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使用管理規定_公司公車使用管理規定(精選20篇)
為加強公車管理,保證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車僅限於公司公務活動。嚴禁公車用於婚喪嫁娶、旅遊等與公務無關的活動。
二、鑑於車輛狀況,公車原則上只限於XX市內行駛,嚴禁公車市外長途駕駛。
三、各部門因公務用車需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用車。
四、法定休息時間無公務時,公車應在本單位指定地點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五、駕駛人員要經常檢查車況,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並處理,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六、車輛正常檢修,應事先報公司領導批准。
七、駕駛人員在行車時應帶齊證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疲勞駕車、酒後駕車和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因違章受到處罰,由駕駛人員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八、員工個人一般不得擅自借用公車,不得利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
九、公車的日常保養、修理、保險及稅費辦理等事宜由綜合管理部具體負責。
十、本辦法由X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一、車輛使用
1本公司的車輛為工作用車,統一由中心辦公室負責排程並填 寫派車單,通知出車。
2各工作人員工作用車應提前告知中心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
3禁止公車私用。婚、喪、嫁、娶一律不準用公車;不準用公 車接送子女上學、娛樂和辦私事等。確有特殊情況的,需經公司領導 批准方可使用。
4駕駛員要根據中心辦公室的安排,憑派車單出車(車輛加油、 修理要事先告之辦公室)。無派車單出車的,按公車私用論處(特殊情況出車的除外,但事後要及時補辦出車手續)。
二、車輛的管理
1、駕駛員平時要保持車輛良好狀態,無特殊原因按時上下班, 保證按時出車。無工作用車時,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2、駕駛員憑派車單每月向公司領導核實里程,由公司領導負責核 算報銷汽油費、高速費、過橋費等其他費用。
3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交通有關法規,嚴禁酒後駕駛,嚴禁帶故障 行車,嚴禁超載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4、駕駛員要確保車輛行駛安全,提高警惕,做到無事故。
5、休息日、節假日、晚上按規定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休息日、節假日應將車鑰匙統一交給車輛主管保管。
6、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實行定點維修保養。維修必須到定點維 修部維修(除外出用車等特殊情況外),維修保養時駕駛員要向中心 辦公室和公司領導報告,經中心領導同意後維修。維修後將維修發票、 維修清單(需有駕駛員簽字認可)報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負責維修 費用報銷事宜。
三、獎懲
1、公車私用經發現查實,當事人個人承擔機械磨損費,燃料費、 過路費、過橋費等相關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 責。
2、駕駛員未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或擅自將車輛錯給他人造成車 輛失盜或損壞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
四、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行政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車鑰匙統一放在行政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養路單、附加稅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行政部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負責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者轉移時應辦理轉移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准的《公務車使用登記表》報行政部(詳情請看附件),行政部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非緊急情況臨時性用車,行政部將不予安排。(緊急狀況臨時用車包括:臨時急需取件,臨時送客戶等。)
第六條 員工歸還是車輛時也是一樣填寫《公務車使用登記表》。把當時歸還車輛的實際里程數報給行政人員,由行政人員記錄在檔,檢查好當時車輛的儀容,並且拍照存檔。
第六條 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包括:車輛外觀檢查、記錄起始於終止歷程。
第七條 使用者應愛護公務車,保持車內衛生,車內嚴禁吸菸,蹬踏內飾。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停放在安全位置。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必須在當天把車輛開會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允許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者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應即刻與公司行政部聯絡。行政部應即刻派相關人員前往處理。
第十四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佳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發文之日起生效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規範行車安全行為,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部門及人員
公司指定綜合部為公車管理部門,負責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具體包括:公司用車事宜記錄、車輛里程數油耗統計、車鑰匙及行車證的保管及交接。
三、用車管理
1、公司車輛僅作為工作用途,嚴禁公車私用。
2、各部門因公外出申請用車,應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明確時間、地點,並由部門經理稽核批准。長途出差用車,應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綜合部按照申請先後次序及工作重要性調整排程。
3、用車申請應在工作時間提交辦理,如遇特殊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電話請示公司負責人,綜合部在接到通知後安排用車,事後由用車申請人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4、申請人用車前須檢查車況,比如水、油、潤滑油等是否滿足用車條件。
5、申請人用車完畢後,應及時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辦理車輛移交手續。
6、申請人還車時,應將油箱加滿或至少保證半滿狀態,並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車內外應保持清潔。
7、公司車輛必須當天歸還,車輛不得在外過夜。用車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規定時間將公司車輛交回的,須電話通知車輛負責人,並在移交時補辦相關手續。
8、能夠乘坐公共交通車輛解決的問題,不宜申請使用公司車輛。
9、駕駛公司車輛的員工須將駕駛證影印件報綜合部部備案。
10、公司車輛應由申請人駕駛,不得借他人使用。
11、用車申請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駕駛公司車輛。違反交通法規受到的罰款,由用車申請人或部門承擔相應責任(綜合部負責定期查詢公司車輛違章記錄並落實相關責任人);若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辦理維修與保險理賠並報公司綜合部,如負有全責或主要責任的,據情節輕重當事人負損失的10-20%的經濟賠償。
四、此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執行。
為美化、淨化小區居住環境,維護小區公共秩序,防止病疫傳播,保障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當地管理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養犬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犬牌,嚴禁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養犬。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的犬隻不得進入本小區。
(2)養犬必須根據犬類主管部門的通告或書面通知,按期攜帶牌證和犬隻到指定地點接受驗審免疫接種。
(3)養犬必須在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憑《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犬牌),並配合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
(4)攜帶犬隻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允許攜帶小型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20時至次日6時。
●犬隻戶外活動範圍必須在所限定的區域之內。
●小型觀賞犬在允許出戶時間內,必須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 ●大型犬必須圈(栓)養,不得出戶。
●監護人應即時清除犬隻在戶外的排洩物。
●攜帶犬隻乘坐電梯,監護人應即時清除犬隻在梯內的排洩物並確保犬隻不會給其他乘坐人帶來干擾。由於犬隻便溺造成電梯機件的損壞,導致電梯無法正常執行,由此產生的維修、更換等一切責任由監護人全部承擔。
(5)禁止攜帶犬隻進入商鋪、物業辦公室、銷售中心、樣板房區域等小區內的公共場所。
(6)養犬不得妨害他人及影響環境。犬隻弱有影響他人生活或休息時,監護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包括將犬隻帶離本小區範圍,並有義務向被影響人做出解釋。
(7)犬隻傷人時,監護人應當立即帶傷者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將傷者送市畜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蓄醫防疫機構留醫觀察,受傷人的所有醫療費、營養費及誤工費等由犬隻監護人承擔。
(8)犬隻患有狂犬病時監護人應立即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及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協同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捕殺。
一、 目的
為確保空調安全執行,更好地為廣大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加強對空調的啟動、使用和責任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所指空調包括集團所有辦公場所、活動區域的空調裝置。
三、 空調管理責任人
空調使用實行“部門主管負責制”,責任到人並承擔相應責任。大廳空調的管理維護與使用由當天值日人員負責。各辦公室空調由該辦公室人員負責。有關責任人和員工應根據本制度規定使用、管理好空調,切實保障空調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並避免能源浪費。夏季雷雨天氣應立即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空調一旦出現故障,有關責任人應及時通知集團辦。
四、 空調使用條件
使用空調時,應先關閉門窗,堅決杜絕開窗使用空調現象。下班時當天值日人員要提前10分鐘關閉空調,堅決杜絕下班時忘記關空調導致資源浪費,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五、 空調使用注意事項
全體員工必須增強節約用電,安全用電意識。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啟空調外殼,不得私自拆裝空調開關,也不得在空調線路上亂接線。不得讓部門以外其它任何人員進入辦公區域開啟空調。空調使
用中不得隨意改變風葉方向,人為因素造成空調裝置或遙控器損壞的,所發生的維修費用由損壞人承擔。
六、 違規責任
凡違反上述“空調使用條件”開啟空調的,給與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次的處罰。凡發現各辦公室人員離開辦公室外出辦事,空調仍開放的,給與該辦公室主管每人罰款100元/次的處罰。凡發現私自拆裝空調、挪動空調、開啟空調外殼等情況的,給與違規操作者罰款50元/次,若無人承認違規操作的,由當天值日人員承擔監督管理不力責任。
七、 其它
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由集團辦就處理情況進行通告批評。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江蘇中能集團
1、加強公車使用的管理。節日期間要嚴格公車使用的規章制度,除值班應急工作可以動用公車外,所有公車一律實行封存管理。有特殊公務活動的,要嚴格履行派車審批手續,公務活動結束後,車輛要及時返回封存。
2、嚴格遵守嚴禁公車私用的有關規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於律己,模範遵守加強公車管理的各項規定,嚴禁動用公車走親訪友、參加宴請、參與婚事、接送子女讀書、外出旅遊或學習駕駛技術等。嚴禁公車私駕,非專職駕駛人員,尤其是嚴禁領導幹部私駕公車。
3、加強監督檢查。端午期間市紀委將各單位的公車管理進行抽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將在全市範圍內通報,在新聞媒體上曝光,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問責。
4、市局各領導、主管公車辦公室主任、各公車司機都是執行規定責任人,市局要求,嚴格執行“八項規定”和公車管理辦法,接受監督,凡違紀違規者嚴肅處理,責任自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手續的辦理,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許可權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戶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專案。
第八條 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並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稽核批准後,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戶口和學生集體戶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徵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應徵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登出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申報登出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登出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登出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登出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五條 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登出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登出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六條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戶口人員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 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二十條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父母、子女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戶口配偶、父母、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戶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
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遷(移)入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四章 專案變更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專案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係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條 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八條 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
經區、縣民族工作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九條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國家幹部變更“出生日期”,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辦理。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三十一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三十二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經公安部門核准予以糾正錯號、重號的;
(二)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專案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戶口登記專案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稽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稽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五條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專案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第五章 立戶、分戶、並戶
第三十六條 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
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憑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
(一)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二)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他處無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經其單位同意,戶口可以遷(移)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實際需要擇址設立“公共戶”。 本市居民(含本市戶口待定人員)因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關係變化、租賃房退租等原因確無他處落戶的,或因家庭矛盾、集體戶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正常落戶手續的,可向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在“公共戶”辦理戶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四十條 本市居民因婚姻關係變化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戶。
第四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並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戶手續。
第六章 證件簽發
第四十二條 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或戶口登出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三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
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條 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範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六條 《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髮,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七條 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臺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專案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視窗服務告知單》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戶口登記、專案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出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並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條 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人員的戶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一:《市內戶口遷移委託書》
附件二:《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
附件三:《撤銷戶口事項處理決定審批表》
附件四:《撤銷戶口事項處理決定告知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範的中層後備幹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培養造就一支素質優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能擔重任的後備幹部隊伍,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幹部隊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後備幹部的條件、資格和結構
第二條 後備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素質:
(一)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
(二)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域性觀念,善於集中正確意見,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與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正確行使職權,依法辦事、廉潔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第三條 後備幹部一般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和資格:
(一)年齡不超過35歲;
(二)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身體健康。
第四條 後備幹部原則上按部門1:1的數量配置,生產部門可
按1:2配置。後備幹部隊伍應形成合理的知識、年齡和專業結構,重點培養一批30歲左右的後備幹部。
第三章 後備幹部的選拔
第五條 選拔後備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四)群眾公認、事業心強、責任心強、注重實效的原則;
(五)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六)注重發展潛力、重視管理的原則;
(七)備用結合、動態管理的原則;
(八)統一調配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選拔後備幹部要嚴格遵守規定的資格條件,特別優秀的人才可以破格選拔。
第七條 選拔後備幹部的程式: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物件;
(二)人力資源部門考察,提出後備幹部人選;
(三)黨委討論確定人選;
第四章 後備幹部的培養
第八條 後備幹部確定後,要制定培養計劃,落實培養措施。培養計劃包括培養方向、培養措施和培養人。
第九條 對後備幹部要進行較為系統的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培訓和現代經濟、科技、法律以及培養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促使其增強黨性、拓寬視野,提高思維能力和執行能力。
培訓由大唐甘肅公司和公司統一組織,主要採取舉辦培訓班等形式。
第十條 建立後備幹部談話制度。培養人每年至少要與後備幹部談話兩次。談話時要充分肯定其成績,指出其不足,幫助他們明確進一步努力的方向。
第五章 後備幹部的管理
第十一條 對後備幹部要定期考察。後備幹部的定期考察與中層幹部的年度考核同時進行。重點考察後備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廉政情況和發展潛力。在定期考察的同時,應做好經常性的考察瞭解工作。考察結果作為後備幹部培養、使用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後備幹部要實行動態管理。在考察的基礎上,應適時對後備隊伍進行調整充實,使後備幹部隊伍始終保持充足的數量、較高的素質和合理的結構。
後備幹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調整出後備幹部名單: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黨風廉政等方面出現問題;
(二)工作實績不突出,發展潛力不大;
(三)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四)群眾意見較大、威信不高;
(五)由於健康原因,不能擔負工作任務;
(六)年齡偏大;
(七)因其他原因,不適宜作為後備幹部。
第十三條 建立後備幹部檔案。後備幹部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後備幹部簡要情況表、考察材料及培養方案、民主推薦和民
主評議情況、年度考核情況、培養和獎懲情況等。
第六章 後備幹部的任用
第十四條 對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後備幹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任用。
第十五條 提拔選用幹部原則上要從後備幹部中挑選。
第七章 後備幹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後備幹部工作責任制。黨政主要領導要定期聽取後備幹部工作的情況彙報,研究解決後備幹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為了適應公司快速發發展的需要,強化和規範公司各駐外辦事處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安全和專業庫存量的真實性以及時滿足市場銷售需求,降低公司與辦事處經營的風險,特制定以下內勤管理規定。
第一條、辦事處經理是本單位財務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對公司在本單位的所有資產安全負第一責任,負責對內勤的日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條、公司派駐各辦事處的內勤人員為公司資產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員 ,是辦事處執行銷售公司營銷政策及財務規定的管理責任人,對公司在本單位的庫存商品、銷售回款、債權等資產負直接管理責任並有權否定辦事處的一切違規行為並有義務向銷售公司進行彙報。
第三條、內勤人員需嚴格按照公司的相關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及公司對辦事處審計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銷售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對辦事處資產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對內勤的日常工作進行常規考核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要求見考核細則);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內勤人員,將對其進行經濟處罰並建議公司領導調換其工作。
第五條、各內勤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適應和綜合能力,公司將逐步要求各內勤人員具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對於目前自學報考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如果取到證書,銷售公司將給予報銷考試相關費用。從20xx年6月1日起,對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的內勤將給予每月100元的專業技能補貼,對於無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的內勤將每月降低100元工資。
第六條、各辦事處內勤人員需在每月日下午5點之前報送…表;未按時報送的將按內勤考核細則進行處罰。。
第七條、內勤人員因故請假超過一天的,除辦事處經理同意外必需向公司財務部內勤科報備同時做好休假期間的資產管理安排。
第八條、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生效,與本規定相沖突的內勤管理制度以本規定為準,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生產保障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2生產執行部負責裝卸用叉車的排程和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以及駕駛人員的排程、管理。
3.4生產保障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維修。
4.程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洩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
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生產保障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溼、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
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裝置、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聯絡生產保障部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系生產保障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5.相關記錄
5.1叉車檢查記錄
5.2製作維修單
一、 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服務標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為保證公司通訊渠道的暢通,確保資訊的及時傳遞,提高效益,減少失誤,特制定員工電話使用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電話(辦公固定電話)
(一)、撥打電話
1.打電話的時間應儘量避開上午8點前、晚上6點以後的時間,還應避開晚飯時間、午休時間。電話交談持續時間不宜過長,事情說清楚就可以了,一般以3-5分鐘為宜。
2.通話之前應核對對方公司或單位的電話號碼、公司或單位的名稱及接話人姓名。寫出通話要點及詢問要點,準備好在應答中使用的備忘紙和筆,以及必要的資料和檔案。
3.撥打電話先說明自己是誰,公務電話要同時報出你的公司及部門名稱,然後再提一下對方的名稱;應說明撥打電話的內容,且用語應禮貌、規範、簡潔、扼要。
4. 使用電話時嚴禁在電話上閒談;不允許使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
(二)、接聽電話
1.標準用語
(1)公司前臺服務人員的統一用語:“您好!香港俏媽媽,有什麼可以幫到您?”
(2)直接面對外部客戶的部門的統一用語:“您好!香港俏媽媽**部門,我是。”
(3)面對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統一用語:“您好!**部門,我是。”
(4)接聽電話時,不允許說一些低階的詞語或一些不禮貌的語句;不準用粗魯的語氣叫人,應先說出職位(總經理、經理、主任、師傅、主管、小姐、先生)。
(5)接聽時。一般由專門人員接聽,新員工對企業情況知之不多,不要搶接電話,以免一問三不知,給客戶留下不良印象。
2.接聽電話的規範
(1)在電話響三聲接聽電話,超過三聲接通應致歉“對不起,讓您久等了”。
(2)接聽電話時應保持端正的姿態,不得吃東西、喝水、嚼口香糖等,不得出現一些影響正常交談的動作。
(3)在接聽電話過程中,要仔細聆聽對方的講話,並及時應答,給對方以積極的反饋;通話不清楚或聽不明白時,要馬上告訴對方。
(4)聲小時。對方說話聲小,不能大聲叫嚷,而要有禮貌地告訴對方,“對不起,聲音有點小。”
(5)中斷時。通話中突然中斷,應該立即掛上電話,再次接通後要表 示歉意,並說明原因。
(6)接聽到客戶的電話避免客戶在電話中等候的處理原則:
①告知客戶預估時間(1分鐘之內的),讓客戶選擇等待或稍後回覆;
②如預估時間可能超過1分鐘,讓客戶留下電話,稍後給回覆;最好不要讓客戶在電話中等待的時間超過1分鐘。
(三)、代接和轉接電話
1.原則上接到不屬於自己分管的業務電話,最好不要擅自做主回答問題,讓對方選擇留下姓名和聯絡方式,轉給處理該項業務的同事,請他給客戶回電話,解決問題。
2.如果對方請你代轉電話,應弄明白對方是誰,要找什麼人,以便與接電話人聯絡。此時,請告知對方“稍等片刻”,並迅速找人。
3.通話時。通話時如果有其他客戶進來,不得置之不理,應該點頭致意。如果不放下話筒喊距離較近的人,可用手輕捂話筒或按保留按鈕,然後再呼喊接話人。
4.轉接電話的規範:
(1)不要讓顧客等太久;
(2)假如要讓顧客等待,一定要先致歉,告訴對方要等多久,提供選擇;
(3)假如處理需要時間,可以建議選擇“再回電”或其他;
(4)在轉接之前先記錄下來電者的電話;
(5)假如等候的時間過長,每20秒再問是否還要繼續等;
(6)轉接過去時:“謝謝您的等待”。
5.如果要接電話的人不在,應為其做好電話記錄,記錄完畢,最好向對方複述一遍,以免遺漏或記錯。
(四)、接聽投訴電話
在處理顧客投訴時,以傾聽顧客抱怨的方式來穩定顧客情緒;並儘快將電話轉接到有經驗的主管或經理來處理。
(五)結束語
談話結束,表示謝意(“感謝您的致電,再見。”、“謝謝,再見。”,等待對方先掛電話。
四、本制度於釋出之日起實施,若有遺缺,再行補充。
電話登記表
為推進我校無煙學校建立工作,保護廣大師生的身心健康,創造一個優美、潔淨、舒適、文明的校園環境,根據《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控煙工作的通知》的檔案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學校特制定如下控煙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立學校控煙領導小組
組長:李華
副組長:賀道標、劉彥巨集、胡先林、彭銀斌、朱翔、汪紅星
成員:付永勝、何丙華、劉想新、郭志斌、張惠芳、李進明、
張永、肖作強、李進軍
學校控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教處,由付永勝同
志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控煙工作有關規定
1、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吸菸的危害,教育引導全體師生珍愛健康、拒絕菸草。
2、學校的教室、實訓樓、會議室、教師辦公室、學生宿舍等一切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做到不敬菸、不勸煙,客人遞煙應婉言謝絕。
3、各科室和教研組負責人負責本辦公室的禁菸工作,做到室內無抽菸者、地面無煙蒂和菸灰。
4、對於本校師生及來訪人員吸菸現象,每位師生都有義務和責任上前阻止,制止其不文明行為,並及時向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反映。
5、學校大門口設立“建立無煙學校”標誌,教學樓、實訓室、會議室、圖書室、教師辦公室等公共場所張貼禁菸標誌,並禁止擺放煙具。
6、學校相關科室控煙職責分工如下:
政教處負責我校學生的具體控煙工作,總務處負責宿舍樓內的控煙工作及禁菸標誌牌的安裝,校團委負責學生控煙的宣傳教育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辦公樓和門衛室的控煙工作,並適時組織進行控煙知識講座。
三、控煙工作獎懲辦法
1、在學校公共場所吸菸者一旦被發現,將進行勸阻和教育。發現第一次吸菸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進行通報批評,第三次以上(含三次)每次扣款20元。
2、經常在學校公共場所吸菸教育無效者,取消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嚴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在年終考核時予以降低考核格次。
3、對徹底戒菸或控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科室,學校將適時表彰獎勵。
四、控煙工作的巡視、檢查和監督
1、學校控煙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不定期對校園控煙工作進行巡視。
2、各黨支部書記組織本支部黨員,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樓等公共場所進行控煙檢查(教學支部負責單月檢查,學生支部負責雙月檢查,行政支部不定期抽查)。
3、學校黨總支辦公室設立控煙監督員,對行政樓等公共場所吸菸現象進行監督。
五、其它事項
1、本制度從20xx年11月起實施;
2、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在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
目的:為了維持良好的生產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證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以下管理制度。
範圍:適應於生產車間全體工作人員。
一、早會制度
1.員工每天上班必須提前5分鐘到達車間開早會,不得遲到、早退。
2.員工在開早會時須站立端正,認真聽主管或組長的講話,不得做一些與早會無關的事項。
3.各條線的組長每天上班必須提前10分鐘到達車間組織員工準時開早會.
4.各條線的組長在開早會時必須及時向員工傳達前天的工作情況以及當天的生產計劃,時間應控制在15分鐘。5.組長開早會時講話應巨集亮有力,多以激勵為主,不得隨意批評和責罵員工。
二、請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必須親自處理,應在2小時前用書面的形式請假,經主管與相關領導簽字後,才屬請假生效,不可代請假或事後請假(如生病無法親自請假,事後必須交醫生證明方可有效),否則按曠工處理。
2.杜絕非上班時間私下請假或批假。
3.員工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次,每天請假不得超過5%。
4.員工請假核准許可權:(同廠規一致)
(1)一天以內由班長批准;三天以內由車間主管批准;
(3)超過三天必須由生產部經理批准;
(4)連續請假按照累計天數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清潔衛生制度
1.員工要保持崗位的清潔乾淨,物品要按規定位置放置整齊,不得到處亂放,組長要保持辦公檯的整齊乾淨。
2.每天下班後值日生打掃衛生,週末須進行大掃除(公司內的門、廁所、窗戶、地面、生產線、裝置、風扇、飲水機等都須清潔)。
3.衛生工具用完後須清洗乾淨放在指定的區域,工具由專組專人保管,不得亂丟,倒置、甚至損壞。
4.不得隨便在公司內亂丟垃圾、胡亂塗劃;
四、車間生產秩序管理制度
1.員工進入車間前須將手部、臉部清潔,須換正確佩帶廠牌、上崗證、穿靜電拖鞋、穿靜電衣、帶靜電帽、帶靜電環過淋室後方可進入車間,不得攜帶任何個人物品,如手機3.手袋.食品等。
2.上班前,物料員須及時將當天所需的物料備到生產線,並嚴格按照規定的運作流程操作,不得影響工作的順利進行。
3.上班前須測試靜電環,嚴禁代簽
4.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保持50-80CM以上的距離,不得擠坐在一起,作業時須按要求做好防靜電措施,同時必須自覺做好自檢與互檢工作,如發現問題並及時向品檢與班級長反應,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讓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須嚴格按照品質要求作業。
5.每道工序必須接受車間品管檢查、監督,不得矇混過關,虛報數量;除些之外還要配合品檢工作,不得頂撞、辱罵。
6.小零配件必須用黑色防靜電盒盛放,一個盒子只可裝一種零配件,安裝過程中發現的不良品必須用紅色防靜電盒盛放,所有的物料盒排成一行放於工作臺面的左手邊。
7.所有員工必須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規範等)操作,如有違規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8.員工在工序操作過程中,不得隨意損壞物料、工具裝置等,違者按原價賠償。
五、車間紀律
1.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如有急事不能事先請假者,
應在上班後兩小時內通知班長或主管。
2.員工進入車間應立即投入生產,未經主管許可不得提前停線。
3.工作時間離崗時,需經班組長同意並領取離崗證方可離開,限時十分鐘內。
4.員工之間須互相監督,對包庇、隱瞞行為不良者一經查處嚴厲處罰.
5.任何會議和培訓,無特殊原因不得出現遲到、早退和曠會。
6.工作期間不得接打私人電話,如有急事需向領班申請
7.工作期間身體不得趴在流水線上。
8.工作期間除領班或領料員之外不得在流水旁來回走動。
9.嚴格遵守作息時間,若倒班吃飯時,無人接班不得擅自離崗。
10.上班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停工隨時關水關電。
11.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崗位的產品物料和工作臺面;保持清潔整齊;
12、倒班和下班時,必須與下一班員工交接,不得擅自離崗。
13、遵守車間安全規定,無上崗證者不得私自操作,特殊情況按規定執行。
14、工作期間不得私自調換工位。
15、嚴禁將食品帶入車間,嚴禁打逗聊天。
16、工作時間嚴禁打盹,睡覺。
17、工作期間不得與同事發生爭吵。
18、嚴禁在車間、衛生間等廠區內吸菸。
19、不準攜帶任何與生產有關的物品(腕帶,眼鏡等個人防護用品除外)離開車間。
20、本車間鼓勵員工提倡好的建議,一經採用根據獎懲條例予發獎勵。
六、材料控制
1、員工下班前應清理收集好所用元件並將報廢零件收集好交給指定員工處理。
2、工作中,員工應隨時將散料收集好,碼放整齊確保工作區域的整潔。
3、材料應輕拿輕放,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反饋給主管或工程師。
4、材料員應仔細填寫退料單、報廢單。退料、廢料須及時清理。
5、嚴禁將廢材料丟人垃圾箱內。
6、上一班材料員應為下一班材料員備好足夠的材料,確保及時開工。
7、交接班時,各工位要準確、清晰地填寫完指定元件及半成品的數量,以確保主管能正確地和下一班做好交接。
8、員工領取材料應仔細填寫料卡確保準確無誤。
9、員工有權力和義務制止任何人未經允許私拿生產線的材料。
10、嚴禁私藏材料,嚴禁私自將材料拿出車間。
七、團隊精神
1、員工有義務向生產主管提出生產線改進意見。
2、員工在工作中應隨時與他人保持密切合作關係,條件允許時要主動幫助別人。
3、員工在交接班之前應向相應工位交接員工說明當班機器裝置狀況及該注意事項。
4、新員工入職,老員工要耐心的教育和指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域性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局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財政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全域性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局裡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專職司機兼任。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辦公室對全域性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局裡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三)辦公室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局長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辦公室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局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局班子成員,副處級幹部用車實行掛靠,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辦公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辦公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駕駛員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每車全年400元;洗車費按150元每車每月包乾;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3000元/年·車發放;衛生、保潔用品、飲用水由辦公室統一配置。兼職駕駛員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車隊隊長比照副科級享受經濟待遇(補助100元/月)。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一、任課教師管理職責
1、通過多媒體裝置的使用培訓,能正確使用多媒體教室各種裝置;
2、注意保護計算機的系統檔案、系統配置和其他教師的課件;
3、課前課後的裝置清點工作,對丟失的裝置(配件等)要負責追回;
4、下課後清理好微機室的衛生;
5、下課後務必將學生椅子推至電腦桌下;
6、保持多媒體教室牆壁整潔,不能隨便在牆壁上亂貼亂畫。
二、多媒體教室上課學生管理制度
1、學生未經教師許可,不得操作教師用機及多媒體教學裝置;
2、多媒體教室不提供學生自習;
3、嚴禁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
4、嚴禁在多媒體教室抽菸、吃東西;
5、嚴禁隨地吐痰;
6、嚴禁在電腦桌上亂丟垃圾;
7、愛護公物,嚴禁在桌椅、牆壁上亂寫亂畫;
8、不得擅自取走多媒體教室的各種裝置(配件)等,違者,以盜竊行為論處。
一、目的
為了規範對空調使用管理,確保空調安全執行,更好地為廣大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本著規範使用、安全管理、節能降耗的原則,切實保障公司空調的有效使用和規範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二、空調使用條件
1、夏季:室內溫度高於30℃以上,方可開啟空調製冷,製冷溫度設定不應低於24℃;
冬季:室內溫度低於8℃時,方可開啟空調製熱,室內溫度設定不得高於28℃(溫度以室內溫度計測定為準),特殊情況酌情處理。
2、空調使用前應先關閉門窗,如需通風換氣先關閉空調。下班前提前15分鐘關閉空調,嚴禁開窗使用空調現象。
3、辦公人員離開或辦公室無人預計一個小時以上的,應關閉空調,嚴 禁室內長時間無人時開啟空調。
三、空調使用管理權責
1、公司行政辦公樓中央空調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統一管理。
2、公司生產區域(車間、庫房、實驗室等)中央空調使用由所在區域部門負責人統一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在工作場所時,需指定代理人負責。
3、公司所有區域空調的日常保養和檢修由工程部統一管理。
4、工程部應根據情況派遣裝置維修專業人員對辦公區域的空調線路、開關、接線盒以及空調的執行狀況進行檢查,季節性空調使用前必須對空調裝置進行檢查,保證空調正常使用。
四、空調使用注意事項
1、全體員工必須增強節約用電、安全用電意識。嚴禁私自拆裝空調、挪動空調、開啟空調外殼,也不得在空調線路上亂接線(專職維修人員除外),避免發生不安全事故。
2、空調作為辦公設施,僅限於辦公期間使用,禁止在非辦公時間使用空調,行政部對空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未按規定使用區域,對於區域負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處罰。
3、因人為因素造成空調裝置損壞的,所發生的維修費用由損壞人承擔。
4、夏季雷雨天氣應立即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
5、凡發現區域內人員已下班離開工作場所,空調仍開放的,將對區域負責人予以通報處罰,處罰標準50元/次。
6、如涉及使用不當或者故意損壞,由使用區域、使用部門或故意損壞者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行政人事部將視裝置損壞情況會同工程部對故意損壞者做出相應的處理。
7、凡違反本規定,由行政人事部視情況進行公司內通告。
五、附則
本制度所指空調包括公司所有區域內的空調裝置。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為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提高公司員工防火安全意識,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建立企業文明生產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禁菸範圍:
1、公司內公共場所、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禁止吸菸;
2、各車間除吸菸區外的所有區域禁止吸菸;
3、辦公樓所有辦公室、會議室、廁所、樓梯、過道等區域禁止吸菸;
4、食堂、廁所及走廊禁止吸菸;
5、有重要客人時,會議室經批准後方可吸菸;
6、車間、辦公樓根據具體情況設定固定吸菸點,。
二、禁菸物件:
1、公司所有員工;
2、進入公司的外來人員。
三、管理職責:
(一)管理部
1、負責本管理規定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2、負責對違規人員(部門)的處理。
(二)保安公司
1、保安公司負責公司內公共場所、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的禁菸管理;
2、保安人員負責對上述區域進行不定期巡查,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三)各部門
1、各部門(單位)主管領導,為本部門(單位)禁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2、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責任區的禁菸管理,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四)總經辦
總經辦負責會議室,各辦公樓、廁所、樓梯、過道,食堂及走廊等除保安公司和各部門負責以外的公共區域的禁菸管理;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四、處罰條例:
1、凡發現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吸菸者,第一次罰款20元,以後再發現加倍處罰(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違規吸菸,不服從管理,態度惡劣者,另外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罰款100元、全公司通報批評、停職檢查、留廠檢視、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
3、凡在各部門(單位)禁止吸菸的責任區內發現菸頭、煙盒,對責任區的部門(單位),每次每個罰款10元。發現3次以上,對部門(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罰款50元。發現5次以上,對部門(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罰款100元,並進行全公司通報批評。
4、凡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道路、廣場,辦公樓走廊、過道,會議室等公共區域發現菸頭、煙盒,對保安公司或總經辦,每次每個罰款10元。
5、對違規者給予罰款處理的,由各管理口開具罰款通知單,被罰者將罰款交到財務部。三天內不交的,在其工資中加倍扣除。
6、對部門(單位)給予罰款處理的,由管理部開具罰款通知單,在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的工資中扣除。
五、附則
1、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公司如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
2、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管理部。
30——7:45
午餐:12:00——12:30
晚餐:18:00——18:30
2、 非就餐時間員工不得隨意進入食堂。
3、 員工應按時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後就餐的應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員,否則,用餐時間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4、 就餐人員應文明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聲喧譁並自覺保持食堂,餐桌,餐廳及周邊環境的衛生清潔,吃剩的飯菜自覺清理乾淨倒入垃圾桶內,嚴禁將剩菜剩飯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違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罰款50元。
5、 就餐人員應按照自己的飯量盛飯,避免造成浪費,浪費飯菜罰款處理一次10元。
6、 未經許可任何人員不得私帶物品到廚房加工。
7、 嚴禁私自帶領無關人員到食堂就餐,如工作需要,報上一級領導批准後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員。
8、 就餐人員對伙食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均可向主管人員反應。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設。
二、就餐人員伙食費繳納及管理
1、 公司實行雙休日工作制,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就餐人員每人每天就餐費定為10元,每人每月220元。並於每月11日前將當月伙食費交公司財務室。
2、 公司就餐人員除工作需要外,儘量在食堂就餐,每月繳納伙食費後,只要在食堂就餐達到5日,非工作調動,一律不予退夥。
3、 外來人員就餐除提前申請並獲批准外,員工一律不得隨意帶人到食堂用餐。批准用餐的外部人員,由財務室按每人每餐10元收取就餐費用。並自覺遵守就餐相關管理規定。
三、食堂工作人員管理
1、 食堂工作人員應樹立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認真負責,文明服務,用心調劑伙食,避免無為浪費,做到進菜質優價廉,飯菜可口衛生,葷素搭配合理,營養調劑均衡。
2、 堅持實物驗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結,賬物相符。辦公室驗收記賬,財務室對賬結算。
3、 食堂工作人員應根據當天的食譜計劃採購,並確保採購肉菜食品的質量與安全。
4、 嚴格遵守清洗消毒程式,確保各類餐具用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使就餐人員有安全可靠的飲食健康保證。
5、 加強廚房及炊具、灶具的維護保養,始終保持廚房及各類炊(灶)具的清潔衛生,延長其使用壽命。
6、 加強防火、防盜、防毒相關知識和常識的學習應用,自覺養成用後隨手關閉液化氣總閥門和及時斷開用電裝置電源的良好習慣,防止操作失誤出現意外和造成損失。積極為就餐人員創造優美、綠色、乾淨、衛生、安全放心的就餐環境。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淨化學校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全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經學校“平安校園”建立工作領導組會議研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修訂本制度。
一、學校沒有適宜的停車場地,因此禁止校外車輛停入校園,並且學校不負責任何車輛的安全。
二、由於只有極少數的教師住在校園內,又因為校園比較狹小,沒有適宜的停車場地,為此,住校教師的車輛只能停放在教師自籌資金建房旁僅有的一點活動場地,並且自己負責車輛安全。
三、由於本校是國小,按照相關規定,年未滿十二週歲的兒童不能騎自行車上下學,因此本校不安排學生自行車停放點,偶有騎車上學的學生,必須自己找停放點,學校不負責任何安全。
四、校門口的一塊活動場地,雖屬學校場地,但並未用於安排停車,因此,無論任何車輛停放,學校都不負責安全。
五、凡屬學生上學期間,任何車輛都不能停放在學校僅有的活動場地,更不能停放在教學樓前或操場上。
六、凡開車、騎車到校上課的教師,必須自己安排車輛停放處,不能在校園內亂停亂放,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ⅹⅹ國小
學校“平安校園”建立工作領導組 20xx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