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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工獎懲暫行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36W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職工獎懲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增強我司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提高生產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促進人與企業的共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崗位職責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對職工實行獎懲,要按照以人為本,維護三者利益,建立和諧企業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獎勵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懲處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行政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獎 勵

第四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㈠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節約資金和消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㈡在生產經營、技術研發、企業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㈢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裝置改造、建設施工等方面開拓創新,取得重大成果的;

㈣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增強核心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㈤防止或避免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㈥對維持正常生產秩序、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捨己為人,事蹟突出的;

㈦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㈧維護財經紀律,事蹟突出的;

㈨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五條 對職工的獎勵分為:根據年度工作考核結果評選公司優秀員工,授予公司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按行業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推薦各級行業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等。對獲得上述獎勵的職工,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六條 獎勵原則上按年度組織實施。

第三章懲 處

第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區別情況給予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的;

(二)消極怠工,沒有完成崗位職責任務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的;

(四)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五)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各類事故或損失的;

(六)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等,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八)貪汙盜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九)洩露國家和企業祕密的;

(十)破壞計算機網路安全的;

(十一)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八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九條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必須先查清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及後果,取得確鑿證據。給予職工開除處分要經公司職代會討論決定,其他處分要徵求工會意見,並允許受處分者本人申辯。

第十一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不含節假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不含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載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對於有第七條第(五)、(六)、(七)項行為的職工,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還可罰款或責令其賠償全部或部分經濟損失。

對職工罰款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從其工資中扣除時,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賠償人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餘部分不得低於我某某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經查實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十五條 對於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之機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勞動人事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