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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通用4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68K

員工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員工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通用4篇)

第一條為提高企業員工平安意識、把握員工平安培訓需求,確保培訓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實效性,達到企業生產平安執行的目的。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其次條在識別和提升員工平安意識中,企業建立監測、跟蹤意識提升及深層次培訓需求機制。

第三條依據國家法規要求和企業實際狀況,每年由平安生產部對企業員工的平安教育培訓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制定平安教育與培訓方案。

第四條為測試和評估員工的培訓效果,企業建立培訓相宜性的評估機制,對平安生產部的平安培訓教育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其次章適用範圍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員工平安意識的識別、平安培訓需求分析和管理。

第三章員工平安意識的識別與提升

第六條平安生產部定期對企業員工的平安意識進行辨識、調查與評價,考察員工對平安生產學問和技能的熟識程度,以此作為擬定年度員工平安教育與培訓方案的依據。

第七條員工平安意識的辨識、調查與評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的平安生產方針;2.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

3.個體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

4.人身平安的有關學問;

5.防止損害的訂正行動;

6.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7.工作場所特定的平安要求;

8.特定風險;

9.應急程式;

10.事故、大事報告程式。

第八條平安意識的辨識、調查與評價要考慮各層次員工的實際狀況,主要採納“考試和問卷調查”兩種相結合的方式,也可實行現場實際瞭解的形式進行。

第九條新員工入職後,首先接受平安意識的教育。結合日常平安教育和專項平安教育等內容及要求,對員工平安意識的薄弱環節進行專題培訓,並對其意識狀況進行重點跟蹤。

第十條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由於其工作性質的特別性,應特地編制培訓方案並按方案實施培訓,使管理層的特定要求、平安意識與其工作職責相適應。

第十一條在下列狀況下,平安生產部要組織員工對工作場所特定的平安要求、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人身平安的有關學問、防止損害的訂正行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回顧:

1.當生產、服務工藝及流程發生變化時;2.當員工脫離工作崗位超過規定時間返崗時。

第十二條對員工進行有關平安意識培訓的回顧時,重點從以下二個方面進行:

1.新員工平安意識培訓;

2.工作現場特定平安意識培訓。

第十三條平安生產部應加強企業全員平安意識的宣揚,利用視聽資料等各種形式提高全員的平安意識。

第十四條確定員工的平安意識是否得到提升,主要採納以下方式和方法:

1.對員工和各級管理層的平安意識及要求的全都性進行檢查;

2.對於員工前後平安意識狀況進行調查與評價。

第四章培訓需求的識別與分析

第十五條企業所屬各單位、部門將本單位、部門員工培訓的需求識別資訊彙總遞交平安生產領導小組。平安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企業員工平安培訓需求進行分析。

第十六條平安培訓需求的識別要針對全部員工和全部作業過程,充分考慮以下內容:

1.員工的需求;

2.領導的要求;

3.變化的需求;

4.生產過程的回顧;

5.記錄的回顧;6.員工反饋看法;

7.事故、大事資訊;

8.風險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員工平安培訓需求的識別可實行以下方法:

1.答題法;

2.問卷調查法;

3.現場瞭解法;

4.看法反饋法;

5.其它方法。

第五章年度平安教育和培訓方案的制定

第十八條平安生產領導小組依據企業要求和員工平安意識的`識別、培訓需求資訊制定企業年度平安教育和培訓方案,並將年度平安教育和培訓方案遞交至企業辦公室。

第十九條年度平安教育和培訓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1.員工平安意識提升方案

2.員工平安意識宣揚方案

3.常規平安教育培訓方案(如三級教育)

4.其它專項教育培訓方案

第六章培訓實施要求

其次十條在年度培訓方案實施過程中,平安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各單項培訓要求與方案,方案中要明確:

1.培訓目標;2.培訓大綱;

3.培訓時間;

4.培訓內容;

5.培訓方式;

6.培訓教材;

7.考核方式。

其次十一條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1.事故調查分析技術;

2.危急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掌握技術;3.溝通技巧;

4.檢查、稽核技術;

5.法律依從性管理;

6.應急管理;

7.職業衛生管理;

8.變化管理。

其次十二條對員工的力量要求,主要考慮:1.用工連續性;

2.變化的要求;

3.特定崗位的力量要求;

4.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5.風險評價結果。

其次十三條對平安生產可能有重大影響的員工的培訓內容:1.工作中潛在的風險;

2.事故預防及應急響應中的職責;

3.依從標準化系統的重要性;

4.偏離制度可能的後果;

5.操作程式、工作說明。

其次十四條根據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結合特別工種的作業內容及要求,對特種人員進行特地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其次十五條培訓時間必需滿意下列要求:

1.經理不少於40學時;

2.平安管理人員不少於120學時;

3.員工不少於32學時;

4.新員工不少於72學時。

其次十六條對員工的培訓效果和實際力量,要定期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測試和評估:

1.員工反饋;

2.管理層反饋;

3.測試結果分析;

4.現場應用力量。

其次十七條平安生產領導小組要做好並儲存員工的各項平安培訓記錄。

第七章其它專項平安教育其次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平安技術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需經平安理論學問和平安操作技能的培訓,並經過考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獨立作業。

其次十九條復工、調換工種、崗位的平安教育:

1.凡離開本崗位一個月及以上的生產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需進行復工平安教育。離崗一個月以內由班組負責復工教育;離崗一個月以上由單位(部門)負責復工教育。

2.凡調換工種的生產崗位人員,必需先進行調換崗位技能學問的培訓,考試合格後再進行平安教育。

3.教育內容

①平安生產規章制度;

②離崗期間上級有關平安方面的新規定;

③新崗位平安管理學問和平安技術學問;

④本工種崗位的平安操作規程;

⑤脫產期間,本單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案例。

第三十條單位在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時,必需對有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平安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才能支配其上崗。

第三十一條企業平安管理人員,其他專(兼)員平安員需經平安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平安培訓證書》,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部門副職以上領導由平安生產部組織培訓,培訓考試合格者,連續留任崗位。考試不合格者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建議企業取消其任職資格。

第三十三條班組長和班組平安員的平安教育由平安生產部組織培訓,每年進行一次平安學問更新教育,平安教育時間不少於20學時。

第三十四條日常平安宣揚教育

1.班前平安活動。每天上崗前,班組長負責總結前班平安工作狀況,分析當班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急因素,針對危急因素應實行的平安措施,並使每個作業者熟知和把握。

2.每週平安活動日。每週一次班組平安活動,由班組長主持,活動時間不少於30分鐘。活動內容:平安生產方針、法規,平安操作規程,四不損害措施,上級平安生產檔案通報和要求,平安文化學問,平安達標班組標準,平安生產新學問、新技術,工作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組平安活動日做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落實,記錄真實、形式多樣化,參與者簽字。缺席者由班長補課,並有補課記錄。

3.圍繞每年全國“平安生產月”活動主題,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實行有力措施,動員員工參與“平安生產月”活動,並達到預期效果。

4.節假日、各時期平安宣揚教育。

針對節假日員工思想活躍、精力分散,以及季節變化給平安生產帶來的影響,有的放矢地開展平安宣揚教育。第三十五條平安宣揚教育要充分利用報紙、板報、電視、網路等工具和手段,實行生動形象,內容豐富,員工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開展宣揚教育。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員工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篇2

1、有計劃的做好領導幹部和特需工種人員安全培訓工作,按時參加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開設對學生安全知識教育活動。

3、對教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知識競賽、評比、娛樂活動,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救災和安全事故防治能力。

4、普及安全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教育,強化大眾化的安全“三不傷害”的意識宣傳教育工作。

5、聘請司法、公安消防、交巡警、交通、海事等部門人員對師生專題講授安全知識,提高自護自救、預防事故等安全意識和技能。

6、通過開展安全知識教育課堂、看電影、圖展、幻燈和模擬預防事故演習等多種活動形式,定期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注重對新生入校安全知識培訓。

7、學校要做好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資料積累、歸類整理、收整合冊、出教材的工作。

員工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篇3

安全教育與培訓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工怍。是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的主要方法,是提高專業人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1、公司級負責人的培訓:

公司級負責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都必須輪流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安全培訓班,經考核獲得安全資格證後上崗。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

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安全生產職能部門和工程技術人員與行政管理幹部,他們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力量。安全培訓著重解決;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擺正安全與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的關係;學習和掌握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知識;工作中以身作則。在教育過程中要借鑑國內外現代化管理理論和方法,結合具體實際,對幹部進行教育培訓,提高幹部的全面素質和安全素質。

3、特種作業人員專業培訓:

(1)特種作業是國家認定的,對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圍人員及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非煤礦山包括以下工種: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和礦內工程機械司機。凡分配到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必須由有關專業部門(安監部門)對其進行行專門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2)凡已取證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按一定時間要求參加專業部門組織的培訓、考試和考核。

4、新工人的安全培訓

新進公司的.作業職業,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考試合格後,對新工人要安排老崗位工帶領,進行現場操作,學習3個月後,新工人方可上崗獨立作業。

5、全員安全教育:

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子20小時。

6、換崗工人安全教育:

調換工種以後工人對所從事的新工作不熟悉,對操作規程和技術不瞭解,為了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必須對他們進行崗前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所有新崗位的責任、制度及操作規程。

7、“四新”安全教育:

當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進行生產時,必須對從事該工作的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重點教授操作規程、安全措施、防護裝置的使用等方面的內容、使工人能夠獨立操作、安全生產。

員工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員工安全素質,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納入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各單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單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並及時上報安全環保部。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一)人力資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負責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計劃;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實施效果進行抽查評估。

(二)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並對各二級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三)各單位應建立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並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公司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其工資和必要的費用,並建立員工安全培訓檔案。

第五條公司員工應理解安全培訓,熟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潛力。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理解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潛力,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第七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並按規定理解繼續教育,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四級安全教育

人力資源部安排進廠的新員工(包括大學生、復員轉業軍人、外調人員、勞務工等)上崗前,務必進行公司級、單位級、車間(科)級、班組級的四級安全教育,並填寫《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見附件1)交安全環保部安全教育科存檔。

(一)公司級安全教育由人力資源部開據介紹信,受教育者持介紹信到安全環保部,由安全教育科負責組織,經閉卷考試合格後,由安全教育科開據安全教育介紹信,受教育者持介紹信和《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和轉入單位進行單位級安全教育。

公司級安全教育資料包括:

1、公司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二)單位級安全教育由各單位生產安保科負責組織,經閉卷考試合格後,由各單位生產安保科開據安全教育介紹信,受教育者持介紹信和《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轉入車間(科)進行車間(科)級安全教育。

單位級安全教育資料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4、有關事故案例等。

(三)車間(科)級安全教育務必由車間主任(科長)負責組織實施,車間安全員協助,經閉卷考試合格後,由車間安全員開據介紹信,受教育者持介紹信和《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轉入班組進行班組級教育。

車間(科)級安全教育資料包括: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狀況的處理;

5、安全裝置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資料。

(四)班組級安全教育務必由班長負責,班組安全員協助,教育結束後認真填寫《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並交生產部(安全環保部)存檔,班組儲存介紹信和培訓記錄。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資料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資料。

四級安全教育結束後,由班組選定一名經驗豐富的師傅與新職工簽訂師徒合同,師徒期滿前務必在師傅的監護下操作;師徒合同期滿後,務必進行出師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作。培訓記錄、考試資料務必建檔儲存。

第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一)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包括: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務必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後方可上崗。無證上崗的,按規定對職責單位和職責人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要按照規定複審,逾期未複審或考試不合格者,《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予以登出。

(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取證、複審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安全環保部負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和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取證和複審;裝備部負責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取證和複審。

(四)各單位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及時取證、複審,持證上崗,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訊管理庫。同時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常性安全教育培訓

(一)各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崗位職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危險源辨識知識的培訓和考試,培訓具體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培訓資料要做好記錄,本人簽字確認,並建檔儲存培訓記錄和試卷。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操作。

車間堅持每月一次、班組堅持每週一次的安全活動,班組要堅持每一天班前安全會和安全交接班制度,並儲存記錄,參加人員要簽字確認。車間主任和班組長要結合每日的工作任務、性質,提出安全生產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各單位要設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訓場所,並確保其正常執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質量。

(二)生產裝置檢修和工程建設專案,專案管理部門要監督和檢查各施工、檢修單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施工、檢修安全措施進行交底,並儲存記錄。

(三)各單位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務必進行必要的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和告知,並建檔儲存。

(四)各單位應根據季節特點、生產特點、危害因素分佈特徵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如安全比武、應急預案的演練、事故案例教育等。並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組織紀律性的教育,增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五)各單位要經常利用黑板報、牆報、簡報、標語、櫥窗等宣傳媒體,廣泛地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和單位安全動態,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弘揚企業安全文化。

第二十八條“四新”安全教育培訓

各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裝置、新材料”前,應當對有關操作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人員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並建檔儲存培訓記錄和考試卷。

第二十九條轉崗、復工安全教育培訓

職工調整工作崗位(包括調換工種)或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單位級、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對工種不變,一人多機(崗)操作的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車間應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同意並確定相應的學徒期,進行安全、裝置、工藝等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獨立操作。車間不得擅自安排一人多機(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對嚴重違章作業人員的脫崗安全培訓教育

應重新進行“四級”安全教育,經閉卷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發生工傷事故的人員,除對有關職責人進行處罰外,務必對其進行脫崗安全教育和學習。

第三十二條對外來參觀、學習、實習等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相關單位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告知、並對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等資料的安全教育,儲存記錄,並由專人帶領。

第四十二條職責追究

對於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職責的行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及考核辦法》、《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辦法》對相關職責單位和職責人進行職責追究。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