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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管理制度(精選4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5.22K

合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合約管理制度(精選4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部部及各部門及各專案部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具有積極的意義。各部門及各專案部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合同簽訂物件的選擇、招投標的方式和審查批准程式遵照《招投標及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報送《簽訂合同推薦書》時已經有合同草案的,應當將合同草案附後,沒有草案的,應當附對方報價等基本情況,並在擬定合同草案後報總部合約總審查。

第五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不得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

第六條 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

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法人委託人和非法委託人無權對外簽約。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經營範圍、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等,在簽約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能證明上述情況的資料。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履行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第八條 需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簽約的,有關部門應當把制定好的標書送總部稽核後再行發出。待籤的合同有範本的,使用範本,沒有範本的,由經辦人與對方共同擬定合同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防止出現歧義。公司合約部有權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並督促改正。

第九條 簽訂工程合同的,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儘量少付預付款,預留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脩金和符合規範要求期限的保修期。

第十條 簽訂需重複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確定合同條款時應當由公司法務人員參與;如在履行中需要變更條款的,有關部門也應及時告知總部合約部。

第十一條 合同糾紛可以選擇管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便於可能的訴訟,我方應儘量約定由我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時,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包括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我方簽訂合同的用章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人員玩忽職守,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求籤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五條 各公司、部門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如因玩忽職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甲方及我司支付合同款項的,各公司、各專案部及相關部門應做好每筆款項的支付記錄並在當月4-6日前將上個月的付款明細報公司稽核及備查。如發現錯報或故意隱瞞等,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七條 各專案部簽訂合同的,雙方應當尊重約定,嚴格按照條款履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請總部相關部門根據合同條款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發生我司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情況時,與履約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及時處理,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並將情況及時上報。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的,各履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按約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在不對我方利益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與對方達成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一條 因對方變更、解除合同使我方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應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生效之前,應繼續履行原合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簽訂合同的程式逐級上報稽核,並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變更的內容應當以補充協議的

形式書面簽訂,需要公證的,應當及時辦理公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關人員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首先由簽約企業或部門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公司或部門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公司或部門負責。簽訂合同的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六條 糾紛發生後,我方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二十七條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分清責任,合理解決。

第二十八條 為了解決糾紛,需要對合同進行解除和變更的,按照本規定有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專案部、各部門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自身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和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條 各企業和部門不能解決的合同糾紛,應及時上報總部。

合約管理制度 篇2

崗位職責:

1、參與合同談判、資料的收集和合同的製作,併發起房地產相關審批流程;

2、負責與業務單位談判,商議初步的'配套工程承包單價或總價;

3、編制工程招標計劃、招標檔案;

4、製作工程計劃表,並協調各業務部門按時完成相關工作,提交在建工程承建業務彙總表及計劃新開發工程量彙總表;

5、編制工程資金總計劃、工程資金分配計劃和工程資金預測工作;

6、收集並整理新引進單位資料,參與考察新單位與新引進單位的後續評估工作;

任職資格:

1、教育背景:本科及以上學歷,工程管理和工程預算等相關專業背景。

2、工作經驗:兩年以上房地產或建築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經驗。

3、工作能力:

3.1具備房地產工程開發相關的專業知識。

3.2熟悉本崗位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及業務技能,熟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知識。

3.3能熟練使用cad製圖軟體,識圖能力強,獨立完成分包工程核價。

4、個性特質:勤勉正直,具備團隊意識和高度的責任心,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合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的管理,規範和約束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杜絕風險存在,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對外發生以下業務,均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1、對外投資(接受投資);

2、借入(借出)款項(不含公司內借款);

3、分兩次以上收(付)款的單筆業務;

4、服務期限在4個月以上的單次收(付)款業務;

5、單次付款(收款)金額在10, 000元以上的生產經營用原材料、機器裝置(產品)採購(銷售)業務。

第三條 合同標的具備招投標條件的,一般通過招投標程式再訂立合同。

第四條 公司對合同實行專業歸口管理,法人委託書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

第六條 本制度由總則、合同相關部門的職責、合同訂立條件、合同主要內容、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和評價、合同的變更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合同章及合同的管理、附則十部份組成。

第二章 合同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七條 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門為法務部(行政暫兼),全面負責法律諮詢、法律事務和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

1、負責聯絡公司聘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參與企業合併、分立,投資、入股等重大合同談判、簽約的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對公司委託審查的合同提出法律意見,供決策參考:接受委託處理各類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代理仲裁、訴訟案件等法律事務工作;

2、參與公司重大工程、採購及投資專案的談判;負責從財務角度對合同進行稽核把關;

3、負責管理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臺賬,填寫合同報表,保管合同文字、變更函件與合同有關的資料,辦理合同資料年終歸檔,建立合同檔案(合同檔案原件由行政部、財務部各執一份)。

第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指公司內部需簽訂合同的部門;合同承辦部門由業務對口的分管領導負責;承辦人指具體負責合同簽訂的公司員工。

l、合同承辦部門主要職責:

1.1 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1.2 依照“誰簽訂合同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所承辦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的可靠性,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及其執行結果負直接、主要責任;

1.3 負責按質、按量、按時全面履行合同,避免出現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

1.4 協調對方及與合同相關部門的關係。

2、合同承辦人主要職責:

2.1 承辦人對客戶資信調查的真實性負直接責任;

2.2 負責本部門合同文字及相關文書的起草,送部門負責人修改,再由法務人員斟酌完善;

2.3 送相關部門會籤;

2.4 呈送分管領導複核審批;

2.5 及時掌握合同履行的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部門經理彙報,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2.6 負責保管合同文書及與履行、變更、轉讓、解除合同的有關檔案,及時送交合同主管部門行政部、財務部歸檔。

第三章 合同訂立條件

第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承辦人簽訂合同實行授權委託代理制度。承辦人依據經相關許可權人簽字審批後的“合同評審簽發單”代表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承辦人未辦理“合同評審簽發單”對外簽訂的合同無效(其經辦人將負全責)。

第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對經辦的合同,經審查具備以下條件的,方可辦理簽約手續。

1、“合同評審單”中的評審流程已完成;

2、依據合同性質確定合同類別,正確使用合同示範文字;

3、對方應具有的條件:

3.1 對新客戶(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履約能力的有關證件經審查合法、真實、可靠;對已有業務關係的客戶(供應商)應審查其以往付款情況,以及近期經營狀況有無負面的重大變動;

3.2 所需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計量合格證、建築工程資質證、裝修資質證、物業管理資質證、廣告許可證等相關法定證件齊備;

3.3 正式規範的委託代理手續、簽字蓋章手續、審批手續;

3.4 合同簽訂人的身份、資格,合法有效。

4、合同內容具有合法性、嚴密性、可靠性。合同條款齊備、文字準確,風險控制到位。

第四章 合同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八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①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稱(經濟組織);

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③住所(自然人的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址、經濟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或主要經營場地);

④電話、傳真;

⑤營業執照號;

⑥銀行賬號;

2、合同標的:標的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如買賣合同中的具體買賣的物品、工程合同中的工程範圍等;

3、數量;

4、質量;

5、價款、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辦法。

第五章 合同訂立

第十二條 合同訂立程式,一般包括調研準備階段和洽談簽約兩個階段。

第十三條 調研準備階段

l、訂約資格與履約能力的調查。按照對客戶資信調查的規定,對新開客戶要即時調查,長期客戶要定期考查的要求,合同正式簽訂前,對於新客戶,承辦部門需填寫“前期調查表”,對客戶資信情況做出評價,部門負責人簽字,作為審批合同的附件;

2、可行性研究。確定了目標市場與客戶關係後,應根據公司的經營意圖和自身特點、市場需求制定出經營方案。作為對外洽談、交易的依據。

第十四條 洽談簽約階段:

1、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並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負責;重大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由合同主管領導和承辦部門聯合組成談判小組。合同談判小組負責人由董事長確定。合同承辦部門為合同談判小組牽頭部門,負責對談判要點進行紀錄,形成“談判會議紀錄”並由談判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2、合同起草:合同起草原則上由承辦部門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必要時可由律師根據談判要點起草和修正。合同起草應做到標的明確、平等互利、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風險控制到位。

3、合同評審:合同承辦部門的承辦人員應填寫“合同評審單”, 將合同文字、合同對方資料、招標相關資料送至相關要限人評審,必要時還須提供合同簽訂背景情況說明。若評審人提出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應由承辦人修改後重新執行修改、複審及完善。

3.1合同金額評審人許可權,合同總價在300,000元以下的總經理為最終評審人;合同總價超過300,000元的,董事長為最終評審人;

3.2合同條款評審人分為專業評審人和一般評審人兩種。一般評審人根據合同金額確定最終評審人(評審小組人員由董事長選定);

3.2.1工程類合同

①本制度所稱建設工程指建築工程、裝置安裝工程、基礎設施工程(供水、供電、煤氣燃氣、供暖、通訊、智慧化、小區配套、環境工程、公建)等;

②工程合同由工程部負責起草、談判。建設工程合同條款的起草應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91-02 01)(工商同字(19 91)第83號)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xx] 369號)。建設工程合同及合同預算須送造價審計部、財務部稽核;

③工程合同需經工程師(質量、工期、形象進度等技術部分)、預算師(合同價款、計價方式、費用、經濟簽證等)、財務經理(付款方式)進行專業評審後,方可提交合同承辦部門的分管副總(就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完整性負第一責任)、總經理、董事長進行一般評審。工程類合同評審附屬檔案包括:施工圖、預算書、招標檔案、投標文。合同對方應提供施工資質證影印件。

3.3合同均需財務經理進行專業評審後,提交合同承辦部門的分管副總(就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全面性)、總經理、董事長、進行一般評審。

4、合同定稿:合同由承辦部門經理和分管領導根據評審意見定稿。若評審人會籤的有“需修改”意見,則需重新修改和評審。對於評審意見無法達成一致同意的,為不耽擱時間將由合同金額最終評審人直接定稿(附公司檔案號 )。歷次“合同評審簽發單”作為最新“合同評審簽發單”的附件,合同承辦部門不得廢棄。

5、簽字蓋章:定稿的合同,承辦人可憑“合同評審單”簽字,並持“合同評審單”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一律蓋“合同專用章”,凡申請蓋公章的,須由合同專用章保管人簽字同意。

6、合同原件資料歸檔:所有合同一般公司留存兩份。

7、外部有關手續: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專門機關批准的合同,合同簽訂後應由承辦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凡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登記或備案的合同,必須向規定的部門申請登記或備案;凡按有關規定必須鑑證的合同,必須申請鑑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進行公證的'合同必須進行公證。

第六章 合同履行和評價

第十五條 合同的履行階段

1、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合同規定的公司義務的全面履行,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合同對方義務的履行。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向董事長彙報;

2、合同簽訂後,承辦部門應在2日內將合同文字影印件送達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部門並將合同義務分解落實;

3、對應驗收的標的物,應由有關部門驗收後簽署驗收證明。對驗收不合格或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標的物,應由承辦部門在即日提出書面意見,按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出異議,儘快採取適當措施解決;

4、凡不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收款和支付手續的,財務部有權拒絕辦理。財務部經理應隨時督促合同承辦部門保障合同雙方如約履行合同;

5、合同承辦部門應定期對到期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問題較大的應書面上報董事長。

第十六條 總結評價階段

合同承辦部門要對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按進行總結,分析執行結果,評價合同夥伴,總結經驗教訓。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七條 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並以“工作審批單”逐級審批匯報,申請採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必要時可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消。

第十八條 對於工程類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涉及經濟簽證的,合同承辦部門應根據明確的修改圖紙,則按圖紙計算變更工程量;如無明確圖紙須進行現場丈量確認,並繪製圖紙或拍照錄像,以儲存第一手原始資料。

第十九條 經雙方協商變更、解除合同的內容,應簽訂書面協議,簽訂的補充協議按正常合同依本制度的規定辦理手續,作為原合同的附件進行管理。

第八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條 合同違約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違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如造成經濟損失還應索取賠償金;我方違約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承辦部門查清原因,以“工作審批單”形式逐級審批後按規定辦理違約金和賠償手續。

第二十一條 發生合同糾紛後,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公司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公司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

合約管理制度 篇4

總承包專案合約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

1在總承包經理、副經理的領導下,主要負責合同預決算、索賠等工作。

2對總包部管理人員進行總包合同交底。協助總包經理研究和控制總包合同中的關鍵條款,做好工程索賠的資料收集工作。

3嚴格執行專業分包的各項合同條款,稽核專業分包的'預決算。

4按總包合同的要求辦理竣工、結算和審查各專業分包的結算。

5設計變更、設計增減、業主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會議紀要等需要計價的工程資料的整理收集。

6代表總包參加業主、監理及各專業分包的商務洽談。

7對違反合同規定,不能履行工期、質量、安全目標的分包單位,總包部將依據合同條款予以處罰。

8協助財務管理負責人搞好專案的成本核算工作,推行'兩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