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發事件、重要事務資訊報告與傳達督辦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原平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突發事件、重要事務、重大資訊的內部報告工作,保證公司重大資訊(事務)的快速傳遞、處理和有效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重大資訊內部報告制度是指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對公司生產、經營、財產或聲譽等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或事件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將相關資訊向總經理和分管領導、部門經理報告的制度。
第三條 公司重要事務督辦制度是指當發生重大事件、安排重要工作任務、確定重要工作方案或制度標準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督辦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推進。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資訊報告義務人”包括:
1、公司副總經理;
2、各部門負責人;
3、各部門第一時間掌握、接觸、獲悉重要事件資訊的人員;
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5、公司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6、公司派駐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重要事項督辦義務人”包括:
1、公司高階管理層;
2、部門經理;
3、各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包括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黨工部、排程指揮中心和安全檢查監督部;
4、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的負責人。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相關人員和部門。
第二章 重大事件(資訊)分類
第七條 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事件,包括:
1、生產執行、工程建設中的人身傷亡事故;
2、影響正常生產的裝置故障;
3、停氣限氣事件;
4、應急搶險事件;
5、安全隱患;
6、工程質量問題;
7、交通事故;
8、盜搶事件;
9、電力、通訊、網路、消防及各類辦公生活設施的執行故障;
10、自然災害;
11、其它安全事故。
第八條 市場營銷及財務風險事件,包括:
1、新頒佈的法律、法規、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2、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氣價調整,裝置材料價格變動,主要供貨商、合作單位或工商使用者發生重大變故等;
3、財務管理出現明顯漏洞,資金安全存在風險;
4、生產執行、工程建設、經營管理過程出現的財產損失事件或預算管理出現超標準跡象;
5、經營收費系統故障或人為因素導致出現或可能出現管理漏洞;
6、上級部門或政府職能機構檢查、審計;
7、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被抵押、質押;
8、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9、可能依法承擔的重大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10、公司被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關閉;
11、其它可能影響公司經營成果、資金安全和預算目標的事件。
第九條 職工生活問題、違紀問題和群體事件,包括:
1、食堂衛生、食品安全及相關投訴問題;
2、職工重大生活困難、變故及其它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
3、職工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4、發生或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對公司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5、其它敏感的社會性、群眾性問題。
第十條 上級部門或重要客戶的指示、通知、檔案、會務、往來信函或接待活動。
第十一條 公司和部門重要工作任務、關鍵專案、特別指令的落實結果。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投訴、行政訴訟或公司主要管理人員被相關部門調查、審訊或刑事拘留的事件。
第十三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發生重大安全、人事、市場及其它影響公司利益的事件。
第三章 報告程式及要求
第十四條 一般職工在第一時間觸及重要事件(資訊)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部門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向分管副總經理報告,副總經理向總經理報告;分支機構(公司)負責人直接向總經理報告;發生重大安全、財務、經營事件後總經理按照《高階管理人員工作細則》向董事長彙報。
第十五條 出現對公司生產執行和人身安全形成直接威脅的事件或事件苗頭,如人身傷亡事故、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惡性事件、停氣限氣事件(或通知)、主要管理人員被審訊或刑事拘留事件等,內部資訊報告義務人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在處置問題的同時在最短時間內向總經理彙報。
第十六條 出現可能影響公司經營成果、資金安全、管理目標和安全生產的事件,如管理漏洞、財務風險、審查審計、預算失控、資產損失、氣價調整、裝置故障、盜搶事件、安全隱患、工程質量等問題時,內部資訊報告義務人應在發現問題後1小時內向上級領導彙報,有關部門、領導在1-3日內落實問題的細節、因果和可能導致的損失、影響,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十七條 出現其它一般性問題,內部資訊報告義務人應在發現問題後半日內向上級領導彙報,副總經理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妥善處置。
第十八條 常規性工作任務,按限時結辦制度辦理,沒有時間限制的,以不影響正常運營、不影響客戶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為原則進行報告、辦理。
第十九條 工作報表根據各部門和業務環節的具體要求按年、季、月、周、日進行編報。
第二十條 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特辦事項,按時間要求及時辦理並反饋彙報。
第二十一條 重要的、複雜的事項應編寫專題書面報告,在事件終結後一週內逐級上報並存檔備案。
第四章 督辦
第二十二條 督辦的主要事項包括:
1、發生的重大事件未能立即妥善處置的;
2、上級領導、部門的指令、批示、任務、目標等;
3、公司領導重要批示、指令的落實情況;
4、公司重要工作計劃、工作任務的實施;
5、公司重要方針政策、制度標準、會議決定和緊急通知等落實情況;
6、各部門工作部署和生產例會、工作會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7、為分支機構(公司)下達的工作計劃、指標、任務等。
第二十三條 重要事項督辦義務人的職責:
1、總經理負責對公司整體經營計劃和工作目標的指導督辦;
2、副總經理對分管的部門或事務負有指導、督辦義務;
3、部門經理對本部門或關聯事務負有督辦指導義務;
4、綜合管理部對上級指示、任務和公司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負有檢查、督辦義務;
5、人力資源部對工作紀律、考勤制度及人事勞務有關事宜負有檢查、監督義務;
6、黨工部對黨務、工會事務的落實情況負有檢查督辦義務;
7、排程指揮中心對生產執行系統的工作任務負有指揮、指導、協調、檢查、督辦的義務;
8、安全檢查監督部對安全生產、隱患處置負有檢查督辦義務;
9、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的負責人對總公司的工作指示、計劃、任務負有督辦義務。
第二十四條 對領導重要指示、重要決議和工作部署的落實,要制定督促檢查工作方案,根據實施的進度,分階段、有側重地進行檢查。正在落實的查進度,已經落實的查效果,沒有落實的查原因。對於難以把握的重大問題應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二十五條 督辦義務人對公司下達的督辦事項要在規定的時限內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促,並根據要求寫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督辦事項要本著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答覆的原則,做好情況反饋工作,使領導及時掌握整個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對各單位落實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辦理情況,公司將進行通報,並與績效考核掛鉤。
第二十八條 督辦工作程式
1、擬辦。督辦義務人應提出督辦事項擬辦計劃和意見,計劃一般應包括督辦事項、承辦單位、時限和要求等。
2、交辦。根據上級指示或工作部署及要求,督辦義務人應努力將督辦任務量化、時限具體化、責任明確化。
3、催辦。工作任務下達後,要及時瞭解督辦事件的執行和辦理情況,並適時加以催辦;各部門或工作人員在接到任務後,應明確責任主體,在規定時限內將落實情況報督辦義務人。
4、總結。督辦義務人對承辦單位報來的落實情況要認真進行審查,整理後送上級領導審閱,同時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負有重大事件報告、督辦責任而未及時報告或督辦的,按工作不作為進行相應的處分,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按相應的比例進行賠償,造成事態擴大、影響惡化的,根據《違紀職工處罰條例》加重處罰。
第三十條 遇嚴重態勢或上一級(或下一級)領導不作為的,可以越級報告(或督辦),同時追究不作為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於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批准之日起生效並執行。
二o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