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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職員工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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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

公司在職員工培訓制度

為提高本公司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充實其業務知識與技能,以增進工作質量及績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在職教育培訓及其有關作業事項均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工作權責劃分

1.教育培訓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訓課程的舉辦。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訓課程的擬定、呈報。

(3)制定及修改培訓制度。

(4)全公司在職教育培訓實施成果及改善對策呈報。

(5)共同性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6)培訓計劃的審議。

(7)培訓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8)外聘講師對公司的全體在職員工進行教育培訓,每季舉辦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訓人員的稽核與辦理。

(10)派外受訓人員所攜書籍、資料與書面報告的管理。

(11)其他有關人才發展方案的研擬與執行。

(12)各項培訓計劃費用預算的擬定。

2.各部門

(1)全年度培訓計劃彙總呈報。

(2)專業培訓規範制定及修改,講師或助教人選的推薦。

(3)內部專業培訓課程的舉辦及成果彙報。

(4)專業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5)受訓員訓練結束後的督導與追蹤,以確保訓練成果。

第四條 培訓規範的制定

1.教育培訓部應召集各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從業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規範》,提供培訓實施的依據,其內容包括:

(1)各部門的工作職務分類。

(2)各職務的培訓課程及時數。

(3)各培訓課程的教材大綱。

2.各部門組織機能變動或引進新技術使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時,教育培訓部應立即配合實際需要修改培訓規範。

第五條 培訓計劃的擬訂

1.各部門依培訓規範及配合實際需要,擬訂 《在職培訓計劃表》,送教育培訓部稽核,作為培訓實施之依據。

2.教育培訓部應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訓計劃彙編《年度培訓計劃彙總表》,呈報人力資源部核籤。

3.各項培訓課程主辦單位應於一定時期內,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報核准後,通知有關部門及人員。

4.臨時性的培訓課程,亦需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核後實施。

第六條 培訓的實施

1.培訓主辦部門應依《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按期實施並負責該項訓練之全盤事宜,如訓練場地安排、教材分發、教具借調,通知講師及受訓單位等。

2.如有補充教材,講師應於開課前一週將講義原稿送教育培訓部統一印刷,以便上課時發給學員。

3.各項培訓結束時,應舉行測驗,由主辦部門或講師負責監考,測驗題目分三至四種,由講師於開課前送交主辦部門。

4.各項在職訓練實施時,參加受訓學員應簽到,教育培訓部應確實瞭解上課、出席狀況。

5.受訓人員應準時出席,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6.教育培訓部應定期召開檢查會以評估各項訓練課程實施成果,並將記錄送交各有關單位參考予以改進。

7.各項培訓的測驗缺席者,事後一律補考;補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處理。

8.培訓測驗成績及成果報告,列入考核及升遷之參考。

第七條 培訓成果的呈報

1.每項 (期)培訓辦理結束後一週內,講師應將學員的成績評定出來,記錄於《在職培訓測驗成績表》,連同試卷送人力資源部門,以建立個人完善的培訓資料。

2.主辦單位應於每項 (期)培訓結束一週內填報《在職培訓結報表》及《講師鐘點費用申請表》,連同《成績表》及《學員意見調查表》,送教育培訓部門,憑以支付各項費用及歸檔。

3.如需支付教材編撰費用時,主管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教材編撰費用申請表》,送相關部門核籤後憑此予以支付。

4.各部對所所屬人員應設定《從業人員在職培訓資歷表》。

5.每三個月,各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實施結果報告》呈教育培訓部,以瞭解該部門最近在職培訓實施狀況。

第八條 培訓評估

1.每項 (期)培訓結束時,主辦部門應視實際需要分發《在職培訓學員意見調查表》,供學員填寫後與測驗卷一併收回,並彙總學員意見,送講師轉人力資源部會籤,作為以後再舉辦類似培訓的參考。

2.教育培訓部應對各部評估培訓的成效,定期分發《培訓成效調查表》,供各部門主管填寫後彙總意見,並配合生產及銷售績效,比較分析評估培訓之成效,做成書面報告,並呈報核准後,分送各部及有關人員作為再舉辦培訓的參考。

第九條 派外培訓

1.因工作或晉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門應在推薦有關人員送教育培訓部審議,呈總經理核准後派外受訓,並依人力資源管理規章辦理出差手續。

2.派外受訓人員返回後,應將受訓的書籍、教材及資格證書等有關資料送教育培訓部歸檔保管,其受訓成績亦應記錄於受訓資歷表。

3.派外受訓人員應將受訓所獲知識整理成冊,列為講習教材,並舉辦講習會,擔任講師傳授有關知識給本公司員工。

4.差旅費報銷單據呈核時,應送教育培訓部稽核其派外受訓的資料是否交回,並於報銷單據上籤注,如未經過稽核,會計部門不予付款。

5.本條款適用於參加公司外的培訓,對因升遷、儲備需要,在任職前可集中委託外協部辦理培訓,但每年以三次為限。

第十條 附則

1.各項培訓的舉辦,應儘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如距離下班時間一個半小時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訓時,應由主辦部門負責申報提供學員膳食,學員不得另報支加班費。

2.從業人員之受訓成績及資歷可提供給人力資源部門作為年度考核、晉升的參考。

3.本制度呈總經理核准後頒佈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