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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考勤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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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考勤制度 篇1

(一)每天上、下班前15分鐘為室內衛生打掃時間。

工作考勤制度(通用3篇)

(二)工作人員要自覺維護辦公室清潔衛生,做到場淨室潔,無雜物垃圾,物品擺放整齊、有序,並落實到個人

(三)嚴格配合執行人事局《關於衛生區劃分及管理的.意見》,按“三包”責任區範圍進行管理。

(四)上班時間辦公人員要著裝整齊得體,保持良好的機關形象。

注:以上制度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x辦公室

~年9月1日

工作考勤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優化教風校風,促進我縣教職工隊伍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精神,現將教育系統工作人員考勤制度公佈如下:

一、事假

(一)、工作人員因公、因私請假,都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

因公請假,應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事先向單位領導申請,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

因私請假,離開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填寫《請假申請單》(由單位存檔),單位領導准假後,方可離崗。單位要及時將請銷假情況,記入《請銷假情況登記表》。

(二)、校(園)長請假一律向局長請假;縣直高中(職中)校長請假3天以內,向局長請假,3天以上向分管縣長請假;批准後,方可離崗。

聯校所屬學區國小的校長(或負責人)請假5天(含5天)以內,由聯校校長批准;5天以上,經分管人事的副局長批准,同時報局人事科備案。

局機關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由局長批准;科室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批准,3天(含3天)以內由分管局長批准;3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超過3天的報人事科備案。

學校其他管理幹部和教職工請假,由學校校長批准,超過7天的,報局人事科備案。

事假期滿,須及時向准假人銷假,單位備案。無正當理由超假的,作曠職處理。

(三)、因私請假期間的工資,7天以內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累計超過7天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5%;學期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超過2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3%;考核年度內請假累計超過4個月的,停發工資,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參加職稱評聘。

(四)、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人員作曠職處理。曠職期間停發工資。對曠職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作自動離職處理,終止用人關係。從擅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全部工資,並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二、病假

(一)、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憑醫院病情證明履行請假手續,並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參照事假)報批。請病假連續超過1個月(含1個月)的,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主治醫師出具的病情證明、相應醫院醫務科出具證明以及病歷卡和醫藥費賬單(原件及影印件)經縣教育局人事科稽核後,方可按本規定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病情證明若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請假人員作曠職論處。對給其出具假病情證明者報請縣政府,建議醫療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病假7天以內,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2%;7天以上不滿1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25%;學期病假累計滿1個月,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5%;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5%;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5%。

(三)、工作人員中獲得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四)、享受教科研津貼的人員,其津貼病假期間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發。

(五)、學年累計病假6個月以上,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能參加職稱評聘。

(六)、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並視情節,按事假第4條規定處理。

(七)、病假期滿,須及時向准假單位銷假。確因病情原因,需續假的,要及時辦理續假手續。無正當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處理規定執行。確有重大疾病者,須報請主管部門領導批准。

三、婚假、生育假、喪假、探親假

(一)、工作人員享受婚假正常7天,喪假(直系親屬死亡)可批准3~6天的假期。如結婚雙方不在同一縣工作,或者工作人員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可根據實際情況另給路程假。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路程費自理。

(二)、享受產假的女工作人員,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產假15天。對實行晚婚並晚育的女工作人員增加產假60天(共計不超過150天),對實行晚婚並晚育的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享受7天以內的護理假。

(三)、工作滿一年的工作人員,其配偶、父母不在本縣居住的,享受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路費由單位負擔;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每年一次10天,兩年合併使用21天,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路費佔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0%以內自理,超過部分單位負擔。

(四)、享受上述假期人員,在假期內,工資和各項補貼照發。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享受寒暑假的,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凡病假、婚假、喪假、生育假等發生在假期間的,上班後假期均不另加。各種假期發生的時間有交叉的,亦不重複計假。

四、退崗休假

(一)、教學崗位因其腦力勞動的特殊性,根據其從事的教學學段,到一定年齡或教齡可享受退崗休假。退崗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各教學段退崗年齡(週歲)不得低於:中學女50歲、男52歲;國小女52歲、男56歲。

五、附則

(一)、每月5日前各單位將上月考勤彙總表報局人事科,複核無誤後送交教育核算中心。

(二)、以上各項扣發、停發的款項一律由教育核算中心收繳,計入本單位賬戶,在教育局監督下用於本校職工臨時代課、津貼補貼等補充支出,並實行專項審計。

(三)、對以上各項規定,本人拒不執行者,從嚴處理。

工作考勤制度 篇3

考勤類別

1、遲到:凡超過上班時間5—30分鐘未到工作崗位者,視為遲到,將被扣罰5—30元。

2、早退:凡未向店長請假,提前5—30分鐘離開工作崗位者,視為早退,將被扣罰5—30元。

3、曠工: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

(1)遲到、早退、一次時間超過30分鐘或當日遲到、早退時間累計超過30分鐘者,按累計缺勤時間的2倍處理。超過2小時按曠工1天處理。

(2)未出具休假、事假證明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休假未經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單位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3)輪班、調班不服從安排,強行自由休假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4)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5)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未到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6)不請假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

(7)曠工採取3倍罰款辦法。

4、事假

員工因事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條。事假實行無薪制度。

准假許可權:

(1)員工在8:00—17:00之間請假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工資(如:外出辦事、回家等)。

(2)請假2天以內由部門主管批准。

(3)請假3天(含3天)以上由主管簽字審批。

(4)管理人員請假需報請老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