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規範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保障施工作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3021-3028—20__
3、範圍
3.1施工作業證包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土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等。
3.2本制度適用於全廠範圍內的.施工作業。
4、職責
4.1誰施工作業,誰負責辦理施工安全作業證。
4.2審批人負責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並督促檢查安全作業措施的落實情況。
5、管理要求
5.1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督促辦理、
5.2作業證所列專案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並與現場落實。
5.3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延長作業時間需重新辦理相關作業證。
5.4作業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安全科歸檔儲存。
5.5作業證嚴禁隨意塗改、轉借。
5.6對作業期較長的專案,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入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7具體要求詳見各作業安全規程。
6、相關記錄
6.1《安全施工作業證辦理臺帳》
⑴、開工前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班組長對操作人員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技術交底。
⑵、管道試壓,要使用經效驗合格的壓力錶。操作時,要分級緩慢升壓,停泵穩壓後方可進行檢查,試壓過程中嚴防超壓,試壓期間要嚴禁敲打、修補和擰動螺栓。
⑶、電焊安全作業
a、電焊工作人員在施焊前必須穿戴好工作服、皮手套、絕緣鞋、工作帽等勞動保護用品,不許捲起袖子或穿短袖衣衫工作。
b、施焊時要戴好防護面罩,清理熔渣時要戴好防護眼鏡或面罩,以防飛濺熔渣損傷眼睛。
c、作業前應檢查焊機,焊接鉗與焊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線牢固,電焊機外殼要有可靠接地。
d、電焊時,周圍5m內不得有有機灰塵、木屑、棉紗和汽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周圍10m內不準有氧氣瓶、乙炔瓶或乙炔發生器等。
e、施焊點潮溼,焊工應在乾燥的絕緣板或腳墊上作業,配合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應定期檢查絕緣鞋的絕緣情況。
f、施焊時臨時絕緣線嚴禁浮搭,必須牢固壓緊用膠布包嚴。
g、工作中遇到下列情況應切斷電源:改變電焊機接頭、移動兩次線、移動工作地點、檢修電焊機、暫停焊接作業。
h、焊接時二次線必須雙線到位,嚴禁用其他金屬物做二次線迴路。
i、下班時必須拉閘斷電,必須將地線與把線分開。
⑷、氣焊安全作業
a、氣割作業前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鞋蓋等勞動保護用品,施割時要戴好適度的有色防護眼鏡,以保護視力;要裹緊衣服、紮緊袖口,以防燙傷。
b、氧氣瓶、乙炔瓶及橡膠軟接頭、閥門及緊韌體要連線牢固可靠、嚴密,不許有漏氣現象發生;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去開啟氧氣或乙炔閥門。
c、乙炔瓶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0m。
d、點燃焊割具時,應先開乙炔閥電點火,然後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先關閉乙炔閥再關閉氧氣閥。
e、點火時焊具口不準對著人,不得將正在燃燒的焊具放在工具或地面上,焊具帶有乙炔或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容器上。
f、作業時發現氣路或氣閥漏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g、作業時若氧氣管著火應立即關閉氧氣閥門,不得折彎膠管斷氣;若乙炔管著火,應先關熄矩火,可用折彎前一段軟管的'辦法止火。
h、高處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不得放在作業區域正下方,應與作業點的正下方10米以上的距離,必須清除作業區域下方的易燃物。
i、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
j、作業後應立即卸下減壓管,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盤起綁好,掛在室內乾燥處,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後方準離開。
k、冬天露天作業時,如減壓軟管流量計凍結應使用熱水等取暖設施,嚴禁用火燒烤。
⑸、機械用油及其易燃物品進入本工程要勤購少進,要堆放在指定的地點,並須有必要性的防護和防火標誌。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電力建設安全文
明施工管理規定,利用經濟槓桿,激勵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集團有限公司各專案部及各施工分包商。
3引用檔案
3.1原電力工業部 1995年《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及考核辦法》
3.2國家電網公司 20xx年《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3.3 DL5009.1—20xx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一部分:火力發電廠)
4工作程式
4.1總則
4.1.1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實行重獎重罰原則。對於及時發現和處理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的施工人員給予重獎;對於工作失職、“三違”造成事故的人員給予重罰。獎懲拉開檔距,嚴禁平均分配。
4.1.2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除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外,還要給予罰款處理。對發生事故單位,除罰款外,施工單位根據事故的大小,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給予處罰,以便教育其本人及廣大職工。 4.2獎勵
4.2.1獎勵分單位獎勵和個人獎勵。
單位獎勵分為:通報表揚; 發放一次性獎金。
個人獎勵分為:通報表揚; 發放一次性獎金。
4.2.2獎勵實施
對單位的獎勵由施工單位提出意見,經現場經理稽核和總包工程部複核,報專案經理批准。
對個人的獎勵由施工單位推薦。經現場經理稽核和總包工程部複核,報專案經理批准。
4.2.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有關上級檔案精神。在認真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宣傳安全文明施工常識,杜絕“三違”、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者,一次性獎勵500元。 長期堅守崗位、忠於職守、關心安全生產、經常指出施工現場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實可行整改意見者,一次性獎勵500元。
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採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成績顯著者,一次性獎勵500元。
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大事故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
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者(事故責任者不在此例),一次性獎勵1000元。 安全文明施工活動中成績突出者給予一定獎勵。
4.3懲罰
4.3.1安全、健康、環保規章制度不健全,給予該單位處罰20xx元。
4.3.2違反《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管理規程》中有關條款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每次處罰1000元—5000元(視違章情節而定)。
4.3.3施工單位未履行總包單位工程安全協議中有關條款的,處罰20xx元。
4.3.4發現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制不落實者,處罰20xx元。
4.3.5重大施工專案、危險作業和特殊作業,檢查無安全技術措施和無安全技術施工交底的或雖有安全技術措施,但未完全落實就強行進行施工者,處罰20xx元。 4.3.6施工單位未按安全協議規定配置專職安全員,處罰20xx元。
4.3.7同一施工區域發現三人及以上群體違章的,對該責任單位按罰金總和加倍處罰。
4.3.8對違章罰款說情者給予同額罰款。
4.3.9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任單位必須按總包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並報驗合格,不按時整改,每延遲一天處1000元罰款。
4.3.10罰款由安全監察人員開具違章違紀處罰單,以上處罰只對單位(條款已明確的除外),不對個人。
4.3.11責任單位收到處罰通知單三日內到總包財務交罰款,若逾期不交,總包單位將從本月進度款中雙倍扣除。
5.違章處罰標準
5.1凡有下列行為之一(作業性違章)者,每人次罰款100--200元: 5.1.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不繫帽帶,坐、踢安全帽;
5.1.2進入施工現場穿高跟鞋、露腳趾的涼鞋、拖鞋及裙子、短褲、背心或裸背、長髮披肩進入施工現場;
5.1.3酒後進入施工現場;
5.1.4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移作他用; 5.1.5非電工私拉亂接電源;
5.1.6將電源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或一閘多用;
5.1.7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或建築電動機械(潛水泵、打夯機、磨石機、無齒鋸、木工機械等)配電盤未裝漏電保安器;
5.1.8將卸下的焊、割炬或從供氣閥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溝道、工具箱內;
5.1.9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或吹掃衣著;
5.1.10將點燃的焊、割炬掛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5.1.11高處作業未按規定要求系掛安全帶,或使用破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5.1.12高處作業隨手拋擲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5.1.13高處作業的工器具不繫保險繩、無防墜落措施;
5.1.14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5.1.15在高處進行追跑、打鬧、打架等; 5.1.16高處作業使用撬棒時雙手施壓;
5.1.17沿繩梯、鋼爬梯、腳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層構築物、攀爬鋼結構立柱、斜撐或在橫樑上行走,無可靠的防墜落措施; 5.1.18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安全網內休息或倚坐欄杆; 5.1.1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線;
5.1.20在不合格的腳手架或不牢固的構件上工作;
5.1.21不按規程、規定拆除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5.1.22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杆、隔離層,或經批准拆除上述設施但未設明顯警告標誌以及未及時恢復; 5.1.23非專業架子工搭、拆腳手架;
5.1.24使用不規範的梯子或損壞嚴重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 5.1.25兩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兩檔上; 5.1.26上下梯子時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5.1.27站在石棉瓦、油氈、葦蓆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無可靠措施; 5.1.28憑藉欄杆、腳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5.1.29搭乘載貨吊籠; 5.1.30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機;
5.1.31起重工作無統一明確的指揮訊號,盲目指揮;
5.1.32操作大型機械人員在駕駛室內打毛衣,看報紙雜誌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擅自脫崗;
5.1.33非起重人員指揮起吊及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5.1.34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 5.1.35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吊物且無措施; 5.1.36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5.1.37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作業;
5.1.38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時起吊; 5.1.39施工用鋼絲繩未及時回收;
5.1.40鋼線繩在已安裝好的裝置、構件上拋錨;
5.1.41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無安全施工作業票起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