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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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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一、考核的物件、內容和標準

(一)本辦法的考核物件為本市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參加本年度考核: 1、非單位公派,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超過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國探親累計超過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內已辦理退休、退職或離崗退養手續的。(本文來自文書文祕網_免費的文祕網、範文網、論文網 )

(三)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表現;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考核標準以崗位職責、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按德、能、勤、績的考核內容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量化的具體標準。不同專業、不同職務、不同層次人員的考核標準要具體明確。

(五)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各類人員考核等次的基本標準分別如下: 1、職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完成工作任務。基本合格:能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一般,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積極性、主動性不夠;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誤。不合格:政治和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性較差,工作責任心不強,難以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2、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專業技術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完成工作任務的質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性較差,難以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現較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現一般,能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本職業務技術一般,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夠,無勞動安全事故,完成本職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誤。不合格:組織紀律性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或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六)優秀等次人數比例:市級各事業單位不得超過本單位實際參加考核人數(不含市管局級領導幹部)的13%;各區、縣(市)不得超過實際參加考核人數的14%。優秀等次的人數,應根據不同職務層次人員按比例合理確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式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測評相結合,注重實效,易於操作。實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考核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考核原則上按管理許可權進行,一級考核一級。

(三)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學校、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學年進行;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開始,翌年1月底前結束。

(四)平時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記實,主管領導負責核查。具體的程式和方法由各單(五)年度考核按照崗位特點和職責推行分類量化考核。各單位要結合單位職能、崗位職責、年度任務等制定細化考核指標,使量化測評更具體、易操作,客觀反映真實情況。綜合總評分堅持行政領導負責制原則,一般採取單位領導班子、中層領導、非領導三層測評,測評結果作為領導評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參考依據。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 1、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2、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組織進行德、能、勤、績的量化測評,根據其結果和平時考核情況,對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3、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稽核; 4、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確定考核等次; 5、對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天; 6、將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結果書面通知本人,並經本人簽名認可。

(七)下列人員的考核按以下辦法進行: 1、掛職鍛鍊、單位委派、借用到外單位工作的人員以及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由原工作單位考核,用人或培訓單位提供其當年德、能、勤、績表現情況。 2、在試用期、見習期內的人員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考核結果作為首次確定職稱、職務、技術級別的依據。 3、當年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人員由安置單位參照轉業、退伍時部隊鑑定及轉業、退伍後的表現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職低聘人員按履行現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5、事業單位具有行政和專業技術雙重職務人員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崗位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6、當年度新調入人員,由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其調入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7、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確定為不合格:(1)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幫助後仍堅持不改正的;(2)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3)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的; 8、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考核:(1) 受行政警告或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但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2) 被判處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留在原單位的,不參加考核;期滿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員,按正常考核確定等次。(3)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中,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級、撤職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職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表現不好的,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職處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職務參加考核,確定等次。受行政降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職務參加考核,確定等次。表現不好的,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5)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表現不好的,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6)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表現不好的,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7)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分別處理。(8)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年度考核暫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待結案後,再作確定。結案後,無違法違紀,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按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等次。

(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本人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複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複核意見,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書面通知本人。其中,如複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複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九)事業單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結果應報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市本級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結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門彙總後報市人事局備案;各區、縣(市)事業單位考核結果由各區、縣(市)人事部門彙總後在翌年2月底前報市人事局備案;按學年考核的學校、幼兒園的考核結果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地人事部門彙總後在每年9月底前報市人事局備案。未報人事部門備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備案需上報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備案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人員名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情況備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總結。總結內容應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結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和建議。

(五)年度考核按照崗位特點和職責推行分類量化考核。各單位要結合單位職能、崗位職責、年度任務等制定細化考核指標,使量化測評更具體、易操作,客觀反映真實情況。綜合總評分堅持行政領導負責制原則,一般採取單位領導班子、中層領導、非領導三層測評,測評結果作為領導評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參考依據。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 1、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2、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組織進行德、能、勤、績的量化測評,根據其結果和平時考核情況,對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3、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稽核; 4、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確定考核等次; 5、對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天; 6、將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結果書面通知本人,並經本人簽名認可。

(七)下列人員的考核按以下辦法進行: 1、掛職鍛鍊、單位委派、借用到外單位工作的人員以及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由原工作單位考核,用人或培訓單位提供其當年德、能、勤、績表現情況。 2、在試用期、見習期內的人員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考核結果作為首次確定職稱、職務、技術級別的依據。 3、當年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人員由安置單位參照轉業、退伍時部隊鑑定及轉業、退伍後的表現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職低聘人員按履行現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5、事業單位具有行政和專業技術雙重職務人員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崗位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6、當年度新調入人員,由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其調入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7、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確定為不合格:(1)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幫助後仍堅持不改正的;(2)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3)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的; 8、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考核:(1) 受行政警告或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但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2) 被判處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留在原單位的,不參加考核;期滿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員,按正常考核確定等次。(3)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中,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級、撤職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職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表現不好的,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職處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職務參加考核,確定等次。受行政降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職務參加考核,確定等次。表現不好的,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5)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表現不好的,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6)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表現不好的,可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7)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分別處理。(8)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年度考核暫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待結案後,再作確定。結案後,無違法違紀,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按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等次。

(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本人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複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複核意見,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書面通知本人。其中,如複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複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九)事業單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結果應報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市本級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結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門彙總後報市人事局備案;各區、縣(市)事業單位考核結果由各區、縣(市)人事部門彙總後在翌年2月底前報市人事局備案;按學年考核的學校、幼兒園的考核結果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地人事部門彙總後在每年9月底前報市人事局備案。未報人事部門備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備案需上報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備案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人員名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情況備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總結。總結內容應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結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