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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81W

安全閥是啟閉件受外力作用下處於常閉狀態,當裝置或管道內的介質壓力升高超過規定值時,通過向系統外排放介質來防止管道或裝置內介質壓力超過規定數值的特殊閥門。下面是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歡迎參閱。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3篇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1

1 目的

對安全閥的使用加強管理,確保受壓容器和受壓管道的安全執行。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安全閥的使用管理。

3 職責

3.1 機動部

3.1.1負責稽核安全閥的檢驗計劃並聯系當地校驗站對安全閥進行校驗;

3.1.2 負責監督、檢查安全閥校驗計劃的執行情況;

3.1.3負責安全閥的工作引數變更、安裝位置變更、安全閥換型等技術審查工作;

3.1.4 負責組織安全閥起跳後原因的調查,必要時聯絡重新校驗定壓;

3.1.5 負責建立並儲存園區安全閥臺帳和校驗合格證書。

3.2 生產部門

3.2.1負責向機動部提出本部門安全閥定壓計劃;

3.2.2 負責根據裝置實際情況提出安全閥工作引數變更計劃和安裝位置變更計劃;

3.2.3 負責根據安全閥使用情況提出安全閥的換型計劃和更新計劃;

3.2.4 負責查詢本部門所屬安全閥起跳原因並上報機動部備案,發生安全事故時要及時上報PEHS部,並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3.2.5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閥的技術資料和檔案

3.3 PEHS部

3.3.1 負責監督安全閥的使用、參與安全閥變更的確認;

3.3.2 參與安全閥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 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安全閥必須經過嚴格檢查校驗,並備有檔案

4.1.2 安全閥定壓期限: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安全閥至少每年校驗一次。在沒有大檢修的年份各裝置要有計劃地實施安全閥校驗,對於沒有實現定期校驗的安全閥,生產裝置要寫出原因,報機動部審查。

4.1.3 安全閥的定壓值應按設計圖紙的規定,如無明確規定時,可按下表定壓,其最大值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MPa 安全閥定壓值MPa

〈0.7 最高工作壓力+0.05

0.7--1.8 最高工作壓力+0.18

1.8--8.0 1.1倍最高工作壓力

8.0--32 1.05倍最高工作壓力

4.1.4 安全閥定壓由機動部委託當地具有校驗資質的單位進行,合格後,打上鉛封並出具校驗合格證書。

4.1.5 槓桿式安全閥的重錘應有限位裝置。

4.1.6 凡裝有兩隻以上安全閥的受壓容器,在安全閥失靈和校驗時,至少有一隻安全閥好用,以確保足夠的洩放能力。

4.1.7 安全閥如有嚴重的腐蝕和閥體受過外傷,要進行強度試壓,試壓值為設計壓力的1.5倍。

4.1.8 安全閥需要變更工作引數時,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將安全閥檔案一併交機動部稽核、論證,經PEHS部會籤後,園區領導批准方可變更。

4.1.9 安全閥上的鉛封、銘牌及其它標記不得擅自啟封或更換。

4.1.10 生產過程中安全閥起跳,使用部門必須及時向PEHS部、機動部彙報,由機動部組織相關部門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時由機動部聯絡重新定壓。使用部門應做好原因分析相關記錄。

4.2 校驗程式

4.2.1 計劃校驗

使用部門填寫“安全閥校驗計劃表”,校驗計劃表一式三份(生產部門留存一份、安全閥校驗站一份、機動部留存一份)。

機動部審查、核實後,安排實施。

4.2.2 出現緊急事故的搶修不受計劃限制,但在搶修後三日內必須補齊相關手續。

4.2.3 生產過程中通過切斷隔離閥或加盲板實現安全閥校驗時,生產部門要加強監控措施,嚴禁超壓執行。

4.3 檔案管理

4.3.1 機動部負責建立園區安全閥臺帳及校驗記錄檔案。

4.3.2 生產部門負責建立本部門安全閥臺帳及校驗記錄檔案。

5 相關檔案

6 相關記錄

安全閥校驗計劃表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2

一、管理職能

1、安全環境科負責本單位壓力錶、安全閥的日常監管工作、檢驗及技術資料檔案齊全完整。

2、安全環境科、裝置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

二、安全閥、壓力錶運用標準

安全閥、壓力錶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三、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要求

1、安全閥每年定期校驗一次,不校驗不準使用,中途因故啟跳失靈後,應申請重新校驗。

2、安全閥在安裝過程中,應儘量避免震動和撞擊,並處於垂直方位,防止彈簧錯位或鉛封脫落,安全閥應垂直安裝。

3、安全閥與容器管道之間必須暢通無阻。

4、壓力錶安裝處應避免震動、碰撞、凍結,應便於觀察和操作,安裝處的最高工作壓力應用紅線標出。

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錶不準使用,使用中發現標示失靈,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壓後指標不回零等應立即更換。

6、壓力錶的改裝、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合格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3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採購部、使用部門

4、程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於或有可能高於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於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裝置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於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採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於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採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汙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裝置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除錯壓力要求的範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溫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溫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於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溫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於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線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裝置的要求。

4.2.9槓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於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後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後,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並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資料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錶,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錶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錶,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錶的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錶的分度,應小於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啟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20KPa,當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開啟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資料能重合,並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後進行試驗,在比裝置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