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第1條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請假程式:
第2條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後,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准,將批准後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鑑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鑑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三、假期類別: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四、請假規定:
第8條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式履行簽字手續後方為有效假別,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於當日委託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並於事後次日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准假,或酌情減少准假時間;
第17條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五、假期說明
第18條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週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__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__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__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20__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後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並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給予工傷假;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稽核,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託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稽核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為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後需續請的,須通過辦公室來辦理。
六、附則
第29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0條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
分則
第三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並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五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絡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門主管(車間主任)同意後,需經綜合部批准;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和綜合部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車間主任)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包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歷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女,年滿20週歲;男,年滿22週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3天的部門,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後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後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請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獎,2天以上扣除當月全勤獎120元,婚假、喪假3天以內全勤獎照常計發。
第十三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當月全請獎不予計發,另扣發工資50元/天。
第十四條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超過15天(產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發15元/天工資。
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綜合部所有。
第十七條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1、目的: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3、請假程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1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如遇主管領導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經理申請審批,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確認,如遇不在公司,可向總經理進行審批。公司領導按級別逐級報批。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4、請假申請規定:
1)、病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部門經理同意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週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④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⑤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4)、婚嫁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後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正式轉正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行政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餘的《年假單》兌換補貼,補貼標準為當日基本工資的兩倍,計入次月工資中發放。
5、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部門經理同時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部門經理,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請假種類
第二條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假期設定種類:
1、病假:員工因病確需請假。
2、事假:員工因事確需請假。
3、婚假:員工結婚請假。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奔喪請假。
5、工傷假:員工發生工傷時請假。
第三章請假程式
第四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報辦公室及企管部備案。
第五條如確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必須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回公司後即補辦手續,未補辦手續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為確保工作連續性,較長假期需交接手頭工作。
第七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報請示有關主管經理審批。
第八條假滿後回公司應辦理銷假手續,報公司企管部及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請假標準
第九條各類假期兩天以內經部門經理、主管科長批准,兩天以上七天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七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辦公室和企管部備案。
第十條請假標準範圍:
1、病假:根據醫院證明及部門主管審定認可,確認假期天數。
2、事假:根據個人申請及部門主管審定,確認假期天數。
3、婚假: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7天,未到晚婚年齡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3天。
4、喪假:按照國家勞動部門有關政策,假期三天。
5、工傷假:依據醫院醫療證明,經公司工傷鑑定小組鑑定認可同意,確認假期天數。
第五章假期工資核算
第十一條公司辦公室每月根據員工出勤表及請假單,負責員工假期工資核算,並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第十二條假期工資核算:
1、病假:病假期間按本人基礎工資發放,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工資1%,七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終止其勞動合同。
2、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或當月工資1%,三天以上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或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
3、婚假:婚假期間發放按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4、喪假:喪假期間發放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5、工傷假:非本人原因工傷,假期在10天以內,工資全額發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績效工資;對於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長期工傷,按基礎工資發放。由於本人違犯操作規程或工作馬虎而造成工傷,10天以內不享受績效工資,10天后按病假處理。
第六章假期規定
第十四條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或六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員工的病事假和其他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七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年累計曠工三次,公司將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中高階職員請假,三天以內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三天以上須經總經理審批,並在企管部備案。為維持正常工作程式,請假人須記錄聯絡方法。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企管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請假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本制度的請假種類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第四條員工請假,首先填寫《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按程式批准,並將批准後的《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交所在考勤員後,方可休假。請假未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處理。
員工銷假,應辦理銷假手續,病假(30天以上)銷假憑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復證明。
第五條請假批准程式
(一)普通員工
請假天數批准程式
1—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5—8天由部門負責人稽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8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二)中層管理人員
請假天數批准程式
1—4天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三)公司高管人員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請假由總經理批准,總經理請假由董事長批准。
第二章病假(含非因工負傷假)
第六條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憑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如發生急診,不受指定醫院限制,但急診病假不得超過3天,並且不可連續發生。
第七條員工因病住院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標準為:3個月以內(包括3個月)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50%,3個月以上1年以內(包括1年)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30%,一年以上發放疾病救濟金。
第八條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事假
第九條員工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不得超過60天。
第十條必須在《員工請休假申請表》註明請假具體原因。
第十一條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章婚假
第十二條符合法律結婚年齡的員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第十三條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登記)除3天婚假外,在結婚當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條進入本公司後結婚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須自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休完。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提供結婚證書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第五章喪假
第十五條員工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為3天。
第十六條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行給予路程假。
第六章產假、哺乳假
第十七條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如遇難產,可憑醫院有效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八條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條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條妻子生育,男方可給予護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經其主管批准,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規定待遇。
第七章計劃生育假
第二十三條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天;結紮辦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條接受結紮輸卵管手術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各種假期,應以申請上批准的時間為準,遇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工傷假、年休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從分佈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公司實行員工每週五天工作制,週六、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式,經審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准許可權進行申請:
(一)請假不超過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
(三)請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和主管副總裁稽核後,報總裁審批。
(四)經審批的《請假單》應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員工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七條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
第三章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帶薪假
第十一條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事假不超過三天。
(二)請事假應從嚴掌握,並按照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超過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病假不超過三天,公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二)請病假的審批及手續:
請病假的需填寫《請假單》,並按照請假批准許可權報批,事後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住院手續等證明方有效。
員工因患急病,需在醫院急診治療的,事後需憑診斷書、住院手續等憑證補填《請假單》報批,經批准的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婚假
(一)員工本人的婚事,可請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條件婚假為十天。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婚假必須提前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婚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產假、護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為十五天。難產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十五天。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三)女員工產假期滿身體經醫院診斷仍未恢復健康,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哺乳假期不計發薪資。
(四)產假和護理假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喪假
(一)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三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二)喪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後可適當調休。沒有調休的,核發加班薪資。
平時需要加班員工需在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呈分管領導核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為計發加班薪資的依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時補籤加班申請單並交人力資源部,逾期不計加班。
節假日和週六、週日加班應當打卡。
第十七條加班薪資的計算方式由人力資源部另行確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規定製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1.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目的在於規範職工的請假行為,為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假別及准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於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並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後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資料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准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准。然後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為沒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為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為曠工。後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為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准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為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為二類超假。
不屬於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為曠工。
5.假期的工資核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後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為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為規範公司考勤度,請假統一由公司行政運營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請假程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部門負責人和廠長審批後,在行政運營部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告知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告知部門負責人,並繼續正常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扣除。
(二)病假: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休假為宜,並取消實際假期天數、
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章請假規定
一、事先必須辦理請假手續,並填寫請假單,經審批後方可離開。
二、未辦理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許可權如下:
1、車間人員及專案管理人員,請假必須提前兩天告知部門負責人,並在假期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審批完成後,送行政運營部備案。
2、管理人員,請假必須提前兩天告知副總經理,並在假期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審批完成後,送行政運營部備案。
五、公司內部管理人員請假,均需在行政運營部備案,請假人必須在請假單下備註聯絡電話,以及緊急聯絡人和電話,以方便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公司員工請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在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去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八、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代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十、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要求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均以曠工論處外,並以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本規則經公司總經理簽字後生效執行。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假期設定種類:
1、病假:員工因病確需請假。
2、事假:員工因事確需請假。
3、婚假:員工結婚請假。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奔喪請假。
5、工傷假:員工發生工傷時請假。
第四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報辦公室及企管部備案。
第五條 如確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必須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回公司後即補辦手續,未補辦手續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 為確保工作連續性,較長假期需交接手頭工作。
第七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報請示有關主管經理審批。
第八條 假滿後回公司應辦理銷假手續,報公司企管部及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各類假期兩天以內經部門經理、主管科長批准,兩天以上七天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七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辦公室和企管部備案。
第十條 請假標準範圍:
1、病假:根據醫院證明及部門主管審定認可,確認假期天數。
2、事假:根據個人申請及部門主管審定,確認假期天數。
3、婚假: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7天,未到晚婚年齡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3天。
4、喪假:按照國家勞動部門有關政策,假期三天。
5、工傷假:依據醫院醫療證明,經公司工傷鑑定小組鑑定認可同意,確認假期天數。
第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每月根據員工出勤表及請假單,負責員工假期工資核算,並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第十二條 假期工資核算:
1、病假:病假期間按本人基礎工資發放,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工資1%,七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終止其勞動合同。
2、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或當月工資1%,三天以上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或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
3、婚假:婚假期間發放按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4、喪假:喪假期間發放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5、工傷假:非本人原因工傷,假期在10天以內,工資全額發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績效工資;對於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長期工傷,按基礎工資發放。由於本人違犯操作規程或工作馬虎而造成工傷,10天以內不享受績效工資,10天后按病假處理。
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或六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員工的病事假和其他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七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年累計曠工三次,公司將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中高階職員請假,三天以內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三天以上須經總經理審批,並在企管部備案。為維持正常工作程式,請假人須記錄聯絡方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企管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實施。
公司全體員工: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請假程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2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中心主任審批確認。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主管領導,中心主任審批後,交由人事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人事備案歸檔。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請假申請規定:
1、按照請假程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人事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主管同意後,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報中心主任批准後,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⑤特殊情況需報中心主任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4)、婚假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人事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人事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8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8天,難產者,再增加15,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7)、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餘的《年假單》
5、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出門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第一章 總 則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式
一、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行政部人事組,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一、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 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當日工資標準扣除;
(二) 病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最長為3個月,並取消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 工傷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及部門證明人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全額發放工資但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醫藥費全額報銷,但不超過保險公司最高保險限額6000元。如個人行為造成將另行處理;
(四) 婚假:正式員工憑結婚證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五) 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六)產假:公司正式員工憑生育證明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七)礦工一天扣除當日工資並罰款100元。
第四章 請假規定
一、 事先因特殊情況的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部門經理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連續曠工超過3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當月工資。
三、 假期的核準許可權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審批,並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審批,並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三)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請假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級以上職員請假,均須在行政部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20xx年3月1日),解釋 權由河南申通實業有限公司行政部。
一、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一、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特制訂了公司員工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如下:
(1)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2)每星期日。
(3)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二、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3)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5)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6)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7)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三、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四、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准許可權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准。
五、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六、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僱;
(2) 病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 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 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八、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十、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十一、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十二、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十三、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十四、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五、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十六、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2)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3)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十七、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1)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2)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 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 內的員工。
第三條 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 並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 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 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五條 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 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絡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 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 門主管(車間主任)同意後,需經綜合部批准;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和綜合部同意, 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 部門主管(車間主任)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包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 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 曆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 女,年滿20週歲;男,年滿22週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 3天的部門,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後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後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 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 請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獎,2天以上扣除當月全勤獎120元, 婚假、喪假3天以內全勤獎照常計發。
第十三條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 1天,當月全請獎不予計發,另扣發工資50元/天。
第十四條 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超過15天(產 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發15元/天工資。
第十五條 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 例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綜合部所有。
第十七條 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1、不遲到早退。遲到每五分鐘扣一半的月勤獎,也可用半小時的'調休衝。
2、調休:半小時起籤,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才能調休。
3、看病:原則上空班就診,每月有兩次共四小時的看病時間。50歲以上每月8小時。
4、病假:病假須有病假單。不能來園上班,須想辦法交出備課簿及課前準備物品,並及時告知園長以安排人員代課。病後繼續看病,須在病假期內就診。請病假要影響浮動部分的工資。
5、公假:除園方安排需要,幼兒園原則上沒有公假。國家規定的公假不影響工資但影響學期全勤獎。
6、事假:須事先徵得領導的同意,擅自離崗做曠工處理。請事假要影響浮動部分的工資。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許可權: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稽核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說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援。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附表:《請假單》
上海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
x有限公司
第一條 為規範請假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的請假種類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第四條 員工請假,首先填寫《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按程式批准,並將批准後的《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交所在考勤員後,方可休假。請假未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處理。
員工銷假,應辦理銷假手續,病假(30天以上)銷假憑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復證明。
第五條 請假批准程式
(一)普通員工
請假天數批准程式
1—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5—8天由部門負責人稽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8天以上 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二)中層管理人員
請假天數批准程式
1—4天 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三)公司高管人員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請假由總經理批准,總經理請假由董事長批准。
第六條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憑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如發生急診,不受指定醫院限制,但急診病假不得超過3天,並且不可連續發生。
第七條 員工因病住院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標準為:3個月以內(包括3個月)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50%,3個月以上1年以內(包括1年)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30%,一年以上發放疾病救濟金。
第八條 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員工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不得超過60天。
第十條 必須在《員工請休假申請表》註明請假具體原因。
第十一條 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十二條 符合法律結婚年齡的員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第十三條 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登記)除3天婚假外,在結婚當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條 進入本公司後結婚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須自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休完。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提供結婚證書影印件並出示原件。
第十五條 員工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為3天。
第十六條 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行給予路程假。
第十七條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如遇難產,可憑醫院有效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八條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條 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條 妻子生育,男方可給予護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條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經其主管批准,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規定待遇。
第二十三條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天;結紮辦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結紮輸卵管手術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種假期,應以申請上批准的時間為準,遇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 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 工傷假、年休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從分佈發之日起執行。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駕校所有員工。
三、請假程式:
1、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總教練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後勤部門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
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總教練,教練員還需告知本班其他教練員,安排好學員的學習,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許可權:
1、內勤員工因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本人填寫《請假單》後由後勤負責人批准。教練員請假填寫請假單後由本組教練員同意並簽字後,由總教練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校長批准。
2、教練員因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本人填寫《請假單》後由本組教練員同意並簽字後,再由總教練批准;1天以上的由本組教練和總教練簽字同意後,報校長批准。
3、總教練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後報校長批准。
4、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將《請假單》及時交到後勤部門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3個月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說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評選先進個人的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駕校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駕校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3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六、其它規定
1、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相關負責人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2、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3、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評選先進的主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駕校後勤部門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1、局幹部職工每年按國家的規定享受工齡假。工齡假可一次性休完,特殊情況下分段休,但當年的工齡假期不得累積到下一年度。
2、請假一天以上的都要填表報批。幹部職工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經股室負責人同意後由局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一天的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3、凡請假者,必須講清緣由,請病假者必須有醫生出具的證明為憑。
4、只有3人以下的股室,不得有2人同時請假或休工齡假。
5、局領導組織不定期檢查。一年內,第一次發現不請假而又不知去向的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發現的,該同志半年崗位目標考評不合格;第三次發現的,全年崗位目標考評不合格,進行調崗、輪崗或停職,所在股室被取消當選先進單位的資格。
一、考勤管理
1、員工考勤由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
2、各分店由店長擔任考勤員或店長指派其他員工擔任考勤員
二、工作時間
1、公司營業店面營業時間為13小時。工作時間為8小時,含三餐時間為10小時。營業時間為上午8:00-晚上12:00.各店長要合理安排店內倒班休息時間。
三、出勤規定
1、公司員工應在營業前15分鐘到達工作崗位,更換好工作服、點到、將店內銷售產品理貨完畢,如有特殊情況應向店長請示批准,並由店長向上級報告。
2、公司所有員工不得遲到、早退,凡有遲到員工,店長應提醒警告並在4考勤表上註明。遲到月累計2次者扣除當月全勤獎30元,遲到月累計3次者扣除當月全勤獎當月2天帶薪公休。公司所有員工不得早退,所有沒得到批准的早退員工按月累計遲到3次進行處罰。
四、曠工、睡崗、脫崗
1、所有公司員工不得無故曠工,曠工一次扣除當月全部銷售獎金、全勤獎金、帶薪公休2天,曠工2天即按自動辭職處理,當月工資不發,解除勞動關係。
2、下列情況均已曠工論處,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偽造考勤表者、隱瞞欺騙不以真實原因請假者、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後不到崗者。
3、睡崗:指員工在上班時間(非倒班休息時間)睡覺的,睡崗一次罰款10元,造成損失的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各店長要嚴格執行出勤規定並接受監督。各分店出勤時間應接受公司總部監督,公司每天會按時抽查各店出勤時間。
五、請休假
1、帶薪假
公司新員工工作第一個月為試工期,一個月可以享受帶薪休假2天
所有通過試工期的`員工,每人每月可享受帶薪休假4天,帶薪假日必須當月休完,不得累計假期、不得續假。如有保定市、區、縣以外員工累計假期不得超過6天,並提前3天請假,主管批准同意後方可休假,其他市區內員工需提前1天請假,主管批准同意後方可休假。
2、休假規定
望各店店員合理安排個人假期,不得臨時請假、所有裱花人員星期六、日不得休假。如有星期六、日休假員工扣除2天帶薪假。如有超休員工扣除當月所有帶薪假期。所有員工要服從安排,各店長要根據店內情況負責協調好店員假期,五人以內店面不得兩名以上員工同時休息,所有店長、店員休假須向公司申請休假,各店長不得私自調動、調換任何人員。
3、事假
在休完個人帶薪假以後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者需請事假,完成審批程式後方可休假。
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滿未上班者按曠工2天處理,即自動辭5職處理不發當月工資。
事假休息需提前1天請假
4、公事休假
員工有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時由經理審查同意後行政備案方可作為公事休假
經公司批准參加會議、培訓、學習、從事公益活動和公司活動均屬公事休假
因公事休假時工資金額發放。公休超過5天的,店內銷售獎金按當事人在店內的實際上班天數發放
5、婚假、喪假
婚假:所有工作期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10天帶薪休假(含4天公休假)
喪假:7天帶薪休假,必須是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4天公休假)
婚喪假期間按實際上班天數發放銷售獎金,取消全勤獎金。
此制度頒佈後即日起執行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請假程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2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中心主任審批確認。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主管領導,中心主任審批後,交由人事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人事備案歸檔。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請假申請規定
1、按照請假程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人事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主管同意後,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報中心主任批准後,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⑤特殊情況需報中心主任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婚假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人事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4、產假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人事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8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8天,難產者,再增加15,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5、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餘的《年假單》
6、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出門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