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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精選22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31W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

一、學校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議事日程,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門研究學校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明確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做到日常工作層層有人抓,不留死角。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精選22篇)

二、對師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普及教育,每學期召開兩次以上安全大會,講稿和錄音帶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1、教師要利用社會活動課等時間,採取學生易於接受的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學習交通安全的有關知識,使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2、嚴格執行路隊制。分組名單和線路要詳盡。

三、重點加強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管理。教育學生不做證照不全、車況不合格及超載的車輛。學校要與學生家長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上下學時校門口、樓梯口要安排值班人員疏導,國小生放學需橫穿學校門口馬路時,教師要將送過馬路。

四、各單位必須與本年級的.機動車駕駛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制定獎懲措施。教育司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道路管理規定,文明駕駛,杜絕無照開車、酒後開車、疲勞駕駛、開不合格車輛上路等現象。

五、加強校園內車輛管理。學生在校期間,除校車外,嚴禁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校車在校園內行駛必須嚴格限速,避讓行人。運煤、糧、裝置等車輛必須進入校園時,要嚴格審批並安排在學生離校後。自行車閘、鈴、鎖齊全有效。禁止未滿12週歲的兒童汽車上路,適齡兒童騎車要遵守交通規則。

六、按門前三包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三包範圍內車輛、人員管理及交通疏導工作,確保人員聚集場所安全通道暢通。

七、本制度由安全員負責組織實施,教師私車由工會負責組織管理,校車由總務主任負責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2

1.管理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安全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安全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訊號、標誌

2.1廠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並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定交通訊號標誌。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誌如夜間設紅色訊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誌;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誌、訊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鹼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裝置。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佔用或破土施工,並經安全部門批准。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於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xx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後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剷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xx年檢,合格後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後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後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後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訊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a、進出廠門及轉彎處xx公里/小時

b、廠內直線路10~xx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並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剷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並限速xx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並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並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m;載物長度前後不準超過車身m,超出部分不準觸地,不準超過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剷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後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m,高度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並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並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誌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3

為進一步落實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真正把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師生人身安全,杜絕交通事故發生,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以下制度:

一、安全目標

我校地理位置比較偏僻,交通主要靠拖拉機、農用車、三輪車等一些無載人資格的車輛,這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為此學校高度重視交通安全工作,認真搞好宣傳教育,組織學習貫徹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法規和政策,對師生員工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安全,切實把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議事議程。

二、安全職責

(一)組織領導: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由學校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政教主任具體負責。學校將經常研究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學期組織全校師生開展交通安全知識講座、交通安全知識競賽、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等活動。

(二)安全管理與教育

1、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瞭解交通訊號、交通標誌等交通常識,記住急救電話。

2、教育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英雄車”、不準坐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3、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服從訊號和交警指揮,不在道路上玩耍、遊戲,列隊步行要井然有序。要特別重視學生回家、返校交通安全。

4、教育師生不乘坐“三無車輛”(無載人資格、無駕駛證、無牌照)。

5、學校組織校外集體活動時,必須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經學校領導集體落實研究,報教育局批准。

6、校外活動如需要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狀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嚴禁使用“三無車輛”(無載人資格、無駕駛證、無牌照)運送學生。

7、嚴禁組織學生外出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

8、班主任作為學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每逢放學、放假前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9、政教處每週升旗儀式和週五早上集合時必須強調交通安全。嚴禁學生乘坐“三無車輛”往返學校。

10、值周教師每週必須做好學生往返學校的接送工作,杜絕學生乘坐“三無車輛”而發生安全事故。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4

1.切實抓好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把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3.學校要建立上下學導護制度,並將其落實到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去。

4.學校要反覆宣傳,宣傳交通規則,養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定期邀請交警到學校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宣講。

5.學校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學、放學的學生,分別進行交通。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6.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規範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15公里/小時,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徵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並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填寫好安全臺賬。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5

1、全校師生都要樹立交通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人人為維護交通秩序作貢獻。

2、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持有效證件方可上路。

3、學生放學整好路隊,由班主任或相關老師護送出校,上學時從校門東西50米處自覺形成單列隊伍有序進校。

4、學校使用交通工具要選擇狀況好、安全係數高的交通工具。要向有資質、管理嚴、信譽好的正規運輸部門租用,簽訂好承租協議,並對車況、車輛及駕駛員的有關證明進行審驗。

5、嚴格要求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切實做到安全行車。

6、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和開“疲勞”車,教育駕駛員做好車輛保養工作,使車輛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7、機動車駕駛員要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術。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6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注意交通訊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五、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校園內騎車。

2、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3、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訊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訊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訊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4、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5、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佇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佇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六、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2、不要在行車道上招撥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7

1、交通安全形勢分析會制度。學校每學期召開一次交通安全分析會,分析學生交通活動不安全隱患,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進行記錄。

2、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學校每學期向學生教授交通安全法律知識不少於2課時,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3、將交通安全教育內容作為每學期組織活動、少先隊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並做好活動記錄。

4、充分利用校園廣播、網路電視、學習園地、黑板報等形式,廣泛開展徵文、漫畫、演講賽、文藝演出、安全小報等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並按規定進行活動登記。

5、建立同學生家長交通安全資訊溝通制度,將交通安全宣傳納入家長會內容。

6、建立學生交通安全宣傳骨幹及小警察培訓制度,每學期集中培訓不少於1次,並組織開展校園日常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檢查活動,參加社會公益宣傳活動,並進行登記。

7、建立交通安全資訊溝通及交通安全資訊反饋制度,及時把本學校交通安全情況反饋到教育局、交警大隊,以便於有針對性的開展教育活動。

8、建立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掌握情況調查制度,保證交通安全知識在學生中的普及率達到100%。

開展建立“交通安全學校”,就是在中國小中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常識,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培養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並充分發揮中國小生“小手拉大手”的教育作用,使交通安全教育輻射到千家萬戶。它是宣傳交通安全知識、保障全市中國小生的生命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一種有效形式和載體。為了更好的完成建立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交通安全學校”建立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包括學校、交警大隊、學生家長和社會人士等;

2、制定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學校開學、放假前,各中隊民警至少要上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課,今年重點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

3、設定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室。制度、宣傳掛圖等上牆,並備有交通安全學習材料向師生開放。

4、制定領導機構、職責和交通安全公約。

5、設定交通安全宣傳欄,經常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常識、事故分析等;

6、與學生家長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學校、家長、學生三方面職責和注意事項,並把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與老師、學生年度評優掛鉤;

7、營造建立“交通安全學校”的良好氛圍,請交警大隊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切實加強學校周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交通安全警示標誌。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8

為了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園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釋出相關規定,結合醫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醫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條:醫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範圍,指在學院教學科研區和學生生活區道路上,各種車輛和行人所從事的交通安全行為。

第三條:全體師生員工及進入醫學院的社會人員和車輛,應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規範的交通安全行為舉止,自覺遵守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各種車輛和行人應靠右通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控制車速,確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條:駕駛各種車輛進入醫學院,應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參加大型活動的'車輛,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統一排程指揮。

第六條:凡學院舉行重大活動,學院的各停車場(庫)管理由學院武保處統一安排。

第七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助動車在行駛時,均應遵守機動車在校園行駛的限速規定。

二、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凡屬於醫學院部門或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憑武保處下發的《醫學院停車證》進入校園;需要進入學院的社會車輛必須從大門進出(特種車輛除外)。

第九條:各類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輛的安全行駛速度,確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學院樓宇前禁止機動車輛隨意停放。嚴禁機動車在校園鳴號。嚴禁各類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進行教練和試車。

三、 助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本院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助動車須領取出入憑證進出校園,並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進入學院的助動車,應確保車輛各項效能的完好。駕駛助動車的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三條:駕駛助動車在校園行駛時,應按照院內機動車的限速規定控制車速,嚴禁在校園內超速穿行。禁止助動車帶人和鳴號。

四、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園行駛的各類非機動車,應確保車輛的各項安全效能完好,並有效控制車速,確保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條: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騎車追逐玩耍、雙手脫把、單手撐傘和帶人。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通過轉彎路口時,應注意車輛和行人的安全,並應伸手示意。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應按規定的地點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條:行人在校園道路上應靠右行走,並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第十九條:行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站立交談阻礙交通。嚴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鬧、玩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兒童進入校園應由成年人帶領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條:校園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具體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不聽勸阻的機動車、助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由武保處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拒絕學院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影響校園治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上述條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並參照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9

1、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總務主任為副組長,安全員、班主任為成員的水陸交通管理領導小組。

2、對學生進行分鄉鎮分村社分路隊統計,實行路隊長制度,全體教職工每人負責一個路隊的監督和管理。

3、週末放假實行分時段放假,萬家、福慶、天星學生先放假,國華、鹽河學生後放假,避免客車超載。

4、組織通過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活動加強水陸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以舉辦講座、開展競賽、觀看錄影,實際演練等形式,培養學生自救自助能力。

5、學校每期召開一次水陸交通安全工作會議,及時總結工作和安排部署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排查交通安全的隱患,及時解決有關隱患,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交通部門予以解決。

7、每學期對學生進行水、陸交通安全知識講座。

8、學校組織的外出活動,必須要和運輸學生的車船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責任。

9、在洪水期間,各班成立護送小組,及時通知家長接送,不能回家的學生,必須留校。

10、對於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出現安全事故的,將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在工作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0

一、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訊號及交通標誌,記住急救電話,遵守交通規則。

二、落實騎自行車的安全要求:

1、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2、要教育學生遵守騎車規則。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不準穿越人行道、車行道。服從訊號燈和交警指揮。不爬車、追車、攔車;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不準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車船安全,教育學生做到:

1、不坐機動三輪車和無證車輛。

2、不乘超載車船。

3、乘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五、校外集體活動安全

1、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上級部門批准。經批准後要切實作好師生安全工作。

(1)活動前要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向學生指出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堅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則。

(2)要事先勘查活動地點的基本情況。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應由具有運輸資質的部門承擔,並簽訂有關安全協議,車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

(4)不得組織學生到超容量的場所活動。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

2、班級組織外出活動,必須履行報批制度。

六、按時放學,排隊有序離校,按時回家。

七、離校路較遠的和惡劣天氣班主任同家長聯絡,要求家長接送學生。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1

一、會議形式教育制度

1、學校德育工作計劃,年級、班級德育工作計劃,要將對學生定期進行法制,交通安全教育列為工作內容之一。

2、政教處負責,每學期組織召開專題法制、交通安全教育校會一次。

3、年級組每兩個月對學生進行專題法制、交通安全教育一次。

4、班主任根據學校要求,結合本班學生實際情況,在做好經常指示性教育的基礎上,每學期舉辦一次專題法制、交通安全教育班會,做到有教案,有針對性。

二、宣傳形式教育制度

1、學校牆報、教室牆報分別設定法制、交通安全教育專欄,有選擇、有針對性的登載、法制、交通安全教育內容。

2、《校園之聲》廣播設定法制、交通安全教育專題廣泛徵集稿件,周安排一次專題廣播。

3、每逢寒、暑假,在學生離校前,由政教科文衛處向責向學生家長印發對學生進行法制

4、各班宣傳委員(含團支、交通安全責任書,爭得家長的有力配合,提高法制)負責平時對本班學生宣傳有關法制、交通安全教育方面的宣傳材料。

三、每學期簽定法制、交通安全教育責任書

1、學校由政教處牽頭與年級主任、班主任簽定法制、交通安全教育責任書,一式兩份。

2、班主任與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簽訂法制、交通安全教育責任書,一式三份。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2

1總則

1.1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並確定人武保衛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2.2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加強公司內道路標誌管理,做到交通標誌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2.5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物件: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麵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剷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

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於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於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於2小時。

4機動車輛管理

4.1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淨(油淨、水淨、空氣淨、車輛淨),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後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檔案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非機動車輛管理

5.1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後方可行駛。

5.2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後駕車。

6.1.2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6.1.5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對車輛進行細緻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公司領匯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6.3.2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並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範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定路障、亂堆物品。

6.3.4上班時間內部聯絡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6.4電瓶車、剷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6.4.2電瓶車、剷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剷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6.5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裝置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誌、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牌。

6.5.3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部門的同意,不準佔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佔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部門批准,並設定明顯的標誌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佔用和挖掘道路。

6.5.6嚴禁使用非規範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誌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後,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6.5.11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領取駕駛證後,必須到公司保衛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範圍。

6.6.2中層幹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範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准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於更好熟悉車輛效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型別車輛效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開車。

6.6.6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並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報告

7.1.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後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並通知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並迅速通報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接報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並要做好現場標記。

d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7.2交通事故處理

7.2.1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衛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對於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自行駕車幹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定。

8.2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剷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範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採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並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愛護車輛裝置,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獎勵待遇分為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於榮譽稱號。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後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8.6.2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經濟罰款包括

a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並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餘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獎勵。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3

1 總則

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並確定人武保衛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加強公司內道路標誌管理,做到交通標誌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物件: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麵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剷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於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於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於2小時。

4 機動車輛管理

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淨(油淨、水淨、空氣淨、車輛淨),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後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檔案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 非機動車輛管理

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後方可行駛。

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後駕車。

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對車輛進行細緻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公司領匯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並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範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定路障、亂堆物品。

上班時間內部聯絡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電瓶車、剷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電瓶車、剷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剷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裝置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誌、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牌。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部門的同意,不準佔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佔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部門批准,並設定明顯的標誌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佔用和挖掘道路。

嚴禁使用非規範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誌行駛。

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後,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領取駕駛證後,必須到公司保衛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範圍。

中層幹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範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准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於更好熟悉車輛效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型別車輛效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開車。

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並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7 交通事故管理

交通事故報告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 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後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並通知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 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並迅速通報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接報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 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並要做好現場標記。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交通事故處理

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衛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對於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自行駕車幹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 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定。

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剷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範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採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 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並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 愛護車輛裝置,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 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 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 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 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 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獎勵待遇分為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於榮譽稱號。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 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 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 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 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後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 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經濟罰款包括

a 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 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 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 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 違反第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並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 違反第條款中,第d、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 違反第條款中,第f、g 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餘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獎勵。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教學、科研、學習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昌航空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的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員和行人,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及來校的人員和車輛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所有車輛和人員,都應當提高交通安全觀念,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進出校園均應服從學校執勤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第四條保衛處是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執行部門,負責對校園內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駛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檢查、監督,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校內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一切車輛均應做到“車讓人”,優先讓行人通行。

第六條全校各單位(部門)都有責任維護校園交通安全和停車秩序,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所屬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佔用、損毀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識、交通標線。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提前徵得後勤基建規劃部門的同意,並報保衛處備案。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做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在校園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保衛處可以規劃設計停車泊位,後勤管理(基建)處負責建設。

第十一條根據學校工作需要,保衛處有權對校內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章機動車出入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公用的機動車、教職工及其配偶的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向學校保衛處進行登記並辦理《機動車免費通行證》。

第十三條進校辦理公務的外來機動車,由相關單位按規定提供由保衛處統一製作的《公務通行卡》,免費通行。

第十四條在學校從事經營、務工或租住在校園內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向學校保衛處進行登記並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機動車通行證》,憑證進入校園。

第十五條除軍隊、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種車輛外,其它機動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經許可進入的應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十六條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並主動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十七條駐校基建工程隊用於施工的機動車,由後勤管理(基建)處向保衛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嚴格遵守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非機動車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應當靠近道路右側行駛,並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邊行駛。非機動車不得與機動車搶道,橫過道路時應注意兩邊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十九條行人在設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時應當走人行道,在未設人行道路段行走時應在道路右側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不得成群結隊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橫過道路或經過十字路口時應注意兩側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二十條非機動車輛不準亂停、亂放,應當有序地停放在車棚內或指定地點。

第二十一條保衛處負責非機動車(含共享單車)停放點、停車棚的規劃,後勤管理(基建)處負責設計、建設和維修。

第五章通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自覺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嚴格按照校內交通標識、標線、交通訊號燈的提示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遵規停車。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在校園內應減速慢行,校園道路限速為30公里/小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時,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以非機動車和行人優先的原則通行。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緩慢通行,根據管理需要保衛處有權規定車輛進出校門的時間和方式。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校園內超速、超載、鳴喇叭;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禁開遠光燈;禁止機動車逆向、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禁止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無證駕車、酒後駕車;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套牌)、報廢、噪聲過大、廢氣排放超標以及車身嚴重髒亂的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人在校園路道上追逐打鬧,未經保衛處許可,不得佔用道路從事各類活動。

第六章車輛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各單位門前停車秩序包乾負責制,學校將校園內所有樓棟的門口空地、綠化草地和人行道等劃片到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維護其日常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進入校園後,應按照停車指示、標誌有序停放在車位內,確保道路與消防通道暢通。嚴禁車輛停放在學校嚴管路段(車位除外)、人行道和綠化草地。遇有執勤人員現場管理時,應當聽從指揮。

第二十八條校內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車輛進出和停放的管理方案,提前三天向保衛處報備,並負責維護好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九條非機動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停車點內,不得亂停亂放,校園所有樓棟內的通道嚴禁停放非機動車。

第七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各類車輛,保衛處有權採取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校內曝光、清障拖車等措施,並可以根據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屢教不改者,禁止進入校園。

第三十一條凡擅自佔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後不予立即糾正的車輛及物品,保衛處取證完畢後,可將有關車輛、物品搬移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道路施工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不採取現場安全措施的,保衛處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後勤管理處可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八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並及時撥打122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學校保衛處。

第三十四條保衛處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協助搶救傷員、維持現場秩序、指揮疏導交通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凡是符合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儘快將車輛撤離事故現場,不得妨礙交通。

第三十六條在校園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等設施裝置以及花草樹木毀損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5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體師生要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和注意事項,執行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認識

2、校內嚴禁自行車騎行,機動車規定線路進入校門,避免校內交通事故發生。

3、放學高峰期要求學生將自行車推行到校門口馬路後才騎行,避免在校內因擁擠或在校門口外因學生橫穿馬路引起交通事故。

4、中午和下午放學時,值日教師要及時到校門口送學,維持學生出校門過馬路的秩序。

5、出入校門口橫穿道路時,要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突然橫穿。

6、騎自行車,不可雙手離把或者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兌駛。

7、自行車轉彎前,必須減速慢行,向後眺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學校每學期開學初都聘請交通和公安幹警來校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絕一切交通隱患。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6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和辦公環境,特制定以下規定:

1、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計程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與有關人員聯絡證實後方可進入校園。

3、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注意慢行觀察;禁止鳴高音喇叭;如剛好遇學生下課或課外活動時要有專人引路。

5、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6、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應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點。

7、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8、停放在校門口的教師車輛必須按規範停車;禁止在校門口的網狀線內停放車輛。嚴禁亂停亂放,堵塞校門;在必要情況下可請求交警或公安部門派人協助。

9、做到駕駛員定期學習交通法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禁止車輛超載;國小車輛進出校門要登記。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章佔用校門口道路擺賣、施工作業和堆放物品。特殊情況須經保衛部門批准,作業期間讓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標誌,作業完畢立即清場。

11、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應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傳授相關知識,培養學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的自覺意識。

12、國小應利用廣播、社團活動、集會、標語、手抄報、圖片、影像等各種形式、手段,加強對全校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

13、各年級堅持錯時放學、及分流進出教學樓的制度,防止人群擁擠,減輕道路擁擠的壓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學時,上下教學樓、食堂樓梯都應有人帶領,防止擁擠。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7

一、引言

車輛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車輛安全管理集人、車、路、環境等要素於一體,任何一環的失控,都可能導致車輛事故的發生。因此,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自覺總結與運用相關方法,努力提高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安全發展理念涉及到問題的分析及對策。只有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對策與方法,才能有效地指導安全管理實踐。

二、車輛安全管理中的常見問題

車輛安全管理在各單位的管理諸事項中佔據特殊位置。因為它事關重大,往往關係到生命財產的安全。目前看來,在車輛安全管理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是各種安全隱患的直接推手。憑筆者多年的安全管理經驗來看,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過於看重經濟效益,淡化安全意識。

這一問題在一些單位的管理層表現甚為突出。市場經濟注重競爭、效益,單位管理層必須考慮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力。這個時候,可能會採取劃塊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說,經過組建實體,劃小經濟核算單位,實現自負盈虧。於是,汽車作為單位的交通工具,也實行分散管理、使用的方法。應該說,從單位工作實際來講,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它調動了各個部門的生產與工作積極性。但是,汽車作為特種工具,在這一過程中可能面臨不少問題。比如說使用權與管理權的變化,就容易導致職責的空缺,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2、過於關注短期效益,容易導致車況欠佳。

這一問題主要出現於各用車單位。車輛作為國家財產,在表面上與個體經濟利益無關。於是,一些人員在使用時產生了不良思想:只管使用不管維修,以儘可能地減少花銷。這就埋下了安全隱患。再者,管理層在人員配備上一般從嚴掌控,以減少單位開支。這也可能導致車輛檢查人員的匱缺。

3、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

車輛作為特種工具,上級部門一般比較重視。但是,上級關於加強汽車運輸安全管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落實,很多單位都流於表面,做形式文章,僅僅只是應付一下。很多時候,一些單位只是辦理一下證照、審驗手續,發放一些學習材料,以此當成是對上級精神的貫徹。部分司機因此放鬆、懈怠,容易導致相關事故的發生。

4、責任意識的淡漠。

這主要體現在車輛的掛靠方面。單位員工及其子女購買的車輛,都掛靠在單位。在審驗時,他們的執照都入了單位的戶頭。但是這些車輛的情況,單位並不瞭解,很難進行情況追蹤。如果出現事故,相關連帶責任又必須由單位承擔。

三、車輛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車輛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在具體的工作中,必須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與對策。安全意識淡化、車況令人擔憂、工作落實不到位等是車輛安全管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應對之策。

1、要求加強車輛安全管理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駕駛員教育、對違章及肇事駕駛員教育、日常性和節日安全教育、季節性安全培訓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以人為本加強安全責任感教育等。駕駛員的教育管理是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源頭管理。要每週進行思想作風紀律和遵守交通法規教育,每月進行作風紀律教育整頓,力求使駕駛員時刻繃緊安全行車這根弦。有時甚至要小題大做,對駕駛員出車中發生的點滴失誤和差錯,舉一反三,抓住不放,以消除駕駛人員的麻痺心理,做到防患於未然。同時,要及時抓好隨機教育,堅持把思想工作做到行車途中和每輛車、每個人身上,不讓一個駕駛員帶著思想問題上路。加強安全教育並不與重經濟效益相沖突。在短期看來,相關教育將消耗不少時間與精力,但長期來看,它將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保障與前提。因此,各部門在安全教育方面要步調一致,齊心協力。

2、要加大預防力度,健全相關制度。

要預防安全事故發生,根本上需要制度的健全。只要有了嚴格的制度約束,一些隨意、放縱的行為將得到有效的控制。從安全管理方面明確管理職責,無論單位採用什麼樣的管理模式,車輛怎樣使用,單位要落實人員對車輛實施管理,要落實車管人員的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是什麼人使用車輛都要樹立起責任意識。同時,要建立較為完善的財務制度。車輛的正常修檢,要正規化、常態化,確保車輛的良性執行。這樣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人員只管使用、不管維護的.做法。

3、落實汽車運輸安全責任制。

針對上級的相關要求,要切實有效地執行貫徹,不做表面文章。各單位在制定安全目標責任制時,要進一步落實到司機個人。同時要明確規範司機個人的工作行為,明確獎罰界線。尤其是對安全事故,司機要按照所負責任的大小和經濟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司機個人的安全意識,切實做到不違章行車。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司機隊伍的素質,是搞好車輛安全管理的基礎。任何一個單位,要想行車安全,其司機隊伍的素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要求司機不僅業務過硬,還要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具有吃苦耐勞的敬業精神。

4、針對責任不清的問題,需要做好掛靠車輛的清理。

對於這一點,有論者認為可以通過三個途徑予以解決:一是靠合同。掛靠經營是通過合同或協議聯絡起來的,因此,應重視合同的起草和簽約。二是管理與監督。被掛靠方應把掛靠方的經營活動視為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掛靠方的經常性管理與監督。要像管理內部職工、內部車輛一樣建立起管理與監督機制。三是擔保和公證。目前,掛靠經營雙方一般是採取交納抵押金或保證金的形式,在實際操作上,還應請司法部門對責、權、利進行公證,以保障掛靠雙方的利益。通過這三個方面,無疑可以很好地明確責任,理清掛靠雙方的關係與權責。

四、總結語

車輛的安全管理決非喊幾句口號就能濟事,它需要一種執著的精神和踏踏實實從小事做起,把小事做透的態度。尤其是一些常見的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我們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辦法與對策,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切實加強車輛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8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交通安全聯絡卡。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二條貫徹落實企業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責任制,企業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代表公司與上級管理部門簽訂年度《交通安全責任書》,公司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公司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工作,安全管理辦公室(簡稱“安全辦”)負責交通安全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安全辦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1、負責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公司交通安全責任制。

2、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各事業部和管理部室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糾正或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對各事業部和管理部室的交通安全情況及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通過監督檢查,確保各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上路標準。

4、負責機動車的登記工作和機動車的審驗工作。

5、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區域內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協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員工在社會道路上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到公司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組織的其它活動。

7、負責公司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確保按規定進行及時處理。

8、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記錄在《機動車檢查記錄臺帳》上,並由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安全辦主任及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9、對生產經營區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1、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本部門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與公司簽訂的《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工作和部門交通安全責任制。

2、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於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部門交通安全情況,發現問題應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實施科研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的“六同”。

3、負責本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本部門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積極協助公司安全辦進行事故處理。

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以及公司組織的安全監督檢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動。

第四章宣傳和教育

第六條安委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分析公司安全形勢、學習貫徹有關檔案精神,針對問題制定改進措施並予以落實。

第七條安委會成員應利用公司黨、政、工、團系統的各種會議對幹部和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時通報公司安全情況,並按安委會的要求佈置落實安全工作。

第八條安全辦應利用公司計算機資訊網路、通訊、黑板報、宣傳畫、橫幅等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規、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公司領導、各事業部與管理部室經理應充分重視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辦的要求落實對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帶領員工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關制度,組織員工開展交通法規的學習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學習的規定: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的員工駕駛車輛的,公司規定每週應保持不低於3個小時的學習時間(含業餘時間)。學習方式以自學為主,必要時由公司安全辦統一安排。

第五章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安全辦應對公司機動車輛進行統計備案,新購車輛應有安全辦簽字,以便備案管理。

2、為保證交通安全和車輛狀況的完好,公司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定人定車”為兩人(含)以上定同一機動車輛時,應由部門經理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公司實行機動車準駕制度,《準駕證》由安全辦根據公司現有車輛使用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核發。禁止無公司《準駕證》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4、準駕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應與安委會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並服從公司安全辦的管理。

5、物業事業部公務用車和其他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配備的生產經營用車應建立行駛記錄,以實現對責任處罰的追溯。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責任處罰由車長或部門經理承擔。

6、物業事業部公務用車執行《公用車輛使用規定》。

7、準駕公司車輛的人員應愛護車輛,並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安全辦每季度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效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事故發生。

8、機動車出長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的,原則上規定應配備兩名司機同行並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

9、使用公司機動車輛的各事業部和管理部室,應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嚴禁將公司機動車輛轉借他人或外單位使用。

10、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準駕人員或車長妥善保管使用,由於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公司《裝置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處理。

11、準駕公司車輛人員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

12、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當事人或部門經理應在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辦報告,安全辦接到報告後應向公司領導及時彙報,並代表公司與交管部門接洽,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二條機動車院區內行車、停車的規定:

1、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車輛使用部門到安全辦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以便實施門衛管理。

2、在院區內租房單位的機動車輛,因經營和工作需要需經常在院區內停放通行的,應到公司安全辦登記備案,並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辦理車證應交押金100元,車證製作工本費20元。

3、到院區內臨時辦事的外部機動車輛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範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4、與公司或租戶生產經營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原則上規定不得在院區內通行和停放。

5、公司員工和各租戶員工的私人機動車輛因工作需要在院區內需經常停放和通行的,應到公司安全辦登記備案,並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辦理車證應交押金100元,車證製作工本費20元。工作之餘禁止在院區記憶體放過夜。

6、停車時應在停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保持道路的暢通。如在院區內發生車輛碰撞、刮蹭、損壞或丟失,安全辦主管人員應妥善處理或及時報案,減少和避免院區內交通事故的發生。

7、逐步實行院區內停車收費制度,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另見公司《停車收費管理辦法》。

8、在院區內行駛車輛,應按交通標識規定行駛,在設定反光鏡處應看鏡行駛。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

2、執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為規範》和《騎車人交通行為規範》,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3、因工作需要在院區內需騎車的,應注意行車安全。確保在院區內不發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

4、院區內停放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不得隨意亂放。樓道、車間、庫房等生產區域禁止存放非機動車輛。

第六章獎勵與責任處罰

第十四條公司設立綜合安全獎,對認真執行國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扣罰分數的有關部門和準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應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各級領導及全體員工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應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無《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部門經理承擔管理責任,處以200元罰款,並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八條院區內禁止練習機動車輛,違反本規定的,對當事人或“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直接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九條交管局給公司下達的違章控制指標為公司機動車輛總數的30%(每季),當公司接到《單位機動車違章超標處罰通知書》後,其處罰金額由安全辦按照通知書中所列違章車輛和違章人員並根據《車輛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由責任人共同分擔。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安全辦主管人員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第二十條當出現非司機開車、酒後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公司接到通知書後,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並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或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公司接到通知書後,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屬公司駕駛人員責任的,對當事人的處罰按交管部門裁決的事故損失的同等數額予以罰款。並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

第二十二條當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時,應由事故部門在24小時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和現場情況,並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公司《工傷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當接到交管部門的《違章通知書》(含非機動車、行人),除實施上述處罰外,安全辦應在公司內部予以通告。

第二十四條未按院區交通標識規定行車或停車的,對責任人處以5—10元罰款。發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

第二十五條未達上路標準的車輛應及時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停車落鎖。對員工違反規定在車間、庫房、樓道和辦公室等存放自行車輛的,每查出一輛,對部門經理和當事人分別處以50元罰款,並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20

為規範校園交通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車輛進校

1、學校公用車輛和本校教職工私用車輛憑校保衛處核發的通行證進入校園,通行證應置於前擋風玻璃內側。通行證一年一核。

2、通行證分公車、私車、外協車和工程車四種。公車憑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私車憑工作證、行駛證辦理,外協車憑合同和學院的相關協議和行駛證辦理,工程車憑學校工程管理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臨時通行證並註明通行有效期。

3、部門送貨憑通行證,在上午9:30分前和下午16:30後准予進入校園,只能駛往目的地,不準隨意停靠。搬運車由僱用單位向保衛處通報,批准後方可時入校園。

4、上級部門、兄弟院校和其它來賓進校車輛,由學校有關接待部門到校門引導或用電話通知保衛處辦公室,由門衛放行。

5、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修車輛,可進入校園。

6、原則上禁止計程車進入校園,對確需乘坐計程車進入校園(老、弱、病、殘、孕等)的,由門衛從來掌握,登記核證後時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進校園後,須嚴格按交通標誌牌指示的線路行駛,嚴禁逆行。

2、進入校園內的各類車輛行駛時,一律限速20公里/小時。

3、消防、救護、搶修、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可按臨時方案行駛或停靠。

三、車輛停放

1、所有車輛必須停入在學校規劃的停車場,不許隨意沿途停放。

2、學校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車在停車場停放,白天不收費,其它車輛白天收費。所有車輛夜間過宿收費(學校公務車輛除外)。

四、違規處理

1、進入校園的車輛違規行駛和停放,由院保衛處責令糾正。

2、經規勸不改正的,可以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以達到規勸其改正違規的目的。

3、違規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校紀檢、監察部門和學生處會同保衛處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

4、必要時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五、其它

1、本暫行規定適用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

2、本暫行規定由院保衛處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21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機動車在校園內慢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校園的交通標誌,校內不準超車。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4、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校辦批准,併到門衛處備案。按指定的時間、時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場地。

5、自行車、電瓶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不準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車、電瓶車,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4)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6、學生放假乘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機動車的證件、號牌齊全、車況和機件良好。

7、學生乘車時在值周老師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隊上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篇22

1. 專案工程施工現場、交通道路、廠門、彎道以及單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種車輛停放,並結合現場的具體情況設定禁止車輛停放標記。

2. 對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設繩、電纜,應報公司和監理、總包單位批准,並設有明顯的標記,夜間還應設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和行人來往頻繁的道路應設定臨時交通指揮。

3.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裝置,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如確應施工需要臨時佔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須報公司和監理、總包單位批准後方可佔用。

4. 道路兩旁堆放的裝置材料要距離道路2m 以上,跨越道路拉設鋼絲繩或架設電纜時高度不得低於7m。

5. 施工用的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吊車、叉車、翻斗車等)的車況必須良好。進廠應嚴格檢查,並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年審,除發給的年審證外,還應持有經公司安全部門考核的司機上崗證,司機必須持“三證”上崗。

6.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氧氣、乙炔氣)的機動車輛,還需持省市安全部門簽發的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證。

7. 專案工地內各種機動車輛限速行駛

1) 機動車輛進出裝置大門及轉彎處為5km/h,直線行10-15km/h。

2) 運輸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和進出裝置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裝危險物品的車輛還必須掛“危險品”標誌牌。行車過程中,保持安全車速和保持一定的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強行會車。

8. 機動車輛載貨規定:

1) 不準超過駕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2) 散裝及粉狀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蕩、到處飛物、滴漏在車外,必須用帆布等封蓋嚴密。

3) 貨車不準人、貨混裝,除駕駛室內可以按額定人員定座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部、腳踏板、葉子板等處)不準載人。

9. 施工作業現場及機械裝置附近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自行車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10. 吊車在吊裝作業時,360 度旋轉區域和吊車扒杆底下禁止站人。

11. 吊裝作業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

12. 機動車進出本市,必須辦理長途車會簽制度,由專案經理簽發。

13、為提高機動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現場交通安全,對施工專案部及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實行獎懲制度。對全年安全無事故的專案部及駕駛人員給予獎勵;對發生事故的專案部及駕駛人員除承擔事故賠嘗責任外還要給予經濟上的處罰,造成重大、特大人員傷亡的依法移交安全機關處理並強制解聘駕駛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