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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精選24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26W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我校安全職責制。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精選24篇)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為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為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颱風、暴雨)前後,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裝置、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定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群眾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群眾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登出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資訊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資訊,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要做好安全資訊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資訊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群眾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大型群眾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定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忙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汙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配合公安、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訊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內含、凶殺暴力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

學校安全防盜制度及職責制

第一條:做好學校的安全防盜工作事關學生教師的切身利益和社群的穩定,務必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盜、人人有責。

第二條:現金和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數量較多的現金應存入銀行,貴重物品應加鎖保管。

第三條:最後離開教室和辦公室的同學和教師,要注意關窗鎖門,期中期末期間,更要加強防範意識,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第四條:對外來人員要提高警惕,仔細盤問,要檢查證件,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如有疑點應及時報告管理處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收發管理員及值勤、值班教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時精力集中,不擅自離崗。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3

學校後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購買物品嚴格領導審批手續,固定資產及時進入物資賬,保管人員的賬冊務必和會計室的賬吻合。

2.保管人員按學校規定健全物資保管賬冊,進出庫手續齊全、賬物相符、不出差錯。

3.貴重物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更加嚴格管理,不得隨便散失,嚴格領用審批制。

4.各組室的物資均有專人負責保管,門、箱、櫥上的鑰匙由專人儲存,領用、借用手續齊全,防盜、防護設施配齊,不使物資受損失。

5.保管人員要隨手關好門窗,發現不安全因素,務必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二)配電、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電、水房是學校師生教學、生活用電、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務必具有高度的職責心,認真管理好二房。

2.嚴格實行值班、定期檢查制度,常年保證機械執行效能良好,確保學校供水、供電正常,預防停電、停水事故的發生。

3.非工作人員不準帶入該兩房內,不准他人隨便擺弄供電、供水裝置,注意保養、愛護公物。

4.房內持續整潔有序,門窗防護設施完好,專人負責關鎖門窗。

5.配電房按規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效能,學會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並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汙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持續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務必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並設定檔案。採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製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持續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職責。

7.持續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汙染。

9.食堂人員要協助學校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製冷裝置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務必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理解衛生、防疫、質監、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並實行職責追究。

(四)小賣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賣部務必持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務必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貼合衛生要求,離牆、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汙染。

6.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將小賣部、燒飯處、住宿混用。

(五)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務必負責合理、規範佈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務必徵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務必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裝置,務必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裝置,務必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儘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髮現的報修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六)醫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醫務人員要有高度的職責心、事業心,對每一個病人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發生錯診、誤診事故。

2.病員如實向醫務人員反映病情,醫務人員應對症下藥,對一些急病員、病情難斷定的應及時轉院治療,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3.醫務室進藥渠道要規範,不得將過期、變質的藥物用於師生,預防發生藥物事故。

4.醫務人員對全校師生進行衛生、防疫健康知識教育,做好常見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防止發生全校性傳染病事故,影響師生的工作和學習。

5.醫務人員督促有關部門搞好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嚴防群眾中毒事故的發生。

(七)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單車證”。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務必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務必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八)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並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個性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1、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務必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校內部門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人員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範,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太陽能熱水器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禁止使用。

4、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要落實職責制,任何狀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水壓狀況、進水狀況,嚴防發生爆炸事故。

(十)校內教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凡進出教工宿舍的人員一律要理解管理人員及門衛的管理。

2.外來人員來訪,須在門衛處登記,所攜帶的各類物資能自覺理解盤查。進入車輛按指定地點存放。

3.各住戶應禮貌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鄰里禮貌禮貌,嚴禁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事件發生,加強計生工作和衛生防疫工作,嚴防被盜、火災等人為災害出現,如遇突發狀況,應及時向公安或學校及管理人員彙報,加強安全保護意識、自我防範意識及潛力。

4.管理人員應有高度的職責心、嚴守有關規章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潛力,管理人員負有第一職責人職責。管理工作實行職責制和職責事故追究制。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4

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一、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

2、校長對學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各級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人。

3、把消防工作納入學校管理全過程,做到“五同時”即同時計劃;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4、落實消防安全經費,改善消防設施,滿足消防安全需要。

5、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對重大消防措施和發現的火險隱患整治作出決策,並督促職能部門貫徹執行。

6、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用心組織撲救,並責成有關人員查明事故原因,限期整改。

二、分管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具體抓好各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2、協助校長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對校園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分管職責。

3、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研究隱患整改措施,督促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改。

4、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

5、做好學校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處於良好的狀態。

6、對本單位發生火災,用心組織撲救,並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查明火災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處理意見,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和職責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沒有采取可靠的防範措施不放過;職責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7、用心選派消防安全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學習,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各部門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辦公室:職責人

各類政策、法規、上級各類相關檔案的收發、傳送以及相關材料、檔案的管理。

2、德育處:職責人

學生各類消防教育活動的宣傳、計劃、組織、安排以及材料的收集。

3、教學處:職責人

相關教材的徵訂,教學計劃的檢查,實驗室、功能室的消防安全設施裝置的配置、檢查。

4、總務處:職責人

學校消防設施裝置的安排、配置、檢查;學生宿舍、食堂等的消防安全設施。

四、安全員、消防設施維護員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在學校校長或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做好本崗位消防安全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用心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和學習,認真瞭解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熟知“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4、消防設施維護員工應做好學校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使之處於良好的狀態。

5、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到勤檢查、勤巡邏,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主動消防隱患,並認真做好臺帳記錄工作。

6、樹立高度的工作職責心,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後上崗。

五、教職員工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瞭解和掌握有關消防常識,認真執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2、用心參加消防知識學習培訓,熟知“三懂三會”具體資料。即: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3、愛護各類消防器材、設施,不隨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亂堆雜物而堵塞通道。

4、嚴格遵守禁菸、火規定和動用明火申請制度。

5、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服從命令,做到機智、勇敢、迅速參加撲救。

6、加強對管轄範圍內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體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5

為了加強學前班的安全管理,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前班每學期兒童報名時,要和家長簽定兒童接送協議書。

二、兒童每天入園後,要採用封閉式管理,不能讓兒童走出園(校)外遊玩。

三、體育活動課教師要親自指導,安排兒童活動,不能讓兒童自玩自耍。

四、非體育課期間,不能讓兒童玩耍雙槓和籃球。

五、教師要嚴格教育兒童不能打架鬥毆和摔跤,不能讓兒童亂拋硬物。

六、不能讓兒童帶小刀和鋒利的器物。兒童的鉛筆刀由教師準備。

七、要教育兒童不準在教室內推拉亂搡。

八、不準兒童上樹和越牆。

九、不準兒童到比較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乘涼。對校內危險之物,要一律拆移。

十、校長要確保兒童來園、離園的路途安全。在無家長接送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學前班負責人要親自送兒童回家。

十一、堅決禁止兒童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二、兒童突然生病或發生意外傷情,要迅速告知兒童家長,並及時請大夫或送醫院治療、搶救,決不能拖延治療或搶救時間。同時要委拖他人代管其他兒童。

十三、校內的用電器材和供電裝置,要確保安全和絕緣,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十四、堅決杜絕學前班內無教師的現象出現。

十五、校內禁止存放爆炸性物品和有毒性物品。

十六、校內要嚴防火災。嚴禁兒童在校內玩火。

十七、要教育兒童不能在口內吞食異物或將異物塞放在鼻內或耳內。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6

一、為了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駕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

三、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能。

四、公司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責任。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採取防消結合的方法,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以預防上來。

六、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客觀不變的形勢和條件,及時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項管理制度常處於完善,適應和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責任制,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等責任制,逐步形成制度體系。

八、經常性,多樣性,廣泛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靈活的宣傳安全知識,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分析典型案例,通報違章事故,提高大家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會與安全活動日製度,開會必須講安全,佈置檢查工作有安全內容。

十、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公司領導利用協助處理事故,瞭解車輛手續,業務人員利用車主,駕駛員來公司的機會,瞭解安全情況,宣傳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引導他們學習報紙雜誌,灌輸安全思想。

十一、加強對駕駛員隊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術精良,本領過硬,健全意識強,防範方法好,遵紀守規的駕駛隊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種類違章和事故,事故責任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未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十三、嚴格執行交通部<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辦法>對發生的重大,特大責任行車事故要在四小時上報。

十四、因工作不負責任,瀆職,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損失的,必須負擔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7

一、消防水泵房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的管理應納入裝置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後2分鐘內投入執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執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於20分鐘。消防泵房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於消防泵房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裝置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週試執行1次,內燃機每週試機一次,認真填寫執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誌,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後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乾淨,防止鏽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鑑定書影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檢視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櫃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端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8

1.0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生產檢修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各自安全責任,提高生產檢修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檢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業引發事故,保證檢修專案和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裝置免受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2.0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車間、車間內外承包、檢修及協作單位。

3.0內容

3.1術語和定義

3.1.1凡一項作業可能對其他作業造成危害、不良影響或對其他作業人員造成傷害的作業均構成交叉作業。

3.1.2交叉作業的範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裝置檢修、裝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其他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3.2交叉作業的分類

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處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型別的隊伍同時作業或檢修。

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部門(車間)同時作業或檢修。

D類交叉作業:同一專案由不同部門(車間)同時生產或檢修。

3.3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3.3.1同一區域內各生產或檢修方,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絡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並儘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

3.3.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生產或檢修應儘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儘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3.3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附件),通知單一式兩份生產或檢修雙方及部門各執一份雙方確認簽字;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裝置、作業區域範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裝置(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焊接(動火)作業、生產檢修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3.3.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四不傷害”

3.3.5交叉作業雙方檢修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雙方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班長檢修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生產或檢修過程中發生衝突和影響生產或檢修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築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生產或檢修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檢修安全和質量。

3.4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

3.4.1雙方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在作業前對生產檢修區域採取隔離措施、設定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生產檢修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裝置的安全。

3.4.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事先通知雙方負責人,作好防護,並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並採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氣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並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焊接(動火)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動火)現場,作業證上簽字負責人做好確認,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3.4.3同一區域內的生產檢修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生產檢修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徵得對方得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裝置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4.4生產檢修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生產檢修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裝置執行、維修、停放安全;裝置維修時,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3.5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規定

3.5.1 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檢修部門(車間)為責任方,其生產檢修人員應為下部生產檢修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下部生產檢修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產檢修。

3.5.2 B類交叉作業,由檢修部門(車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在生產檢修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5.3 C、D類交叉作業雙方各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3.5.4交叉作業的各生產檢修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員工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教育,並做有針對性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各單位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指導員工工作,及時糾正員工的違章行為。

3.5.5 公司各級部門、人員均有權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對於接到通知書後仍然不按期落實的生產檢修單位,立即將其停工,按嚴重違章處罰。

4.0罰責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違反以上標準的,給予50--500元的罰款。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9

1、學校要建立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同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

2、學校食堂必須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堂經營活動,並且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複驗手續。

3、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工作期間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4、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昆蟲孳生的條件。

5、嚴格把好食品採購關。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索證登記制度,並設定檔案;食品採購的場所應相對固定,以保證所採購食品的質量;禁止採購過期變質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6、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食堂炊事員必須採用新鮮潔淨的原料製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於70℃;加工後的熟製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汙染。

7、食品在烹調後到出售前,若超過2小時的,應當置於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

8、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使用剩飯菜,不得製售冷葷冷盤。

9、公用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消毒後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專用保潔櫃內備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10、食堂用餐場所應設定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11、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須有明顯的標誌,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12、外購訂餐時,必須索取送餐者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影印件,送餐者衛生許可證上必須註明“送餐”的許可專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0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 職責

3.1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汙染。 4 工作程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洩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託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鑑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洩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併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1

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確保駕乘人員及車輛安全,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直屬機關及下屬各地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

一、車輛管理歸屬

1. 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車輛管理形式。即:使用部門管理,單位綜合部統一管理,總務人事部統一管理。

2. 各單位車輛管理歸屬確定後,要明確各車輛的管理人。

3. 各單位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安全員、副總經理、安全主要負責人均有對車輛安全管理的服務、引導、監督、獎懲職責。

4. 各單位車輛管理歸屬資訊以安全辦所規定格式上報至安全辦。車輛管理資訊變更的,在變更後2個工作日內上報安全辦。

二、車輛檢查、保養、維修

(一)車輛檢查

1. 日查

⑴ 專職司機或車輛管理員於每天晨會後對車輛外觀、油量、防凍液、玻璃水、輪胎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需加補的加補,需維護的維護,需報修的報修。

⑵ 專職司機每日下班前需對車輛外觀、輪胎胎壓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胎壓不達標準的及時進行補充。

2、月查。

每月最後3天,選擇適合時間對車輛底盤、發動機傳動部件,對機油油量、顏色、有無明顯雜質等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需維修的,及時申請。

(二)、車輛保養專案:更換機油、機濾、空濾、玻璃水。

依據車輛的品牌、車型、單次保養里程、保養專案的要求,及時申請,在公司相

應服務站保養。

各單位車輛保養里程及相應保養專案,按安全辦所定格式上報安全辦。

(三)、車輛維修

1、因行使程的正常磨損而發生的故障的維修,向公司申請,並在公司相應服務站維修。

2、因檢查不及時、維護不到位造成的故障的維修,申請維修時需說明原因,並加附已擬定的本次維修費用各相關責任人承擔的數額。

3、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車輛維修,在公司相應的服務站維修。

4、公司沒有相應服務站,單位擬定維修廠,報公司批准後執行。

5、所有維修必須向公司申請,經公司批准。

三、車輛年檢辦理及保險繳納

1. 車輛管理人員要依據車輛年檢時限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辦理年檢。

2. 車輛保險的繳納由車輛管理人申請辦理。

3. 投保公司、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按公司規定執行。

四、派車單制度

1. 派車單內容及格式由公司綜合部確定,派車單的印製由公司綜合部辦理,派車單印製費用由使用單位擔負。

2. …….市內的辦公、業務用車均需填寫派車單,派車單需車輛管理人及部門主管簽字後方可出車。

3. 到……市以外地區辦理業務,派車單需再經本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簽字。

4. 派車單填寫應清晰、完整、真實。

5. 車輛管理員每週一將上週派車單資訊記入電子管理檔案。每月1~5號將上月派車單依續裝訂,並歸檔。

五、準駕制度(另單獨行文)

六、辦公車安全管理

1. 執行公司車輛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2. 行車前依派車單目的地,按順暢、節約的原則合理規劃行車路線。

3. 如因工作需要變更預訂路線或返回時間推遲,均需及時向車輛管理人及部門主管電話請示,得到批准後方可。

4.因工作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到公司用,必須報經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批准;因工作,車輛當晚不開回公司的,須報本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批准,車輛管理人需到門衛更改預計返回時間。

5. 車輛外出停放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需防備環境因素的損壞,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6. 到,……市以外地區辦理業務的用車

⑴ 須選擇車況較好的車輛。

⑵ 司機若不是本車專職司機,司機應對車輛按日查要求對車輛進行檢查,並做好交接記錄。車輛返回後,司機要與車輛管理員一同對車輛外觀進行檢查。

⑶ 司機必須符合準駕要求。

⑷ 出差前司機要認真查詢行程路線,對路線、路況有大致瞭解。

⑸ 因天氣、業務等原因不能按時返回的,要向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彙報。車輛管理人要到門衛更改派車單預計返回時間。

七、……..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處理原則:反應迅速、領導關注、損失盡小、追究責任、引以為戒。

二、事故彙報程式、彙報時限:

1、當值司機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122或110。

2、當值司機報122後立即向車輛管理人報告;當值司機在報110後立即向安全員報告。

3、車輛管理人、安全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下一步流程,或安排當值司機報保險公司或向上一級領導彙報後進行下一步流程,但須在兩小時內報公司安全辦。

4、事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處理,專人負責理賠。

5、事故賠付、理賠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報告交至公司安全辦。事故報告應包含或提交:① 事故經過及交警對責任的認定情況,提交交警認定書影印件;②賠付、理賠及車輛維修情況,提交理賠款到賬賬單影印件、我公司車輛維修工單影印件,我方主要責任以上情況的提供對方車輛維修發票影印件;③ 對本次事故的處理意見;④本次事故後,進行的安全教育及採取的防範措施,提交教育、培訓會會議記錄影印件及會議場景照片(電子版)。

8、公司研究並作出處理決定。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2

為加強我市校園網路安全管理,確保校園網路安全穩定執行,依據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業網路與資訊保安工作的指導意見》,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成立網路資訊保安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校長擔任,負責校園內網路安全和資訊保安管理工作,學校網路管理員負責全校網路及資訊具體安全工作,對校園網和上網資訊進行審查和監控。

二、校園網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利用計算機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洩露祕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傳播違法內容。嚴禁制造和輸入計算機病毒。

三、學校要對教師和網路使用者定期進行資訊保安和網路安全相關教育,增強防範意識。

四、校園網要有防火牆和防病毒軟體。學校網管員對校園網裝置和線路,進行統一管理,其它個人禁止擅自開啟計算機主機機箱,禁止擅自移動計算機、線路及附屬裝置,禁止擅自將計算機裝置外借。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網路設定。

五、校園網裝置,要按分配的使用許可權來使用,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對伺服器、路由器、交換機等重要網路裝置,要由網管員進行管理。

六、嚴格遵守網路保密制度,不得將已知的使用者名稱、密碼、口令、地址外洩。對於有版權保護的計算機軟體禁止任何科室和個人擅自對外提供。

七、網路管理員定期彙報及網路事故隨時報告制度,及時解決突發事件和問題。校園網伺服器發生案件、遭到黑客攻擊後,網管員必須及時處理,必要時通過學校領導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做好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機房及各功能室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電源防護、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震、防靜電等工作,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和報警裝置,人離關窗鎖門。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3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線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稽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呼叫火及作業環境氣體取樣分析的工作。

4、專案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瞭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裝置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誌,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並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管線。在執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專案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註欄目中註明並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專案是否採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採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物件、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執行裝置、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鑽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裝置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裝置、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後,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範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儘可能縮短取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後,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專案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裝置、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行動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於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4

縣司法局網路中心機房管理制度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中心機房,保證網路系統安全、高效執行和使用,結合本局網路結構和執行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標是保證中心機房裝置與資訊的安全,保障機房具有良好的執行環境和工作環境。

2、機房日常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3、機房鑰匙要嚴格保管,不得隨意轉借,一旦丟失要及時報告並積極尋找,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4、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進入機房,更不得動用機房裝置、物品和資料,若因工作需要,相關人員需要進入機房操作必須經過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員的指導或協同下進行。

5、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溫度、溼度適可,機房內嚴禁吸菸,嚴禁攜帶無關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險品進入機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制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機房工作人員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正常。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採取切斷電源、報警、使用滅火裝置等正確方式予以處理。

7、硬體裝置要注意維護和保養,做到裝置卡相符、裝置使用狀態記錄完整。

8、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區域網、廣域網的執行情況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網管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裝置進行任何除錯,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要做好詳細記錄。

9、網管人員應做好網路安全工作,嚴格保密伺服器的各種帳號,監控網路上的資料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為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10、網管人員要對資料流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除塵濾佈防止系統資料的非法生成、變更、洩露、丟失及破壞。網管人員應在資料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式方面實施修改。

二、裝置管理

1、網管人員對各種網路裝置的使用須按操作程式或使用說明書進行。

2、經常對硬體裝置進行檢查、測試和修理,確保其執行完好。

3、所有貴重裝置均由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專業人員單獨操作。

4、中心機房的所有裝置未經許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況經批准後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期間如有損壞由借用單位或使用人員負責賠償。

5、硬體裝置發生損壞、丟失等事故,應及時上報,填寫報告單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6、中心機房及其附屬裝置的管理(登記)與維修由網管人員負責。裝置管理人員每半年要核准一次裝置登記情況。

7、中心機房主機(系統伺服器)、網路伺服器及其外圍裝置由網管人員每週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和維護,尤其是裝置供電、執行狀態是否正常等要時常檢查和維護。

三、系統軟體、應用軟體管理

1、軟體要定期進行系統維護與備份,備份至少保持一式兩套,並存放在溫度溼度適宜的磁介質庫存中。

2、應用軟體、應用資料應根據執行頻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備份工作,備份軟體和資料應存放在磁介質庫存中。

3、應用軟體的源程式除了在磁介質上備份以外,網管員應自己進行備份,以防應用程式發生意外,難以恢復。

4、為了便於對系統軟體進行應用和管理,機房中須備有與系統軟體有關的使用手冊和各種指南等資料,以便維護人員查閱。其資料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拿出機房。 四、計算機病毒防範管理

1、網管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伺服器),發現病毒應立即處理。

2、壓濾機濾布廠家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體並及時更新軟體版本。

3、未經領導許可,網管人員不得在伺服器上安裝新軟體,若確實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端通訊傳送的程式或資料,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五、資料保密及資料備份

1、根據資料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和存取許可權、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洩露、外借和轉移專業資料資訊。

3、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業務資料。

4、網管人員製作資料的備份要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資料不得隨意更改。

5、業務資料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儲存,儲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資料由網管人員負責保管,備份的資料應在指定的資料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資料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裝置。

六、安全檢查管理

1、中心機房安全是關係到行業安全的一件大事,是保證各個業務系統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因此必須堅持定期安全檢查。

2、中心機房自檢每年進行一次,且須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進行限期整改。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根據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種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建立“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責任落實到專人,任務落實到部門,與崗位職責掛鉤,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到實處,努力建立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㈠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

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㈣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並考核其執行情況。

㈤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㈥定期排查、消除校園校舍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㈧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與任何商業性活動。

㈩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簽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並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並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班主任和全體教師有責任和義務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並形成制度。

第九條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狀態。

第十條 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路、黑板報和班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應創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緡課,並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衛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範操作作為對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和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內部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校園綜合治安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學校一旦發現校園周邊有治安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要與家庭、社群以及全社會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意識,努力做好各自職責範圍的工作。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健康情況證明的器質性疾病學生應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眾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班級組織的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措施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責任。

㈠學校使用的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或本省安全標準的。

㈡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㈢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㈣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衛生、安全標準的。

㈤學校知識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㈥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㈦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㈧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於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搞好公司安全生產,保障員工人身安全,保證公司基本建設、生產經營正常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結合青海柴達木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所屬分公司。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四條 公司總體安全目標是“兩杜絕,一控制”,即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傷亡事故,地面實現零死亡。

第五條 對公司所屬部門、分公司考核目標:不發生公司生產人身死亡事故和群傷事故,不發生非公司生產人身重傷、死亡事故,不發生二級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第三章安全培訓和教育

第六條 新進員工上崗前須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培訓時間為2天。

第七條 崗前安全培訓內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所在崗位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

第八條 員工崗位調動的,須接受與其新崗位相適應的崗前安全培訓。

第九條 特殊崗位上崗前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條 綜合辦公室主導,各部門配合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培訓教材(或課件)、做好崗前安全培訓的組織、記錄、考核等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人員要接受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方面的教育,並按要求參加相關的安全培訓班。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含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須依法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及時參加年審,其《安全操作合格證》由綜合辦公室核查原件後留下影印件備查。

第四章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監督體系,行使安全監督檢查職能,與安全保證體系共同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十四條 公司所屬部門或分公司應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包括例行各類安全檢查和其他安全檢查。

(一)例行各類安全檢查。主要有公司日常檢查、季節檢查、專業(項)檢查和綜合檢查、隱患排查、反違章、重點檢查、抽查、危險源排查等。

(二)其他安全檢查:

1、重大節假日、重大事件前後;

2、重複發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產形勢不好時;

3、抵禦可預見的影響安全的自然因素,需要統一採取措施時;

4、外單位發生嚴重事故,本單位同樣存在隱患時;

5、上級部門部署的檢查活動;

6、行業規定、政府要求、其他情況下有必要開展時。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要求:

(一)公司所屬各礦要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落實安全檢查責任;

(二)安全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章制度、查危害(隱患)、查“三違”、查落實為主;

(三)安全檢查前須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對查出的問題要分析原因,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必須制定整改計劃、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整改工作要做到閉環管理,並按規定反饋、上報,檢查及處理情況記錄備案,需要處罰的應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條 任何員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主管領導或公司綜合辦公室報告,情況危險時有權立即採取相關緊急措施。

第十七條 各部門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作業現場存在的裝置、環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要求整改;發現違章違紀行為立即糾正,嚴重的報上級部門給予處

第十八條 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專案現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裝置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員工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章、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等。

第十九條 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檢查結束後形成《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分析表》。《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分析表》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後,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歸檔備查。

第六章 危險作業管理

第二十條 危險作業主要包括動火作業、登高作業、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

第二十一條 凡實施危險作業的,須經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並安排專人監護,做好安全措施。

第七章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所有現場員工都要按照公司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報告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涉及範圍、傷者姓名、部位、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等簡要情況。

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後,公司安全工作小組必須組織人員奔赴現場進行搶救。搶救過程中要認真保護現場,如果因搶救人員、財產或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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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明顯的標記或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輕傷事故以及未造成傷亡,但造成公司財務損失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工作小組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經總經理同意後,對事故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章 員工勞動安全紀律

第二十五條 工作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並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中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集中注意力,不準酒後上崗、脫崗、私自換崗,或干與工作無關的私事。 第二十七條 愛護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在消防栓下方堆放貨物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條 保證宿舍消防安全,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以及從事生火做飯等可能導致火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熬夜(如打麻將、撲克熬夜)後疲勞上班,發現後責令離崗休息並按曠工處理。

第九章 應急救援與救護

第三十條 公司所屬各部門必須開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工作。針對潛在的事故、災害和緊急情況,分類制定相應的事故、災害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預案應覆蓋事故發生、發展和處理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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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為保持應急救援預案的有效性,公司所屬各專案施工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實際演練情況及時修訂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銜接性。

第三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專案施工現場應當建立由專、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第三十三條 公司所屬各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伍,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建立救護隊的公司,必須與當地區縣煤炭部門所屬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負責礦山應急救護工作,把公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納入地方防災救災、應急管理體系之中。公司所屬各礦應當建立與當地政府、煤業集團應急組織機構的聯絡溝通機制。

第三十四條 一旦發生公司事故、災害,自下而上迅速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授權由安全工作小組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由安全工作小組臨時決斷。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逐步完善。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20xx年 月 日試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7

一、餐廳整潔明亮,餐桌上無灰塵,地面無垃圾,凳子無髒水、灰塵等。地面要求乾淨,每天至少要清掃、拖洗2—3次,餐桌要隨時清理,保證餐廳整潔衛生。食堂門外無雜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掃1—2次。食堂窗戶要求每週至少擦拭一次,玻璃上無灰塵、無痕跡,保證清潔明亮。

二、食堂廚房保持整潔,地面保持乾燥、無垃圾雜物;炊具、廚具每天使用後清洗乾淨,整齊有序地擺放,牆壁無灰塵。食堂所有碗、筷、湯匙用後要清洗乾淨,並及時放進消毒櫃。

三、食品生熟要分開,保證生熟食品不交叉汙染或串味。

四、蔬菜、肉類加工時,要先清洗乾淨方可進入蒸、炒、煮、爆等烹飪程式。

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對腐爛變質、生蟲、生黴物質堅決做到採購不買,食品加工人員不加工。

六、食堂工作人員工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著裝整齊、乾淨,儀容端正。要搞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洗澡,工作時不允許戴戒指、手鍊等飾品。

七、食堂工作人員每年參加一次由衛生防疫部門組織的體檢,持有健康證者方可上崗。

八、庫房整潔、明亮,物資堆放有序,米、面及幹雜品不得擺放在地上。

九、廚房工作人員必須適當維持買飯買菜時的秩序,樹立員工自覺排隊打飯、打菜的習慣。

十、望各位員工大力支援食堂的工作,以保持餐廳內外的環境衛生。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8

一、目的與意義

為了公司資訊化工作有序、正常的開展,保障機房裝置與軟體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執行,就公司機房管理制訂以下管理辦法。

二、機房人員與出入管理

1)機房必須設定專人管理,並建立機房出入登記制度。未經批准,嚴禁非機房工作人員隨意無故地進入機房作業。

2)非機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作業的,應該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並認真填寫登記表後方可進入機房開展相關工作。 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範工作。最後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儲存的重要檔案、資料、裝置、資料處於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並鎖上自己工作櫃枱、鎖定工作電腦、並將桌面重要資料和資料妥善儲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裝置正常執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5)未經主管領導批准,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資訊外借或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資訊保密。對於遺失鑰匙、洩露保安資訊的情況要即時上報,並積極主動採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裝置。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裝置與環境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統一管理機房裝置,並完整儲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裝置的驅動程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檔案。

2) 路由器、交換機和伺服器以及通訊裝置是網路的關鍵裝置,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非機房專職人員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3) 機房裝置的報廢應經相關專職人員鑑定和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申請報廢。機房裝置的添置應由機房管理員申請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

4) 計算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溼度、電力系統、網路裝置等)。

5) 機房管理員應對網路安全及其所涉及的伺服器各種帳號嚴格保密。同時應對網路資料流量情況進行監控,從中檢測出攻擊行為並給予應對處理。

6) 機房管理員應對資料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資料的非法生成、變更、洩露、丟失及破壞。網路管理人員應在資料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程式方面進行實時修正。

7) 機房內嚴禁吸菸、喝水、吃食物、嬉戲和進行劇烈運動,機房工作人員應保持機房安靜。

8) 每日對機房環境進行清潔,以保持機房整潔;每週進行一次大清掃,對機器裝置吸塵清潔。

四、資料保密與備份管理

1) 根據資料的保密規定和用途,機房管理員應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許可權、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 任何人員未經批准嚴禁洩露、外借和轉移專業資料資訊。

3) 機房管理員應做好資料的備份並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資料不得更改。

4) 業務資料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儲存,儲存期限至少2年。

5) 備份的資料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資料保管員進行資料的交接。備份資料應在指定的資料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6) 備份資料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五、計算機病毒防範與安全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具備堅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並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2) 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體並及時更新軟體版本。

3) 未經許可,機房管理員不得在伺服器上安裝新軟體。如果確為需要安裝相關軟體,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並告知上級管理人員。

4) 經遠端通訊傳送的程式或資料,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5) 機房管理員應隨時監控中心裝置執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按照預案規程進行操作,並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6) 嚴格執行密碼管理規定,對操作密碼定期更改,超級使用者密碼由機房管理員掌握。

7) 機房管理人員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洩露中心各種資訊資料與資料。

六、機房裝置執行維護管理

1) 未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機房裝置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體系統及更改裝置引數配置。

2) 各類軟體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體裝置的新增、更換必需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後方可進行;同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體、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 嚴格按照每日預製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對新上業務及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流程的應事先進行詳細安排並書面報相關單位責任人批准簽字後方可執行。

4) 機房管理人員應密切監視中心裝置執行狀況以及各網點執行情況,確保安全、高效執行。

5) 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種資料、檔案的備份工作。中心伺服器資料庫要定期進行雙備份,並嚴格實行異地存放、專人保管。所有重要文件定期整理裝訂,專人保管,以備後查。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9

1、目的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執行,依據國家有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裝置、特種裝置、建構築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採購;

3.2裝置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通用生產設施的管理

4.1生產設施的規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劃與選擇的型別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後,經裝置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並編制操作規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後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生產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除錯後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3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常規檢查、維修保養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4.3.4針對生產設施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生產設施,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生產設施由使用者全面負責生產設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裝置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並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裝置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裝置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裝置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生產設施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後,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車間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生產設施事故發生後,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保護現場的措施並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3)對各類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安全設施管理

5.1安全設施範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裝置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洩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1)檢測報警設施包括: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分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資料分析等檢驗檢測裝置、儀器;

(2)裝置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等設施,傳動裝置安全鎖閉設施、防護裝置,電氣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洩壓和止逆設施包括:用於洩壓的閥門、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等;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匯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1)裝置科負責管理廠內的安全設施,建立、完善安全設施技術檔案、臺賬、檢定記錄及檢定計劃,並確保檢定工作按計劃進行實施;

(2)嚴禁使用效能不符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無相關製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以及超過檢定週期、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的安全設施;

(3)安全設施應的檢查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包括每班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每日巡檢;專項檢查包括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的專項檢查;

(4)各車間應對各自界區內的安全設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並將檢查記錄進行存檔,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後報生產技術部驗收;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5)新購買的國家規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錶、溫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6、特種裝置管理

(1)本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裝置,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30天)內向主管部門登記註冊;

(2)裝置科要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檔案、製造單位、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安裝技術說明書等;特種裝置登記登錄檔、特種裝置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裝置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3)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才允許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6)裝置科對在用的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7)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7、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0

1.目的與適用範圍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製度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製度,確保安全生產製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評審和修訂。

2.引用法規、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3.1安全科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製度,並送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籤,徵求修改意見。

3.2安全科根據會籤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3審批稿經分管經理稽核後由總經理審批,釋出實施。

4.評審與修訂

4.1安全生產製度的評審

4.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a)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d)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製度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4.1.3評審內容

a)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評審輸出

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製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2安全生產製度修訂

4.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a)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現行安全規章制度與之出現衝突,或不能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管理制度不能覆蓋其安全管理;

d)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產職責; e)各級人員素質發生較大變化,規章制度的要求已經充分轉變員工的自覺行動;

4.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製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後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瞭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2.3修訂依據:

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安全生產製度評審結果。

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2.4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籤手續,最後由總經理審批後,修訂版釋出實施。

4.2.4 安全生產製度終止執行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製度,按原審批程式申請批准終止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1

(一)新生報到安全管理制度

1.新生報到往返途中必須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現金,防止途中丟失、被竊。

2.進校後所帶箱包,要隨手攜帶,加強看管,不要到處亂放,防止遺失、錯拿。

3.進入宿舍,箱包要加鎖存放,有壁櫥的房間,個人壁櫥應同時加鎖。

4.帶來的現金、支票,應當日交清各項費用,餘款當即存入銀行,學生個人身上存放現金不得超過100元。

5.個人洗晒鞋、衣、被等生活用品,要自我加強看管,注意及時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邊過夜。

6.學生不能佩戴手飾、手機等,已帶來的讓家長帶回去,不要放在身邊,防止丟失。

7.新生進校不要從地攤或在學校內向陌生人購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等,防止受騙上當。

8.新生不要隨便交朋友,特別是校外人員要謹慎相處,防止被騙被詐,外出活動不準進入任何公共娛樂場所。

9.注意妥善儲存購飯菜專用卡,一旦丟失應及時到食堂微機房掛失,防止卡上錢被他人偷用。

10.在校內外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不要違章橫穿公路,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二)學生日常安全制度

1.進出校門要自覺下車,進入校門後要按規定停放自行車。

2.進出教室,不急行、不擁擠。

3.嚴禁在教室內追逐打鬧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傷。

4.嚴禁攀爬學校任何一處的的圍牆,門窗、圍欄、樹木、球架,不準上房。

5.不準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進校。

6.若照明燈和電風扇等電器發生故障,不得私自動手排除,應報告教師或總務處,由學校電工進行故障排除,不得開啟配電箱,觸控電器開關。消防器材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搬動。

7.大掃除時注意安全,對高處的玻璃窗,不要勉強擦拭。

8.不準私自外出游泳。

9.住宿生不準私自到校外公共場所進行文娛、體育和任何形式的玩樂活動。任何私人聚會,必須徵得家長同意。

10.做文明學生,不要有任何故意傷害他人、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允許在任何場所參與打架鬥毆。

11.察覺到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師長。遇事冷靜,以保全自身安全為重,不衝動蠻幹。

12.上實驗課要嚴格遵守實驗室的有關安全要求完成實驗。

13.課外活動和體育鍛煉,要按有關安全規則進行。

14.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15.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要嚴格遵守活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隊個別行動。

16.住宿生必須嚴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規定。

(三)學生人身安全管理制

1.學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學生人身安全。

2.學生在校園任何人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老師、員工打罵學生。

3.學生之間應團結友愛,嚴防發生鬥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校任何部門不準組織學生開展有害學生身體健康的活動。如擅自組織造成後果的由組織者負全部責任。需要組織校外活動,必須按要求、按程式逐級申報取得批准,方可進行。

5.學校任何人無權對學生進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壓身份證或正常書信,更不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準歧視個別生理有缺限和“後進”的學生,所有學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學校應適當組織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於有危險的勞動專案不得安排學生參加。

(四)學生個人物資安全管理制度

1.充分發揮學生的自管能力,學生個人物資由學生本人負責儲存,應該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2.學生身邊不準超規定存放現金,多餘的錢一定要加密碼存入銀行,存摺要妥善保管。

3.學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晒時,個人注意看管,幹後及時收回宿舍,嚴禁放在室外過夜。

4.學生不能佩戴金銀手飾、手機等,違者造成損失自負,並給予相應處分。

5.宿舍裡有存放物資的櫥、箱、包,一律加鎖存放到個人位置上,任何人不準隨便翻動他人物資。

6.使用密碼箱的同學,個人密碼應嚴加保密,不得輕意告訴他人。

(五)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宿舍是學生集體居住的場所,全體同學必須自覺做好集體安全工作,發現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積極主動採取防範措施,杜絕一切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2.在宿舍區內發現可疑的人和事,學生都有義務報告宿舍管理人員或學校有關部門,並要機智地控制可疑人員。

3.男、女生不準串訪宿舍,任何學生不準將外人留住本宿舍內。

4.學生一律不準在宿舍內接待外來客人。

5.上課時間學生宿舍實行封閉式管理,未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不準私自留在宿舍裡。

6.學生宿舍實行房間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必須按時關鎖門窗,保管好鑰匙不得亂借亂丟,負責安全檢查。

7.學生宿舍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菸,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及時收好晾晒衣物,夜間不得將衣物晾掛室外。

8.宿舍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任何人不準亂動,無故損壞嚴加處理。

(六)學生課外、假日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課外、假日活動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安全工作原則。

2.學生的活動一般提倡在校內進行,組織者應落實好安全管理責任制,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3.如組織學生外出活動,途中要注意車輛交通安全,嚴禁超載帶人帶物。

4.不提倡學生到公共娛樂場所開展活動,禁止組織學生參加有危險的活動,如集體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動。

5.組織集體外出遊玩、野炊等活動,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動,在野炊中要注意飲食衛生、用火安全,防止發生食物中毒或火災事故。

(七)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學生會客登記制度。宿舍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未經批准,非本校學生和其他人員一律不準入內。

2.白天學生上課期間,宿舍管理人員應對宿舍區進行定期巡查,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也可直接報告保衛部門或總務處。

3.上課、上晚自修期間各房門應加鎖關閉,對學生晒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時拾回,並組織學生認領。

4.學生進入宿舍區,要嚴加看護,防止陌生人趁機混入;學生帶物出門,要注意觀察,發現可疑之物要嚴加盤問。

5.嚴格交接班制度,上班時間不得離開崗位,嚴禁請學生代班。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2

(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站)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站)的管理應納入裝置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站)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後2分鐘內投入執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站)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執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於20分鐘。消防泵房(站)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於消防泵房(站)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裝置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週試執行1次,內燃機每週試機一次,認真填寫執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誌,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後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乾淨,防止鏽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鑑定書影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檢視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櫃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端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施工驗收規範和產品手冊均有,每月試一次水泵,由於消防泵日常基本不工作,每年不少於一次全荷裁試驗,工作30分鐘以上,也便於水泵電機除潮和檢驗供水能力,若環境太潮的話應加大頻度.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

2、水泵和柴油發動機應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025-89620xx9機泵執行時不振動、不洩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應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並且每週試驗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設專職或兼職值班人員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出現故障應立即處理並排除,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3

一、管理學生、教師進出校門

1、在校上課期間,門衛一律不準私自放學生出校門。

2、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出學校,必須憑班主任或有關部門批條,經門衛人員驗證後方可離校。

3、嚴禁學生、教師翻越圍牆入校。

4、工作期間,本校教師一律不得隨意出入校門,如有急事或公務需外出,應按學校請假、考勤制度辦理請假手續,在門衛做好登記後方可出門,門衛不得私自為不請假教師開門。

二、管理外來人員、車輛進出校門

1、外來人員來訪,門衛人員要問清事由,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絡核實,並憑有效證件填好來客登記表。

2、外來人員進入學校,門衛應要求其必須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學校教學有序進行;

3、學生家長到校聯絡工作或瞭解學生情況要在傳達室內等候,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教學樓內,以免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凡是教師請家長到校落實工作的,應出示家校聯絡或電話聯絡,確認屬實後,做好登記後,才能進入校園,但要做到接待熱情。

5、外來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任何車輛應到規定位置停放;門衛有權疏通校門口的車輛,嚴禁車輛堵塞校門口。

三、值班職責

1、學校門衛設二人(值周教師),分白班和夜班輪流值班,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交班時要做好交班記錄。

2、門衛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值班職責,堅持文明團結,禮貌待人,不得擅離職守,做個人私事。

3、按時開關校門,學生集中上、下學時間或前後半小時開大門,其餘時間關閉大門開小門。

4、搞好值班室衛生,要長期保持乾淨

5、要認真核對書報雜誌,準時送入各辦公室。

6、夜間值班人員要及時與白班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並做到至少一小時巡邏一次,要到校園各處巡察,檢查門窗關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並緊急向學校彙報或及時報警,確保安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報警。

匪警:110 火警:119 交通警:112 急救中心:120

7、學校門衛人員負責執行以上所有規定及周邊安全防範工作,發現各種不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處理,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領導。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範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築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裝置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並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 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援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資訊管理系統。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鑑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章 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築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範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鑑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 屬於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牆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者在天台上建設建(構)築物;

(二)在住宅記憶體放經營性酸、鹼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鑑定、維修。

第十五條 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一節 房屋安全鑑定委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範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於《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範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鑑定或者經過鑑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經過房屋安全鑑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節 代為鑑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資訊進行登記並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資訊進行登記並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託鑑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鑑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鑑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鑑定決定書,並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後,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鑑定工作。

第三節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單位,應當依照《xx市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鑑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註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鑑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參加,並出示房屋安全鑑定執業註冊證件。對特殊複雜的鑑定專案,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鑑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鑑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九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鑑定業務規範和鑑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鑑定活動並製作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並及時送達鑑定委託人。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鑑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鑑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鑑。

復鑑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的,復鑑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鑑結論與原鑑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鑑費用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鑑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彙總表,並於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鑑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鑑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資訊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資訊:

(一)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備案情況;

(二)經鑑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節 危險房屋治理主體

第三十三條 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鑑定確認。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鑑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築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鑑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係人又申請復鑑的,在復鑑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 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並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並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釋出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釋出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 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髮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於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髮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後,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併發還房屋,並將剩餘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鑑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後,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 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應當自治理結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並實施治理,並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怠於、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二節 危險房屋治理相關主體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定明顯的危險房屋標誌,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設定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藉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採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登出制度。

第五章 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 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颱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妥善的處理措施,並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後,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九條 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後予以修復。

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於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註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註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 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後,由白蟻防治單位、專案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佈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併委託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託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 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資訊: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它有關白蟻防治的資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於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鑑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經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鑑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鑑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後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對末取得房屋安全鑑定人員資格證、執業註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註冊證件仍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並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後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對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仍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白蟻防治人員資格證、執業註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註冊證件仍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並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鑑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鑑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