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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物資報廢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6.74K

第一條 為了保證教學、科研等的正常進行,加強物資管理工作,防止資產流失,特制定本規定。

大學物資報廢規定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辦理報廢:

㈠由於發生自然災害或惡性重大事故,使之嚴重損毀無法修復的;

㈡超過使用年限,基礎件已嚴重損壞,修理後仍達不到技術指標的;

㈢技術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㈣主要零部件無法補充而又年久失修的;

㈤機型已淘汰,效能低劣又不能降級使用的;

㈥設計不合理,工藝不過關,質量極差又無法改造利用的;

㈦維修費用過高(一次大修超過原值50%以上),繼續使用在經濟上不合算的。

三條 物資報廢程式:

㈠使用單位填寫“西南財經大學物資申請報廢表”,一式三聯,經單位主要領導簽章後,交校產裝置管理處。

㈡校產裝置管理處根據報廢物資情況,組織技術鑑定,提出鑑定意見,報主管校長審批。

㈢審批同意後,屬固定資產管理範疇的,一聯送學校財務處衝減固定資產、固定基金,一聯由校產裝置管理處留作核銷固定資產憑證,一聯返還使用單位;不屬於固定資產管理範疇的其他物資校產裝置管理處直接衝減相關帳目。

㈣使用單位接到同意報廢的批覆後,將報廢物資連同相關帳、卡交校產裝置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第四條 拆卸物資裝置主要零部件用於維修的,報校產裝置管理處審批。

第五條 由於裝置升級,拆下的不用的主要零部件交校產裝置管理處。

第六條 低值耐用品的報廢,由使用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報校產裝置管理處備案。殘值收入交財務處。

第七條 報廢物資的處理:

㈠無償支援教育事業單位和老、少、邊、窮地區的,由學校領導批准。

㈡拆卸零部件用於維修、公益事業的,一律不收費。

㈢校產裝置管理處不定期公佈回收的物資,校內各單位可根據需要選擇。

㈣需變賣處理的廢舊物資,每半年集中處理一次,採用競買的方式,以實現殘值收益的最大化。

第八條 本規定由校產裝置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的相關規定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