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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監局民主生活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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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監局民主生活會制度

質監局民主生活會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貫徹民主集中制,提高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根據中共吉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吉首市委組織部《關於規範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有關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民主生活會制度如下:

第一條 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次數按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召開時間安排在每年6月至10月間,上級另有規定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當情況需要時,也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條 民主生活會前的準備工作

(一)要按照上級每次民主生活會應著重解決一兩個突出問題的要求,確定好民主生活會的議題,上級黨組織對民主生活會議題有明確要求的,應嚴格按要求辦。上級黨組織對民主生活會議問題沒有專門要求的,由黨組確定議題並報告上級,同時提前三天通知有關人員。

(二)民主生活會前,黨組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收集黨內外群眾對領導班子的意見,並如實反饋給每個領導成員,以便有針對性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三)領導班子成員之間會前必須開展談心活動,交換意見,溝通思想。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應主動同其他班子成員進行談心。

(四)領導班子成員必須按照確定的議題,結合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實際,認真準備發言提綱。因故不能到會的領導成員應事先請假,並提交書面發言提綱,委託他人在會上代為宣讀。領導班子成員一年參加民主生活會的請假不能超過一次(一年一次的專題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成員不能請假)。

第三條 民主生活會的內容及要求

(一)民主生活會除了明確的議題外,其基本內容應圍繞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情況;加強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體制情況;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艱苦奮鬥、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堅持群眾路線、改進領導作風,密切聯絡群眾的情況及其他重要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一認識。

(二)開好民主生活會,必須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開展積極的黨內思想鬥爭,這是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搞好黨內監督的關鍵。每個班子成員都要以對黨的事業,對同志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主動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分清是非,團結同志,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三)自我批評必須聯絡具體事例進行分析,不能只談工作情況,不接觸思想實際,只講成績不講問題,要正視自己的缺點,不足或錯誤。實事求是地反映真實情況,暴露真實思想。批評同志要從團結的願望出發,開誠佈公,以理服人。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要聯絡實際,不能就事論事。要防止和克服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彙報總結工作會議的現象。同時要力戒“集體按摩”的形式。

(四)主要負責同志要代表整個班子進行對照檢查,對領導班子的基本狀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要有正確的估價。

(五)黨組書記在會上要堅持黨性原則,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要引導和鼓勵班子成員對自己提出批評意見和開展相互批評,對其他成員的發言要正確引導,發現偏離主題或缺少思想性的,應及時指出。對有某些缺點錯誤,自己又不能正確對待的領導成員,應幫助其提高認識。

(六)領導班子成員發言結束後,黨組書記要對民主生活會的情況進行評價和小結,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第四條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一)每次民主生活會後,黨組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會上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二)整改措施要明確具體,切實可行。各項整改措施要有專人負責,落到實處。

(三)民主生活會後適宜向本機關通報的情況,應予通報。對整改措施,視情況用適當方式公佈,以便接受監督。

(四)每次民主生活會都要檢查上次生活會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問題解決得不好或沒有解決的,要分清責任,提出批評,限期改正。

第五條 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

(一)黨組要加強對民主生活會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把能否堅持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的制度,作為考核領導班子成員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黨組對無故缺席、未按規定上報有關材料等情況,要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條 民主生活會材料的報送和民主生活會記錄

(一)每次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應提前10天報告上級黨組織,並請上級派人蔘加。

(二)民主生活會的原始記錄、發言提綱、會議情況報告等材料,應在會後10天內報送上級黨組織。

(三)民主生活會必須使用專用記錄本,指定專人記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