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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考勤規章制度(通用4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98W

教職工考勤規章制度 篇1

規範教職工的教育教學行為,增強遵規守紀的自覺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教職工考勤方面的政策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教職工考勤規章制度(通用4篇)

一、請假

(一)請假類別

1.事假:因事確需由教職工本人親自處理者可請事假。

2.病假:因病因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者可請病假。

3.公假:因公外出辦事、開會或培訓等可請公假。

4.產假:按計劃生育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5.婚假:給予婚假三天。

6.探親假:教職工探親在寒暑假進行。

7.喪假:凡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外祖父母、公婆與岳父母、)亡故者給公假3天(外地另給予路程假),如假滿需繼續請假者按事假處理。

(二)請假處理

1.教職工因病、因事或因公不能上課或上班者,必須事先向有關部門負責人請假,經批准後方能生效。

2.因特殊原因事先來不及請假或請假到期不歸者,必須及時履行補假手續,並向領導提供請假證明,說明情況。

3.請探親假原則上要用寒暑假安排,上課期間不予批假。

4.請事假全年不得超過一個月。

5.教師請假在一天以內的由年級組長批准,並報教務(導)處備案,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教務處批准;職工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處室主任批准;教職工請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分管校長批准;請假在七天以上的由校長批准。

6.請假需辦理請假手續,病假需持醫院證明和相關資料方可准假,其它各種假要填寫請假條,假滿及時辦理銷假手續,續假按請假手續辦理。

二、考勤

工作日實行上班簽到制。每天分上、下午兩次簽到。高中部、國中部、國小部各個年級組教師在教務(導)處簽到,校辦、科技樓、後勤人員安排固定的辦公室簽到。各單位中層幹部輪流值班,到點簽到名單投入簽到箱,由校辦派專人取出、統計。嚴禁代簽。早晨送孩子上幼兒園的教職工和哺乳期教職工(孩子週歲之內)可放寬至8點到校簽到。

1.凡無故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三次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因故遲到五次按事假半天處理。代簽者一次由學部通報批評,代簽三次由校長室全校通報批評,被代簽者一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2.教職工必須參加升旗儀式,不按時參加者按事假半天處理。

3.除特殊情況外各類會議原則上不予請假。如確需因私請假按事假半天處理。

4.各類公益活動、社會活動、開會、集體學習與正常工作一樣考勤。

5.各單位正常考勤之外,校長辦公室每週抽查教師坐班情況不少於兩次,校長室對教師坐班情況採取不定時抽查。

6.各級負責人按管理許可權批假後,必須及時考勤,並於每月16日報校長辦公室,16日後計入下月考勤。

7.全年考勤均納入績效工資考核中。

三、處罰

1.在年度考核中,全年請事假超過10天,病假超過20天,考核不得為優秀,無故全年曠工1天以上不得評先評優。

2.教職工曠工一週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學校解除其聘用合同,並上報教育局、人事局處理。

此制度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教職工考勤規章制度 篇2

為了適應學校各項工作的需要,加強崗位責任制,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強教師的責任心與責任感,提高工作效率,發放好考勤津貼,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考勤細則。

一、考勤專案

對到校、辦公、上課、教職工例會及學校通知參加的各種集會或活動均作考勤。

二、考勤要求

全體教職工必須按時到校,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辦公制度、上課等各種規章制度,不遲到早退,不曠工曠教,有事先請假,准假後方可離校。無公務聯絡不串崗,不閒談,不做私語,不做與教學無關的其它活動。

三、考勤時間

1、坐班時間:全鎮統一制定。

2、上課:上課鈴響進教室到下課鈴響。

3、會議:各種會議的開始到結束。

4、值日教師提前40分鐘、班主任提前10分到校,放學延至學生離校。

四、考勤辦法

1、坐班考勤實行指紋簽到。

2、每月月底由教務處將考勤情況彙總。

五、考勤界定

1、請假規定

(1)教職工若在工作期間探親,按事假處理。

(2)教職工病假、事假三天以內,持請假條,經校長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報請中心學校。一週以上一個月內由教體局組織人事科審批,超過一個月的由局長審批。(病假需提供鎮級或以上醫院證明)

(3)喪假三天,給假範圍為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凡超假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4)教職工因私事請假的,按事假處理。請假必須經領導同意方可,事後請假按曠工處理。

(5)請假必須自己安排好假期內的上課並報教務處批准,

(6)急病或重大特殊情況可例外,但返校後必須說明理由,並補辦請假手續。

(7)教職工經批准外出參加各種會議、培訓、考察和學習的按公假處理。

(8)其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檔案執行。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或曠課處理:

(1)教師調課需經教導處批准,如私自調課視為曠課;

(2)未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到校上班工作者;

(3)本人雖提出請假、續假,或委託別人請假、續假,但未得到批准,擅自不到校者;

(4)請假屆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到職者;

(5)工作不服從分配,雖然到校但沒有履行具體工作職責者。

(6)遲到、早退,不說明事由,20分鐘以上按曠工處理。

(7)不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不參加有關活動而無正常理由,均視為曠工。

(8)坐班時間,如果領導查班不在,視同曠課。

六、考勤獎懲

1、每月滿勤獎25分。

2、上班遲到、早退一次扣1分,擅自離堂扣1分。

3、教師曠課一節扣5分,曠工一天扣10分(指無課老師),累加計算。

4、事假半天扣1分,1天扣2分,同時扣除課時費,類推。

5、病假半天扣0.5分,1天扣1分,同時扣除課時費,類推(需出示鎮級或以上醫院證明)。

6、代課費為課時費平均值的二倍。

7、若有教職工弄虛作假,不按實籤,一經查實則扣除全月考勤獎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師德扣分。

教職工考勤規章制度 篇3

一、作息制度

1、教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中途不得脫崗,更不得曠工。

2、行管人員(幹部、幹事、教輔後勤保障人員)、班主任實行剛性坐班制,機電部和電子商旅部教師實行彈性坐班制,綜合部教師實行半天坐班制,綜合部設立滿勤獎,每月滿勤獎150元/人。

3、實行剛性坐班制行管人員上午7:45-10:45時、下午預備鈴至放學時坐班,班主任上下班與走讀生同步,食堂、宿管等特殊崗位人員按照崗位要求執行;實行彈性坐班制的教師,工作日不得離開本區及市區,需離開本區及市區的,要履行請假手續。

4、實行坐班制的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以及在哺乳期一年之內的,經個人申請,所在部門批准,學校備案,可以遲上班半小時,早下班半小時。

5、6:00至21:00之間行動電話必須保持暢通。

二、集體活動制度

1、集體活動指學校召開的全校教職工大會,黨群組織活動,部門安排的會議,學科、專業教研活動以及上級部門安排的重大活動等。

2、凡集體活動必須嚴格考勤。未經批准中途退場者,視為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向活動組織部門負責人請假。

三、請假制度

1、教職工因私事、疾病等原因需請假的,均應事先按規定書面請假,填寫請假單,經相關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教職工請假在1天之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請假1天以上2天以內的,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分管校長批准;2天以上的,由校長審批。中層正職請假,由分管校長簽署意見,報校長批准。

2、上班期間,教職工因公外出,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中層幹部由分管校長批准。

3、病假2天以上者,須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因病、因事未辦理請假手續不上班者,作曠工論處。

4、經審批的婚假、產假、喪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參加函授進修的專任教師,必須憑面授通知辦理請假調課手續,返校後補上所缺課程,不扣課時津貼。參加函授、進修的行管人員憑面授通知辦理請假手續,妥善安排並交接好本人工作。

四、考勤結果處理

1、上下班考勤:校領導負責分管部門人員的考勤,各處室部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集體活動考勤:活動的組織部門負責,並彙總公告,學校辦公室負責督查。

3、對違反考勤制度的教職工,按一定標準扣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嚴重違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員,學校將進行批評教育及行政處理,在年度考核等第及評優評先方面體現。

(1)行管人員和班主任上下班遲到1次扣發50元、早退1次扣發100元。教師上課遲到每次扣發200元、提前

(2)行管人員和班主任曠工半天扣發200元,曠工一天扣發300元。教職工集體活動無故缺席1次扣發200元。教師每曠課1節扣發500元。

(3)病假3天以上者,每天扣發20元,累計病假2個月以上的按《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規定執行。事假每天扣發30元,累計事假1個月以上的按《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規定執行。

(4)尋釁鬧事、吵架鬥毆影響惡劣者,除按有關規定行政處理外,扣發當月全部獎勵性績效工資。

(5)值班人員玩忽職守,釀成治安事件、財產損失或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2:

淮陰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請假單

備註:

1、教職工請假在1天之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請假1天以上2天以內的,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分管校長批准;2天以上的,由校長審批。

2、中層正職請假,由分管校長簽署意見,報校長批准。

3、病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提供區級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

4、教職工請假必須填寫此請假單,按上述規定經同意後交校長辦公室。

5、特殊情況必須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否則無效。

6、此表可從學校網站上下載。

教職工考勤規章制度 篇4

為嚴肅勞動紀律,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規範考勤程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方法

㈠行政後勤人員、教研室主任實行坐班制度,工作日上班應按時打卡、簽到。

㈡專職教師到校授課不打卡,由教務科負責檢查到位情況;但專職教師每週三下午返校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或者學校統一安排返校坐班,均參照行政人員打卡、簽到。

㈢教職工晚值班或晚輔導均應打卡、簽到。校園晚值班由辦公室檢查到位情況;教師晚輔導由教務科檢查到位情況;班主任晚值班、出早操由學生科檢查到位情況。

㈣行政後勤人員和教研室主任的坐班考勤以校辦公室的打卡簽到記錄為準;教師上課考勤以教務科的檢查記錄為準;班主任晚值班和查早操以學生科的檢查記錄為準;教職工晚值班或晚輔導以負責檢查的職能部門的檢查記錄為準。

㈤教職工參加學校安排的學習、會議或活動的考勤,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考勤專案與時限規定

㈠請假

教職工請假按規定分為婚假、產假、病假、喪假、事假5種。

1.婚假、產假(含小產假)、喪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病假:教職工一般疾病(不住院)每次請假原則上應控制在一週時間內。超過一週者需再憑醫療證明辦理續假手續。

教職工因病住院,請假時限憑醫院證明辦理。

3.事假:教職工除上述情況以外的請假或請病、婚、喪、產假等超過規定時限,為事假。事假視具體情況按許可權審批。

4.下列情況允許請假,但不作事假處理(不計出勤費、獎金,但不影響全勤獎):

⑴搬遷新居(限2天以內);

⑵參加小孩家長會;

⑶小孩打預防針;

⑷按規定產檢。

㈡遲到、早退、擅自離崗

1.行政後勤人員、教研室主任坐班遲到、早退、擅自離崗均以20分鐘(含20分鐘)為限,超過20分鐘另處。

2.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擅自離崗均以10分鐘(含10分鐘)為限,超過10分鐘另處。

3.教職工參加學習、會議或活動的遲到、早退根據當時點名情況認定。

㈢曠工

下列情形均以曠工論處:

1.工作時間內,未經請假或派工,擅自不上班或離校者;

2.請假、派工手續不正規者;

3.行政後勤人員、教研室主任坐班遲到、早退、擅自離崗超出20分鐘以上者(計曠工半天);

4.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擅自離崗超出10分鐘以上者(計曠工半天)。

三、請假、派工手續

㈠坐班期間凡因病事假、公假等原因未能出勤或因公差不能在校內打卡簽名的教職工,必須提前1天填寫《請假單》,寫明請假原因、假別、時間等(請病假、產假需附醫院證明,請婚假需附結婚證明,開家長會附學校通知等),並按審批許可權辦理好手續後,將《請假單》投入考勤箱。

㈡專職教師或行政兼課教師因各種原因(公差、病事假等)不能完成正常授課任務,必須提前1天填寫《調課、停課、請人代課申請表》,寫明請假原因、假別、時間等,並按審批許可權辦理好手續後,交教務科備案。

㈢專職教師週三請假或因公差未完成正常授課任務,以及在上課外的時間派差,同時須填寫《請假單》,並按審批許可權辦理好手續後,將《請假單》投入考勤箱。

㈣確因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請假者,應及時打電話報告所屬科室(部門)負責人並徵得同意(教師應同時向教務科報告並徵得同意),並報人事部門備案,事後憑證明材料按程式補辦請假手續。

㈤請假審批許可權

1.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

⑴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⑵3天以上,六天以內(含6天),由分管校領導審批後,報校長審批;

⑶6天以上,經學校同意後,報省財政廳人教處審批。

2.副科及以下教職工請假

⑴1天以內(含1天)由科室領導審批;

⑵1天以上,3天以內(含3天)由科室領導審批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⑶3天以上,6天以內(含6天)由科室領導審批後,報分管校領導、校長審批。

⑷6天以上經學校同意後,報省財政廳人教處審批。

3.教職工在舉行全校性學習、會議或活動期間請假,一律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班主任不能參加要求班主任參加的學習、會議或活動的,除向所在科室請假外,同時須向學生科請假。

四、考勤結果

㈠考勤情況公佈

1.行政後勤人員、教研室主任及專職教師打卡坐班由校辦公室於每月初2天內公佈上月考勤情況。

2.專職教師及行政兼課教師上課由教務科於每月初2天內公佈上月考勤情況。

3.校園晚值班由校辦公室負責,教師晚輔導由教務科負責,班主任值班(含查早操)由學生科負責,於每月初2天內公佈上月考勤

情況。

㈡考勤結果處理

1.各負責科室及負責人、批假人應如實填報、籤批,凡發現不如實填報出勤情況的,追究責任。

2.各負責部門的考勤情況公佈表,是計發國家工資及校內勞動津貼的依據。考勤結果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勞務津貼、獎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3.連續曠工達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曠工者予以除名。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校辦公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