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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優秀(精選4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4.98K

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優秀 篇1

1 目的

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優秀(精選4篇)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本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在公司危險區域作業的相關方。

3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3.1 危險作業定義

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不適於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容易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3.2 危險作業種類

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帶電危險作業

3.3 危險作業要求

△ 不得將危險作業專案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 危險作業專案,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准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並明確各方責任;

△ 重大危險作業專案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後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 危險作業專案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並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後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 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佈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4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4.1 高處作業的定義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稱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的斜坡處作業,也可視為高處作業。

4.2 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 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 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 特殊高處作業

△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每秒10.8米)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 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 降雨或下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雪天高處作業;

△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4 高處作業要求

△ 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米以上;

△ 懸空作業一定要按規定選好吊拉繩、繫牢安全帶,並設有監護人;

△ 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 嚴禁上下垂直交叉作業,必要時應採取相應隔離安全措施;

△ 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拋擲,工作完畢做到人走料淨場地清,防止落下傷人;

△ 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非生產高處作業,必須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 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並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後,方可登高作業;

△ 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後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 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 梯子使用時,需要有防滑措施,放置斜度一般60-70度之間為宜,嚴禁一梯兩人操作,若兩梯連線,連線處必須綁紮牢固,嚴禁三梯連線;

△ 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若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領導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 在薄板材料、塑料、石棉瓦等危險屋頂作業時,必需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5 高處作業審批程式

△ 作業高度在15米及以下的一、二級高處作業專案,由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

△ 作業高度在15-30米的三級高處作業專案,由安全部門和主管廠長審批;

△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專案,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 如需要進行特殊高處作業時:各級領導幹部,都要親臨作業現場監督檢查,並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在審批手續上簽字;

△ 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需要立即登高處理時,單位領導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負責),可事後補辦《危險作業許可證》。

5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5.1 有限空間作業定義

是指作業人員在封閉或半封閉、長時間與外界隔離、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或含氧量不足的空間內所進行的作業。

5.2 管理要求

△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審批管理,作業前必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表》;

△ 有限空間作業,在有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 有噪聲產生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 有限空間照明電壓不超過36V,在潮溼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不超過12V;

△ 在缺氧有毒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要栓帶救生繩;

△ 有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裝置時,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上鎖並加掛警示牌;

△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 有限空間與其它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孔、洞,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保持有限空間內空氣良好流通,必要時可採取強制通風,但禁止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 作業前半小時內,作業部門應聯絡公司相關部門對有限空間進行氣體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進入;

△ 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 作業結束後,由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有限空間。

6 帶電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 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 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和“掛牌”規定。

△ 作業前,制定相應安全措施,並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危險作業許可證》由裝置部、安全部,主管廠長審批。

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優秀 篇2

為保證施工現場危險作業人員安全,預防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減少危險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的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健康安全。特制訂適用於本制度。

危險作業範圍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b動火作業;

c吊裝裝置的作業;d帶電作業;e有限空間作業f其它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審批

⑴ 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於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專案部批准。

⑵ 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 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專案部審批。

⑷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專案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 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 作業前,專案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 危險作業使用的裝置、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⑸ 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 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 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合理組織施工作業

有作業禁忌症人員、勝利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2)、安全技術交底

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人員要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和主要的預防措施。

3)、指定專職安全人員旁站

作業過程中要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作業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施工離開作業範圍。

4)、危險作業安全保證措施

⑴、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定安全防護設施,確有困難不能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採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安全;作業人員要繫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具要放到工具袋,嚴禁隨意拋擲;遇有六級及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天氣時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設施。

⑵、臨時用電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⑶、動火作業:現場主要涉及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以及電焊作業。現場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時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

⑷、起重吊裝作業:現場主要吊裝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裝置、吊具進行檢查,嚴格按“十不弔原則”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作業,要編制專項方案並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嚴格按方案實行。

⑸、有限空間作業: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本著“先檢測、先通風、後作業”的原則組織有限空間作業。

⑹、安裝拆除作業:安裝拆除作業要委託有相應安拆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指定施工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⑺、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⑻、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優秀 篇3

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

一、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貼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狀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狀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個性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專案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務必親臨現場透過必要的檢測資料,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務必有必須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務必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必須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必須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許可權。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許可權。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裝置、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專案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專案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專案安全辦審查,專案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裝置、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貼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優秀 篇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公司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和儲存,保障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預防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活動、產品、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如: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主要包括如下,但並不限於此。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所有氣瓶、氣罐、液化氣瓶、運輸管線等

-易燃液體:油漆稀料、油品、防鏽劑、顯影劑、防濺液、緊固劑、潤滑劑、自噴漆等;

-腐蝕品:酸、鹼等。

3、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3、1購買部門對採購的化學品的產品質量負責,在滿足生產的同時,務必貼合國家、行業標準規範要求,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採購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資質企業危險化學品。

3、2按法規要求,購買部門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化學品相關資,向供應商索要化學危險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中文)、安全性資料表、產品合格證明等資料,購買部門負責對以上資料備案;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要通報給使用部門一份。

3、3採購的氣瓶務必在檢驗週期內,且瓶體完好、無缺陷,氣瓶標識色、安全附件齊全可靠;

3、4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要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3、5採購的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購買部門應當及時索要新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及時通報使用部門。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1化學危險品出入庫時,倉庫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檢查,並健全化學品出入庫臺帳,倉庫擔當要檢查物品質量、數量、包裝狀況、有無洩漏、有無安全缺陷等,在確認貼合要求的狀況下,危險化學品方可出入庫。

4、2

化學危險物品務必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班組負責明確專人管理。

4、3倉庫擔當要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相關安全告知、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

4、4倉庫擔當應定期檢查危險品儲存區,確保滅火器器材、安全設施正常執行;倉庫擔當、組長每日下班前,務必檢查、確認管轄的危險品倉庫、儲存區,非特殊要求,務必關掉水、電、汽、管路開關、閥門等,不得存在化學品洩漏、火災隱患。

4、5存放化學危險品區域應貼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分類、性質,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雨、報警、滅火、防晒、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6

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4、7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溼、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4、8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記憶體放。

4、9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附近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應採取防火措施。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地方,務必配備足夠滅火器材,電氣設施務必貼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5、1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務必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指導書,規定。

5、2危險化學品使用區域周圍十米嚴禁煙火;確需動火時,務必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

5、3使用受壓裝置及其安全附件(氣瓶、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貼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並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6、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6、1購買部門負責對外協方施加影響,確保其化學品運輸貼合法規要求;

6、2外協方運輸氣瓶等危險品務必取得國家認可的資質,運輸車輛要張貼、懸掛危險品標識,且配備滅火器材和其它安全防範措施。

6、3運輸化學品的外協車輛進入公司後,在遵守法規的狀況下,還務必貼合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6、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搬運應輕拿輕放,防止振動、衝撞、摩擦、拖拉、重壓和傾倒等。

7、報廢、過期的危險化學品嚴禁使用,氣瓶由擔當部門協調外協企業處理;其它報廢的化學品按危險廢品處理,嚴禁洩漏、外排、汙染環境,統一存放在公司垃圾場危險廢品區,由EHS課統一處理。

8、危險化學品洩漏、火災按公司《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預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