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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精選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4.84K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 篇1

一、設定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裝置,清洗消毒裝置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精選7篇)

二、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飲具使用前應洗淨並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餐飲具做到當餐回收,當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頓、隔夜。

五、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溶液洗、清水衝、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溶液洗、清水衝、消毒溶液泡、清水衝、保潔的順序操作,並注意要徹底清洗乾淨,防止藥物殘留。

六、消毒後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符合相關衛生標準。

七、消毒後的餐飲具及時放入保潔櫃密閉儲存備用。盛放消毒餐飲具的保潔櫃要有明顯標記,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保潔櫃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採購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營業執照影印件、消毒合格憑證;清洗消毒餐飲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處理泔水桶,做到地面無積水,池內無殘渣、泔水桶內外清潔。

十、定期檢查消毒裝置、設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採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專人做好餐飲具清洗消毒及檢查記錄。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 篇2

1、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必須符合gb《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應用範圍、使用量,杜絕使用《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名單》中規定的品種。

2、不得因掩蓋食品腐b變質或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的使用食品新增劑;不得因使用食品新增劑而降低了食品質量和安全要求。餐飲經營單位加工經營食品為現售模式,儘可能不用食品新增劑,確須使用的,應在限量範圍內使用。

3、採購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等食品新增劑包裝簽上應註明中文“食品新增劑”字樣,食品新增劑的具體標籤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條的規定。

4、購入食品新增劑時,須索證索票並登記臺賬。應索取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食品新增劑生產企業須取得省級質監部門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5、嚴禁違法使用硼酸、硼砂、罌s殼、離棄信用油脂、工業用料等非信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新增劑。

6、麵點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鋁膨鬆劑,應嚴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鋁含量超標;應首選使用不含鋁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新增劑,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鈉等防腐劑。

7、餐飲業使用食品新增劑的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國。使用食品新增劑應配備專用稱量工具,嚴格按限量標準使用。存放食品新增劑,必須做到專櫃、定位存放、並上鎖,標示“食品新增劑”字樣,不得與非信用產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新增劑須有使用記錄。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 篇3

1、集體食堂、提供或配送集體用餐的單位、重要接待活動和大型餐飲聚餐超過100人供應的食品成品應留樣,以便於必要時檢驗。應設專人負責。

2、留樣食品每餐、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g,應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重要接待活動宜保留72小時。

3、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汙染,貼好食品標籤,待留樣食品冷卻後,放入0―10℃專用冰箱內,並標明留樣時間、餐次,並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4、留樣食品必須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樣源餐廳(食堂、攤點等)進餐者如有異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檢測部門查驗。

5、食品留樣冰箱為專用裝置,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動留樣冰箱要求上鎖。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 篇4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採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從事食品操作與服務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面板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並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及晨檢。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統一保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或影印件),以備檢查。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 篇5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制定並落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關注社會食品安全預警提示,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製作冷盤、燒滷熟肉、生食水產品、西式糕點、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較高風險食品,必須有相應許可專案,並應嚴格按照專間要求進行操作。禁止超許可範圍經營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規模聚餐活動。

3、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化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應保證來源合法安全,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4、加工經營過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與熟食品接觸,成品、半成品、原料應分開加工、存放;員工要經常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應消毒手部,發現有發熱、咳嗽、腹瀉等症狀及化膿性面板病者,應即暫停其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清潔,避免昆蟲、鼠類等動物接觸食品。

5、凡是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應對其表皮進行清洗消毒,或剝去果皮後食用。蔬菜烹調程式:一洗二浸三燙四炒。使用禽蛋前應先清洗、消毒外殼。

6、熟制食物應燒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製品以及海產品,外購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須徹底加熱,中心溫度應高於70℃。貯存熟食品,要及時熱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溫下儲存,應於出品後2小時內食用。

8、禁止使用河豚魚、毒蘑菇、發芽馬鈴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及原料,餐飲業禁止使用亞硝酸鹽。

9、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應按要求煮熟燜透,謹慎提供貝類、海螺類以及深海魚的內臟,有效預防豆漿、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10、外部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食品加工及售賣間,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

11、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迅速組織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救治,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現場,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 篇6

一、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各種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點心餡料、半成品,應冷凍或冷藏,並在規定存放期限內使用。

三、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用後清洗乾淨,定位存放。各種熟食麵點改刀要在專用的熟食板上進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當餐未用完的麵點,應妥善儲存,糕點存放在專用櫃內,水分含量較高的含奶、蛋的點心應當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貯存,注意生熟分開儲存。

五、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必須符合《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應嚴格按照標識上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新增劑,禁止超範圍、超劑量濫用食品新增劑。使用完後,由專人專櫃儲存。

六、各種食品加工用具、裝置如:面板、面案、容器、絞肉機、饅頭機、豆漿機、和麵機、麵條機等,用後及時清洗乾淨,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淨、晒乾備用。

七、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麵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汙物、殘渣,用具、裝置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乾淨後定位存放。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規章制度 篇7

一、每天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上班後,由負責人對每位工作人員進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精神狀態是否有過度疲勞和病態;

2、眼球、面色是否特黃(有患肝炎的可能);

3、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雙手有否化膿性或滲出性面板病;

5、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6、觀察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帶戒指、項鍊等違規飾品,指甲是否剪短,個人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如檢查中發現個別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不符合衛生要求或患有傳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處理:

1、帶戒指、項鍊等違規飾品,要求在工作前脫下;

2、對指甲過長,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搞好個人衛生後上班。

三、對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面板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及管理負責人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於食品衛生的疾病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