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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十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5.46K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1

一、妨礙公司管理法律後果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十篇

1、妨礙公司管理以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論處。

2、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業違反公司法、企業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妨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動,侵犯公司、企業及其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公佈了《刑法修正案》對本節的個別罪名作了變動,並增加了新罪名,包括: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等。

二、妨礙公司管理法律依據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對本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之下罰金。

與單位犯前款罪的,對該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小企業管理制度標準

1、公司員工上下班必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不遲到、早退;

2、上班考勤實行實時簽到制度,不得故意誤簽上班時間,必須本人親自簽到確認;

3、工作期間內不得竄崗、閒聊、玩網路遊戲、網路聊天、利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吃食物、聽音樂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員工必須服從上級管理人員領導,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鐘和下班前20分按《衛生輪流值日表》打掃辦公區域內衛生,保持整潔、乾淨的工作環境;

6、下班時必須關好門窗及裝置電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7、工作期間遇到顧客訪問時,必須主動、親切的接待或提供諮詢;

8、有來訪電話時必須做好記錄,包括:來電單位、內容摘要、來電時間、紀錄人等重要資訊;

9、上班要佩帶工作卡,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風貌;

10、外出辦公事時要向領導或同事打招呼,說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領導請假,待領導批准方可離開單位,否則根據情節處理;

12、當日的工作必須在下班前結束,不得拖到第二個工作日;

13、愛護公物,節約物品。

14、積極學習業務知識。

15、同事間要相互協作,相互支援。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2

為加強企業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企業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企業全體員工必須遵守企業章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企業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企業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企業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企業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企業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企業鼓勵員工積極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企業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企業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企業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企業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3

1、制定在職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把人員培訓納入繼續教育管理,並認真組織實施。

2、中心醫務科負責組織社群衛生服務人員參加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崗位培訓或規劃化培訓,建立以全科醫生、社群護士為骨幹的社群衛生服務隊伍。

3、中心醫務科負責分批組織所有衛技人員參加縣級以上衛生行部門認可的社群衛生服務人員崗前培訓且考核合格,掌握社群衛生服務的基礎知識。

4、實施醫務人員輪訓計劃,每年負責選派部分衛技人員到上級醫院參加三個月進修學習。

5、負責組織人員參加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舉辦或認可的政策管理、法律法規、醫德教育、診療護理規範和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

6、所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應達到每年繼續醫學教育要求的學分。

7、建立社群衛生服務人員進修培訓檔案,進修培訓情況作為晉升的重要依據。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4

校園垃圾,作為生活在校園裡的師生自身產生的垃圾,雖然比較單一,但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學校的環境,而且還會產生一定的汙染。針對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制度。

在當今社會,環保意識越來越濃厚,合理的處理垃圾和促進環保對每個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學校要加強這方面的宣傳,讓師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實施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工作

1、擬定垃圾分類處理辦法,依其性質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等類。對於有毒垃圾,尤其應謹慎處理,避免汙染中毒事件發生。配合環何部門回收清除計劃,制定階段回收目標,予以逐步完成。

2、辦理資源回收計劃,利用各種集會,向學生加以宣傳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概念,進而影響社群。諸如紙類、瓶罐類及金屬類等均應分類收集、儲存並妥善加以利用。

3、辦理資源減量工作,將每日全校師生午餐的廢棄物清除、回收、自理。每日午餐及校園落葉等有機垃圾,含有大量水分不易處理,做堆肥處理,減少垃圾處理量。

4、學校垃圾應每日清理,並於校內適當場所,設定標示明類之垃圾容器,保持容器四周清潔,檢查有無堆置雜物等情形,以常保校園環境整潔。

執行實驗及實習廢棄物管理

1、本辦法指廢棄物包括自然科學實驗室及其它專用教室等產生的廢棄物,可分三項:固體:實驗所產生有害固體廢棄物,如藥品器材、容器、玻璃、陶瓷等。液體:化學藥品、油墨、廢水等。氣體:粉狀汙染物、揮發性有機氣體、惡臭氣體等。

2、實驗室內放置紅色及藍色儲存桶,用以分別存放放棄物。藍桶:放置無毒害之一般廢棄桶。紅桶:放置無毒害之可回收廢棄物。

3、實驗室內放置標籤廢酸類、廢鹼類、廢金屬類及廢有機溶劑之儲存桶,存放一般無毒之實驗液,避免直接排放造成環境汙染。

4、各類廢棄物妥善處理後,衛生組定期聯絡環保單位外運處理。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5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垃圾房保潔管理,確保公司環境乾淨整潔,減少垃圾對員工工作環境的影響,特制定垃圾房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此制度適用於我公司廠區範圍內垃圾及垃圾房的管理。

三、垃圾及垃圾房的`管理

1、垃圾的分類處理:

1.1工程垃圾:瓦礫、碎磚、灰渣、碎板料、防腐鐵鏽、廢石棉網板、廢塑料等工程垃圾實行誰施工,誰負責清運,禁止倒放在垃圾房內。施工作業運輸灰塵、泥沙等粉塵性垃圾在運送途中應加以遮擋,防止垃圾掉落或飛揚引起二次汙染。

1.2餐廚垃圾:油質、易流淌物由專人回收,禁止倒放在垃圾房。

1.3生活垃圾:垃圾存放在休息室或操作室指定垃圾桶內,統一收集回收至垃圾房。

2、垃圾房的管理

2.1各車間應負責轄區內垃圾房周圍的衛生,對垃圾房四周定期打掃,保證垃圾全部存放於垃圾房裡,周邊地面無散落的垃圾。

2.2垃圾房的垃圾由集團興隆公司統一清理,如垃圾較多影響垃圾存放時,可電話告知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協調集團興隆公司增加清運次數。

2.3垃圾房房門由車間掛鎖管理,每個垃圾房送一把鑰匙至安全環保部,鑰匙上做好標識由安全環保部與XX公司協調清運相關事宜。

2.4夏季車間應視情況對垃圾房進行消殺工作。

四、垃圾房的衛生標準

1、周邊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汙水、無汙漬。

2、牆面無粘附物,無明顯汙跡。

3、可作廢品回收的垃圾應另行存放。

4、垃圾房應保持清潔無異味,應定期噴灑藥水,防止發生蟲害及汙染。

五、罰則

1、將工程垃圾倒運於垃圾房內考核施工單位500-1000元;

2、垃圾房周邊地面散落垃圾、汙水、汙漬考核主管車間100-500元;

3、牆面有粘附物及明顯汙跡考核主管車間50-200元。

4、垃圾房惡臭難聞,考核主管車間50-200元。

5、垃圾房未上鎖,考核主管車間100元,垃圾房門未關考核主管車間200元。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6

企業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1 目的與範圍

為規範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員工遵守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自覺性,提高公司員工職業病防治意識和防範技能,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教育培訓的物件、方式、內容、計劃制定及培訓實施、記錄儲存、實施及效果檢查等。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單位,以及在本公司參觀學習及進行有關作業的人員。

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

《**省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編制要點》

3 職責

3.1 分管職業健康的公司領導是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主管領導。

3.2 人力資源部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計劃的審定。根據需要統一安排新員工、外來人員(包括外來參觀、學習、臨時工作、勞務用工人員等)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3.3 安全技術部是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配合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主要職責是:

a) 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配合所屬各部門、單位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b) 負責公司級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和資格證取(換)證等工作。

c) 負責公司級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督促各部門、單位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d) 負責公司級的新員工、外來人員(外來參觀、實習、臨時工作、勞務用工人員等)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與考核。

3.4 各部門、單位是公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具體實施單位。

主要職責是:

a) 負責對組織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和資格證取(換)證等工作。

b) 負責組織本單位在職員工的日常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c) 負責本單位新上崗從業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新上崗的員工在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後,由所屬單位對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安排具體工作。 d) 負責建立本單位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臺帳,並妥善儲存簽字記錄、考核資料等;

3.5 工會負責督促並協助開展本單位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4 教育培訓內容與方法

4.1 基本要求

4.1.1 各部門、單位要重視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堅持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提高員工的職業病防範意識和技能。

4.1.2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培訓條件時,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培訓機構,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4.1.3 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應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考核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1.4 對因變更工藝、技術、裝置、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髮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4.1.5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實施分級實施及分級管理,可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同步實施,各實施單位應做好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相關記錄,建立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檔案,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4.1.6 建立《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妥善儲存至少3年。

4.2 教育培訓方式及類別

4.2.1 教育培訓方式分為宣傳欄、集中講座、參觀學習、知識競賽、現場教育、會議宣講以及單位組織的實地應急演練等活動。

4.2.2 教育培訓類別: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新員工教育培訓、在職員工日常教育培訓、外來工作人員培訓等。

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接受專門的職業衛生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其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履職。

新員工教育培訓

新員工入職前必須進行三級教育培訓中的全部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操作、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及自救互救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等,經考核合格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轉崗、復崗員工必須完成三級教育培訓中的部門級和班組級教育培訓。

在職員工日常教育培訓

在職員工在崗期間的定期(不定期)開展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培訓。

進入各生產區域參觀學習及作業的人員,接待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職業病防治教育,並在參觀學習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危害告知卡”簽字。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的特點、各生產裝置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本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3 教育培訓內容

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內容具體包括:

1) 國家職業病防治方針、政策,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 單位職業病防治目標、管理機構、實施計劃、方案及生產工藝流程等基本情況;

3)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5)公司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6)法律法規及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職業病危害防護裝置使用、維護以及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佩戴、使用;

8)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9) 典型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及防範措施;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7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消防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基本原則

消防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消防責任制。各部門要把消防工作和生產管理結合起來,做到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消防管理工作。

2、基本要求

在生產工作中把生產管理和消防管理較好地統一起來,把消防工作落實到每一個生產組織管理環節中去。教育員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發現和解決消防工作存在的問題,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充分調動員工消防工作的積極性,確保公司財產和人員的安全。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三、組織機構

1、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生產委員會即“公司安委會”,由公司總經理任安委會主任,常務副總經理任安委會副主任,公司各部、室正職為成員。

2、安委會下設消防管理辦公室,設在安全部。

3、公司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各部門正職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工作,部門副職或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管理工作,並負直接責任。

四、消防管理部門職責

1、安委會的職責

⑴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規章制度;把消防工作納入生產經營管理,做到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評比。

⑵研究部置消防工作,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⑶根據消防工作特點和工作需要,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

⑷組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⑸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火險隱患。

⑹總結表彰消防工作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推廣消防工作經驗。

⑺組織調查處理一般火災事故。協助上級部門調查處理重大特大火災事故。

⑻公司消防工作由安全部歸口管理。安全部設兼職消防幹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消防部門的指導和消防監督。

2、消防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⑴研究和制定消防工作計劃並貫徹執行。定期向主管領導和上級消防部門彙報消防工作情況。

⑵制定消防管理規章制度,推行逐級消防責任制,督促貫徹執行各項消防安全法規、標準和管理制度。

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常識。組織和訓練義務消防隊伍,依靠全體職工做好消防工作。

⑷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進行整改。

⑸負責全廠消防器材、設施的配置和監督維護工作。

⑹對新建、擴改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以及安裝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專案,實施消防稽核、竣工消防驗收工作。

⑺審查廠區動火措施,嚴格動火工作審批程式。

⑻組織有關單位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彙總上報消防統計資料。

3、公司各部、室及生產車間的職責

⑴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編制本單位消防計劃,並組織實施。

⑵經常組織防火宣傳教育,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防火重點部位的應急預案。

⑶對本單位經常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向領導彙報並提出整改意見。

⑷管理和組織本單位義務消防隊伍做好滅火演練工作。

五、消防管理人員職責

1、總經理消防安全職責

⑴認真帶領全廠幹部職工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對公司消防安全負責。

⑵全面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⑶經常對幹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批准、監督消防制度執行落實情況,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管理。

⑷經常聽取各單位提出的防火建議,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⑸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⑹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公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做到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消防管理工作。

2、常務副總經理消防安全職責

⑴負責領導消防安全委員會的工作,研究審議制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部署和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⑵具體負責全廠範圍內消防安全工作的協調、檢查。

⑶把消防工作列入生產會議議事日程中,在部署工作時同時佈置消防工作,對出現的火災隱患要安排限期整改。

⑷督促各部門負責人認真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及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加強對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工作。

⑸發生火警、火災事故,要積極組織撲救,並查明原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3、安全部部長消防安全職責

⑴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⑵負責對公司各部門消防工作的協調及業務指導工作,對全廠各部門行使監督、檢查、考核權。

⑶對擬定新建專案進行防火稽核及竣工防火驗收,對防火器材購置計劃進行稽核。

⑷主持對防火重點部位的檢查工作,研究火險隱患整改及驗收工作。

⑸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負責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員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組織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處理整改意見和措施。

⑹對違反防火規定的人員和事項,進行考核處理。

4、各部門(車間)正職消防安全職責

⑴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工作,保證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完好備用。

⑵經常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嚴格遵守各項防火規定,在生產中禁止違章作業,對本單位的滅火器材和設施未經許可禁止變位和移作它用。

⑶積極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⑷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訂各項消防制度,落實防火措施。

⑸對所轄的消防設施、器材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保持清潔無油漬、無粉塵、現場無雜物。

⑹加強對部門安全員和義務消防隊的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5、各部門(車間)具體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⑴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並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及“誰主管、認負責”的原則,並實施全面管理。

⑵對本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考核,協助各部門的消防管理工作。

⑶定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技能,熟悉本單位消防系統,保證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⑷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舉辦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班。

⑸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據規定審批動火作業工作票,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

⑹按照《消防法》要求,計劃購置配備消防器材和滅火用具,協助做好工程竣工防火驗收工作。

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對違犯消防管理的人和事,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罰意見。

6、排程值班員消防安全職責

⑴值班期間對生產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⑵生產現場發生火警時,排程員應負責指揮滅火併及時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

⑶發生火災時,排程員應首先指揮值班人員切斷引起火災的電源、油源及其它易燃、易爆的氣源。

⑷在撲救火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無力撲救或不及時撲救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有權及時向消防隊報警。火警電話:119。

7、班組長消防安全職責

⑴全面負責本班組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帶頭執行公司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⑵積極組織開展班組消防宣傳工作,努力學習消防基本知識,熟練掌握有關消防器材的效能及使用方法。

⑶本班組所屬裝置器材,每天進行一次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保持裝置器材完好無損、清潔。

⑷加強對電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管理,發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制止並報告相關領導。

⑸制定本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並貫徹實施。

⑹保證本班及崗位的消防器材、設施齊全無損,因火警使用後的器材,應及時通知本單位安全員更換補齊。

8、義務消防員消防安全職責

⑴協助本班班長和本部門領導貫徹執行消防安全制度。

⑵學習、宣傳消防常識,帶頭遵守各項消防制度。

⑶參加本單位的消防檢查,提出消除隱患的建議;對本部門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完好備用。

⑷積極參加消防知識學習,掌握一般火災的撲救技能,一旦發生火災迅速出動,積極撲救。

六、重點防火部位及動火作業管理

1、公司重點防火部位:

⑴庫房(油庫、紙袋庫)

⑵煤粉倉及煤粉製備系統

⑶脫硝氨罐及氨水噴灑系統

⑷總降及生產車間配電室

⑸食堂

⑹中控樓

⑺宿舍樓

⑻辦公樓

2、動火管理

⑴防火重點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特種作業許可證(動火工作票)。

⑵油庫、水泥袋庫、煤粉製備系統、氨水罐裝區定性為一級動火區域,必須由班長(兼職安全員)根據現場情況,具備安全條件後填寫特種作業(動火)許可,由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安全狀態,報安全部(部長或主管)稽核,生產主管副總簽字批准。

⑶其它防火部位動火即二級動火區域,按照以上流程,由車間主任簽字,安全部(部長或主管)審批即可。

⑷動火作業現場監護

①一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②一級動火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義務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③一級動火作業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測定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

⑸動火過程的控制

①簽發、審批人員應審查: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辦理特種作業過程申請記錄單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②辦理特種作業過程申請記錄單許可人應審查:

a辦理特種作業過程申請記錄單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b特種作業過程申請記錄單與執行裝置是否確己隔絕;

c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③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a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b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c向有關人員佈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d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e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f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④消防監護人職責:

a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器材;

b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c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d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e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⑤動火執行人職責:

a動火前必須收到經稽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b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全面瞭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d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⑥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並報告上級防火負責人。

⑦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a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b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儘量採用不動火的方法處理;

c儘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⑧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a油車停靠的區域;

b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c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乾淨前;

d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e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七、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及消防定期工作安排

1、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⑴消防設施、器材屬防火、滅火專用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亂動,不得用於與消防無關的工作。

⑵安全部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工作,各種消防器材的維修,各單位要根據安全部統一安排分批進行維修、更換。為了切實保證消防器材的質量和使用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購買和維修消防器材,

⑶全廠消防設施和器材由安全部與各單位根據需要和標準進行設定,由所屬單位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⑷消防水系統要始終保持備用狀態,當裝置變動或閘門開關影響到消防水系統時,均應徵得公司有關領導和安全部同意方可變動,消防水作為它用時必須經安全部同意後方可使用。

⑸各單位必須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器材登記造冊;指定專人負責維護管理。

2、消防定期工作安排

⑴全公司消防安全檢查,每年2次,由公司消防委員會作出部署,安全部組織實施,檢查公司所有單位,檢查時間安排在火災易發季節。

⑵節日消防安全檢查。在元旦、春節、國慶等重大節日期間進行,由安全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⑶季度消防檢查。由各單位分別組織實施,檢查本單位所屬範圍,檢查結束後,由各單位向寫出書面檢查總結存檔。

⑷每年11月份為消防宣傳月,組織全廠消防安全培訓及演習一次,公司各單位必須參加。

⑸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組織至少2次的防火演習,以提高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和自救能力。

⑹滅火器材,每季度檢驗、保養一次,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進行,每次檢驗、保養完後,由各單位寫出書面總結存檔並交安全部備案。

⑺每年10月份對公共部分地上消火栓進行防凍檢查,放水試驗、塗油防鏽,由生產部負責。

⑻重點防火部位及高大建築物的避雷裝置,電氣車間應每半年測試一次,發現問題及時消除,保持完好狀態。

八、消防安全考核

1、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真正做到消防器材設施齊全,完好備用無損,對認真執行本制度且成績顯著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犯或不執行者,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大小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消防管理考核辦法。

2、考核的主要內容

⑴各單位要明確一名主要領導為消防安全負責人,把消防管理工作納入月度工作計劃,做到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評比;班組義務消防隊員要明確、缺位應及時調整補齊。

⑵公司配置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列入交接班內容,做到“四同時”(同時計劃、同時佈置、同時檢查、同時評比)。

⑶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法令及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率達100%。

⑷器材箱子、消防砂池、消防器材棚內外完整清潔,無雜物,位置固定。

⑸各部門員工年參加消防知識培訓率達70%以上。

⑹對積極按本制度檢測、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保證所轄消防裝置系統完好的,根據情況給予表揚和獎勵。

⑺對消防工作有突出貢獻、或者其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且成效顯著者,根據情況給予100-500元獎勵。

⑻執行制度不嚴,配合協調不力,造成拖延的部門及個人,扣部門負責人當月獎金或工資20%-30%。

⑼因誤操作、試驗、維護等造成火災事故或耽誤滅火戰機,造成裝置損失的,按裝置價值的5%-15%扣發該部門獎金和工資。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附則

1、本公司全體職工和凡在本公司範圍內的外來施工單位、臨時工及其它人員,均執行本制度。

2、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8

物流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大型物流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是以儲糖為主的大型物流企業,為切實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大型物流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是以儲糖為主的大型物流企業,為切實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公司確定一名行政副職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保我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各駐司單位和駐司民工,必須服從本公司消防安全的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法人代表為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 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司建立了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成員和各部室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保衛部是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有下列職責:

1、根據公司實際召開安全例會,宣傳、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條例、規定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動、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點防火季節的專項治理工作。

2、組織制定對電源、火源、水源及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4、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研究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並針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下達“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消除火災危害。

5、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並將消防工作納入考評。

第八條 根據我司實際,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及實際演練,積極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兩會” 即:懂預防措施,懂儲存商品性質和消防裝置效能,懂防火滅火知識;兩會:會滅火戰術,會使用和排除消防裝置、器材的故障。

第九條 我司實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時對庫區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巡視檢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條 我司各級領導必須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堅持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動全員安全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能的不斷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國家財產和人身免受火災危害。

第十一條 通過開展群防群治活動,組織職工結合崗位工作實際,擺現象、找問題、查隱患、定措施、搞整改,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落實。

第十二條 防火宣傳教育內容:

1、深入宣傳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部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職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滅火技能,做到“三懂三會”。

3、 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三條 防火宣傳教育和要求:

1、定期普遍教育:重點防火季節和重大節日前,利用會議、板報等多種形式向全體職工進行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教育。

2、針對性的教育:平時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和上級機關通報的火災案例及時進行教育。

3、重點教育:對重點部位的員工,結合崗位特點進行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對保衛卡口和巡邏人員進行提高專業素質教育。

4、個別教育:對調入我司和內部調崗的職工,保衛部在其上崗前進行安全防火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外來作業人員隨時進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

5、開展防火、滅火科技教育:通過組織“義務消防隊”活動和舉辦消防技術訓練班,聘請專業消防人員舉辦防火科技講座,提高職工的消防技術水平,改進消防工作。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十四條 明火作業管理

1、凡在庫區進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和噴燈等明火作業,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保衛部在進行現場勘查後,負責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許可證”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用)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並經主管領導、保衛部共同稽核簽字後,組織實施。

2、明火作業必須在“明火作業許可證”批准的有效時間內作業,凡提前、延期或變更明火作業時間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相應手續。

3、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保衛部派人對現場監督。

4、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裝置、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裝置、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5、 每天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動火作業完畢,保衛部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7、大風天(4 級風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業。

8、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外來施工單位在我司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我司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爐火使用管理

1、使用爐火取暖的部門必須向保衛部提出書面申請,經保衛部審查合格後開據爐火使用證,方可按裝爐具。嚴禁私自按裝使用爐火。

2、辦公室在收到經保衛部批准的“爐火使用證”後,方可發放爐具。

3、爐具按裝後,必須經保衛部檢查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4、使用爐火部門,必須有專人對爐火進行管理,並嚴防一氧化碳中毒。

5、需提前或延期使用由所在部門向保衛部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提前或延期使用。

6、嚴格執行爐火管理辦法:

⑴ 應做到“兩定、把三關、四有、五不準”。兩定是:定爐型、定地點。把三關是:把宣傳教育關、把爐火按裝關、把檢查驗收關。四有是:有制度、有專人管理、有指定爐火安放地點、有消防器材。五不準是:不準用易燃液體點火、不準在爐旁放可燃物、不準在爐旁烤衣物和其它易燃物

、不準無人封火過夜和看火人睡覺、不準任意挪動爐火。

⑵ 熱爐灰須用水澆滅無餘火後,再倒入指定地點。

7、對違反制度者,保衛部必須勒令停火進行整改,對勸阻不聽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吸菸管理

1、我司庫區、生活區內嚴禁吸菸,必須到指定地點(辦公室)內吸咽。

2、在指定的吸菸室內吸菸,菸頭必須熄滅後放入菸灰器具內,不得隨意亂扔。

3、吸菸室必須保持清潔,無易燃物品,如有易燃物品,停止使用,待清理後再行使用。

第五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我司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裝置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倉庫安全。

第十八條 庫區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外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電。

第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 0 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商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米。對我司庫房內配備的吸溼機、軸流風機等電器裝置,必須就近配置電源插扳,電源連線線必須使用相應功率的護套線,確保安全送電,各種電器裝置工作期間,作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離崗斷電。嚴禁在庫房內使用任何非作業用電器具。

第二十條 庫區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商品,嚴禁在庫區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操作人員使用電器裝置過程中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使用,及時向專業人員報告(電工、維修工)。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提前向保衛部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按裝。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第二十二條 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管,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第二十三條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器線路和設施,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章 儲存作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我司庫區、生活區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第十四條明火作業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庫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管員為所分管的庫房、露天垛防火負責人,對所管轄的庫房、露天垛的防火工作負責。

第二十六條 我司儲存商品實行分類、分垛儲存,庫房內儲存商品每垛佔地面積不大於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8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0.5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露天存放的商品其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2米,露天貨區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嚴禁將性質相互牴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庫房內要設立醒目標誌,標明儲存商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八條 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配帶防火帽,並嚴禁進入庫房及在倉庫區域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作業人員必須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十一條 消防器材的配置與使用:

1、 保衛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我司儲存商品的效能和各部位的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佈局合理,使用有效。

2、消防器材要懸掛在固定醒目處,做到防雨、防晒、防鏽蝕、防黴爛、防凍。

3、我司職工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對勸阻不聽者交由保衛部按有關規定處理。

4、消防器材周圍不準堆放商品和雜物,不準堵塞及佔用消防通道,不準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並保持整潔。

第三十二條 消防設施的配置與使用

1、我司地處市政供水偏遠地區,水壓偏低,為此我司設立第二水源(即4000立方米消防池)和加壓泵房一座。

2、我司保衛部負責消防池的日常清理和維護,做到水面清潔、無雜物,遇有火災時,消防加壓泵的起動必須由卡口值班出一人和電工值班人員一起共同啟動。

3、保衛部每年對消防泵、消防拴、消防閥進行檢查及試執行,以保持其靈敏有效。

第三十三條 消防器材的管理

1、 根據公司實際,我司對庫房外的消防器材實行集中存放統一管理,並由保衛部負責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持其靈敏有效。

2、各重點部位及庫房內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部室負責落實到崗位,不得丟失、損壞、挪動,如發現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並上報保衛部,及時補充。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制度,按有關制度規定處理。

第八章 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根據我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我司確定變電室、鍋爐房和器材庫為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以下簡稱部位),其消防安全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上級部門及本公司頒發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部位所在部室主管領導應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職工的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提高人員專業素質和消防安全防範意識,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第三十七條 部位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及消防器材配置情況,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做到會使用、會保養。

第三十八條 部位職工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外單位人員來檢查工作時,必須由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帶領登記後方可進入。

第九章 建築防火管理

第三十九條 我司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專案,必須嚴格執行“天津市建築防火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建築防火管理,建築防火從建築設計抓起,直至工程驗收均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並自覺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管。

第四十條 建築設計: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專案設計,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和“天津市建築防火管理辦法

”的規定,必須有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等項設計,並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四十一條 基建人員應配合保衛部向屬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築設計防火送審》手續,領取《建築設計防火審批單》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施工過程中,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貫穿於工程的全過程,搞好自審自驗工作。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消防監督機構核准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準擅自更改;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和保衛部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及施工人員駐地的防火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到邊檢查邊整改,防止火災事故和各類災害性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工程防火設計等資料對建築工程及消防設施進行驗收,收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防火驗收合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否則應按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防火驗收意見書》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 凡在我司施工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項規章制度,並簽定“安全防火責任書”,承擔相應防火安全責任。

第十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六條 依照逐級防火責任制,我司實行三級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即公司月查、部室周查、班組日查。各崗位執行一日三查,即班前、班中、班後檢查。

第四十七條 我司值班巡查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檢查,做好當班記錄;發生突發事件和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置,並向上級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

第四十八條 保衛部應堅持開展經常性防火安全檢查,並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適時開展各類專項檢查。

第四十九條 防火安全檢查範圍:

1、貫徹落實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情況。

2、火源、電源、水源使用管理情況。

3、消防器材、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到位情況。

4、生產裝置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實情況。

5、火險隱患整改情況。

6、其它有關情況。

第五十條 防火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險隱患,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進行整改,對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記錄,建立檔案,依照“三定”原則,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不準拖延扯皮。對不能及時整改的火險隱患,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以確保安全,並報上級備案。

第五十一條 凡有條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由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下達“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不按“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意見整改的,按消防安全獎懲制度執行。

第十一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保護現場:

1、撲救火災過程中,應注意發現和保護起火地點,儘可能保護燃燒後的狀態。

2、撲救後立即劃出警戒區域,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3、在現場勘察後,經公安消防部門或保衛部同意,方可清理火場。

第五十三條 調查:由保衛部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開展火場勘察和火災事故調查。

第五十四條 處理: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第五十五條 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滅火過程中表現突出的有功人員,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9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 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專案。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4.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 必要時會籤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籤作業許可證。

4.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介面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 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4.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 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範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 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裝置、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裝置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並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裝置所屬單位對進入裝置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裝置,並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範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範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裝置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儘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製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並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 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 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溼場所內或煤氣裝置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 在裝置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裝置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 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 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一般高處作業

(1) 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裝置模組、結構模組等容器、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 在塔、釜、爐、罐、裝置模組、結構模組等容器、裝置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原則上不批准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批准。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紮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杆、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裝置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

5.5 能源介質作業

5.5.1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 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於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線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准。

5.5.4 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於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後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 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並配備消防器材。

5.5.6 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並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 作業中需照明時,應採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 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裝置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櫃、變壓器等電氣裝置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 工程檢修需在正式執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並經審批。

5.6.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6.4 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並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於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裝置、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時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定在戶外的電氣裝置、電源箱應採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 使用手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並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 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並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5.7 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製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裝置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複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並預先在吊裝現場設定安全警戒標誌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5.7.6 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裝置效能、操作規程、指揮訊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弔”。

5.7.7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5.7.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後,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 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 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範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儘量做到最小、最有效,並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准,同時要做到: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 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定有效的隔離措施。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上方的管材、鋼樑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樑、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定有效的圍護,並設專人監護。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許可權與程式

6.1 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並採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6.2 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 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並簽名。

6.4 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 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簽發作業許可證,准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籤提出稽核意見。

6.6 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企業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篇10

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的行為規範,旨在統一和規範公司員工日常工作行為和公務禮儀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展現企業形象。

2、本標準適合於本公司市場部員工的日常行為及管理。

員工行為準則:

1、對人對事應坦誠、公正、客觀,與同事之間應和諧相處,互相幫助,共同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2、認真瞭解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正確理解公司經營方針,熱愛本職工作,積極進取,培養良好的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努力鑽研業務,勤奮好學,力爭達到盡善盡美的工作標準。

3、在工作場所及活動中要言行得體、儀態大方、穿著整潔清爽、嚴禁打赤腳、穿拖鞋。

4、儀容得當,不提倡染髮、燙髮、蓄鬍須,男士不得留長髮、女士不得穿超短裙。

5、及時整頓辦公環境衛生,不得大聲喧譁、打架鬥毆,不得在工作區域吸菸,不得帶酒意上班。

6、工作時間不得閒聊,不得在INTERNET上交友、翻閱與工作無關的圖書報刊,不準在公司上私人QQ、玩遊戲。

7、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公司安排的培訓,必須按時參加培訓。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無故不到者以曠工論處。

8、遲到、早退:以公司規定上下班時間打卡計算,工作時間開始後超過1分鐘上班者視為遲到,下班鈴聲未響下班者為早退,遲到超過30分鐘或無故提前30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時間長短以曠工論處,但因公外出或請假並經批准者除外。

9、請假應辦理書面請假手續,不得以電話/簡訊請假,事假不得超過3天/月,病假必需出示證明。

10、不得在工作區域會見私人朋友,業務交流在會議室進行,嚴禁串崗,搬弄是非,擾亂工作次序。

11、工作中要嚴守職業道德,一切從公司大局出發,不得營私舞弊、破壞公司利益不得洩露或傳遞公司任何保密資料。

12、盡職盡責,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13、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在其他公司兼任任何職務或從事第二職業。

對於違反本制度的員工,公司將進行考核,具體規定如下:

1、違反規定造成公司內一定範圍不良影響的,給予經濟處罰10—50元;

2、違反規定影響公司形象、情節過輕的,給予經濟處罰50—100元;

3、違反規定且嚴重影響公司形象、情節惡劣的,予以辭退。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及相關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