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公開招募制度
1、招募。服務站本著自願參加的原則招募志願者,凡年齡在14週歲以上,有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均可報名成為志願者。
2、招募方式。
組織招募:通過黨團組織動員,引導黨團員和社會公眾,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報名應招。
社會招募:通過電視、廣播、海報、報刊以及公佈熱線電話等方式動員、發動青年和社會公眾報名應招。
第二條:登記制度
服務站負責對求助的群眾和報名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實行書面登記制度。
第三條:檔案管理制度
1、建立志願者檔案,掌握志願者的基本情況、服務特長及志願服務意向。
2、建立服務物件檔案,主要是五保戶、烈軍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困難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況,掌握服務要求。
3、根據服務物件的需求及志願者的服務意向,建立志願者和服務物件的聯絡網路,使每一項活動做到服務物件明確,服務人員穩定,服務專案具體,任務量化,責任到人。
4、建立志願者服務檔案,對志願者開展服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記錄。
第四條:培訓制度
1、服務站定期組織志願者開展各項理論和技能培訓,包括志願者的基本概念、志願者活動的發展情況、志願服務的宗旨、信念、志願服務的有關規定等,不斷提高志願者的服務水平。
2、服務站定期邀請黨政領導、志願者、服務物件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監督檢查制度
1、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志願者服務隊及志願者完成黨團組織和上級志願者協會統一部署的任務。
2、通過跟蹤服務、資訊反饋等形式,監督檢查志願者服務情況並記入服務檔案。
1、志願者上崗服務必須佩戴志願者胸章,攜帶志願者註冊證;
2、在提供服務時,須如實填寫服務記錄,並由服務物件確認;
3、志願者註冊證記滿後,交由服務站留存,重新領取新的註冊證;
4、志願者退出服務站,應繳回註冊證,不得私自留存;
5、志願者註冊證系證明志願者身份之用,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
6、志願者註冊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服務站報告。
第一條社群志願者積分獎勵是志願者激勵制度的內容之一,是志願者最直接的獎勵內容,凡在xx市志願服務指導中心備案並在志願服務平臺釋出的志願服務活動都能獲得相應的積分。
第二條志願服務平臺是儲存志願者身份資訊、志願服務備案記錄和積分查詢的平臺。
第三條志願者積分等同於時間符號(小時等於積分),通過資料的方式儲存在志願服務平臺。
第四條志願者需登入志願服務平臺,註冊個人志願服務賬號,加入某個志願服務團隊。賬號可儲存志願者身份資訊、志願服務備案記錄和積分查詢等。
第五條志願者積分可用於兌換相應獎勵,每次須按照積分兌換規則進行兌換。
第六條志願者積分來源主要有兩種途徑,志願服務時長和推薦志願者註冊的積分。
第七條志願服務時長以小時為單位計,每次志願活動最長為小時,活動時長可累加。
第八條每次志願服務活動都要由活動釋出者進行評價,如某志願者在當次志願服務過程當中未按要求行動或導致投訴,此次活動時長為零。
第九條推薦他人註冊志願者也可獲得積分,每成功推薦一位志願者註冊積分為分。
第十條積分每季度兌換一次,兌換後積分相應扣減,服務時長保留。同一志願者,每季度只能兌換一次。
第十一條志願服務禮遇與積分兌換任選其一,不能同時享受。
第一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群志願者服務領導小組和社群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二條: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和共青團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三條:社群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服務、環境保護、社群文化、社群教育、社群幫困、社群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四條:社群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條:社群黨員志願者組織、婦女志願者組織、社群老年人協會、關心下一代協會等統一納入社群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群志願者組織的協調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社群志願服務活動,加快推進文明社群建設,健全和完善社群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社群志願服務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群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群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群問題,倡導社群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社群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群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群志願者各社群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社群志願者是在本街道各社群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群內自願者服務隊和各社群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三章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七條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熱心於公益事業,不怕困難,具有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專案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選擇一個志願服務專案,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思想品質優良,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遵紀守法;能遵守《社群志願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年齡16週歲以上(週歲以下的可以跟隨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願服務),均可到社群志願者組織申請。
第八條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所在社群志願者組織填寫註冊登記表,所在社群志願者組織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稽核,對稽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九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東方麗景社群志願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第十一條社群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服務、環境保護、社群文化、社群教育、社群幫困、社群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二條社群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為倡導“奉獻、關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切實加強對社群弱勢群體(孤、老、殘、弱)的幫扶救助,建立和完善社群保障體系,推動社群志願服務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志願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的服務原則,互相尊重,友好相待。
二、志願者應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三、瞭解社群孤、老、殘、弱的困難情況,針對其自身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四、積極開展“一助一”志願服務活動,努力形成長效幫扶機制。
五、社群志願者服務站每年年初應制定對社群孤、老、殘、弱的居民志願服務工作計劃,年底應相應寫好工作總結。
六、社群對孤、老、殘、弱的志願活動每月應不少於1次。
七、志願者每次活動前都應告知社群志願者服務站,開展志願服務時,應佩戴統一的標誌。
八、每次活動結束,志願者服務人員都應及時填寫相關的記錄,並將服務情況詳細反饋給社群志願者服務站,以規範管理。
為了更好的促進農學院團委青年志願者團隊的工作,為進一步實現青年志願者團隊內部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完善青年志願者團隊內部管理制度,調動我們青年志願者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青年志願者團隊工作的協調統一,對志願者在農學院團委青年志願者團隊期間所做的工作及工作中的表現,以考核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與鑑定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有能力考核和行為表現兩部分組成,各佔總考核的50℅。
第一部分:能力考核
該部分滿分100分,志願者團團長由農學院團委書記、副書記綜合考核;志願者團副團長考核由農學院副書記、團長綜合考評;青年志願者考核由各活動相應負責人考評(例如:10級志願者協助農學院團委學生會體育部舉辦運動會,該負責人為體育部部長和負責該志願者所在班級的副團長)。
第二部分:行為表現考核(由各副團長負責)
一、該部分沒有滿分,底分50,採用優加劣扣法。
二、平時活動及會議:
1、任務考勤:各支團負責的任務,未按期完成的,該支團副團長扣3分,成員扣1分(有困難按期完成的,副團長應該提前向團長說明情況)。
2、紀律:在會議期間大聲喧譁、吃零食、打鬧、接聽電話、手機鈴聲響起或者其他影響會議正常進行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扣1-3分/次。活動中出現違紀、不服從管理等行為者扣6分以上,嚴重者可以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
三、幹部例會考勤,無故缺席一次扣3分,遲到1分,學年累計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請假不扣分,但是必須提前三個小時提出;副團長向團長請假,青年志願者向相關副團長請假)
四、活動考核
凡農學院團委學生大型活動需要志願者協作完成的,由團長統一安排,再由團長向青副團長下達任務。
1、活動中,志願者積極協助活動相應負責人圓滿完成活動任務,參與志願者可以加2分。
2、活動中由於志願者原因導致該支團無法協調展開工作以至活動出現失誤,主要責任人扣5-7分,其餘志願者扣1-2分;造成極壞影響者,取消相關責任人年度評優評先資格甚至取消其農學院團委志願者身份的資格。
3、對於臨時活動,由青年志願者團團長安排排程。對於臨時任務,積極服從安排且圓滿完成者加1-3分。不服從排程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扣3-5分,特別嚴重的,可以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甚至取消其農學院團委志願者身份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