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出差管理流程、加強出差預算的管理並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參照本公司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製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式辦理:
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並依照程式核實。
第四條 出差的稽核決定許可權如下:
1、 當日出差
出差當日可能往返,一般由部門經理核准。
2、 遠途出差
由部門經理核准,報主管副總審批,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第五條 交通工具的選擇標準:
(1) 短途出差可酌情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 遠途出差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采用汽車出行,一般火車超過六個小時可以選擇臥鋪出行,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第三章 出差借款與報銷
第六條 費用預算
堅持“先預算後開支”的費用控制制度。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費用進行預算,
做出年計劃、月計劃、周計劃,報財務部及總經理審批,並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超支,原則上不支出計劃外費用,特殊情況報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 借款
(1) 借款的首要原則是“前賬不清,後款不借”。
(2) 需借支的出差人員依據審批後的出差申請表填制借款單,財務部門收到經核籤的出差申請及借款單時,需再對出差費用預算進行合理性測算,若認為合理則給以辦理借支,若認為有不合理之處,可與申請人進行溝通,溝通後如未獲共識則交付總(副)經理進行裁決。
(3) 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筆現金時,應提前向財務預約,並有總經理審批;
(4) 借款要及時清還,公務結束後3日內到財務部結算還款。無正當理由過期不結算者,扣發借款人工資,直至扣清為止。
(5) 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工資掛鉤,參照出差費用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月工資收入。
(6) 借款金額原則上限制為:普通員工借款金額在1000~20xx元,主管級以上員工金額在1000~3000以內,特殊用途超過5000元等特大金額應上報到主管副總標明原因審批。
第八條 報銷程式及出差費用的報銷
嚴格按審批程式辦理。按財務規範貼上“差旅費報銷單”→部門主管或經理稽核簽字→財務部核實→總經理審批→財務領款報銷。
出差人員需於出差返回三日內向財務部門提報經部門主管籤核的該行次《差旅費報銷單》、《出差報告》,財務部門依據相關財務規定進行初次稽核,同時還需對費用支出的合理性進行稽核。如未按規定期限提報者,財務部直接於最近期發放工資
時扣減該員所預支之金額,且於日後報銷時,按報銷單所填金額90%予以報銷。
第四章 差旅管理
第九條 出差申請與報告
1、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並註明出差路線、事由、計劃及出差費用預算,經主管部門經理同意並簽字確認後方可出差,否則出差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部門經理對出差申請進行審批時,除須對申請人員所填具之出差目的及時間安排進行稽核外,還應對其所提出的出差費用預算進行合理性測算。
3、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並依照程式核實。
4、將出差申請表送至行政部留存、記錄考勤。原則上出差出發時間在中午12點以前的可以不來公司報到;出差出發時間在中午12點以後的要來公司報到,特殊原因不來公司的必須有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行政部備案。
5、出差返回時間(以機票、車票上的到達時間為準)在中午12點以前的要來公司報到;出差返回時間在中午12點以後的經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行政部後可不來公司報到。
6、出差後須按《出差申請表》中擬定的時間、路線、擬計劃拜訪客戶名錄等事項開展出差工作。到達當地第一時間予以報點,報點須用當地電話,由行政內勤按報點時間、地點、電話號碼、車次等內容予以登記(銷售人員交由銷售內勤登記)。出差後回公司報銷時須與報點相吻合,否則不報銷有出入的部分。
7、銷售人員出差後每天向銷售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進展及下一步工作計劃安排。
8、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長差旅時間的,應打電話向公司請示;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其差旅費不予報銷。
9、出差人員返回後均需提報《出差報告》,出差報告中需將本次出差的任務完
成情況(包括出差目的達成情況、費用支出情況等內容)做詳細說明,同時該報告也是出差費用報銷的依據之一。
10、出差報告的稽核及審批:流程同出差申請。
11、出差結束後,應於3日之內提交出差報告,併到財務部費用報銷。未按以上手續辦理出差手續或未經審批所發生的費用,公司將不予報銷。
12、銷售部門各駐外辦事處業務人員,除財務稽核環節外,在辦事處內部需嚴格按前述內容執行,但與總部財務部門核銷時,根據實際情況或根據財務部門的要求進行核銷,並以財務部門的為準。
13、為強化出差費用管控及提升遠途出差(本市以外)成本效益,遠途出差人員在填具《差旅費報銷單》時,必須與相對應的《出差申請表》上所載明的預算金額相接近,如高於預算金額10%或超過300元者,則必須提出說明並經部門經理核准後超出部分始得報銷。
第十條 員工出差活動的監管
各部門經理對自己部門的員工出差活動負責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按月)開展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應及時處理。
違規處罰標準 :
1、員工出差未辦理申請手續的,處罰責任人20-100元/次,期間產生的費用不得報銷入帳。
2、員工出差期間獲得的資訊未按規定整理,總結上報的,處罰責任人20-200元/次,獲得的資料未按時辦理歸檔手續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如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3、出差人員未按時辦理費用報批手續併入賬的,處罰20-200元/次,對超期報銷的出差費用按90%報銷入賬。
4、出差費用報批存在弄虛作假的,按照作假部分的多少處罰責任人,同時做假部分的費用不得入賬,已入賬的應進行剝離。
5、財務部門未按相關規定稽核報銷票據,存在違規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次,如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稽核人承擔。
第十一條 出差相關規定
1、本市出差:
1)、原則上要求使用本公司交通工具,不報銷任何費用和補助;
2)、如因特殊原因未派車的,出差之交通費用憑乘車票據實數報銷,乘坐計程車需取得部門主管同意後方可;
2、市外出差:
非業務人員原則上應當天往返,若確需住宿留駐,應取得部門主管同意後方可報銷相關費用;業務人員則根據其《出差申請》進行相關時間安排;出差人員所乘交通工具及食宿標準具體按附件1的規定執行,特殊情況經主管副總及以上級別批准後執行。
3、差旅費應據實填報,如發現有虛報不實者,除將所領差旅費追回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4、差旅費報銷必須一次一清,上次不清下次不借,不能結清者,從當月工資中扣回,直至扣清。
5、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不得報支加班費或輪休,要保證每天工作8小時和一定的工作績效,但重大節假日(春節、元旦、勞動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節)可酌情給以補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出差紀律
1、遵紀守法;
2、遵守公司制度;
3、注意安全,不從事危險活動;
4、不從事有損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政策的活動;
5、不談論與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原則和公司政策相違背的言論;
6、不給客戶製造正常工作以外的難題和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
7、未經部門主管批准,不得向客戶借款;
8、不得接受客戶的宴請和招待;
9、嚴禁挪用公司貨款。
第十三條 本制度(暫行)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司員工差旅費管理,根據集團檔案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出差本著業務需要、厲行節約、反對旅費,費用包乾、超標自負的原則執行。
第二章 出差審批程式
第三條 員工因業務需要調派出差的,應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並將待辦的工作安排好交接。
第四條 員工出差前要根據具體事宜填寫“出差申請單”,標明出差人、部門、職務、前往地點、出差任務、計劃出差天數、返回時間等,按以下規定提請核准(出差申請單樣本見附件):
1、一般員工出差由部、室負責人簽字後送分管副總簽字;部、室正副職以上人員出差須由總經理審批。
2、公司副總級幹部出差以及各級職員到國外出差均由董事長,執行總裁或董事會批准。
第五條 出差申請單填寫一式兩份,按以上規定提請核准後,一份送行政部門考勤崗位備案,一份由出差人員憑此單到財務部預借差旅費。
第六條 差旅費預借由出差人填寫借款單,財務部根據出差時間、業務需要和出差標準等核准借款數額,經財務經理或會計主管人
員核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三章 費用標準
第七條 員工出差按級別實行住宿費用、膳食費、市內交通費包乾使用,節餘歸已,超支自負的辦法。
第八條 職員到集團分、子公司或下設的服務中心出差,對方提供食宿的,不予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若對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給予伙食補貼,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出差人員回訪制度,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的發生。
第九條 出差交通工具及補貼標準
根據路途長短及出差人員級別按以下標準選擇相應的交通工具: 1、公司副總級以上幹部原則上可以搭乘火車(軟)硬座以上、動車、高鐵二等座以上。
2、部門正副級幹部及一般員工可以搭乘火車硬座/硬臥、動車、高鐵二等座。
3、各級職員出差原則上不準帶車,特殊情況由總經理審批; 4、各級職員出差須搭乘飛機的,事先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批准。擅自乘坐飛機的,按機票面額的30%報銷或按相同路程火車硬座票面額報銷。
5、夜間乘坐火車在6小時以上(晚8點至凌晨6點)的可以購買臥鋪,或按硬臥票價30%予以補貼。白天乘坐火車硬座在8小時以上可以購買臥鋪,或按硬座票價的30%給予補貼。
6、 員工出差當天返回的,給予每天60元的膳食補貼,沒有住宿補助;實際出差天數超過一天,食宿標準按實際住宿天數給予補助,往返途中每天給予60元的膳食補貼。
7、 員工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出差當天往返機場、火車站、等的大巴、地鐵費用憑據報銷。
第十條 因工作需要,下級陪上級出差,其住宿費可以參照上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職員外出參加會議需交會議費的,嚴格按會議通知標準執行。會議費包括住宿費的,不再享受住宿包乾費用。
第十二條 職員到國外出差實行預算制,經公司董事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職員出差由公司派車的,不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標準參照第七條。
第四章 費用報銷程式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返回後,應在一週內辦理完報銷手續。無特殊原因,不時間報銷的,將按公司其它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報銷程式:
1、出差人根據本制度有關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後並持出差申請單到財務部費用崗位進行稽核,參加會議的應附會議通知。
2、財務部費用崗位嚴格按制度規定和標準進行稽核:根據車票、出差時間與回返時間確定報銷人員出差天數;根據住宿發票確定住宿天數、住宿包乾費用總額;根據差旅費標準稽核費用是否超支和票據是否合法。弄虛作假的,一律不得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一律進行核減。經稽核無誤後在差旅費報銷單上簽字確認,並登記臺帳。
3、出差人員持財務部費用崗位稽核確認後的差旅費報銷單,經出差審批人籤準(一般員工由部門負責人籤準)後由財務總監及總經理籤批後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准予據實報銷。
1、乘坐交通工具必須根據其乘座標準出具購票證明單(發票),無故繞道的,繞道部分不予報銷,確需臨時繞道的,應電話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報銷交通費及市內交通費。
2、出差期間發生的傳真、郵寄等費用按電信局、郵局收據為準。經辦人在票面上應註明事由。
3、因公攜帶的行李託運費、物件寄存費應有正式的運費收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出差期間有公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返回後一天內可適當安排輪休,乘夜間車在6小時以上返回的,可根據工作情況安排返回當天休息一天。出差7天以內不輪休,一週以上不超過二週補休1天;二週以上補休2天。在公司放假期間出差原則上可補休同等時
間。
第十八條 員工出差本著節約時間、節儉費用、提高辦事效率的原則,公事辦完後要立即返回,不得繞道探親、不準遊山玩水、不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一經查實,除扣減差旅費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出差期間嚴禁請客送禮(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嚴禁收受禮品。對違犯者除嚴肅批評外,所需費用一律自己承擔。
第十九條 員工因公負傷須到外地治療的,需經公司領導同意批准,方可據實報銷路費及治療費,給予每天60元的膳食補貼;需要陪護的,經領導同意後,差旅費參照因公出差人員費用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員工因公出國(境)的,住宿、伙食、交通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附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為了簡化程式,方便操作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企業發展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特對差旅費開支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車船費、生活補助費、城市市內交通補助、電話費。
二、差旅費補助標準
(一)住宿費、城市市內交通補助和生活補助費三費合一,統稱為出差補助費,實行按出差補助天數憑據報銷,其中:出差補助天數按出差往返天數減去一天核算。
1、一般工作人員兩人以上一併同行出差的,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費60元、城市市內交通補助費20元、生活補助費20元);
2、一般工作人員一人單獨出差的標準:每人每天140元(注:指住宿費增加40元);一般工作人員異性兩人一同出差的,按一人單獨出差補助標準核算。
3、若臨時出差辦事一天往返的,只報銷往返車船費、生活補助20元和城市市內交通補助20元;若臨時出差參加會議當天往返的,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生活補助20元。
4、參加會議不計算會議期間出差補助費,但參加會議往返期間,按往返天數減一天核算補助天數,並按標準計發出差補助。
5、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領匯出差只報銷住宿費,標準為:縣市級(含縣級市)以下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地級及以上每人每天200元;
6、隨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領導一起出差的司機,若與領導分開住宿的,司機住宿費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7、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領匯出差,若有專車隨行的,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含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70元;若無專車隨行的,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含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
8、一般工作人員帶專車出差,出差補助費(含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
9、若出差往返期間,乘坐長途火車,在火車上過夜,則相應核減在火車上過夜的住宿費。若連續出差在同一城市(兩個月及以上的),必須採用在當地租房的方式解決住宿問題,公司據實予以報銷。特殊情況,沒有采用租房方式解決住宿問題的,必須事先向分管副總經理申請,並經同意,報銷時,由經辦人附分管副總經理籤批的書面報告,否則,不予報銷住宿費。
(二)車船費:實行按直線和規定標準據實報銷,先由出差人員按實際直線路線分段填報(注:若出差人繞道的車船費,不予報銷),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可購買火車硬臥票,副總經理以上領匯出差可購買火車軟臥票。
(三)乘坐飛機: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匯出差可乘坐飛機。出差人員因工作需要乘坐飛機,必須事先請示集團公司總經理同意,否則只能按同一出差路線的火車票標準報銷。
(四)本公司人員到集團公司外地子(分)公司或辦事處辦事,只報銷車票,住宿、進餐由外地公司統一安排;若未安排住宿和進餐的,另按制度報銷;
(五)連續出差時間20天以上,憑話費清單報銷出差期間電話費的80%。
三、差旅費稽核責任界定
單位負責人負責稽核出差人員出差線路和相對應的票價,分管副總經理負責稽核出差人員出差時間(若單位負責人出差,直接報分管副總經理稽核),財務部負責票據的合法合規合理性稽核。
四、本公司內部承包合同有約定的,仍按內部承包合同執行。
五、差旅費報銷程式
公司所有人員出差,所需差旅費用一律不準在公司借款(注:參加會議費用准許憑會議通知的金額據實借款;小車司機出差准許借支過路費,並核定1000元/人以內的週轉金,超過部分不準再借)。要
求出差人員回公司的次日五天內向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總經理辦理出差報銷手續,不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報銷手續的,每超一天按報銷金額的5%扣減工資(連續出差的以最後一次回公司時間計算)。報銷程式為:
(一)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由出差人填報差旅費報銷單,單位負責人、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稽核後,再報財務部稽核,企管辦登記後,財務予以報銷。
(二)公司副總經理出差,其差旅費直接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經企管辦登記後,財務部按集團公司總經理批示予以報銷。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輪船的費用,必須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在機票或船票上簽字認可後,再按以上報銷程式辦理。集團公司總經理未批准的,按第二條第三款執行。
六、出差規定
因工作需要出差,必須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安排(注:特殊情況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同意),否則,其費用不予報銷;副總經理出差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同意。要求各部門負責人及財務部長必須對 出差費用據實稽核,嚴格按本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從20xx年2月10日起執行,同時,廢除20xx年1月7日下發的《差旅費開支管理規定》和20xx年1月27日下發的《差旅費開支補充規定》。
八、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組織實施,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財務部。
企業管理辦公室
為加強公車管理,保證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車僅限於公司公務活動。嚴禁公車用於婚喪嫁娶、旅遊等與公務無關的活動。
二、鑑於車輛狀況,公車原則上只限於XX市內行駛,嚴禁公車市外長途駕駛。
三、各部門因公務用車需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用車。
四、法定休息時間無公務時,公車應在本單位指定地點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五、駕駛人員要經常檢查車況,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並處理,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六、車輛正常檢修,應事先報公司領導批准。
七、駕駛人員在行車時應帶齊證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疲勞駕車、酒後駕車和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因違章受到處罰,由駕駛人員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八、員工個人一般不得擅自借用公車,不得利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
九、公車的日常保養、修理、保險及稅費辦理等事宜由綜合管理部具體負責。
十、本辦法由X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一、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區的所有員工。
二、目的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並結合公司商務實際情況保證差旅費用的合理支出。
三、出差分類
A.短途出差(公出)
1 短途出差是指當天能來回的出差,不得報銷住宿費用和餐費。
2 員工短途出差無需書面批准,但需要得到上級主管口頭同意,到前臺登記。對流動辦公的員工,所有考勤由其部門主管自行管理。
B. 長期派駐
1 由於專案的需要,員工需長期派駐在某一地方工作,時間長達60天以上(含60天),視作長期派駐。
2 長期派駐的住宿由公司安排,若不能安排則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若能按財務規定
4 由於不同工作地之間的職位變動和員工流動,不屬於長期派駐。
C.正常出差(出差)
以下四、五、六、七內容皆指正常出差的規定和標準。
四. 出差地區的劃分
員工出差目的地,按照不同省市、地區的物價水平分為二類。
一類地區:中國範圍內,除二類地區外的其餘省市、地區。
二類地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
五.交通費報銷標準
A.往返交通工具費
員工出差可乘坐飛機、輪船(限於二等艙或以下)、火車(軟臥或以下)、或長途汽車。以火車特快車程在16小時內為標準,員工出差選擇火車和飛機的準則為下(同次
1 市內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汽車、公共地鐵、機場到市中心的交通班車和計程車。 2 員工出差時,可以報銷機場、火車站、碼頭、長途車站至酒店或公司之間的計程車費用及過路費。
六. 出差住宿費用標準
1 員工與上級一起出差可以享受上級住宿限額標準,同性別員工出差到同一城市,原則上應同住一房,單個員工出差或是複數為單的員工出差可以住單人房間。
標準已經包含上網費、酒店電話費等。
3 在員工出差目的地如有公司協議酒店,在沒有超過以上住宿限額的前提下,員工必須在此酒店按定點住宿。
4 在員工出差目的地如有公司租賃公寓或宿舍,員工必須根據當地行政部的安排入住,並嚴格遵守當地辦公室對宿舍管理規定。
5 員工參加預先安排好的會議可以住在會議組織者預訂的酒店內。如住宿費用超出上述限額標準,必須附上會議通知單,由上級稽核,報送至負責該部門五級及五級以上員工批准。
6 凡出差到本市郊縣而因工作需要住宿的,按該類地區出差標準執行。
7 以下在酒店中發生的費用不在報銷範圍內:
在出差旅程中個人丟失或損壞的物品。
出差的衣物洗熨費用。
酒店健身、運動場所及相關的費用。
迷你吧中的飲料、酒類飲品。
購買行李箱或檔案包。
付費報紙或雜誌。
辦公或個人禮品。
個人費用、娛樂專案。
七. 注:出差補貼按出差天數計算:
出差天數=返回日-出發日,即返回日和出發日的合計只能算作一天。
當天往返不計算出差天數。
八.審批和報銷規定
1 出差申請
(1)員工需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填寫《出差申請表》,寫明預計出差地點、往返時間、交通方式、事由目的,由上級(該部門主管)稽核,經再上一級總監批准後方得出差。《出差申請表》請及時送一份交各部門的公共支援祕書處,以備申請報銷時用。特殊情況,可暫用郵件代替,報銷時再補出差申請。五級以上(含五級)的員工出差,可以自己審批。
(2)出差人若需要借款,須按財務規定填寫《借款單》,按財務流程審批後,提前1個工作日到財務部出納處領取差旅費。
2 訂票訂房
出差員工需要在上海訂票、訂房的,至少應提前2個工作日將經批准的《出差申請表》送交當地行政部門請求為其訂票訂房。行政部接到《出差申請表》的6個小時內,為員工訂房訂票,並將訂票訂房結果告知出差員工。預訂的交通工具費用和住宿費用由員工自行結算。
3 報銷出差費用
報銷出差費用按財務部相關規定執行。
九.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生效,出差出發日在20xx年3月1日以前,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
一、有效報銷憑證(原始憑證
1 根據1993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要求,旅館發票、購物發票、招待費發票、計程車發票等一切票據,一律使用全國統一發票,即發票聯上方有橢圓形稅務局章,標有
3 票證丟失
4 票據貼上
報銷人員須將報銷單後所附的所有效報銷憑證(發票)分類用膠水貼在與報銷單同樣大小的紙上(將同類發票貼在一起),貼上要平整,錯開貼,一張貼不下,請用兩張,不允許使用訂書器裝訂。注意不要將金額部分貼上在左側,以免裝訂時給蓋上,也不要將金額部分重疊貼上在一起,使得稽核人員無法認定報銷金額。對於貼上不合格者,財務部稽核人員有權要求其重貼。
二、各單據填寫說明
1 《借款單》的填寫
(1)借款人須憑經批准的《員工差旅申請單》按規定填寫姓名、部門、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額,經直接上級領導確認後(以直接上級領導E-MAIL或簽字為準),在財務部出納處領取。
(2)借款人應認真填寫“借款事由”,以表明借用何種款項。
(3)借款人以匯票、電匯方式申請借款時,應將收款方名稱、開戶銀行、銀行帳號在備註欄中註明。
2 《每週日常費用報銷單》的填寫
報銷人須按規定分項正確填寫好《每週日常費用報銷單》的相關內容於每週一中午12點前交給直接上級領導。
3 《差旅費用報銷單》的填寫
報銷人要及時並按規定填寫《差旅費用報銷單》,並將出差前《員工差旅申請單》附後備查,於每週一中午12點前交給直接上級領導。
4 報銷單的填寫要乾淨、整齊,塗改無效,對於填寫不合格者,稽核人員有權要求重新填寫。
第一條:為更好的控制辦公消耗成本,規範集團總部辦公用品的發放、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耐用辦公用品的領用:
1、耐用辦公用品包括:電話、計算器、訂書機、檔案欄、資料夾、筆筒、打孔機、剪刀、戒紙刀、直尺、起釘器。
2、耐用辦公用品已於員工入職時按標準發放,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
第三條:易耗辦公用品的領用:
1、易耗辦公用品分為兩部分:部門所需用品和個人所需用品。
2、部門所需用品包括:傳真紙、復(寫)印紙、列印紙、墨盒、碳粉、硒鼓、光碟、墨水、裝訂夾、白板筆。
3、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回形針、橡皮擦、塗改液、信箋紙。
4、部門常用易耗辦公用品月用量標準見附表。此標準為暫定數,可依據每月平均用量進行合理調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門將次月《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填好(常用易耗辦公用品不得超過每月用量標準),經部門經理初核,中心總監或副總複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後交採購部統一採購。
6、發放時間:每月1-2號(如遇假期,順延)。其餘時間一般不予辦理辦公用品的領用手續。
7、領用方法:由各部門文員按發放日期統一到辦公用品倉申領,填寫《領料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後交倉管員按《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發放,若部門領用超出需求計劃的,須經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後方可發放。
8、部分辦公用品(油性筆、水彩筆、簽字筆、白板筆、圓珠筆芯、圓珠筆、塗改液、各種電腦墨盒)實行以舊換新原則,傳真紙領用時須以中間紙交換。
9、電腦耗材品(滑鼠、墨盒、列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總經辦電腦部經理稽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後方可領用,申領時須依舊換新。
9、本著節約與自願的原則,可不領用或少領用的應儘量不領用或少領用。文祕資源網對於節儉成效突出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表揚。
第四條:未列入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領,按集團相關制度執行。
第五條: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牴觸者,以此為準。
為營造公司良好學習氛圍,豐富員工業餘生活,提高圖書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圖書途徑
公司購置,員工可捐贈圖書,保證圖書至少7成新。
二、圖書閱讀、借閱物件
僅限本公司內部員工。
三、圖書管理
*部門為圖書的責任及管理部門,負責圖書採購、保管、借閱、催還等工作。
1、根據公司各部門圖書需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及員工業餘愛好等,定期統一報批採購相關圖書。
2、新購圖書,圖書管理員應在2日內完成書籍的備註、編號、臺賬、分類、陳列等工作;
3、圖書檯賬應詳細記錄圖書書名、出版社名稱、作者、冊數、出版日期、購買日期、金額等相關資訊;
4、圖書管理員應定期公示並更新圖書目錄,方便員工查閱;
5、圖書庫管規則:新購圖書登記及臺帳,按照圖書的:issn編號,書名、作者、購買日期、單價進行登記。
6、員工憑工作證件借閱圖書,圖書管理員在圖書借閱登記表上對圖書借閱人姓名、工作部門,借閱日期、書issn編號、書名,歸還情況等進行詳細登記,並由借閱人和圖書管理人簽字。
7、圖書陳列應做到分類清晰、方便查閱、標示明顯。
8、圖書保管應做到“八防”,即防塵、防潮、防光、防火、防黴、防蟲、防鼠、防盜。發現破損,要及時裝訂、裱糊。
9、圖書管理員定期進行圖書盤點,對圖書遺失、破損等情況進行統一報批處理。
四、圖書借、閱
1、圖書管理員負責公司圖書借閱手續的辦理;
2、公司閱覽室於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開放,員工可在本時間段內瀏覽相應區域的圖書,一般書報雜誌可隨意閱覽,閱畢應歸回原外,不得私自攜帶出圖書室或撕剪。
2、其他時間看書,或將書帶出閱覽室,須在圖書管理員處辦理圖書借閱手續,並在30日以內登記歸還。超期務必辦理續借手續,但以續借一次為限。
3、每人一次最多可借閱兩冊。
4、員工需愛護圖書,不得批改、圈點、畫線、折角、拆散、剪貼、塗寫。
5、員工所借圖書,如遇清點或公務上需參考時隨時通知收回,借書人須儘快配合辦理還書。
6、員工還書時應先對圖書進行自查,圖書管理人員對所還圖書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完好無損後,在《圖書借閱登記表》上完成歸還流程,按規定放置圖書。
五、罰則
1、逾期30日未歸還圖書,視為圖書自動出讓,按書價的原價賠償,由公司財務代扣;
2、故意損壞或未經允許撕剪圖書,按雙倍書價賠償;
3、不愛惜圖書,隨意批改、圈點、畫線、折角、拆散、剪貼、塗寫的,處以罰款5-10元/次。
4、未辦理圖書借閱手續,私自將圖書帶出閱覽室,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罰款10-1000元/次。
1.財務會計人員要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業銀行賬戶。
2.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時須以有關人員辦理的手續齊全的有關憑據為依據,不得私自簽發支票、空白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影響公司信譽。
3.“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月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發現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企業賬面與銀行賬面的餘額相符。
4.“銀行存款日記賬”要按月結清,月底,貨幣資金餘額明細賬必須與總賬核對相符,會計、出納要在日記賬與總賬上交叉加蓋本人印章,做好對賬記錄。
5.出納員對個人借支未及時還清者,有權催收和拒絕辦理新的借款手續。
6.集團公司內各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本著“合理佈局、統一規劃、履行審批、統一管理”的原則。
7.各公司、厂部的銀行賬戶開設,一般情況下在集團公司指定的銀行金融系統範圍內辦理。特殊情況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它金融機構開設,但須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監批准。
8.集團各公司及下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設必須是在公司指定的銀行金融機構內。下屬單位一般情況下在銀行開立賬戶數不得超
9.各公司及下屬單位的資金餘額實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據各公司、厂部的經營規模、業績水平、資產狀況核定其流動資金。對超過公司核定流動資金限額以上的,各單位不得佔用並及時劃撥回集團公司財務部指定的賬戶。
一、目的:
1.1. 加強叉車的規範化管理,提高叉車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 確保叉車的安全執行,避免公司財產和人員受到損失和傷害。
二、範圍:
公司所有叉車和涉及的管理、駕駛和使用部門和人員。
二、職責:
3.1.裝置管理部:
3.1.負責叉車的申購、報廢、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等工作。
3.2,負責裝置臺賬中叉車的登記、管理卡、維修記錄的登記。
3.3. 負責叉車年檢、大修的對外聯絡。
3.2.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公司指派的叉車維保管理人員):
3.1.1.負責叉車的日常點檢、維護和保養。
3.1.2. 負責叉車用配件、燃油的控制和申購。
3.1.3.負責叉車年檢、大修的聯絡和協調。
3.1.4. 負責叉車各車間、部門使用外的日常協調和排程。
3.1.5. 負責叉車駕駛員作業過程的安全作業的指導和監督。
3.2.叉車使用部門(車間、倉庫等):
3.2.1.負責所屬叉車工的工作分配和考勤。
3.2.2.負責所屬叉車工的薪資核算。
3.3.叉車工:
3.3.1.服從專屬使用部門的工作安排。
3.3.2.在使用專屬使用部門使用外,服從叉車管理人員的統一排程。
3.3.3.嚴格按本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和日常保養。
3.4.監察部:
3.4.1.按本規定的要求,對叉車管理和作業過程中的違規、違紀現象進行檢查和處理。
四、具體的管理、作業規定:
4.1.叉車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叉車由裝置管理部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叉車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4.1.2. 叉車定期檢驗週期為一年,由裝置管理部負責車車的定期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 裝置辦理不應建立健全每輛叉車的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1)、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4.2 駕駛人員管理:
4.2.1所有駕駛叉車人員必須市、區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獲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4.2.2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資格。
4.2.3無證、無效及過期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叉車操作。
4.2.4非工作期間叉車司機不準操作叉車玩戲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5嚴禁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和閒談。
4.2.6.叉車駕駛員須服從使用部門的安排,使用部門使用間歇期間,經叉車維保管理人員與各使用部門協調後的統一排程。
4.3 叉車鑰匙管理:
4.3.1叉車鑰匙由使用部門指派專人保管,並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當班負責人收發。
4.3.2操作人員離開車輛,必須拔下鑰匙,做到“人離鑰匙離”。
4.3.3 使用結束後,鑰匙需及時交還到當班負責人處。
4.4 使用前點檢:
4.4.1.叉車駕駛員在駕車前須做好叉車的自我點檢。
4.4.2.按照《叉車點檢表》(如附件1)對叉車各個部位和系統進行仔細檢查
4.4.3.點檢完成,對叉車車況進行判別,車況良好投入執行,發現異常即停止執行並及時報告叉車維保和管理人員,及時進行維修和維護。由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判別,達到良好狀態,方可投入執行。
4.5. 行駛過程安全注意事項:
4.5.1.叉車起步時要由慢而快,應先對制動器和轉向功能進行驗證,要看清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方可起步。
4.5.2.前後換向時,應使叉車完全停止後方可進行。
4.5.3.轉彎時必須慢速行駛,倒車是須注意車後的人和物品。
4.5.4.叉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r。
4.5.5.叉車不得載人行駛,除司機室外,其它部位嚴禁乘人。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車行駛過程中須時刻注意行駛路徑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損壞。
4.5.7廠內叉車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毫米,門架須後傾。不得作劇烈的剎車和急轉彎。
4.6. 叉運貨品和裝卸過程的安全原則及注意事項:
4.6.1.在未發動前必須注意車輛周圍環境等各方面因素,確保運載的安全。
4.6.2.在叉起物品是須注意周圍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貨叉叉壞和傾覆其他貨品。
4.6.3.貨叉在規定的負載中心,最大負載不超過額定起重量。如貨物重心改變,其起重能力應按車上起重量規定執行。
4.6.4根據貨物大小調整叉間距離,注意貨品的平衡,使貨物重量均勻地分配兩叉之間。
4.6.4貨叉插入貨堆時貨叉架應前傾,貨物裝入貨叉後貨叉架應後傾,使貨物緊靠叉壁,然後才可行駛。
4.6.5升降貨叉時,一般應在垂直位置下進行。
4.6.6在進行裝卸時必須使用手制動,使叉車穩定。並絕對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車輛不得超載使用,鏟工件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 。
4.6.8貨叉架前後傾至極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須迅速地操縱手柄置於中間靜止位置。在操縱一個手柄時,注意不得使另一個手柄移動。
4.6.9當搬動貨物時,貨物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叉車應倒車低速行駛。正常情況嚴禁倒車行駛。
4.6.10嚴禁用貨叉等屬具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禁止單叉作業或用貨叉頂物、拉物,禁止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物品,禁止用貨叉挑翻貨盤的方法卸貨。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車的停放和應注意事項:
4.7.1.叉車在停止使用時,應按定置管理規定,在定置地點停放,隨用隨開,用後及時歸位。
4.7.2.停車後,拉緊手制動杆,換檔手柄置於“空”速檔。
4.7.3.工作完畢,貨叉應置於地面,不得懸空,將車剎穩。
4.7.4. 清洗車內外的汙物,檢查各部緊韌體連線有無鬆動或滲漏。
4.8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置:
4.8.1.叉車在行駛和叉運、裝卸過程中損壞公司設施、物品和叉車本身,或因疏於點檢和維護造成叉車非正常故障等均屬於叉車事故。
4.8.2.叉車發生事故時,應馬上報告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叉車維保管理人員須在一個工作日內根據事故的內容和性質報告給使用部門的主管和裝置管理部門。
4.8.3. 使用部門的主管和裝置管理部門,須在2個工作日內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以書面形式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經生產運營執行審批後,報監察部門備案。
4.8.4.由叉車維保管理人員、裝置管理部和叉車使用部門須在規定時間內跟蹤預防措施的執行和落實。
4.9.叉車管理和安全使用的獎懲規定:
4.9.1.對違反本規定4.2“駕駛人員管理”相關條款的,第一次發現,對相關責任人處罰100元,第二次發現扣發200元,三次以上,扣發500元。
4.9.2.對違反本規定4.4,“使用前點檢” 按照《叉車檢查表》中的專案在上車前對車況進行檢查,或是存在不檢、漏檢及不及時上報檢查結果的情況。凡是由下一位檢查出的前一位未報告的問題,由前一位員工承擔責任。第一次扣罰50元。第二次扣發100元,三次以上扣發200元。
4.9.3.對違法本規定5.5“行駛過程安全注意事項”,和4.6“叉運貨品和裝卸過程的安全原則及注意事項”造成公司設施、物品和貨品損壞的,每發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損失的30%作出賠償外,第一次追加扣發150元。第二次追加扣發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發500元。
4.9.4.對違反第4.7,”叉車的停放和應注意事項”的,除4.7.1按《車間定置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外,對違反其他條款的,每次處罰50元。
4.9.5.對違反4.8“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置”的規定,發生安全事故上報和處置者,每次處罰200元。
五、附則:
5.1.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生產運營中心和公司監察部。
5.2.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實行。
為了加強公司食堂的統籌管理做好後勤服務工作,保證工作人員就餐質量,根據公司作息時間規定並結合工作人員工作實際情況需要,公司食堂的就餐時間規定如下:
早餐:07:50——08:20
午餐:11:50——13:00
晚餐:18:00——19:20
提醒:
1、(為了提高工作人員工作效率廚房在職工作人員必須在每餐前50分鐘到達工作崗位,提前安排好飯菜,以免耽誤工作,特殊情況除外。)
2、(為了準守公司作息時間規定用餐人員在崗期間必須按時用餐,超出用餐時間概不等候,在外或特殊情況除外。) 3、(為了給全體工作人員創造健康、安靜、衛生的用餐環境,廚房工作人員一定要搞好廚房及餐廳衛生,其他在崗工作人員也需幫助廚房工作人員一起搞好我們的食堂衛生。) 以上管理規定望各位工作人員嚴格準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競爭力。
第二條 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駐外機構及事業部的所有試用期員工。
第四條 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用途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3~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第五條 實事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六條 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績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七條 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與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八條 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中止試用,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第九條 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兩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期終評議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條 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分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項。
1、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合作性、主動性、紀律性、自我提高的熱情、基本行為準則等內容。
2、作業能力:主要指業務能力,含學習理解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應用創造能力、協調能力等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績效:員工是否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佈置的工作或學習任務,並達成每月的改進目標。
第十一條 期終評議結合崗位標準,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具體實施辦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各人力資源部(處)根據具體情況設定。
第三章 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經理、主管和員工共同承擔考核責任,原則上經理為一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的公正、合理性負責;員工的主管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負有監督、指導責任。若二級考核者修改了一級考核者的考核結果,應向一級考核者反饋,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 一級考核或主要考核責任人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及改進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是否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字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五條 被考核者如果不認同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考核者的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投訴。投訴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人。
第四章 操作程式
第十六條 試用期員工綜合考核操作步驟。
1、由考核辦確定各部門考評小組人員名單及考評日程安排。
2、考評辦負責佈置考核任務,講解考核要求,下發人事考核表等。
3、員工填寫自我評價卡,填後移交考評辦。
4、考評時採取現場答辯的方式,先由被考核者陳述個人季度工作表現,考評小組依據陳述內容及每月的工作記錄卡填寫人事考核表。
5、考評辦對每人的資料進行彙總,並與計劃處、總裁辦及有關人員組成綜合評議小組,負責對考核用表進行稽核,稽核完成後,考評結果將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對不合理的地方,被考核者可填寫考核意見卡,考評經分析後,提出考評調整建議。
6、考評調整建議將及時通知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本人。
7、考評辦對有異議的地方進行協調,包括組織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面對面地交流等,考評辦協調不了的,將進入特殊考核程式。
第五章 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經理、主管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主管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第十八條 不論是月度考核、期終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A、B、C、D)兩部分。
第十九條 考核等級(A、B、C、D)的定義如下:
A、傑出。相對於調節作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走出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B、良好。各方面超過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C、合格。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D、不合格。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月度考核與期終評議的關係
第二十條 綜合月度考核和期終評議結果決定試用期員工的轉正(提前轉正、正常轉正、延期轉正)、定級與辭退。
1、試用期員工連續兩月得“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不再參加期終評議。
2、連續兩月得“A”,且業績突出者,可由部門安排,提前參加期終評議。評議“傑出”者,由部門提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原則上可給予提前轉正定級。
3、其他情況原則上要求參加試用期結束時的期終評議。根據期終評議和月度考核兩方面成績決定其轉正定級。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員工的轉正除第二十條規定的提前轉正、提前辭退外,其他主要看其綜合評定結果。
1、綜合評定為“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公司不再聘用。
2、綜合評定為“C”者,原則上給予正常轉正。如試用成績接受“D”,在與員協商一致且試用期總長度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的前提下,此類員工可以延期轉正。延期轉正者根據時限內的工作表現進行重新評價,評價內容及程式同上述相關條例。
3、綜合評定為“A”、“B”者,公司給予正常轉正。
第二十二條 試用期員工的職位及薪酬級別的決定主要依據對其任職資格的評定結果,參照公司職位說明書、職位及薪酬等級對應表,及相應的任職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的解釋、修訂和廢止權歸人力資源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簽發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可在本暫行辦法的原則範圍內進行細化,並組織實施。
1.0【目的】
1.1 明確、統一公司薪資政策,規範薪酬管理,激勵隊員提升績效及任職能力,留住、吸 引優秀人才,為公司及員工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2.0【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恆泰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所有人員。
3.0 【薪酬結構】
3.1薪酬結構由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加班工資三部分組成。
4.0【加班工資】
4.1隊員原則上按排定班表上班,因缺員或工作需要加班者,按公司規定計發加班補貼。
5.0【薪資的支付】
5.1各執勤點按時提供相應的工資核算資料,即員工考勤表、由行政部負責收集並核算,
報領導稽核批准後,於每月3日將薪資轉入員工個人賬戶。
5.2月中崗位變化時,基本保障工資和崗位工資當月保持不變,下月根據新的崗級發放。
5.3行政部負責為員工建立工資收入臺帳,書面記錄支付給員工工資的數額、發放時間、 負責解答員工薪資查詢工作。
5.4發薪時,員工須核查數額,如有疑問應在一週內及時向行政部查詢。
6.0【附則】
6.1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6.2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及廢止權在公司行政部。
一、指紋考勤機是對員工上下班時間的記錄和證實。採用指紋考勤機必需本人親自考勤。
二、指紋簽到實行每天簽到制度,按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上班為簽到,下班為簽退。遲到5--10分鐘罰款10元/次;10--20/鍾罰款20元/次;遲到20分鐘以上,扣除半天工資;超過1小時以上者扣除當天工資。但遲到一次後,當天其餘三次考勤必須按時考勤,若不按時考勤則按曠工一天處理。如全天無故不按規定指紋簽到、簽退,將按曠工一天處理(扣除三天工資)。
三、指紋考勤機上下班時間是已經設定好的,若各部門有什麼變化,及個人有什麼變動,部門負責人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重新錄入指紋。實行倒班的部門應把倒班、倒休表提前報到人力資源部。各部門及各店每月的考勤單應在每月月末的26日上報下月排班值班表。
四、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申請單,請假1--3天者,須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請假4天以上者,須由總經理批准,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部門經理和主管請假必須申報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如未能按照要求請假者,一律按實際缺勤天
數做曠工處理(扣除實際缺勤天數的三倍工資)。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
五、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籤到,必須填寫正規的《考勤異常補單》,並由部門經理簽字證明情況屬實,超過三次未簽到者,扣發當月全勤獎金。
六、員工要嚴格按照指紋考勤機的操作規程及使用方法使用,若惡意損壞出現的問題,將對其通告批評並給予高倍經濟賠償。
人力資源部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執業權利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檢察環節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第四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其有關會見的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五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由二人在場,其中一人為接受委託的律師,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師、實習律師或者律師助理。律師異地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經人民檢察院同意的當地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的,受委託的律師也可以一人會見。 第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轉遞信件、錢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行動通訊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經人民檢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影和拍照。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派員在場時,所派人員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間,根據律師、犯罪嫌疑人的申請,安排會見應當不少於二次。
第九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管場所內進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授權委託書;
二)律師執業證,隨行人員中一人可持實習律師證或者律師助理工作證;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在其具體辦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律師的會見通知並辦理律師會見事宜。
第十二條 涉嫌犯罪的單位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涉案人員。
第十三條 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便偵查部門調整時間,在48小時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
第十四條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的,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瞭解案件以下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辯解;
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
六) 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控告、申訴、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續時,應向律師提供《起訴意見書》及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條 律師對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阻礙律師依法會見的投訴,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統一受理。負責審查的部門在受理投訴後5日內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投訴人不服書面告知處理意見的,可以向辦案部門所在的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第二十條 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偵查人員有權當場提出勸阻和警告;對不聽勸阻和警告的,有權中止會見。人民檢察院對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需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應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同時向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本規定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新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規定。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司法廳
二0xx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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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辦公區6S管理的相關要求;各類檔案資料、辦公用品、輔助用品的規範管理要求;各類定置圖、牌的有關標示要求;以及公共部位的管理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於醫療中心機關單位及各院所(科室)的辦公區的6S管理。
二、引用檔案
1、6S現場管理規定
2、醫療中心辦公區清潔衛生考核打分標準
3、視覺形象識別系統
三、辦公區的6S管理要求
中心的各級管理人員按標準化、規範化、程式化、系統化工作方式管理各種物品及檔案資料,及時準確地按工作內容、工作程式分類定置,便於及時處理各種資訊,提高工作效率。
㈠辦公區門廳、通道、地面、門窗、牆壁、天花板管理規定
1、辦公區門廳及走廊通道通暢、明亮、地面、牆壁、天花板保持潔淨、無塵。
2、空中、頂棚、牆壁管線規範,置於牆壁的線路要有
線盒;管路按要求顏色達標,管線清潔無汙漬、吊灰等;牆壁張貼、懸掛物統一、規範。
3、辦公區門窗、牆壁、天花板完好整潔,油漆無脫落,玻璃無損壞。牆面不允許有廢棄的多餘物。
4、辦公室的地面無煙頭、菸灰、痰跡、廢紙屑等贓物,乾淨整潔;放置計算機、檔案資料、電器、儀器裝置的辦公室要保持無煙、無塵;室內外、走廊、窗外不允許潑灑茶葉水、扔垃圾。
5、禁止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等車輛進入辦公樓通道、樓口、辦公室、儲物間。
6、各辦公樓大廳要有辦公區平面示意圖,各樓層要有樓層標識。
7、辦公室各類門牌、標識牌等按照《醫療中心文化手冊》要求製作。
8、辦公區內放置的滅火器箱實行地面劃線定置,線寬50mm,顏色為紅色。
㈡辦公室各類物品擺放的規定
1、辦公室定置圖實行一室一圖,張貼於門內的一側或門後,底邊距地面高度不低於1.6m(特殊地方可視情況確定),各單位統一位置;室內物品按圖定置,分類存放,責任明確,杜絕隨意性。
2、辦公室內辦公傢俱按各類人員辦公要求配置,無多
3、辦公室要乾淨、整潔,個人物品、衣物不允許搭在椅子靠背上或放在桌上;報紙、雜誌定位放置;人員離開辦公區,椅子必須放回辦公桌的空擋處,桌面物品按定置復位。
4、窗臺上只允許擺放符合定置要求的盆花,並要有接水盤,其他物品不允許放在窗臺上;水壺放置,應有托盤。
5、辦公室計算機、電話等線路要用夾子、膠布等捆紮好,杜絕零亂、架空或拖地現象;電器插線盒離地擺放。
6、辦公室衛生潔具要保持乾淨,集中放置於清潔工具定置區,有防汙染措施。對於易造成散亂和影響美觀的物品進行外包裝,標識清楚。
7、辦公室各類物品要做到下班前按定置要求全部整理到位。
8、辦公區內設施、物品的保潔要進行責任分工。 ㈢辦公室物品的定置規定
1、辦公桌有定置圖,辦公桌內外物品可根據各自專業特點及日常工作進行分類,定置擺放。
2、辦公桌面放置的檔案資料均是當日要用的,桌面物品保證正常辦公需要,且達到最低限量。下班前將辦公用品歸位,將資料分類裝夾。桌面上檔案架內的檔案資料必須分類裝夾,資料夾上有列印標識,並具體反應出夾內資料的名稱,標識清楚,易於查詢。檔案架內禁止放置零散紙張及其
3、辦公桌抽屜內的物品按辦公桌定置圖分類擺放,易於查詢;抽屜內物品及資料原則上不允許超出2/3高度,擺放整齊有序。
4、物品定置原則上分為三大類,即檔案資料、辦公用品、輔助用品。
a)檔案資料:凡是已書寫文字的,包括筆記本、帳頁、卡片、記錄,各種技術資料、檔案、圖紙、計劃、總結,各類管理制度和規定、軟盤,各類學習材料、工具書、參考資料、簡報等;
)辦公用品:辦公用筆、尺、墨水、橡皮、訂書機、膠水、膠帶、文具盒、計算器、繪圖儀器、刀片、曲別針、大頭針、錢夾、名片、印臺、印章及空資料夾、待用軟盤、空白的各類辦公用紙、記錄本、各種單據、表格、帳薄等。
c)輔助用品:協助完成工作的各類物品,與工作有密切關係的私人物品。如:各類電器附件,修理用的小型工具、眼鏡、藥品類、衛生紙、雨具、勞保品及個人隨身攜帶的小包等。
5、輔助用品放置要嚴格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工作用的物品物品與私人物品分類擺放,不允許混放。禁止放置食品。
6、辦公桌的玻璃板下只允許擺放與工作有關的印刷體資料,且擺放整齊。
㈣檔案櫃(架)內物品的定置
1、檔案櫃要有定置圖,張貼於櫃左門側偏上,並按圖分類擺放。
2、資料架可直接在隔框上貼上分類標籤,標籤不能超出隔框寬度。標籤列印字統一為黑體。
3、資料架可直接在分類標籤上標註物品名稱,如表格、報表、單據、雜誌、報紙等。
4、1.5米以上的資料櫃櫃頂禁止放任何物品,櫃後、櫃底無雜物,無衛生死角;低櫃檯面上只能擺放定置物品。
5、檔案櫃(架)、資料櫃(架)內物品原則上實行“一對一”標識,超過一週以上要用的資料、檔案要裝夾(盒、包)豎放在櫃(架)內,檔案、資料夾(盒、包)要分類標識。
6、凡是定置在辦公區的檔案櫃、資料櫃、辦公用品櫃、輔助用品櫃等,;一律在外表面左上角貼上外部標識。各單位統一標識位置,標識字型為黑體。
㈤辦公室規範
1、有完整的6S管理規章制度和檢查考核辦法,且有效貫徹到位。
2、辦公區開展班前班後6S管理10分鐘活動,始終保持工作環境清新、優美,物品定置井然有序。
3、遵守辦公室文明辦公規範,6S檢查考核形成制度,各種檢查記錄詳實、規範,並有整改落實反饋記錄;人人自覺遵章守紀,養成每日整理清掃的習慣。
4、廣泛使用網路辦公,計算機內儲存的檔案資料科學分類,便於查詢。
5、計算機室禁止吸菸,計算機上不得裝載遊戲軟體,更不得上網玩遊戲、聊天、炒股票等。計算機上貼上有各類保密標識。
四、公共部位的管理要求
㈠會議室
1、保持室內乾淨、整潔、明亮,物品擺放有序、責任落實,各類設施處於完好狀態。
2、實行禁菸,且有禁菸標誌。
3、會議室飲水用具(非一次性使用)應具有嚴格的消毒措施。
㈡衛生間
1、衛生間標識清楚,裝置完好、整潔。保證衛生紙供給到位。
2、地面鋪地磚,四壁貼瓷磚;牆面保持潔淨,地面無積水,無煙頭、痰跡。
3、具備有效的通風裝置;電線走向合理、規範;上下水道通暢;門窗、燈具、隔段等各種裝置完好。
4、大、小便池無水鏽、無積便、無外漏,手紙入簍,簍內套垃圾袋;洗手池無汙漬、無堵塞。
5、衛生間無異味,無垃圾、汙漬;牆壁、隔段無刻、畫、塗、掛現象。
6、門窗、玻璃、燈具、四壁、頂棚、牆角和各種設施無灰塵、蛛網;無多餘物。
7、定期消毒,有防蚊蠅設施,杜絕蚊蠅孳生。
8、衛生工作有專人負責檢查。
㈢洗手間
1、同衛生間管理。
2、衛生潔具保持乾淨、完好,集中擺放於衛生潔具架內。
3、洗手間內洗手液或肥皂配置到位。
4、禁止將鋸末、雜物等沖洗到水池內,造成水池或下水道堵塞。
㈣垃圾點(口、桶)
1、辦公室的垃圾桶、廢紙簍內要套垃圾袋,防止垃圾外溢汙染。每天下班前將垃圾袋扎口扔進垃圾口內,沒有垃圾口的單位,可在每天下午下班時將垃圾袋放在辦公室門外,由清潔工清理。
2、垃圾點(口、桶)要做到日集日清,垃圾無外溢、堆放,周圍環境保持清潔。
3、增圾點(口、桶)要有專人負責清理,垃圾口要定期消毒。
㈤電加熱水器
1、正確使用電加熱水器,防止意外發生,保持熱水器及周邊環境衛生。
2、電加熱水器要有專人負責。下半時切斷電源。
五、各類定置圖圖示
㈠辦公室定置圖
1、辦公室定置圖採用A4(210mm×297mm)幅面紙張,用計算機編排列印,提倡用塑封或用像框裝鑲,按方位標出門的開啟方向(一般是上方)及物品圖例(無圖例的物品可畫實線方塊代替,並在方塊內註明物品名稱)。
2、辦公室內部如調整,要及時更換定置圖。
3、辦公室定置圖(外框尺寸)圖例,見圖1。
4、辦公室定置圖圖例,見圖2。
5、辦公室內物品圖例,見圖3。
㈡辦公桌定置圖
1、辦公桌定置圖採用90mm×130mm幅面紙,用計算機編排列印,直接在定置圖上標明物品分類名稱,邊框外距離留有5mm即可。
2、辦公桌定置圖壓於玻璃板下外側左下或右下角,於對桌對稱。
3、沒有玻璃的辦公桌,將定置圖塑封后用透明膠帶貼上於桌旁外側。
4、特殊辦公桌,如計算機辦公桌、大班臺等,可根據實際隔框面制定置圖,塑封后貼上於桌旁外側,要求大單位統一。
5、辦公桌定置圖圖例,見圖4。
㈢資料櫃(架)定置圖
1、資料櫃定置圖採用A5(148.5mm×210mm)幅面紙張,按內部實際隔框畫制(計算機編排列印),字型規格統一,目視美觀,標明資料或物品分類名稱。
2、帶有玻璃門的資料櫃,應按內部隔框畫制定置圖,標明分類物品名稱,貼與櫃外左上側。
3、資料櫃(架)圖例,見圖5、圖6。
㈣儲物間、會議室、值班室、病房的定置及定置圖 a)儲物間、會議室可以不畫定置圖,但室內物品要分類擺放整齊並貼分類標籤,零散物品要有存放器具,分類標籤要統一規範,目視美觀。有易燃易爆物品時,須備消防器材。b)值班室的定置圖及物品擺放按辦公室的要求進行; c)病房的定置圖及物品擺放按辦公室的要求進行。
6S管理檢查考核評分標準
注:尺寸界線30mm、15mm/3處的外沿線應為A4紙張外沿。
圖1 辦公室定置圖(外框尺寸)圖例(示意圖)
注:1、採用130mm×180mm幅度紙,標題字型為黑體。
2、圖中文字為宋體,字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 3、定置圖或標籤可按4.3資料櫃(架)定置圖規定執行。
圖5 櫃(架)定置圖(示意圖)
注:1、現圖中標註的“檔案資料”應細化。在每層、每隔 放置同一種物品的,可直接標註物品名稱(如工具書、參考書、技術資料,分類放置後,可直接標註“書籍”即可,就不用再標註“檔案資料”。
2、各資料室、櫃(架)定置圖標註的“檔案資料”應細化。
圖6 櫃(架)定置圖(示意圖)
6S 紅 牌 作 戰 看 板
說明:紅色代表警告、危險、不合格或不良。
為規範中心差旅費管理,貫徹務實、節儉的精神,根據勝利油田分公司有關差旅費開支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差旅費包括住宿費、交通費(非市內交通)和伙食
補助費三部分。出差工作人員的住宿費、交通費(非市內交通)實行標準內憑據按實報銷,
第二條 伙食補助費按實際出差日曆天數計發,在出差歸來日起一個月
內報銷,原則上不得跨年報銷。
第三條 出差工作人員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標準:
1、處級幹部(含副高職稱)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70元;
2、科級幹部(含中級職稱)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2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60元;
3、其它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4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50元。
第四條 油田以外出差、參加會議、探親、學習(含培訓)、調動工作(含新安置人員)、就醫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差
出差工作人員可根據旅途的遠近與工作需要選乘交通工具。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外出出差一般不能乘坐飛機,對因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須經中心領導批准,由計劃財務科統一訂票。對未經批准乘坐飛機的,按同地點乘坐火車硬臥標準報銷。職工出差一般不
得乘坐火車軟臥,如乘坐軟臥按硬臥標準報銷。
(二)參加會議
工作人員到外地參加會議(含訂貨、產品驗收、評比、研討等),憑單位主要領導簽字批准的會議通知單報銷。對統一安排食宿並交納會務費的,住宿費在相應標準內按實報銷,不計發會議期間伙食補助費。
(三)探親
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正常探親,憑人力資源科開具的證明,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對往返途中必須轉乘並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在相應標準內報銷一次住宿費,對同站中轉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天,超過一天,按一天的住宿標準報銷。
(四)學習培訓
工作人員參加各種培訓學習,通常包含差旅費、培訓費兩項費用。差旅費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培訓費包括學費、機具儀器使用費等。
1、工作人員到油田以外參加各種非學歷的學習、培訓和進修,應填寫《工作人員外出學習申請單》,經中心主要領導和人力資源科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學習期間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15元計發,住宿費在相應標準內按實報銷,車(船)費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一次往返。油田內部培訓由人力資源科統一安排食宿,計劃財務科統一進行結算。
2、工作人員參加組織部門委派的有學歷教育,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往返途中住宿費,不計發伙食補助費。非組織部門委派的培訓為取得學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
3、學習培訓費報銷應參照油田培訓改革的要求執行,職工外出培訓,必須先經中心人力資源科上報組織部、人力資源處批准。同一次外出開會或培訓,不能同時開具會議費和培訓費單據。
4、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及住宿費用,由人力資源科統一安排,個人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費用不予報銷。
(五)調動工作
調動和新安置到油田工作的人員,報到時一律不得乘坐飛機,如乘坐飛機按同等火車硬臥標準只報銷單程的車(船)費和住宿費,計發單程天數的伙食補助費,其行李、傢俱等託運費,據實報銷。
(六)油田以外就醫
中心職工經中心醫院或勝利醫院檢查提出轉診意見,報主管衛生部門批准後住院就診的,執行七個部門聯合下發的勝油工發[20xx]32號工傷伙食補助規定“按照油田伙食補助標準70%發給伙食補助費”(注處級、副高階職稱及以上49元, 科級、中級職稱42元,其它工作人員35元)。工傷外出就醫需由單位委派陪護人員的,只報銷一個人的陪護費用,陪護人員每人每天伙食補助30元,住宿標準100元。凡未經主管衛生部門批准,自行外出就醫的,一切費用自理。
中心職工出差或駐外期間住院就診,參照出差或駐外補助標準執行。
(七)現場監督補貼
1、牛莊、東辛、現河、勝採、萊州灣、永安、萬全莊、草橋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70元。
2、沾化、利津、純樑、濱南、河口、孤島、孤東、樁西、墾東、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80元。
3、臨盤、高青、惠民、昌邑、大王北、車鎮、萊陽、陽信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90元。
4、海上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30元。
5、新疆、青海、寧夏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20元,上井補助每人每天100元。
6、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巡井按照相應的補貼標準計發補助。
7、新疆、青海、寧夏等地區未上井時間按照相應差旅費標準計發補助,勝利油區內不再計發差旅費補助。
(八)其它費用
1、過路過橋費等交通費經用車單位統一彙總,由中心主要領導稽核簽字後,交計劃財務科稽核報銷(出差過路過橋費應隨差旅費報銷,單純發生過路過橋費的由單位彙總報銷)。
2、在沒有接送站的情況下,出差人員可報銷從出發地至機場機場至目的地的交通費用。
3、乘坐飛機購買的人身保險一律不予報銷;訂票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條 審批許可權
1、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在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需乘坐飛機的還要填寫《飛機乘坐申請表》,經各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報中心主要領導稽核批准後作為報銷憑據;科室負責人出差,經主管領導稽核批准,報中心主要領導稽核批准後作為報銷憑據。
2、工作人員報銷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各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報中心主要領導稽核批准後,交計劃財務科稽核報銷。同時參加會議的附會議通知單(檔案),外出就醫的附外出就醫證明,回家探親的附探親證明,外出學習、培訓和進修的附外出學習證明。
第五條 報銷規定
1、工作人員出差、學習所需費用由自己墊付,計劃財務科不辦理借款手續;工作人員出差回來10日內,最遲不超過30日,到計劃財務科辦理報銷手續。
2、工作人員自帶交通工具的,必須經中心主要領導批准;非司機工作人員不能報銷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費用。
3、出差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據,票據上各專案應填寫清楚、完整;住宿發票必須清楚地反映出差人的單位、姓名、人數和天數,否則不予報銷;對取得的票據不能與出差時間、地點、內容相符的票據不予報銷;出差人員嚴格執行住宿標準,超標部分由出差人員個人負擔;每次出差單據應分別貼上,做到單據與實際相符,不相關單據不予報銷。
4、不同級別人員一起出差,因工作需要入住同一賓館,隨行人員(不分職級)可入住超過本人級別標準房間,但不能超過隨同領導的入住級別。隨行人員報銷時,超標住宿發生的住宿票據須經當事領導簽字,否則,超過規定限額部分不予報銷。
5、對本規定中限乘飛機、只報銷往返車(船)費的,如乘坐飛機則按照乘坐火車硬臥的相應標準報銷,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第六條 各級工作人員應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本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計劃財務科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本規定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後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後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後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公司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三)後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後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後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後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後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域性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局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財政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全域性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局裡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專職司機兼任。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辦公室對全域性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局裡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三)辦公室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局長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辦公室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局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局班子成員,副處級幹部用車實行掛靠,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辦公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辦公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駕駛員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每車全年400元;洗車費按150元每車每月包乾;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3000元/年·車發放;衛生、保潔用品、飲用水由辦公室統一配置。兼職駕駛員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車隊隊長比照副科級享受經濟待遇(補助100元/月)。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一、本局的會議室,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各處室需使用會議室應提前1至2天預約,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各樓層接待室原則上由各樓層處室管理使用。
二、處室使用會議室和接待室,應保持室內清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菸蒂、紙屑等雜物。
三、各會議室、接待室內的桌、椅、茶具、菸缸等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拿走,損壞東西照價賠償。
四、各處室使用會議室、接待室結束後,要及時關好門窗,對不按規定使用會議室並造成損失的,由有關使用處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