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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用餐費用支出的審批程式和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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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用餐費用支出的審批程式和費用標準

業務用餐費用支出的審批程式和費用標準

根據常依辦發(2002)46號“關於招待費報銷申報規定”,為嚴格控制各項費用的開支,結合本公司實際,就有關業務執行費支出的審批程式和費用標準如下:

一、 用餐程式及標準

凡外單位(人員)來公司聯絡工作、洽談業務等需要安排就用餐時,按下列程式辦理:

由業務部門(人員)到綜合辦填寫用餐申請單(必須註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數),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送綜合辦稽核後分三種情況安排:

⑴ 客飯 標準:5元/份,憑綜合辦發就餐券到食堂用餐。

⑵ 桌餐 標準:20~30元/人(需經分管領導批准,超過部份另批後方可予以報銷)。

用餐地點:原則上在指定餐館(新園春酒家),憑綜合辦簽發的用餐單用餐。

⑶ 確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部門提出申請,部門負責簽字後,由綜合辦轉公司主要領導稽核批准後方可就餐。就餐採取即時付清,報銷憑證由使用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綜合辦主任稽核,經董事長籤批後,財務價格部方能給予報銷。

二、專項費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專項費用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由專案實施部門負責人提出專案活動經費預算申請報告,詳細說明所需費用的列支(會務、接待、住宿、差旅費、禮品、諮詢費等),預算費用報告送綜合辦,由綜合辦交董事長審批後統一負責實施,特殊情況事後立即補辦手續。

三、其他有關事宜

1.來賓需住宿的,原則上由來賓自理,確需由本公司負責報銷的,一律由綜合辦負責(按有關審批手續)辦理。

2.需贈送禮品的標準嚴格按省、市紀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3.嚴禁任何個人用公款招待親屬、朋友,一經發現,按所花費用的三倍在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4.凡在外用餐不辦理用餐申請手續的(擅自在用餐飯店簽字無效),一律由用餐人(或部門)自行承擔。銷售業務的用餐按銷售承包額定數規定使用。

以上規定經董事長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