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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財產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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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財產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規範財產管理,提高財產使用效率,創造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促進養成教育,特制定《濱江中學教室財產管理制度》。

教室財產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教室財產管理範圍及專案:

1、建築設施:門窗、玻璃、黑板、屋頂、地面、內外牆面。

2、所配備的教學輔助設施及木器設施:投影儀、電視機、廣播、講桌、課桌、椅(凳)、三角板等。

3、教室內供電照明設施:包括電風扇控制器及開關、燈架、燈管、鎮流器、啟動器、開關、插座及線線路等。

4、窗簾軌道、窗簾、標誌牌等裝置。

二、教室財產管理責任要求:

1、教室財產的管理是班級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班主任應負全部的管理責任,對財產的管理考核將納入班級管理的考核中。

2、總務處負責教室財產管理方面的監督、指導、考核、獎懲等工作,總務處還負責配備、調整、維修、更換等項工作。

3、教室財產均執行卡片制,每學年總務處按教室財產配備規定,統一修好配齊,並經班主任認可、簽字.一式兩份留存,做為考核依據。

各班需維修的財產及時送交總務處維修,具體規定如下:

(1)交費維修:

①課桌椅凳:發現損壞,填寫報修單,併到總務處核實賠償金額,按規定到財務室交款後,持報修單或財務室收款收據到總務處更換或維修。

②玻璃:由學校負責安裝,程式同桌凳維修。

③電料:開關、插座、燈架開學初學校配齊,損壞交費後由學校電工負責維修,程式同桌凳維修。

(2)不交費維修:屬正常損壞的經總務處核對後直接找相關人員維修。

三、每學年結束時一次性將教室所有財產按班主任簽收單進行驗收。如有損壞,根據情況進行賠償。教室財產管理各項具體要求及檢查標準。

(1)課桌椅凳:數量與實有學生數相符,無刻畫、無斷檔、無報廢。

(2)燈具、電料:安裝整齊,不移位,能正常使用,無損壞。

(4)玻璃:數量齊全無破損。

(5)黑板:完好無破損。

(6)門窗及配件:完好不缺部件,不變形,能正常使用。

(7)牆壁、地面、頂硼:牆面、牆角、頂棚、地面完好無損。

(8)水暖器材、配件齊全,支架不鬆動,不漏水,管道不變形。

四、教室易損財產的配置為避免無限性,提高學生愛護公共財產的自覺性,對其中的一些用品限制最高使用數。對各班清掃用具實行包乾辦法,確定用物定額,超額不補。

教室財產管理制度 篇2

一、為加強學校管理,更好地使學校財產、器材為教育教學服務,避免學校財產的'遺失、無故損壞,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教師有責任教會並督促學生學會使用、管理學校財產,每位學生有責任和義務合理使用好學校財產,無故損壞學校財產必須賠償。

三、各班級、實驗室等部門,對本處遺失,損壞財物情況應及時到總務處辦理報損、賠償手續,不得自行處理。

四、對遺失、損壞學校財產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直至行政處分等處理。

五、遺失損壞公物賠償金額將根據遺失、損壞物品的情況,賠償原財物價值2-3倍。

六、班級損壞財產情況總務處將按月統計通報政教處。

附賠償金額一覽表:

序號專案金額備註

1、鋼木桌椅250元/套

2、玻璃20元/塊

3、電燈管15元/只

4、開關、插座20元/個

5、黑板玻璃300元/塊

6、廣播喇叭50元/個

7、錄音機、投影儀按實物價格

教室財產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規範財產購置、保管、使用管理,節省開支,增強全體師生的責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文明學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劃分

1、教室:凡屬教室內的所有財產,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學生用的課桌凳由使用人負責。在新學年開學時,教室內所有財產實行交接制,經雙方驗收無誤後,由新接班主任對所有財產負責。

2、辦公室:屬個人使用的辦公用品,由個人負責,公共用品,由本辦公室人員共同負責,如遇辦公室調整也實行交接制。

3、功能教室:由學校指定的管理人員負責,如遇工作調整,在校區總務的監督下進行交接。

4、專用工具和器材:如錄影機、照相機、廚房裝置等,由學校指定的專業人員負責管理,如遇工作調整,在校區總務的監督下進行交接。

二、檢查制度

各校區購入的`任何物品,總務人員須在有證明人監督下,對照貨物清單,登記入庫。如發現物品短缺或破損,要及時查明原因,並向校區校長彙報,重大情況應向校長彙報。固定資產的購入,還須做好向會計核算中心的入賬工作,並在發票上註明使用處室和保管人;校區總務也要做好相關的登記工作,以便隨時查對。

任何人到總務處領取物品,須在領物登記本上填寫物品名稱,數量、領取日期,並與總務人員確認無誤後簽字。

校區總務每學期末對庫存物品入庫、出庫賬目進行核對,做到賬目清楚,帳實相符。發現問題,查明原因,及時解決,然後將有關資料報送校區校長。

對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每學期初進行交接、核對,期末清點、入庫。保管人或使用人對學校財產如有損壞、遺失按賠償辦法進行。

三、賠償辦法

1、凡教職工或臨時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因違規操作而造成財產損壞、報廢丟失的,按財產折舊後餘額的20%-50%賠償。可修復的按維修價格的20%-50%賠償。

2、凡教職工或臨時工作人員非因公違規操作而造成財產報廢、丟失的,按財產折舊後餘額的50%-100%賠償。可修復的按實際維修價格賠償。

3、學生在正常學習、勞動中,因不慎違規操作而造成財產損壞報廢的,根據實際情況按財產折舊後餘額的5%-50%酌情予以賠償。實驗儀器裝置損壞按實驗儀器賠償制度執行。

4、學生因擅自違規操作造成財產損壞或報廢和丟失的,按財產折舊後餘額的50%-100%賠償。如情節惡劣,影響較大,應加倍賠償。

5、經批准給外單位借用的裝置如造成損壞的,按折舊後餘額100%賠償。

6、對丟失、損壞的公物,當判斷不清責任者,由管理責任人負責,屬辦公室或班級共管財產由集體賠償,屬個人負責的由個人賠償。

7、各類賠償由校區總務處負責處理,情況特殊的由校區校長負責處理。各校區的賠償金一律按財務有關規定上介學校賬戶。

8、凡教職工或臨時工作人員、學生在教學、勞動、學習中使用裝置屬正常磨損、自然損耗或由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損壞的,不在賠償之列。

9、賠償程式

教師損害的財產由當事人直接上報各校區總務處,由各總務予以受理;學生損害的財產由該學生所在的班級的班主任上報各校區總務處,由校區總務處予以處理。

四、財產的報廢

1、固定資產確屬使用年久,損壞無法修復,要辦理報廢手續,由校區總務填報廢單,經總務主任同意、校區校長稽核,校長審批後,再上報區教育局計財科辦理報廢手續。

2、學校非固定資產類的實物報廢,由保管人提出申請,經校區校長批准,由校區總務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