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小區養狗管理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W

小區裡面有小區內部的養狗規定,為了小區居民的安全,小區的負責人會發出小區養狗的相關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小區養狗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區養狗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小區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考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小區不提倡養犬。

三、本小區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請養犬人自律,並請全體業主自覺遵守,並積極參與監督治理工作

四、養犬人應在本規定釋出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和養犬義務保證書。拒絕簽訂義務保證書的不得養犬。

五、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並將有關證明檔案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後,影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六、小區主要道路、兒童遊樂園、游泳池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範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七、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八、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不得攜犬與他人一起乘坐電梯。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糞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違者經查證後,由物業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費。

九、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一、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二、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三、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採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十四、養犬人自覺接受物業公司的監督,並繳納養犬管理費用。收費標準暫定為每隻犬每月20元。以後如有調整,按政府部門規定執行。

小區養狗管理規定篇2

尊敬各位業主/住戶:

大家好!

春暖花開之際,小區裡的寵物寶寶們也開始活躍起來。近來個別小區出現了業主被狗咬傷的案例 ;不少業主也反映寵物擾鄰,小區裡養狗人過早出來遛狗,犬吠聲嚴重影響他們的休息。寵物咬人、擾鄰不僅影響了鄰里之間的關係,也破壞了小區和諧氣氛。鑑於此,我司強烈呼籲各位養犬人士要養好犬、管好犬、文明養犬,鄰里之間要互相關愛,共同建造一個和諧美好的小區。我司特別提醒業主做好以下幾點:

1.養犬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犬牌;

2.養犬必須根據犬類主管部門的通告 或書面通知,按期攜帶牌證和犬隻到指定地點接受驗審、免疫接種;

3.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應儘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5.寵物在小區內公共區域及綠化 帶大小便,其牽領人應立即清除;

6.不要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外出遛狗時間儘量控制在人員出入較少的時間,避免在人流較多的時間遛狗,特別是體型較大的寵物最好選擇在晚上,遛狗時間為19:00至次日凌晨6:00;

7.攜帶犬隻乘坐電梯,監護人應即時清除犬隻在梯內的排洩物並確保犬隻不會給其他乘坐人帶來干擾。由於犬隻便溺造成電梯機件的損壞,導致電梯無法正常執行,由此產生的維修 、更換等的一切責任由監護人全部承擔;

對未按照以上幾點攜寵物出入的業主,我司秩序維護部人員及時

給予提醒,如業主不予採納,今後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將由責任人自己全部承擔。

文明和諧小區的建設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感謝廣大業主對我司工作的支援與配合!

小區養狗管理規定篇3

一、本小區不提倡養犬;

二、根據《xx市限制養犬條例》,個人飼養的犬隻應當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請養犬人自覺遵守;

三、養犬人應在本規定釋出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便於物業管理處與派出所聯絡辦理辦證手續。

四、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並將有關證明 檔案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後,影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五、小區主要道路、兒童遊樂園、廣場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範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 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請勿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七、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

八、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 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一、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二、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採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約並監督執行。

犬業協會、寵物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教育 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以下簡稱一般管理區)。

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一般管理區範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管理。

第七條 在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對犬隻均實行免疫制度 ,在重點管理區內還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和登記的犬隻,在一般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的犬隻。

第八條 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養犬。

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養犬。

個人和單位只能在其獨自佔有或者獨自使用的住宅、區域範圍內飼養犬隻,但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和生產服務區以及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以下統稱禁養區)內不得飼養犬隻。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的身高、體長標準和烈性犬的品種,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在各區設立聯合辦公場所,實行聯合辦公,為養犬人辦理犬隻免疫、登記手續提供方便。聯合辦公場所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隻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初始登記、免疫手續;自第二年度起每年應當辦理年度登記、免疫手續。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攜犬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隻來源證明;

(二)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或者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 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隻來源證明;

(二)單位程式碼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三)飼養犬隻的地點和犬籠、犬舍等管理設施以及犬隻用途、種類、數量的書面證明;

(四)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專職馴養人員名單。

飼養護衛工作犬的,還應當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第十四條 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初始登記、免疫手續:

(一)公安部門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隻進行審查;

(二)審查合格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隻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標籤;

(三)公安部門對養犬人及其所養犬隻進行登記,向養犬人發放養犬登記證、號牌和養犬手冊。

電子標籤應當載有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養犬地點、犬隻編號、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等資訊。

第十五條 養犬人辦理年度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提交養犬登記證和號牌。對健康的犬隻,公安和畜牧獸醫部門予以登記、免疫。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

第十七條 登記的犬隻轉讓、贈與、遺失、死亡或者遷出重點管理區的,原養犬人應當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在重點管理區內變更養犬地點的,養犬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養犬登記證、號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補辦。

犬隻死亡的,應當將犬屍交畜牧獸醫部門作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場由畜牧獸醫部門負責設立。

第十八條 外地人員攜犬來本市逗留的,必須持犬隻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簽署的動物檢疫和免疫證明,在重點管理區內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按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飼養小型觀賞犬的,管理服務費每隻犬第一年為四百元,以後每年度為二百元;飼養其他犬隻的,管理服務費每隻犬第一年為八百元,以後每年度為四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條 養犬管理服務費由養犬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收取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應當上繳市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犬隻免疫、養犬登記及其他管理服務工作的開支,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養犬均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擾鄰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遺棄所養犬隻。

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隻的,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能在其登記的地點範圍內飼養。

(二)對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離開飼養地點。

(三)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

(四)攜犬出戶期間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隻系掛號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束犬鏈(繩)最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

(五)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併為犬隻配戴嘴套或者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

(六)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客運出租車時須徵得駕駛員同意,並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

(七)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不含寵物醫院)和公園、風景名勝區、烈士陵園、廣場、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群公共健身場所、候車室、遊樂場、市場、商店、賓館、飯店、飲食攤點等公共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的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攜犬和放任犬隻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九)攜犬出戶期間,攜犬人應當及時清除犬隻排洩的糞便。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和處理棄犬、無主犬、傷人犬、被沒收(暫扣)的犬隻。對健康的無主犬,公安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准予領養。

第二十三條 在一般管理區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隻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免疫證明,並每年對所養犬隻進行免疫。

第二十四條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有關動物防疫規定,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新手養犬須知

1.誘導,是指飼主使用犬喜愛的食品和物品誘使犬做出某種動作,或利用犬自發性動作,通過與口令、手勢的結合使用,以使其建立條件反射或增強訓練效果的一種手段。

2.強迫,是指飼主使用機械性刺激和威脅性音調的口令,迫使犬準確地做出相應動作的一種手段。強迫,主要用於初期訓練,為了加強其條件反射的形成。在外界誘因的影響下,犬不能順利地按照口令、手勢動作時,也可使用強迫手段。此法必須與獎勵相結合,即每當犬被強迫作出正確動作後,都必須給予充分的獎勵。

3.禁止,是指飼主為了制止其不良行為而採用的一種手段。禁止,實質上是一種對犬的懲罰,只能用於犬發生不良行為時,而當犬延緩執行口令時,只能採取強迫手段,而不能用禁止方法。在使用禁止手段時,態度要嚴肅,語氣要堅定,但不得體罰犬。制止要及時,只有在犬有犯禁的欲求行為時或犯禁初期,制止才有效。事後禁止,非但無用,反而會使犬神經發生混亂,不知所措。在犬停止犯禁後,應立即獎勵,以緩和犬的緊張狀態。

4.獎勵,是為了強化犬的正確動作,鞏固犬已養成的行為,調整犬的神經狀態而採取的一種手段。獎勵的方法有餵食物、撫摸、放遊和叫“好”的口頭表揚等。獎勵在犬的訓練中極為重要,但要運用得法,否則,收不到良好的效果。

在犬的訓練中,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由簡入繁、因犬制宜、分別對待”的原則。

訓練犬做每一個完整的動作,不是一下就能完成的,必須循序漸進、由簡入繁地進行訓練,由各種單一條件反射組合成一個動力定型。如在“銜取”動作中,它包括了“左側坐、去、銜、來”等一系列條件反射,形成一個固定的動力定型,以後只要犬聽到“銜”的口令,就會完成這一系列動作。

由於各種犬的神經型別、性格特點和訓練目的不同,所以,在訓練中,應因犬制宜,分別對待,否則,採取最好的訓練方法也是無效的。例如:對食物反應較強的犬,可多用食物刺激;對凶猛好鬥的犬,要嚴格要求,加強其服從性和依戀性的培養;對膽小的犬,要用溫和的語調調教,輕巧的動作接近,並耐心誘導。總之,要針對犬的特點訓練。

猜你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