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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29K

近年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績,指出了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諸多問題,從全面推進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建設、擴大非繳費型和基本養老覆蓋範圍、重新界定政府在養老保險體制中的職能和建立城鄉有別的養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進行了探討。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真正發展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開始,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制度設計不斷完善,管理服務不斷細化,對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經濟結構不合理、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就業壓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層次問題逐步顯現出來;伴隨市場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提高,養老保障的任務越來越重,社會化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政府管理的壓力越來越大,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障制度面臨著諸多問題和嚴峻挑戰。

一、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缺失

我國養老金制度模式從1993年提出實施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但作為養老保險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年金養老制度推進緩慢,覆蓋率小,大部分城鎮職工依然僅有基本養老保險。而且,我國政策規定企業只有加入了基本養老保障之後,才允許按政策規定設立企業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訊的企業設立企業年金,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一般只有基本養老金保障,形成企業年金缺位。

(二)基本養老金制度覆蓋率低

XX年我國就業人口為76990萬人,其中城市就業人數為28310萬人,城市就業人口比例為36.77%。資料顯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理論覆蓋率從XX年的38.8%增長到XX年的42.8%,覆蓋率仍不足50%。顯示我國社會養老保障的有效覆蓋面較狹窄。

(三)養老保險基金“所有者缺位”

當前,我國個人帳戶中的養老基金實質上是繳費人的資本或勞動收入的一部分,所以,從經濟學上產權明晰這一原則出發,理應成立一個代表繳費人利益的組織來對這部分基金進行管理。而我國目前的情況卻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為養老基金的託管人。所以,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際上就處於“所有者缺位”繼而“所有權懸空”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發生融資困難和基金被挪用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四)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健全

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城鄉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經濟結構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使我國城市和農村之間形成了不同養老保障制度。與城鎮相比,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保障專案少,社會救助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內容,作為現代社會保障核心的社會保險制度在我國農村才剛剛開始發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農村經濟結構的變化,人口政策的影響,以及農村人口結構逐步老化,農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來越大的衝擊,農村人口對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障的需要越來越迫切。

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一)全面推進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建設

建立多層次養老制度制度體系,是我國的文化傳統和現代社會保險機制的要求,應全面覆蓋無力繳費的貧困人口的社會救濟、社會基本養老、企業年金、商業壽險、家庭保障等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層次:加大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力度。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業和個人為主,政府提供補貼,實行現收現付籌資方式。通過提高企業和個人的參保意識、加大執法力度等措施,不斷提高參保率。由國家行政部門管理,執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勵機制,對於多繳費者可以多領取相應的養老金。

第二層次:鼓勵企業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實行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由企業為主,個人為輔供款,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物件為企業職工,執行保障和儲蓄功能。實行激勵機制,保證繳費者退休後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層次:積極發展商業壽險保障。採用自願性,由政府提供政策,個人具有經濟能力和偏好選擇,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物件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礎保障之上的更高層次的保障。執行保障和儲蓄功能。政府可視經濟發展需要,給予政策扶持。

第四層次:傳承家庭養老保障。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贍養是互惠互利關係的體現。年輕一代對父母提供照顧,也為自己將來獲得子女照顧創造了道德基礎,這種供養與反哺的迴圈使家庭養老能夠延續。

(二)擴大非繳費型和基本養老覆蓋範圍

擴大覆蓋範圍,是基本社會養老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目前擴大覆蓋範圍的政策是出於制度內的資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統籌機制。這種以擴大覆蓋面為手段來緩解養老保險基金壓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國有企業產生了其繳費將被用作於退休人員較多的國有企業,進行實質上是現收現付性質的收入轉移支付的預期,而與此同時,國家又沒有對非國有企業及其繳費相對應的養老金承諾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制度漏洞是造成覆蓋率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很多國有、集體企業使用農村、外來勞動力臨時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農民工,大部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因為,其中的很多制度規定是很難執行的,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例如,國家規定個體戶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18%~20%繳費,其中的10%~11%記入個人賬戶,8%~9%記作社會統籌部分。個體戶的僱工也是這個總比例,只是個人繳8%~9%,其餘由僱主繳納。自由職業者按這個總比例,全部由個人繳納。由於操作很麻煩,而且很難得到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規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本來是個人全部繳納的,但是進入社會統籌部分其所有權則不再屬於他們自己的了,如果他們中途出現意外,繼承人只能繼承記入個人賬戶的那部分,很難吸引他們入保,這種規定不被理解。這是非國有經濟不願意參加目前的養老金計劃的背景原因,也是擴大覆蓋面工作難以推進的原因。

(三)重新界定政府在養老保險體制中的職能

造成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出現“所有者缺位”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過度的結果。當前個人帳戶中的養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管理的,政府既是監管者,同時又是帳戶的直接管理者。在這種情形下,個人帳戶中積累的基金難以得到有效地運作。因此,應當將政府的管理職能限制在社會統籌這一大塊,即現收現付部分;而個人帳戶中的基金部分,則可考慮借鑑國外管理養老基金的成功經驗,成立養老基金會組織來管理個人帳戶中的基金,基金會組織應當是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並且,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管理效率,這樣的基金會應當是競爭性的,即成立多個基金會組織,職工可自主地選擇決定加入哪一個基金會,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間接作用的增強則表現在加強監管職能方面。政府的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嚴格的監督,定期考核其績效和風險管理水平。

(四)建立城鄉有別的養老保障模式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由非繳費普惠性養老模式、繳費性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企業年金及個人壽險儲蓄性養老模式和家庭養老等多層次構成。其中繳費性基本養老保險和商業壽險產品的目標主要是城鎮從業人員,是養老保障是發展的主體。企業和個人壽險儲蓄安排的養老保障將成為城鎮退休人員晚年生活的補充性質資金來源,也是提高退休生活質量的重要保障。非繳費普惠性養老保障目標是貧困老人,利於消除貧困。非繳費型養老保障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是主體。同時,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均是有效的養老模式,在有條件的地方亦可發展社群養老。

中國當前實行的養老保險體制基本上是符合現實國情的。由於改革方案很難盡善盡美,當前的養老保險體制還存在著許多理論上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改革程序中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才可能獲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