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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17K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一切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山東省的森林防火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山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林區人民生命財產,根據國務院釋出的《森林防火條例》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除城市市區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積極開展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省長、市長(專員)、縣(市、區)長、鄉(鎮)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到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層層分解到林片、地塊。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各公安消防部門對森林防火負有監督檢查和積極撲救的責任。

有森林防火責任區的單位,都應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一切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 省設立護林防火指揮部,省護林防火指揮部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有關森林防火法規的實施,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指導各市(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市(地)和部門撲救重大森林火災。

(三)協調市(地)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森林火災案件。

(四)決定全省森林防火其他重大問題。

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地區行署,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建立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規定,制定具體的工作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和聯防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應在同級林業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未設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 林區的村、國營和集體林場、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有森林防火責任區的單位,都應成立護林防火組織,負責本單位責任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區各單位都應將青壯年村民、職工組織起來,或以民兵為主建立一支與資源情況相適應的季節性撲火隊伍。國營林場可根據需要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區行署和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在上一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協調下建立護林防火聯防組織,本著“自防為主,積極聯防,保護森林”的原則,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組織、檢查、督促聯防

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工礦企業、駐軍的林區,應建立工農聯防、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條 有林的基層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或兼職護林員。護林員的職責是:巡山護林,監視、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並積極參加撲救;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火災案件和毀林案件。

護林員應實行承包責任制。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林區,是指國營、集體和個人的林地經營區,以及林內、林緣的居民區和其他設施。全省按照山系分佈,劃分為濟南林區、泰萊林區、蒙山林區、沂山林區、尼山林區、魯山林區、五蓮山林區、昆嵛山林區、嶗山林區和牙山林區。

平原地區的林區,由各市(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劃定。面積一公頃以上的成片林地按林區對待。

林區的邊緣由所在市(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劃定;行政區交界的林區的邊緣,由有關市(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協商劃定,報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有森林防火責任區的單位,是指直接經營管理森林的單位,和不直接經營管理森林但對森林防火負有責任的單位。

第十三條 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五月為森林防火期;二月至四月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四條 各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基層護林防火組織、公安消防部門,在防火期內應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晝夜值班制度和撲火隊伍戰備值班制度。

(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森林防火工作的制度。

(三)森林防火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限期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應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一)各級護林防火組織,林業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廣泛深入地做好護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工作,發動單位和個人簽訂護林防火公約,共同遵守。教育部門和共青團組織應對青少年加強護林防火教育。

(二)國營和集體林場、林區的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都應根據需要設立固定了望哨,並可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設立控制火種檢查站。

(三)在林區、林緣,嚴禁擅自野外用火,如燃放鞭炮、吸菸、野炊、上墳燒紙等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因燒荒、燒灰積肥、燒地堰、燒山造林等生產性用火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批准;必須有護林員或本單位領導人在場;必須組織好足夠的人力;必須打好安全防火線;必須沒有三級以上的風;必須通知毗連單位。

(四)在林區使用汽油、柴油機械和電動機械,必須配備滅火器材,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五)在林區內修理車輛機械,應徵得護林防火人員的同意,並具備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六)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事先徵得森林經營管理單位的同意,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林分時,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造林技術規程》和《森林防火條例》的要求,設定各種防火設施。林業主管部門應對森林工程設計圖紙進行稽核。

施工單位對批准施工的圖紙不得擅自改動。工程竣工後,林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施工單位必須負責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森林防火規劃,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包括設定火情瞭望臺;開設防火隔離帶或營造防火林帶;修築防火道路;配備防火通訊、交通裝置和滅火工具。

護林防火經費應列入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在森林火險天氣和高火險天氣,氣象、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做好監測、預報、報警工作。

第十九條 任何人發現森林火災,都應迅速向當地政府、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報告,講清起火地點和火情。起火單位必須立即進行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積極支援。

第二十條 當地政府、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火情報告後,領導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必要時,可請求聯防區內的護林防火聯防組織或上一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給予援助。聯防區內的護林防火聯防組織或上一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請求援助的火災報警後,應立即

組織力量趕赴火場,進行撲救。

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趕赴指定地點,進行撲救。

第二十一條 各市(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或林業主管部門,對以下七種火災應立即向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一)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火災。

(三)有蔓延擴大趨勢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六)省、市(地)行政區交界地發生的森林火災。

(七)需要省裡救援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二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商業、糧食、物資、衛生、鐵路、交通、民航、郵電、民政、公安等部門應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應全面檢查火場,徹底清除餘火,並留下足夠人員巡邏監守,嚴防復燃,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准許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四條 撲火期間所需的醫療、撫卹費用,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由《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負擔,有關費用標準由各市(地)自行制訂,並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應嚴格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和省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關森林防火的獎勵與處罰,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森林火災的,應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