公佈的外匯牌價調整賬面匯率,匯兌損益列入本期損益。

(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核算方法:

1、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管理層按照取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以及持有目的,將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負債等。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核算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取得時以公允價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持有期間將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期末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處置時,其公允價值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損益,同時將原已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

取得時按公允價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持有期間按照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如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別較小的,按票面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實際利率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確定,在該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

處置時,將所取得價款與該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3)應收款項

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收回或處置時,將取得的價款與該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取得時按公允價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持有期間將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期末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處置時,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5)其他金融負債

按其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通常採用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八)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1、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期末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則將其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並相應提取壞賬準備。

2、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

公司壞賬核算採用備抵法。

單項金額重大(單項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及500萬元以上)的應收款項,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單項金額不重大的和雖單項金額重大但未發現減值跡象的應收款項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劃分為若干組合,再分別按這些應收款項組合在資產負債表日餘額

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公司根據以前年度與之相同或相類似的、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應收款項組合的實際損失情況,結合現實情況確定按賬齡劃分不同組合,並按不同比例計提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如下:

賬齡計提比例

一年以內3%一至二年10%二至三年30%三至五年50%五年以上100%對於歸屬於同一合併報表範圍內公司之間的應收款項按照個別認定法確認,不計提壞賬準備。

對於有確鑿證據表明可在一年內收回的應收款項,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風險特徵的應收款項組合中計算確定減值損失,即不計提壞賬準備。

(九)存貨核算方法:

1、存貨分類為:

存貨分類為:原材料、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在產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存貨分類為:開發成本、已完工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等。

2、取得和發出的計價方法:

日常核算取得時按實際成本計價;發出時按加權平均法計價。債務重組取得債務人用以抵債的存貨,以存貨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入帳價值。

在非貨幣性交換具備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前提下,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通常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入賬價值,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不滿足上述前提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存貨的成本。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併方式取得的存貨按被合併方的賬面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併方式取得的存貨按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

3、週轉材料的攤銷方法:低值易耗品採用一次攤銷法;包裝物採用一次攤銷法。

4、存貨的盤存制度:採用永續盤存制。

(十)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方法:

1、投資性房地產範圍: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築物。

2、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公司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

3、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的,應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並將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後的入賬價值。

(十一)固定資產的計價和折舊方法:

1、固定資產標準: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並且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有形資產。

2、固定資產的分類: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其他。

3、固定資產的取得計價:一般採用實際成本計價。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債務重組取得債務人用以抵債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入賬價值,並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該用以抵債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非貨幣性交換具備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前提下,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通常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入賬價值,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不滿足上述前提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併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被合併方的賬面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併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4、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年限平均法分類計提,根據固定資產類別、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率確定折舊率。公司預計淨殘值率為5%。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採用年限平均法單獨計提折舊。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能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年折舊率如下:

類別年限折舊率

房屋建築物30—403。17—2。38%機器裝置10—159。50—6。33%運輸裝置6—1515。83—6。33%其他5—819。00—11。88%☆

(十二)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在建工程按各項工程所發生的實際支出核算,按工程專案分類核算,並在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轉入固定資產;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按估計價值轉帳,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作調整。

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所規定的條件下,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十三)無形資產的計價和攤銷方法:

1、無形資產的計價: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滿足相關條件的開發階段支出可作為初始成本。開發階段是已完成研究階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

2、無形資產的攤銷: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無法可靠確定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的,採用直線法攤銷。攤銷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無法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但年末應對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的確定: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為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在到期時因續約等延續、且有證據表明企業續約不需要付出大額成本的,續約期應當計入使用壽命。合同或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壽命的,應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以確定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

(十四)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方法及攤銷年限:長期待攤費用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其中:

預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按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剩餘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限平均攤銷。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裝修費用,按兩次裝修間隔期間、剩餘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較短的期限平均攤銷。

(十五)主要資產的減值:

1、存貨

期末,存貨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計價,在對存貨進行全面盤點的基礎上,按各類存貨單個專案的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差額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專案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併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2、應收款項外的其他金融工具

公司在期末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以判斷是否有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由於一項或多項事件的發生而出現減值。減值事項是指在該等資產初始確認後發生的、對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的,且公司能對該影響做出可靠計量的事項。

(1)持有至到期投資

期末,有客觀證據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減值的,應將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的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下降,或在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後,預期這種下降趨勢屬於非暫時性的,就認定其已發生減值,將原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一併轉出,確認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3、長期股權投資

期末應判斷是否發生了長期股權投資減值事項,如發生減值事項的,應進行減值測試並確認減值損失。

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損失是根據其賬面價值與按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進行確定。

其他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該長期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將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4、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商譽等長期非金融資產

對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非金融資產,公司在每期末判斷相關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因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進行減值測試。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組的認定,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同時,在認定資產組時,考慮公司管理層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

資產組一經確定,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商譽,不包括子公司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但對相關的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時,將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包括在內,調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然後根據調整後的資產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如上述資產組發生減值的,該損失按比例扣除少數股東權益份額後,來確認歸屬於母公司的商譽減值損失。

(十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

1、初始計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投資,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投資,以購買日確認的合併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按支付對價或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後續計量

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但在編制合併報表時,按權益法進行調整。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十七)借款費用資本化

1、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確認原則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賬面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公司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當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

當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

2、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方法

資本化期間,專門借款可資本化的利息,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金額確定;

而佔用的一般借款的可資本化利息支出,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佔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

(十八)股份支付核算辦法: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後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職工人數變動等後續資訊作出最佳估計,修正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十九)收入確認原則:

銷售商品的收入,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公司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夠流入公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房地產行業的收入結合收入準則並根據行業特點,在房產主體工程完工驗收,簽訂了銷售合同,已收到價款,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可以計量時確認房地產銷售收入的實現。

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的收入,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於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

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經提供的勞務佔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3、已經發生的成本佔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核算方法: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的,可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二十一)套期保值核算方法:

套期保值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其中:

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公允價值套期,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專案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專案的賬面價值。

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專案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專案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二十二)政府補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政府補助》,對於公司收到的政府補助區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之日起,在其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當年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以後期間費用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以前期間費用的,取得時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

(二十三)合併報表的編報:

合併報表的編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合併》和《企業會計準則—合併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無論是小規模的子公司還是經營業務性質特殊的子公司,均應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體也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合併財務報表》的規定,公司將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專案下以“少數股東權益”專案列示,將少數股東損益在合併利潤表中淨利潤專案下以“少數股東損益”專案列示。第二十二條財務報告:

(一)財務報告的編制和報送:

公司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規定的制度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列示的資訊應該真實可靠,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按《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規定的制度執行,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註等。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定期向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且需各級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蓋章並加蓋公章,月份報表應於月份結束後7日內報送;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報告按公司屆時通知報送。

(二)財務報告的對外提供:

公司總部、各下屬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財務報告,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保持一致性。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妥善儲存。

(三)財務報告的分析:

公司總部、各下屬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定期利用財務報告資訊全面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進而分析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定期分析應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給各企業內部有關管理層級,充分發揮財務報告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財務審計報告:

各控股子公司根據相關工作要求經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後,需出具審計報告。各控股子公司應在收到正式審計報告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正本寄送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會計電算化:

公司實行會計電算化,會計軟體原則上要求公司一致性,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備公司財務管理部門,並按財政部頒佈的《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設定會計電算化崗位,確保資料安全。年度結束後,必須對年度帳套進行備份。

第二十四條會計檔案: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種。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燬意見,編造銷燬清冊,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銷燬。

公司財務會計檔案未經相應單位負責人批准,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調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4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總部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8

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的主旨

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本規章規定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有關合作事項。

第二條代理商的銷售區域

代理商銷售的區域,依《市場開發合作協議書》來決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銷售活動,應事前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

第三條經營產品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必須是協議中規定的本公司委託銷售、並附有''品牌的產品。

第四條銷售責任額

代理商的銷售額即為第三條規定商品的總額。銷售責任額由本公司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制定,代理商執行。

代理商須於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報上月的銷售總結和下個月的銷售計劃。

本公司將根據代理商的銷售完成情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第五條經銷處的設定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責任範圍下設定經銷及代辦處等。但設定之前須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物自本公司釋出給代理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商賣給顧客的售價,必須依照另外規定的價格表或相應的價格政策來進行。

前項價格如發生變更,前者須及時書面通知後者、後者接到本公司的書面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相關資料的提出

代理商應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資料(如客戶名冊、銷售計劃和報告等)。

第八條本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為給代理商的交貨地點。但如代理商另有請求提出,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於前項,如另有請求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保險費由代理商負擔。

第九條退貨

當貨物與代理商訂購內容不符或不合格的製造責任明顯為本公司所有時,方能接受退貨條件。

第十條付款條件

產品付款方式為電匯或支票。在協議簽定的前三個月內,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額,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條暫停出貨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或出現不可抗力情況時,本公司將暫停給其發貨直到問題解決。

對代理商的支援政策

為促進代理商的銷售績效,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相互關係制定以下獎勵支援政策。

第十二條培訓

本公司將不定期對代理商進行技術和銷售的培訓,並在受訓人員通過培訓考試後,頒發培訓證書。

受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由代理商負擔,受訓人員住宿自理。

培訓的內容,形式,時間和地點由本公司確定後組織代理商參加。代理商可以對培訓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銷售獎勵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於代理商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銷售額業績突出的獎勵

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本公司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佣金外,另付獎金;和或,其他實物獎勵;和或,其他形式獎勵,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第十四條代理商的優惠條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產品技術知識培訓及指導(培訓合格後頒發培訓證書)、配發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優惠條件。

第十五條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頒發的銅牌和證書

代理商有權使用本公司頒發的授權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標誌物和證書,此牌匾和宣告代理內容的證書應並列相鄰放置於明顯的位置,並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關係時交回。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產品或與其類似或相關的產品。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商能夠必須嚴守與本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洩露給第三方。

第十八條使用**品牌及其相關內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須將使用範圍、方式、樣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在得到書面許可後,方可在許可的範圍內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規定的處置

代理商如違反本規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隨時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協議。

第二十條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間的競爭

代理商須於指定區域內,以本公司許可的售價來進行銷售活動,避免向其他區域擴銷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間無謂的競爭。但如經本公司書面指示時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若因前項行為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間的競爭,本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新代理商的設定

本公司在授權新的代理商之前,須做好充分的調查與研究,同時須諮詢代理商及代表處的意見。如有問題要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當發生本規定的相關紛爭時,由管轄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員會判決或裁決。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場總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釋義

一、在本章程中“法規”指《公司法》;“印鑑”指公司的通常印鑑;“書記員”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書記員職務的人;如無相反旨意,書面材料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見的文字表現或複製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單詞和片語應按《法律解釋法》以及本章程對公司產生約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釋。

二、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發行公司股票,所發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會按公司通常決議所決定的有關紅利、投票資本利潤率、或其它事項的優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權利或限制,但不得影響已經授予任何現存股票股東的任何特權。

三、根據《公司法》,經一般決議通過,任何優先股均可發行為可贖股份,或按公司意願,發行成必須贖回的股份。

四、當股份資本分為不同種類的股票時,每種股票所附帶的權利(除非該種股票的發行條件另有規定),經該種發行股票75%的股民書面認可,或經該種股票股民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決議專門許可,則可以變更。本章程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可適用於此種股東特別大會,但會議法定人數至少必須為兩人,持有或代表該發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參加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可要求進行投票。

五、股民所擁有的優先股的權利或其它權利,除非股票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均應視為可因設立或發行同等股票而作變更。

六、公司有權按《公司法》規定支付佣金,但應將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數額按《公司法》規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過有關股份發行價格的10%,或佣金數額不得超過等同於該發行價格10%的數額(依情況而定)。此種佣金可用現金支付,或用繳清股票或繳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現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發行股票時,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經紀費。

七、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司不承認任何人按信託持有任何股份,公司無義務或責任承認(即使出有有關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單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或與任何股票有關的任何其它權益,註冊股東享有的總體絕對權利除外。

八、根據《公司法》規定,凡註冊登記的股民均有權免費得到蓋有公司印記的股權證,就數人持一股或數股情況而言,公司無義務向所有聯合股東發放卡證,每股只需向其中一個股東發放一張卡證即可。

九、對所有已經催交的或在規定時間應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應交)的股份(未繳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優先留置權,對所有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目前應由他或用他的財產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繳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優先留置權;但董事會可隨時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規定約束。公司對股份享有的留置權,如果有,應當擴大適用到與股份有關的所有紅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但只有當與留置權有關的一筆款項到期應付後,或在將要求支付與留置權有關的應付部分款項的書面通知送交註冊股東,或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送交有權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進行出售。

十一、為執行此種銷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將所售股份轉讓給買方。買方應登記作為所轉讓股份的股東,他無義務注意購買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也不得因銷售程式的不正規或無效而受影響。

十二、銷售所得應由公司接收,用於支付所屬留置部分現已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剩餘,應當(扣除在出售前同樣屬於留置款項,但目前尚還未到期的款額)交付給在銷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催繳股款(不論是就票面價值或是溢價),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條款規定的期限,只要催繳的款額未超過股票票面價值的25%,或繳日期超過上次催繳所定支付日期一個月,所有股東必須(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說明繳款的時間或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公司繳納所催繳的款額。董事會可以撤銷或延長繳款通知。

十四、催繳股款通知應被視為在董事會通過催繳通知決議時已經發出,且可規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聯合股東可共同或分別支付所催繳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規定之日沒有繳清所催繳的某筆股款,應交股款的人應繳納從規定繳款之日起到事實上繳清款項之時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本金的8%,數目由董事會決定,但董事會也有權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種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發行條款規定在分配時或在某一規定日期應繳納的股款,不論是票面價值或溢價,根據本章程規定,均應視為是發有正式催繳通知,且應在股票發行條款規定的日期予以繳款,倘若不繳,應視正式催繳股款後款項到期支付,於是將執行本章程所有有關利息和各種費用的支付、沒收、或其它事項的有關規定。

十八、一旦股票發行,董事會便可按所催繳股款的數額和支付時間區分股東。

十九、只要認為恰當,董事會可接收股東自願提交繳納的未經催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該股票到期應付為止),年利率不得超過(公司股東大會另有決議除外)8%,具體可由董事會和股東在提前繳款時協商。

第二章 股份轉讓

二十、根據本章程規定,任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應經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會同意的其它形式的書面檔案進行。檔案可由轉讓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轉讓人對股份的持有權一直維持到轉讓登記註冊且受讓人的姓名被記入股東登記簿為止。

二十一、轉讓文書必須交公司登記處登記,同時繳納登記費,登記費不得超過1美元,董事會可隨時規定,轉讓時還得帶上有關的股權證和董事會隨時可能合理規定表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權的其它證據,根據這些證據,公司將按董事會根據本章程賦予的權力登記受讓人作為股東,並將轉讓檔案保留。

二十二、董事會可拒絕登記將股份、未完全繳清股款的股份轉讓給其不贊成的人,並可拒絕就公司具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進行登記。

二十三、董事會可隨時決定從某時起暫時中止一段時間登記轉讓,但每年中止轉讓的日期總和不得超過30天。

第三章 股份過戶

二十四、當一股東死亡,如果死亡股東是個聯合持股人,公司應承認其它聯合股東有權享有股份權益,如果死亡股東為單獨持股人,則其法定個人代表有權享有股份權益;但不得適用本章程之規定去免除一死亡聯合股東的與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關的財產的任何義務。

二十五、凡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一旦出示董事會隨時正當要求出示的證據,可按以下規定,或自己登記作為股東,或提名讓某人登記作為受讓人,但這兩種情況,董事會均有權按該股東死亡或破產前轉讓其股份時的情況一樣,拒絕或中止登記。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權的人要自己登記作為股東,他必須向公司送達親自簽署的書面通知,說明他的選擇。如果他選擇讓他人登記,他必須給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轉讓書以證明他的選擇。本章程上述所有有關轉讓權利和轉讓登記的限制、限定和規定均應適用於此種通知書或轉讓書,就原股東未死亡或未破產而由該股東自己簽署通知書或轉讓書一樣。

第四章 股份的沒收

二十七、如果股東在規定繳款的日期沒有交付催繳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後,董事會可在未繳清催繳股款期內的任何時間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他繳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經產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應另定一個日期(從送達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後),規定應在該日或之前繳納股款,並規定如果在規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繳納,所催繳股款的股份應被沒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書上的規定,在此之後,在通知的股款未繳清之前,可隨時根據董事會所作出的有關決議沒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種沒收應包括有關被沒收股的全部已經宣佈,但在沒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紅利。

三十、被沒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和方式予以處置,如董事會認為恰當,可在出售或處置之前隨時取消沒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沒收的人將不再是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他仍然應負責支付至沒收之日應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關股份的所有款額(連同年利率為8%的就該筆未償付款額利息,從沒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會認為應當支付此種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關股份的此種款項,其責任應從繳清之時予以終止。

三十二、製作一份書面宣告,說明宣告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書記,並宣告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經在宣告書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沒收,該書面宣告將是證明所宣告事實屬實,任何人也不能對股份提出所有權要求的確鑿證據。

三十三、出售或處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購買人或接受處置股份的人簽發轉讓書,憑此他可登記作為股東,如果有購買資金,他無義務負責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份的程式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影響。

三十四、本章程有關沒收的規定應適用於任何按股票發行條件在規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的情況,不管款項是按股票票面價值或是按溢價計算,正如正式催繳股款並通知而應以支付一樣。股票與證券的轉換

三十五、公司可經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通過,將繳足股本的股票轉變成證券以及將任何證券轉變成任何種類的繳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據轉變成證券前股票的轉讓規則以及方式,或按情況按近似規則或方式,證券持有人可將全部或部分證券予以轉讓;但董事會可隨時決定轉讓證券的最低數額,並限制或禁止把此數額分零轉讓,但最低數額不得超過轉換成證券的股票的面額。

三十七、證券持有人應按所持證券的數額,享有如同持有轉換證券的股票的股東享有的有關紅利分配、在公司會議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項的權利和特權,但部分證券持有權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除參與公司紅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參與公司解散時的資產分析外),因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權也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

三十八、凡適用於繳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規則也應適用於證券,規則中的“股票”和“股東”兩詞應包括“證券”和“證券持有人”。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企業知名度,拓寬產品銷路,維護企業信譽及銷售合同的嚴肅性,保證顧客、供方能夠順利地進行經濟活動,根據《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

一、市場資訊反饋、管理。

二、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管理。

三、銷售人員法人委託書的管理。

四、銷售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五、對外銷售產品價格的管理。

六、合同評審。

七、銷售合同的簽定。

八、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的管理。

九、內部合同、外部合同的適用範圍。

十、合同管理。

十一、合同履約的考核。

十二、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總部、銷售部、事業部、分公司、中心、本公司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合同,適用於事業部、分公司、公司之間簽訂的最終產品的內部合同。

第二章市場資訊反饋、管理

第四條市場資訊是本公司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新產品的依據,是市場開發工作的基礎,全公司員工都要做好市場資訊的收集、反饋工作。

第五條市場資訊的範圍:

一、顧客對本公司現有產品的需求資訊,各地區、各行業的工程建設動態。

二、顧客對本公司現有產品效能、功能改進的意見,對現有產品質量的意見。

三、和本公司生產同類產品的公司、產品價格,在各地的銷售策略和狀況。

四、通訊產品市場動向,顧客對新的通訊產品中、遠期需求。

第六條外出進行市場開發、銷售、售後服務、技術交流及參加各種與生產經營工作有關的各種會議(含展覽會)人員,都要注意收集市場資訊。回單位後要填寫'出差工作彙報單',經本部門領導稽核簽字後,交到市場總部。各單位應將有價值的市場資訊填寫'顧客資訊記錄表',交到市場總部。

第七條市場總部負責在本公司產品市場潛力較大的城市建立本公司駐當地辦事處,辦事處應定期向市場總部反饋市場資訊,緊急資訊隨時向市場總部反饋。

第八條市場總部設專人對收集到的市場資訊進行分類、整理,向各單位釋出,指導各單位市場開發工作,並將有關質量資訊彙總轉技術管理部。

第九條市場總部對反饋市場資訊質量高、數量多、反饋及時的單位、個人提出獎勵意見。

第三章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管理

第十條裝置選型入圍是銷售工作的關鍵環節。市場總部設專職人員(在有辦事處的地方由辦事處負責)對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

第十一條各產品承製單位對選型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不斷擴大自己負責銷售地區裝置選型入圍的比例。

第十二條各單位在自己負責銷售地區內每年應取得各行業的使用者報告'或'顧客對公司裝置的評價','顧客試用裝置報告'或'顧客使用公司裝置的意見、建議'等,應不少於負責省份、行業的20%。

第十三條各事業部、分公司、公司應培養1~3名錶達能力強、對自己產品熟悉的兼職產品介紹人員,作為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工作技術支援人員,配合完成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入圍工作。

第四章銷售人員法人委託書的管理

第十四條為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辦理法人委託書的工作由市場總部歸口管理。市場總部設專人對法人委託書造冊、登記、發放、更換、回收、銷燬工作。

第十五條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法人代表簽發的委託書,方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第十六條調離銷售崗位的經營人員,應及時交回法人委託書。

第十七條銷售人員應嚴格按照法人委託書限定的產品進行營銷工作,超出銷售產品範圍的要到市場總部辦理銷售委託書。

第五章銷售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十八條銷售合同專用章由本公司總裁辦統一設計,統一安排刻制。

市場總部設專人領出後登記發放,嚴禁各部門私刻銷售合同專用章。

第十九條根據需要由市場總部給各部門持有法人委託書的主要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發放銷售合同專用章,並在市場總部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調離銷售崗位,應將銷售合同專用章交回市場總部登出,由市場總部重新分配登記,嚴禁私自轉讓。

第六章銷售產品對外報價管理

第二十一條銷售產品對外報價由市場總部歸口管理。各部門根據成本核算,將本部門對外銷售產品價格報市場總部,由市場總部根據市場價格和競爭策略協調後報出。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不得私自修改對外報價,需修改的應先報市場總部,由市場總部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全套產品對外報價表一般情況不對外提供,特殊情況需向顧客或代銷商提供全套報價表時,應經市場總部總經理批准。

第七章合同評審

第二十四條所有銷售合同都必須經過評審。

供方確認能夠滿足顧客各項要求:如供貨時間、技術指標、質量標準等內容。供方能夠接受顧客的付款方式,參加評審人員在評審記錄表相關欄內簽字。常規合同評審通過報本部門領導批准,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特殊合同評審通過後報市場總部總經理批准,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五條常規合同由產品銷售單位進行評審。

常規合同應由各單位產品銷售人員或單位內指定人員作為評審招集人組織評審。參評人員應包括採購、生產、技術、質量等方面的人員參加。評審的時間應在合同簽定之前。評審的方式可採用會議、會籤等方式。視合同內容參加評審人員可適當增、減。必要時可邀請本公司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特殊合同,由市場

總部組織與合同有關實體;技術部、經營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進行評審。視合同內容參加評審人員可適當增、減。

特殊合同的評審應由合同簽定部門在填寫好《特殊合同評審記錄表》中相關內容後,連同需要評審的合同和與合同相關的資信材料交市場總部。評審結束後,市場總部應將評審結果及時通知合同簽定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二十七條對代理銷售合同的評審,除上述合同評審要求的以外

銷售單位應提供有關購貨合同。尚無簽訂購貨合同的,應提供簽訂相應的購貨依據。

第二十八條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在外地與顧客洽談業務,合同簽訂前在不能獨立對合同進行評審的情況下,可通過各種通訊手段與部門

領導及相關人員聯絡,進行評審。屬於特殊合同的應與相關公司領導聯絡,進行評審。通過後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回公司後按上述有關條款填寫合同評審記錄表。並由相關公司領導簽字後,交市場總部歸檔。

第二十九條由於某種原因合同需要變更,供方應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評審。

注:一、合同變更要有變更依據,如電報、傳真、會議紀要、顧客簽字的書面材料或電話記錄等。

二、合同變更如僅是供貨期後延時,用合同變更通知單作為評審記錄。

第三十條所有評審記錄表均為一式兩份。隨合同交市場總部一份,部門留一份。

第三十一條合同評審號標註在合同右上角合同編號上方。

第三十二條獨立法人單位,非貫標覆蓋單位與顧客簽定供貨合同應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對合同進行評審。

第八章銷售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三條產品銷售應與顧客簽訂合同。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與顧客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以法人為物件,以其主管人員為代表進行簽訂。合同簽訂前,銷售人員要客觀、公正、準確、詳實對需方進行資信調查。對於還款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合同;需方單位為與我方初次合作的企業、公司;需方單位有過違約情況的及特殊合同,必須取得資信調查資料。資信調查結果應填寫《資信調查表》。其它合同也可參照執行。《資信調查表》報合同評審組和市場總部各一份。

第三十五條合同書字跡要清晰、語言要準確,按合同書內容逐項填寫。合同書出現塗改時,塗改人要在塗改處簽字或蓋章。

第三十六條合同中對裝置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要對應裝置型號標出企業標準號。

注:一、暫時無企業標準(非覆蓋產品),對需方的技術要求用文字表述清楚。

二、承擔全微波電路的裝置供應,要附傳輸路由圖,各站裝置配置等內容。

三、電源裝置要附各站交、直流輸出開關的數量、電流量、蓄電池 保險容量、裝置系統配置等。

四、監控系統要附監控工程系統方案圖,通訊方式、監控種類、專案數量及介面引數等要求。

以上內容可以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需方對本公司裝置的驗收方法按下面兩種情況之一寫入合同。

一、需方不來本公司驗收產品:應寫明需方認可供方的測試記錄。

二、需方來本公司驗收產品:應寫明按相關企業行業標準或合同中規定的技術要求驗收。

第三十八條合同中的結算方式:

一、分盤類產品:原則上不低於貨到後一個月內付清全款;

二、整機類產品:原則上不低於'3—6—1'的基本要求,即合同生效後至發貨前需方應支付合同總額30%的預付款;裝置到達現場後15日內付60%;10%餘款在貨到後半年內付清。如合同無預付款,應在裝置到達現場後三個月內付清全部款項。

三、如我方負責裝置開通、使用者要求開通驗收合格後付第二筆貨款,則應:在合同書上註明開通驗收標準;在合同書上註明裝置到達現場後30日內開通並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15日內支付貨款。

第三十九條銷售人員對所簽訂合同的貨款回收負責。其個人收入(包括工資、提成等)應與貨款回收率掛勾。各部門對銷售人員的貨款回收工作制定出考核辦法;市場總部對各部門貨款回收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條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應原則為:一年保修,終身維護。

第四十一條如顧客為增值稅納稅人,要寫明納稅人登記號。

第四十二條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方、需方各持兩份。

第四十三條各部門簽訂的合同要統一編號,規定如下:

合同編號由八位組成,aa##bbcc,其中:

aa代表年份,如99、00

##代表簽訂合同單位漢語拼音縮寫

bb代表簽訂人編號(各單位自定)

cc代表順序號01~99

注:各部門漢語拼音縮寫規定如下:

行動電話客戶服務中心縮寫為:yt

行動通訊終端研究所縮寫為:zd

移動通訊系統研究所縮寫為:xt

ip技術研究所縮寫為:ip

資料網路事業部縮寫為:sj

寬頻接入網事業部 &n

bsp;縮寫為:kd

市場總部縮寫為:qf

第九章對本公司代理銷售的產品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代理銷售的產品(非本公司生產的產品):銷售合同(買出)中的結算方式、質量標準、質量負責等要求應等同或低於此產品的採購合同(買入)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章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為了促進銷售合同簽訂,在顧客承擔工程部分工作量的情況下,可以與顧客單位或顧客下屬單位簽訂'技術諮詢協議'、'電路安裝協議'、'電路調測協議'、'裝置代維協議'、'聯合開發協議'等各種協議合同,與顧客單位共同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第四十六條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前要填寫'返包協議、合同申請單'(見附件三),請示部門領導,經批准後方可與顧客簽訂。

第四十七條與顧客簽訂'返包'協議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供方將協議或合同和部門領導批准的返包協議、合同申請單'原件交幾經營財務部一份,影印件交市場總部一份。

第四十八條應返給顧客費用由經營財務部負責落實。

一、在顧客付清全部裝置款後給顧客返款。

二、按顧客向公司付裝置款比例給顧客返款。

三、經主管副總裁批准後先返給顧客款。

第四十九條經營財務部統計各單位銷售收入時,應扣除返給顧客金額。

第十一章外部合同和內部合同適用範圍

第五十條外部合同

一、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合同、工程協議、電路整治/改造協議。

二、市場總部委託公司外公司、代銷商銷售本公司產品。

第五十一條內部合同

一、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之間簽定的合同。

二、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與顧客簽訂合同後,將自己不能承擔的最終產品,與相關單位簽訂的供貨合同。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條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應及時將簽訂的合同正本、合同影印件及合同評審記錄表交市場總部合同管理員,最終產品內部合同由供方交到市場總部。

第五十三條合同有變更,供方應及時將合同變更通知單、評審記錄表和合同變更依據交市場總部。

第五十四條市場總部根據收到的合同編制合同'登記表',每月27日前將合同原件、合同登記表交經營財務部。

第五十五條經營財務部依據各單位的合同、貨款回收情況核算各部門銷售收入和利潤。

第五十六條經營財務部銷售管理人員可根據以下情況,給各單位開具發貨票。

一、根據合同,憑各單位開具的發貨通知單'、'產品出庫結算通知單'。

二、顧客交預付款,憑各單位開具的發貨通知單',註明需開發票金額,可開發貨票。合同執行完後,辦清各種手續。

三、小額交易顧客不願簽訂合同的及顧客自帶現金到本公司購買備件、分盤等,各單位經辦人自擬合同一份,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交市場總部歸檔。

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將本月已完成的合同按'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逐項填寫清楚,每月25日前報市場總部。

第五十八條各部門按'綜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與顧客簽訂的銷售合同、工程協議、電路整治協議等整理歸檔。

第五十九條合同填寫不規範,市場總部根據情況每次扣其管理分0。1~0。3分;評審手續不齊全、不認真,每次扣0。4~0。6分;評審內容不實敷衍了事,並造成不良後果的,每次扣0。7~1。5分。記錄填寫不合格,每月不能按時交記錄的,每次扣0。1~0。3分。

第十三章合同履約考核

第六十條市場總部根據合同書中交貨期、本月應完成合同,依據'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考核各部門合同履約率。

第六十一條考核方法

本月完成計劃內合同金額/本月應完成計劃內合同金額×100%,每降低1%扣0。5分,最多扣10分。

第六十二條最終產品內部合同考核方法同上。

第十四章合同糾紛解決

第六十三條 最終產品內部合同發生糾紛由市場總部協調解決。

第六十四條外部合同與顧客發生糾紛,先由市場總部協調解決,市場總部不能解決應提出解決意見,報請本公司領導解決。

第六十五條外部合同糾紛解決過程要有文字記載,並存入顧客檔案中。

第六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場總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