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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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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篇1

(一)為落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二)發現煤礦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必須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人員,再按照規定程式彙報。現場安全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情況。無現場作業人員的,按規定程式立即彙報,由排程室決定停電撤人事項。

(三)採掘工作面風流及迴風流瓦斯濃度大於 1.0% 小於 1.5% 或礦井一翼總迴風巷

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 0.75%,機電硐室、進風巷瓦斯濃度大於 0.5%,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追查。

(四)採掘工作面風流瓦斯濃度達到 1.5-3%,迴風流瓦斯濃度達到 1.5-2%,由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的.,由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六)採掘工作面瓦斯濃度大於 3.0%、迴風流瓦斯濃度大於 2.0%,上報上一級煤礦企業進行追查處理。

(七)每月由通風管理部門對當月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分析彙總,按規定進行處罰。(八)如果不按要求進行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的,一經查出,加倍懲處。

(九)對連續三天發生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必須停產整頓,待採取有效措施並經礦長核查批准後,方可恢復生產。對應停產處理而不停產的以瓦斯超限作業論處。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瓦斯超限地點、時間、原因分析、措施、責任人、處理結果等內容。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篇2

一、抽放瓦斯管路安裝

1、抽放瓦斯主管、幹管採用形夾結合10mm雙股鉛絲吊掛在巷頂承重的地方(在鋼管等連線自重較大的地方增設支架,防止拉力過大,損壞管路),距巷道頂、幫距離400mm,每隔30m設定一處鋼性夾,以防止管路晃動。

2、抽放瓦斯主管上每隔200m安裝一個三通和閥門,以便接入支管,在管路的低窪處安裝自動負壓放水器(原則上每隔400m)。

3、抽放瓦斯干管上每隔200m安裝一個閘閥,每隔400m安裝一個手動負壓放水器,每四個鑽孔位置安裝一個8寸變2寸三通,三通上安裝2寸球閥,以便抽放瓦斯鑽孔接入支管。

4、放水器運輸過程中,嚴禁碰撞;安裝在管路低窪處,放水器軸線要與水平面垂直,放水閥周圍要清潔;定期檢查放水器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抽放瓦斯管路應保持一定的坡度,一般不小於1%。

6、所有管路不得與電纜等帶電物體接觸。

7、抽放管路介面必須嚴密(法蘭盤中間加生膠墊),不得出現漏氣現象。

8、凡新安裝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實驗(試驗時管路內部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正壓不得低於0.2mpa,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 m3/min),只有抽放管路氣密性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抽放瓦斯管路維護

1、抽採隊必須保證抽放管路沿途巷道的`支護完好,出現可能冒頂、危棚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彙報通風科等到有關單位,制定措施,及時處理,嚴防砸壞管路。

2、抽採隊安排專人每天對抽放瓦斯管路進行一次巡查,發現管路損壞、漏氣,必須及時處理彙報。

3、嚴禁任何隊組或個人擅自挪用、拆卸、移動、損壞瓦斯抽放設施。如確因工作需要,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4、主、幹管法蘭盤連線處漏氣時,採取平衡緊固法蘭盤周邊螺絲的方法進行處理;發現支管與鑽孔連線部分漏氣時,採取緊固鉛絲的方法進行處理。

5、抽放管路因焊接、製作等原因有焊孔、小的裂縫等漏氣現象時,採用密封膠塗敷的方法進行處理。

6、在處理管路漏氣過程中需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用梯子(製作專用木梯)等進行處理。當需跨皮帶作業時,應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工作。

7、穿過皮帶、單軌吊等的管路,要加廢皮帶保護,防止運轉過程中損壞抽放管路。

8、管路懸掛一側有電纜等帶電裝置時,應加保護皮帶將其隔開。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篇3

一、一般規定

1、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採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迴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2、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後,在恢復井下供電前必須由瓦檢工對井下所有變(配)電所進行全面檢查,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裡逐級送電。

3、井下區域性地點出現瓦斯積聚時,瓦斯員負責將有害氣體變化情況通知採掘隊組跟班隊長、班長和現場作業人員。採掘隊跟班隊長和班長(安全員)負責斷電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並設專人進行警戒。

5、任何區域性排放瓦斯都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制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採用分段排放瓦斯時,只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內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7、順槽開口未形成獨立迴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要切斷瓦斯流經區域的全部電源,並撤出所有人員,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程式,首先應以進風方向第一臺局扇開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地點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只有第一臺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經檢查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臺局扇方可送電,進行瓦斯排放。

二、礦井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瓦斯

1、礦井停電後,礦機電部門要立即彙報生產排程,值班長,分管電機的副總經理,主要通風機(主扇)必須在10分鐘內啟動,否則必須切斷該主要通風機所服務礦井井下所有電器裝置的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礦井內的瓦斯時,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通風區區長指揮排放瓦斯,主扇啟動前應先開啟防爆門或人行井風門,採用風流短路的辦法進行排放,在主要通風機(主扇)出風口處檢查瓦斯濃度不超2%時,再逐漸將防爆門或人行井風門關閉。

2、通風系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主扇)出風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由通風區區長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帶領瓦斯員入井排放瓦斯,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瓦斯檢查人員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迴風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風壓供風的供電地點和配電室等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裡(井下)逐級送電。

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彙報當天值班長後,方可恢復各採掘點的生產。

三、局扇排放巷道內的瓦斯

1、採掘工作面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時,瓦斯員彙報通風排程後,負責現場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經瓦斯員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包括2%),不超過3%(不包括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通風排程值班員,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由通風區值班長口頭提出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後經通風區值班長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3、停風時間超過8h,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3%(不包括3%)時,當班瓦斯檢查工彙報通風排程值班員後,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和通風區長。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負責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4、瓦斯濃度超過3%(包括3%)時,瓦斯員彙報通風排程值班員後,排程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通風區區長、礦總工程師和礦總經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制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通風隊隊長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後經通風隊隊長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5、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時(不包括聯通採空區),巷道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書面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由礦通風區(科)長現場指揮進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通風區(科)長同意後方可組織生產。

6、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採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部門制定排放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批,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礦技術負責人同意後方可組織生產。

7、瓦斯濃度超過3%,礦通風部門在一旬內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應彙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負責彙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集團公司安監局局長、總經理和董事長。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措施,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結束後,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