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董事會的運作,有效發揮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功能,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並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三條 董事會應當充分掌握資訊,對商業銀行重大事務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不應以股東或高階管理層的判斷取代董事會的獨立判斷。
第四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具有足夠合格的人員和完善的治理程式,專業、高效地履行職責。必要時,可以就商業銀行有關事務向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諮詢。
第五條 董事會應當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誠信的企業文化和價值準則。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責
第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七條 董事會承擔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商業銀行的經營發展戰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業銀行的高階管理層成員;
(三)制訂商業銀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
(五)監督高階管理層的履職情況,確保高階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六)負責商業銀行的資訊披露,並對商業銀行的會計和財務報告體系的完整性、準確性承擔最終責任;
(七)定期評估並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的權力和責任應當以書面形式清晰界定,並作為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有效履行職責的依據。
第九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商業銀行制定發展戰略,並據此指導商業銀行的長期經營活動。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應當充分考慮商業銀行的發展目標、經營與風險現狀、風險承受能力、市場狀況和巨集觀經濟狀況,滿足商業銀行的長期發展需要,並對商業銀行可能面臨的風險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條 在確定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時,董事會應當與高階管理層密切配合。發展戰略確定後,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傳達至商業銀行全行範圍。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定期對商業銀行發展戰略進行重新審議,確保商業銀行發展戰略與經營情況和市場環境的變化相一致。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審議商業銀行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除一般銀行業務範圍內的投資外,重大投資應當獲得董事會的批准。
第十三條 董事會承擔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在測算、衡量資本與業務發展匹配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業務發展計劃。
商業銀行的資本不能滿足經營發展的需要或不能達到監管要求時,董事會應當制定資本補充計劃並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保證商業銀行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識別、衡量、監測、控制並及時處置商業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高階管理層關於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專題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對商業銀行當期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第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確定適當的風險限額,並根據風險評估情況,確定並調整商業銀行可以接受的風險水平。
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發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處罰或面臨重大訴訟的情況給予特別關注,要求高階管理層就有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責成其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狀況及存在問題,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監督高階管理層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式以及整改措施以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商業銀行內部人和關聯股東的交易狀況,對於違反或可能違反誠信及公允原則的關聯交易,董事會應責令相關人員停止交易或對交易條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通過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管理,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關聯交易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審批。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式的執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商業銀行制定書面的行為規範準則,對各層級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行為規範作出規定,同時應明確要求各層級員工及時報告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且應規定具體的問責條款,並建立相應的處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商業銀行的資訊披露工作,制定規範的資訊披露程式,依法確定資訊披露的範圍和內容,制定合規的披露方式,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開展對商業銀行財務狀況的審計,持續關注商業銀行會計及財務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可能導致財務報告不準確的因素,並向高階管理層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評估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評估包括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並以此全面評價高階管理層成員的履職情況。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資訊報告制度,要求高階管理層定期向董事會、董事報告商業銀行經營事項。資訊報告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董事會、董事報告資訊的內容及其最低報告標準;
(二)資訊報告的頻率;
(三)資訊報告的方式;
(四)資訊報告的責任主體及報告不及時、不完整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資訊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商業銀行審計部門和合規部門關於內部審計和檢查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充分考慮外部審計機構的意見,並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提出意見,有關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的規則與程式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包括董事會例會和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需要召開董事會會議,但應當至少每年召開四次董事會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完備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檔案準備、召開方式、表決方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的授權規則等。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按程式召開。
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及時在會前提供足夠的和準確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於董事作出決策的相關資訊和資料。董事會例會至少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所有董事。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以會議形式對擬決議事項進行決議。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形式,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可以採取通訊表決方式,並對通訊表決的範圍和程式作了具體規定;
(二)通訊表決事項應當至少在表決前三日內送達全體董事,並應當提供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於董事作出決策的相關資訊和資料;
(三)通訊表決應當採取一事一表決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對多個事項只作出一個表決;
(四)通訊表決應當確有必要,通訊表決提案應當說明採取通訊表決的理由及其符合商業銀行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特別重大的事項不應採取通訊表決的形式,這些事項由商業銀行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但至少應當包括利潤分配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聘任或解聘商業銀行高階管理層成員等。
第三十五條 董事對董事會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應有明確的迴避制度規定,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無重大利害關係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批准關聯交易的決議應當由無重大利害關係的董事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章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經董事會明確授權,向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董事會授權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的相關擬決議事項應當先提交相應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由該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
除董事會依法授權外,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不能代替董事會的表決意見。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有清晰的目標、許可權、責任和任期。
各專門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由董事會制定。各專門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召開會議。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是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董事。各專門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士就有關事項提出意見,但應當確保不洩露商業銀行的商業祕密。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註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註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商業銀行亦應有類似功能的小組或專崗,利用本行或市場諮詢中介資源做好相應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建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
商業銀行董事會可以根據銀行自身的情況確定下設專門委員會的數量和名稱,但不應妨礙董事會履行本指引規定的董事會和各下設專門委員會的各項職能。
第四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負責檢查商業銀行的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式,檢查商業銀行風險及合規狀況。
審計委員會負責商業銀行年度審計工作,並就審計後的財務報告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作出判斷性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
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是獨立董事。
第四十二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高階管理層關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的控制情況,對商業銀行風險及管理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及水平進行定期評估,提出完善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關聯交易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准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第四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負責制定商業銀行經營目標和長期發展戰略,監督、檢查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和高階管理層成員的選任程式和標準,對董事和高階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稽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和高階管理層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議,並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與高階管理層及部門負責人交流商業銀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持續跟蹤專門委員會職責範圍內商業銀行相關事項的變化及其影響,並及時提請專門委員會予以關注。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設立專門辦公室,負責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董事
第五十條 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五十一條 董事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識、經驗和素質,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
第五十二條 董事不可以在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金融機構兼任董事。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規範、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情況以確保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瞭解。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和業務狀況,確定董事會合理的規模和人員構成。
為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中應當有一定數目的非執行董事。註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3人。
上款所稱非執行董事是指在商業銀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並與所受聘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設立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
第五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銀行股票和債券。
在董事會就有關事項進行決議時,董事長不得擁有優於其他董事的表決權。法律、法規、規章、銀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七條 董事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會議。
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又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應當獨立、專業、客觀地提出提案或發表意見。
第五十九條 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商業銀行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董事均應及時告知關聯關係的性質和程度。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將有關關聯交易情況通知董事會其他成員。
第六十條 董事應當持續地瞭解和關注商業銀行的情況,並對商業銀行事務通過董事會及其專職委員會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章 董事會盡職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股東大會和監事會依法對董事會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董事會的盡職與否進行監督,定期約見商業銀行董事會成員,根據需要列席商業銀行董事會相關議題的討論與表決,就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評價,交流監管關注事項。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對董事會盡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四個月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董事會盡職情況報告: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的次數;
(二)董事履職情況的評價報告;
(三)經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會議的會議材料及議決事項。
第六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商業銀行董事、董事會存在不盡職行為的,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董事、董事會對不盡職情況作出說明;
(二)約見該董事或董事會全體成員談話;
(三)以監管意見書的形式責令改正。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能盡職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執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視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二)責令調整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三)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糾正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指引適用於中國境內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上市銀行除遵守本指引外,還應同時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經營專案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於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於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於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設。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專案期別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制定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一條 依據和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針對市內外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的狀況,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職業教育方針,全面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章程,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xx市五星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學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制均為三年。學校為民營單位。
第四條 主辦單位:xx市五星教育集團。
第五條 協辦支援單位:市內各級政府各部門及市內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及私營工商業者。
第六條 主管部門:xx市教育局。
第七條 服務範圍:面向市內外初高中應屆和往屆畢業生。
第八條 服務宗旨:以育人培技為本,探索科學有效的職業教育教學方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懂技術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的能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第九條 校訓校風:誠實、和諧、教書、育人;務實、求真、開拓、創新。
第十條 教風學風:敬業、愛生、求實、進取;尊師、守紀、勤學、苦練。
第十一條 辦學方向:誠信辦校、質量立校、特色強校、科研興校。
第十二條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理念。
第十三條 育人目標: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生存、學會創新。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十四條 學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和董事等若干人組成。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董事長負責制,董事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負責人。董事長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學校董事會的監督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下,全面負責學校工作。董事會成員協助董事長負責某一方面或有關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長應定期向上級彙報工作,向學校董事會通報工作,自覺接受學校董事會的監督。董事長在對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前,應主動徵詢董事會的意見,學校中層以上幹部的聘任與解聘,應經校董事會考核、研究決定。
2、董事長應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民主監督。董事長在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時,應注意聽取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範文《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3、董事長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接受上級領導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六條 在學校董事會領導下,在上級群團組織部門指導下,學校設定基層工會工作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組織。
第十七條 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在董事會的參與協調下,學校設董事辦公室、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團委、總務處、招生就業辦等中層機構。
1、董事辦公室在董事長指導下處理學校日常事務工作。
2、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行為規範的`管理、學籍檔案管理、國家資助款的申報和發放、保險辦理及理賠工作,校園安全保衛及綜合治理、校園廣播室的管理、學生寢室管理、學生會等組織的管理與協調工作。
3、教務處負責教學教研工作,具體負責教學計劃編制及課程安排、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比武、教學考試考核等工作。
4、總務處負責食堂監管、教學用品採購及保管、衛生保潔、基建維修等工作。
5、招生就業辦負責招生、學生頂崗實訓的安排和畢業生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教研組 根據培訓工種及專業情況,分設理論教研組和實訓教研組,在教務處指導下開展教學研究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設圖書資料室,主要負責圖書和教材保管以及發放工作。
第三章 執行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黨和國家對職業教育的發展要求,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指示,結合新時代需要和社會實際,制定學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1、學校中期發展規劃一般為五年,可與國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規劃在時間上同步。
2、學校長期發展規劃一般為十年,可與國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規劃同步。
3、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為公曆自然年度,兼顧職業教育教學工作學年度的特點。
第二十一條 學校工作規劃由學校董事會組織擬定,交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或相應批覆後,學校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學校內設部門、組織工作規劃、計劃、方案等在工作實施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政策變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適當變更。變更內容需交董事會通過後予以實施。
2、注意工作過程中相應文字、圖片實物、典型經驗、學術成果等資料的整理。
3、規劃、計劃、方案等實施結束後必須提前做出相應的工作總結,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4、學校內設部門、組織等,在學校整體規劃、計劃的指導下,結合本部門、本組織的特點和政策法規以及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要求,結合學校整體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交董事長審閱批准後,報上級相關部門,組織備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三條 安全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1)安全優先;(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4)及時、合法、公正處理安全事故。
第四條 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按照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點,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 對維護學校安全有顯著成績或者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區教育局的統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安全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與監督,班主任承擔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
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網路,配備安全工作聯絡員。
第九條 實行門衛制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有權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未經同意的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經同意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加強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
第十條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醫療用品和兼職衛生人員;做好常見疾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好學生心理衛生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提高師生防範事故的能力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條 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三條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積極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的各個方面。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配合,對師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國小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對師生和社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三月份最後一週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第十四條 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導致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相關處室和個人。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每月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審批制度。組織大型校外集體活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並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每學期期末,將安全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主管部門。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全力組織搶救,並在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處理結束後,在一週內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九條 加強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設施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範標準,防火、防盜、防水、防雷電等功能齊全。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定期對校舍進行勘驗檢查和維修。凡發現破、漏、裂、塌、沉等情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繕、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條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備各類消防設施、器材,保證完好,保障所有通道暢通。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大型活動,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外出前對師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告知學生在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學生安全。
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不擅自組織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不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學校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第二十二條 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加強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絡,在學校附近的道路口,劃出人行橫道線,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三條 加強體育安全管理。體育活動場地、器械應當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體育教師應當加強運動技術要領和準備、整理活動的指導,做好學生活動中的安全保護。
在組織學生體育競賽、軍訓等較為劇烈的活動時,要禁止有病、體弱及身體不適者參加。
第二十四條 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區教育局《關於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加強實驗教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應當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劇毒藥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計算機網路安全管理。採取網路技術防範措施,嚴格控制有害資訊源,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有害資訊在網上傳播。
第二十七條 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邏制度,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項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予以制止和處理,確保校園安全。
第二十八條 在暑假、寒假前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保護學校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規定範圍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牆搭建建(構)築物。
第三十條 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與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消除有礙學校周邊秩序和學生安全的各類治安隱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 ,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
理人員;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任免,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新任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的職務。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作出的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注:可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 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八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並應於 前送交股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科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共建與聯合辦學的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開放合作辦學、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共建與聯合辦學及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推動區域產學研用相結合,其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知識經濟社會教育、科技、產業融合發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導、自願合作、開放共享、互利共贏、風險共擔”原則構建特色鮮明的區域產學研戰略聯盟,充分發揮聯盟優勢,更好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國(綿陽)科技城建設服務。以開放為前提,以共享為基礎,以服務求支援,以共贏為目的,探索促進高等教育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學研合作新模式,促進董事會成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三條 董事會依據xx科技大學建設和發展需要,以及各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建立支撐區域產學研聯盟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釋放合作潛能、拓展合作空間,將聯盟打造成為支撐成員單位共同發展的重要平臺和改革試驗區。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願申請,經董事會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五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並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綿陽市市長、xx省國防工辦主任、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於董事所在單位變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原則上每5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託常務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下設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是全面落實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決議的協調、組織、督導、執行機構,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召集召開,協調處理董事會相關事宜,並向常務董事會報告工作,提出董事會工作規劃和改革建議。
第九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長推薦,由常務董事會任命,並通報董事會全體組成成員。根據需要,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下設分委員會,如規劃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等。各分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分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定後報常務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董事會在xx科技大學設辦公室作為為董事會及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服務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聯絡、祕書和會務服務工作,同時負責收集董事會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董事會辦公室專職主任由xx科技大學依據幹部管理辦法任命、兼職副主任由常務董事會組成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兼任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祕書長。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負責指導、審議xx科技大學辦學規模、發展規劃、辦學特色與定位、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以及如何適應董事會成員單位的戰略發展需要等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協調學校與各董事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推進區域產學研聯盟單位的合作與共贏。
第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和招生就業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實施董事會成員單位間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資源共享和公共平臺與設施共享。負責組織創新團隊進行科技攻關,聯合對外集聚資源、聯合培養人才、聯合申報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共同提升品牌聲譽、共享與交換各種資訊。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學校、董事會成員、省市政府等戰略發展需要,召集組織高水平專家委員會,召開教育、科技、產業論壇,提供科學決策諮詢和顧問。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董事單位以自身特色和優勢,採取多種形式支援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包括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在學校冠名設立獎學金等形式。董事單位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擔任學校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並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xx科技大學為外聘兼職教師和指導教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
第十八條 xx科技大學對各董事單位職工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給予全方位的指導。
第十九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託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優先優惠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按智慧財產權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等。
第二十條 xx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為董事單位成員入園進行科技成果孵化、產品開發等提供優惠、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技術)等,同等條件下成員單位之間可以優先、優惠進行推廣、應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委託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x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醫科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並制定董事會章程。
第二條 董事會屬自願合作性質,各方竭誠為董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董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 董事會理解並尊重各成員之間種族、國籍、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教育體制和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差異,按照相互尊重、積極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 董事會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xx市路號,醫科大學院內。
第五條 董事會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並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 董事會為非行政的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影響醫科大學原有的辦學機制、性質。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條 建立董事會,旨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等醫學教育辦學規律的客觀要求,拓寬辦學渠道,吸納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支援學校建設,增強醫科大學辦學能力和活力。通過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聯絡的形式,建立適應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辦學機制,更好地培養高質量、高層次的社會急需的高階醫學專門人才,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 董事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促進學校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真正辦成有中國特色的高校董事會。
第九條 董事會的工作著眼於21世紀國際經濟、教育和文化發展趨勢,不遺餘力地為醫科大學提供財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援,努力把醫科大學辦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國同類學校前列、在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的一流醫科大學。
第十條 董事會實行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董事會的成員既承擔一定的義務,又保留並尊重各成員的權利(細則詳見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活動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本著平等協商、自願參加的原則,凡向醫科大學提供一定數量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支援並有志於同醫科大學聯合發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海外基金會以及民營實業家,均可獲得董事會成員資格,擁有董事會一個席位。
第十二條 享有董事會成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實業家本人擔任醫科大學董事會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擔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三條 國內外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也可受聘為董事會董事。
第十四條 醫科大學為董事會成員,並負責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執行副董事長1人,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董事會議。設副董事長若干人,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缺席時,由執行副董事長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議從具有董事資格的人員中通過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數額不受限制。董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單位因故退出董事會,應書面通知董事長,其正式退出日期從董事長收到通知後三個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會之前,應當繼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其作為參加董事會的財物,應歸董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於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召開前30天,董事長應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若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表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三條 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由董事會儲存。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祕書處,掛靠醫科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祕書處在董事長、副董事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董事會檔案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檔案儲存和內外聯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可聘請海內外知名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和名譽董事長。
第二十七條 在必要時可設常務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選舉辦法由董事會議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是為醫科大學籌集辦學資金、提供管理決策諮詢、評議學校工作,以及通過提高辦學水準為董事單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務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董事的權利:
1、聽取醫科大學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對學校的辦學方向、培養目標、專業設定、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體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決策及董事單位之間的合作事項進行監督、指導和諮詢。
3、參與研究學校的發展規劃,積極推進規劃的實施。
4、審議董事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有權對基金的使用提出質詢和批評。
5、參與學校大型基建專案及其他重要工程的諮詢、審議。
第三十條 董事的義務:
1、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向國內外宣傳醫科大學,擴大學校影響。同時,致力於加強同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絡,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援學校的事業,發展新的董事會成員。
2、為董事會募集董事會基金,為醫科大學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的支援。擁有副董事長資格成員的單位或個人,為學校募集不少於80萬元辦學資金。擁有董事資格的成員單位或個人,一般為學校募集不少於30萬元辦學資金。行政機關的董事為學校的發展提供決策諮詢。
3、為學校提供各種資訊,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和聯絡。
4、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場所和學生實習基地,促進醫科大學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事業的不斷髮展。
第三十一條 醫科大學的義務:
1、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向董事單位優先輸送優秀人才。
2、通過短訓班、高階進修班、研究生課程班、在職申請學位等形式,為董事單位培養急需的各種人才,並在收費上予以優惠。
3、積極為董事單位開展科技服務,優先轉讓科技成果,為董事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4、董事單位正式職工子女報考醫科大學各類形式的學習,學校在招生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錄取時優先考慮。
5、利用學校附屬醫院的優勢,為董事單位的職工健康諮詢、疑難病症會診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請有經驗和名望的董事擔任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兼職研究員。
7、儘可能地為董事在工作、活動、就診、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學校與國內外的廣泛聯絡,為董事單位牽線搭橋,促進董事單位的生產、科研等各項事業在海內外的發展。
9、為海外董事回國考察、探親、旅遊等提供方便,其子女來校就讀可予以適當優惠、照顧。
10、凡對學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在校史上記載其事蹟;由董事單位或個人提供經費建設的建築物和購置的大型裝置,可在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後,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命名,也可在校內刻石記名,以資紀念。
第五章 董事會基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醫科大學董事會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改善醫科大學的辦學條件;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學生;獎勵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員;董事會活動經費以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來源有:
1、董事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經費;
2、以董事會名義所獲得的收益;
3、國內外政府基金會、民間基金會的捐贈款項;
4、董事會在一定條件下投資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會名義向社會募集的款項;
6、其他途徑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接受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的各種儀器、裝置和圖書資料的捐贈。
第三十五條 為了積累董事會基金,可以邀請醫科大學專家、學者進行適當義務的或有償的社會服務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條件,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贊成通過。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內部各方應真誠合作,互相尊重對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盡事項通過進一步洽談解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省長虹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聯合辦學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在辦學方面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重大辦學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面向人才市場,創新辦學模式和管理執行機制;以改革促進學校發展,不斷提高辦學水平與綜合實力。為我國國民經濟各部門培養人才,並提供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為西部大開發作出貢獻。
第三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方針,用新思維、新機制,充分發揮科研院(所)、企業與學校的各自優勢,探索產學研成功結合的模式,密切協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在xx科技大學實現教育改革總目標的過程中,董事會將指導xx科技大學逐步建立科研院(所)、企業與學校的固定聯絡,密切合作的有效機制,使學校具有主動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活力,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科技大學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綿陽市人民政府和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長虹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願申請,經董事會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六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並組成全體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人,由以下人員擔任: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綿陽市市長以及參與聯合組建和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長虹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於董事所在單位變動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七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在下一屆董事會全體會議召開以前,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九條 董事會下設辦公室(與校合作辦學辦公室,校友會辦公室合署),作為董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合署辦公室設專職主任二人,其它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另定,董事會會議結束後至下次董事會會議召開前,日常工作由辦公室運作。
第十條 根據需要,董事會可下設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和基金管理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董事會確定並聘任。各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各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任 務
第十一條 董事會對xx科技大學辦學特色與定位、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培養方向和學校發展速度、規模以及如何適應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意見或建議,並做出有關決定。
第十二條 董事會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體制和招生、分配製度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三條 董事單位以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等多種形式支援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為把xx科技大學辦成產學研成功結合的多科性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和共建的單位應按照辦學協議,每年為學校安排一定數量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擔任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並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和提供相應的設計題目。學校為這些兼職教師和指導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並無償提供公寓給兼職教師使用。
第十四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託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優先優惠地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為董事單位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公立醫院改革步伐,提高醫院執行效率,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xx縣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杭委〔〕111號)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醫院名稱為“xx縣醫院”(以下簡稱為醫院)。英文名稱為“”。醫院以“”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組成的愛心圖案為院徽,以“厚德、精業、奉獻、創新”為院訓。
第三條 醫院是xx縣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屬性為事業單位,醫院的經營性質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自主辦醫和管理,並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醫院地址:xx縣xx鎮路號。
第二章 宗旨使命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醫院宗旨:堅持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救死扶傷,忠誠為維護和促進xx縣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服務。
第六條 醫院的功能定位與使命:作為縣域醫療衛生中心和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的龍頭,承擔縣級綜合醫院應有的職能。一是為縣域內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包括運用適宜醫療技術和藥物,開展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難疾病接治轉診;二是推廣適宜醫療技術,為農村基層衛生機構人員提供培訓和技術指導;三是承擔部分公共衛生服務,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四是與城市三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長期穩定的分工協作;五是承擔我省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任務;六是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醫院的服務形式及範圍:
㈠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提供內科、外科、婦科、產科、兒科、骨科、腫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面板科、急診醫學科、康復科、中醫科、麻醉、檢驗、病理、醫學影像、遠端醫療等基本診療服務;主要從事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難疾病的接治轉診。
㈡承擔縣域醫療衛生中心的任務,接受城市三級醫院支援,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技術支援和業務指導。
㈢承擔公共衛生、衛生應急、醫療救治、醫療保障、醫療救助、幹部保健等工作,以及醫療援外、醫療扶貧、義務診療等公益性活動或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務。
㈣開展醫學科研活動,發展醫學重點學科。與境內外醫療、教學、科研機構加強合作,開展與本區域常見病、多發病相關的調查研究,以臨床為主,開展實驗研究、醫技研究、護理研究、醫院管理研究,開展新技術、新業務、新方法的推廣應用,開展學術活動和學術交流。
㈤承擔醫學院校實習生的臨床教學和實習任務,並承擔培養基層醫療機構專業人才的指令性任務和本縣全科醫師臨床培訓任務。
㈥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醫療服務的需求,不斷拓展診療服務範圍。
第三章 服務物件及管理
第八條 醫院的服務物件
㈠優先滿足本縣人民群眾(包括職工醫保和城鄉合作醫療物件)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㈡為政府指定的醫療救助物件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
㈢為全縣幹部保健物件提供健康管理服務;
㈣立足,輻射周邊區域需求人群,為其提供診療服務。
第九條 醫院服務物件的管理
㈠實行主診醫生負責制服務,為服務物件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㈡實行預約診療服務,實施分級醫療、基層首診、雙向轉診制度;
㈢推行優化流程、預防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務;
㈣推廣優質護理服務;
㈤實行“無假日”門診制度,保障急診急救工作24 小時運轉;
㈥其它有利於改善患者就醫體驗的其他服務模式。
第十條 服務物件的權利與責任
㈠有權享受高質量醫療服務;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隱私權;
㈢享有便利獲得自己健康狀況資訊的權利;
㈣有責任提供真實的健康資料和疾病史,為醫療決策提供依據;
㈤有責任按照醫院的導引和流程要求接受醫療健康管理服務;
㈥有責任為醫療服務提供醫療保險付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費。
第四章 醫院員工
第十一條 醫院員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堅持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擇優聘用。醫院應當與其聘用的職工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醫院實行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所有在崗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和崗位聘任協議。
第十三條 以院長為代表的醫院管理層崗位名額和工資預算,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固定工資和績效目標考核為基礎的年薪制;其它崗位實行崗位工資制和績效工作制。
第十四條 醫院建立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職系各級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指標,建立以服務質量和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績效評估體系,進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標,並與科室績效工資總額掛鉤;將考核結果作為職工續聘、解聘、獎懲以及確定薪酬待遇的依據。
第十五條 根據編內、外不同物件,醫院員工相應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六條 按國家制度和法規以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要求,規範醫生執業行為。醫療臨床一線的臨床醫師應購買醫療風險責任險,以規避醫療風險。醫院為一線臨床人員統一提供醫療風險責任險。
第十七條 醫院人員實行“去行政化”管理。本縣內其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聘用到醫院後,按照醫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 醫院設立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醫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負責選舉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和醫院管理層會議。董事會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 醫院依法聘用、解聘、晉升、獎懲員工應當徵求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並報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組織架構
第二十條 醫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醫院獨立承擔經濟責任、民事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一條 醫院設立董事會、醫院管理層和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成員的基本條件、董事會成員的產生、董事會職權及議事規則、董事長職權、董事職權等按《xx縣醫院董事會章程》 執行。董事會負責行使醫院重大事項決策權。醫院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醫院顧問委員會和縣外專家諮詢委員會,為決策提供顧問建議和專家諮詢。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組成和產生、監事會成員、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議事規則等按《xx縣醫院董事會章程》執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醫院管理層成員的職務行為。
第二十四條 醫院管理層負責運營管理,並按照本章程對醫院實施管理。
第六章 醫院管理層
第二十五條 醫院管理層由院長、副院長、總會計師、黨總支部書記、副書記及院長助理等組成,逐步推行職業化。
第二十六條 由院長任醫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醫院管理層全部成員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為5年,經董事會同意,可以連任。醫院管理層是醫院的執行層,負責醫院內部事務的決策管理,行使醫院經營管理事權。醫院管理層的職能:
㈠起草醫院發展規劃、執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擬定醫院內部執行架構;
㈡貫徹落實董事會決議,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運營、管理醫院,組織開展醫療、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對外交流、預防保健等業務工作,實現醫院經營管理目標;
㈢研究提出貫徹落實醫院黨總支部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實施意見,支援群團組織依法開展活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㈣保障醫院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質、增值。
第二十八條 院長的職責:
㈠主持醫院全面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和主持醫院管理層會議,對醫院經營管理事務有決策和監督權;
㈡簽署工作人員的聘任書,簽發醫院公文;
㈢組織實施醫院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活動工作方案;
㈣組織實施醫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規範、醫療衛生服務規範;
㈤指導和監督副院長在分管領域的管理工作;
㈥監督和檢查醫院管理層決議的執行情況,聽取各副院長的工作報告;
㈦代表醫院處理對外事務;
㈧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副院長的職責:
副院長對院長負責,協助院長分別分管臨床醫療、醫技,院感、護理,科研、教學,行政和後勤保障、幹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條 醫院管理層實行院務工作會議制度:
㈠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委託一名副院長代為主持。凡屬醫院管理層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需由醫院管理層集體討論並做出決定。
㈡院長可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醫院管理層會議。醫院管理層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醫院管理層會議應對會議所議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並由院長簽發。
㈢在醫院管理層會議上,成員具有平等的質詢權、發言權和表決權,必須維護醫院的利益,不得洩漏醫院的祕密;在行使職權時,如違反醫院規定,給醫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醫院學術委員會是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諮詢機構。學術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高階職稱,組成成員由院長與各專業科室學科帶頭人協商產生,其中不擔任院級行政職務的高階職稱醫務人員代表所佔比例應當多於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醫院運作架構:醫院設院辦、黨辦、醫務科、護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財務科、審計科、總務科、裝置科、資訊科、醫保辦、客患服務部、保衛科等職能科,開設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醫科、康復科、理療科、急診醫學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個臨床科室和藥劑、醫學檢驗、醫學影像、超聲、心電圖、內窺鏡診療、病理、高壓氧治療、消毒供應、健康體檢等12個醫技輔助科室。
第三十三條 醫院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醫療教學、學術科研、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醫院經費來源:
㈠政府財政投入;
㈡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㈢社會各界的捐贈;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醫院建立科學、規範、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經費使用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 醫院建立責任會計和管理會計制度,形成總會計師制度的管理體系。財務科設立責任會計,負責全院各科室經濟核算工作,直接對總會計師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總會計師職責:
㈠總會計師負責開展下列業務工作: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
2、進行成本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科(室)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㈡負責財會機構的設定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定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援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㈢協助院長對醫院的業務發展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第八章 黨群組織
第三十八條 醫院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醫院黨組織負責人的選拔和任免按照黨章有關規定和幹部選拔任免的程式決定。
第三十九條 醫院黨組織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㈠按照黨章規定,保障和監督、支援醫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㈡開展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
㈢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開展衛生文化、醫德醫風和職業道德建設;
㈣依照有關規定監督醫院黨員幹部的職務和執業行為;
㈤指導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組織工作。
第四十條 醫院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組織,並支援其開展工作。
第九章 監督
第四十一條 醫院應當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將編制的財務報告報送董事會和縣財政局。醫院年度工作報告和年終財務報告報經董事會稽核後向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醫院的財務收支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的依法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監事會及醫院職工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的約定追究責任。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六條 醫院完成宗旨、轉制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醫院終止動議須經過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醫院終止前,須在縣衛生行政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醫院經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醫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董事會和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醫院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其他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縣人民政府批准通過,由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科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共建與聯合辦學的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開放合作辦學、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共建與聯合辦學及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推動區域產學研用相結合,其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知識經濟社會教育、科技、產業融合發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導、自願合作、開放共享、互利共贏、風險共擔”原則構建特色鮮明的區域產學研戰略聯盟,充分發揮聯盟優勢,更好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國(綿陽)科技城建設服務。以開放為前提,以共享為基礎,以服務求支援,以共贏為目的,探索促進高等教育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學研合作新模式,促進董事會成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三條 董事會依據xx科技大學建設和發展需要,以及各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建立支撐區域產學研聯盟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釋放合作潛能、拓展合作空間,將聯盟打造成為支撐成員單位共同發展的重要平臺和改革試驗區。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願申請,經董事會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五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並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綿陽市市長、xx省國防工辦主任、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於董事所在單位變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原則上每5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託常務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下設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是全面落實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決議的協調、組織、督導、執行機構,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召集召開,協調處理董事會相關事宜,並向常務董事會報告工作,提出董事會工作規劃和改革建議。
第九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長推薦,由常務董事會任命,並通報董事會全體組成成員。根據需要,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下設分委員會,如規劃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等。各分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分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定後報常務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董事會在xx科技大學設辦公室作為為董事會及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服務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聯絡、祕書和會務服務工作,同時負責收集董事會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董事會辦公室專職主任由xx科技大學依據幹部管理辦法任命、兼職副主任由常務董事會組成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兼任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祕書長。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負責指導、審議xx科技大學辦學規模、發展規劃、辦學特色與定位、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以及如何適應董事會成員單位的戰略發展需要等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協調學校與各董事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推進區域產學研聯盟單位的合作與共贏。
第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和招生就業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實施董事會成員單位間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資源共享和公共平臺與設施共享。負責組織創新團隊進行科技攻關,聯合對外集聚資源、聯合培養人才、聯合申報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共同提升品牌聲譽、共享與交換各種資訊。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學校、董事會成員、省市政府等戰略發展需要,召集組織高水平專家委員會,召開教育、科技、產業論壇,提供科學決策諮詢和顧問。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董事單位以自身特色和優勢,採取多種形式支援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包括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在學校冠名設立獎學金等形式。董事單位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擔任學校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並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xx科技大學為外聘兼職教師和指導教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
第十八條 xx科技大學對各董事單位職工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給予全方位的指導。
第十九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託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優先優惠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按智慧財產權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等。
第二十條 xx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為董事單位成員入園進行科技成果孵化、產品開發等提供優惠、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技術)等,同等條件下成員單位之間可以優先、優惠進行推廣、應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委託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根據*有限公司股東會研究決定,同意變更公司經營地址及經營範圍,現將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修改為:
第二章第七條 公司住所: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華資大廈E座1212室。
第二章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煤炭批發經營;土石方工程施工;鋼材、建材、日用百貨銷售;工程機械租賃;道路貨物運輸。
本章程修正案是原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同時作廢。
全體股東簽名:
x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主動適應我國經濟、教育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發展形勢,加強復旦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醫學院”)與社會各界的聯絡,提升辦學自主權和服務社會的能力,增強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水平,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參與相結合的多元化辦學體制,設立復旦大學醫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院董會”)。
第二條 院董會是醫學院秉承開放辦學理念,不斷完善辦學體制,依法設立的決策諮詢與院務監督機構,是密切醫學院與社會各界關係的橋樑和紐帶,是支援醫學院建設與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院董會遵循“自願、平等、協作、共贏”的原則,對醫學院在辦學過程中的戰略方向、戰略目標以及其他重要事務進行諮詢、指導、決策和監督。
第四條 院董會的宗旨和目標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協助並支援醫學院更好地完成醫療、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等目標,努力把醫學院建設成為世界一流的醫學院。
第二章 院董會組織機構
第五條 院董會由支援醫學教育及醫藥衛生事業、積極關心醫學院發展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包括教育、衛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董事單位或代表)以及個人組成。基本條件包括:
(一) 關心醫學院醫教研事業,並有加入院董會的意願;
(二) 認同並擁護院董會的宗旨和本章程;
(三) 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良好的聲譽;
(四) 對醫學院的發展有所貢獻和支援。
第六條 院董會設主席一名,由醫學院院長擔任。第一屆董事會成員由主席提名,醫學院領導班子討論後確定。董事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根據需要可設榮譽董事若干名,指導院董會工作。
第七條 院董會下設祕書處,設在醫學院辦公室,負責處理院董會的行政事務和日常運作,與外聯處(校董祕書處)保持日常溝通和協調,並接受相關指導。祕書處設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若干名。祕書長由主席及董事推薦,經院董會認可,由主席聘任。
第八條 院董會議為院董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院董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會議。必要時經主席召集,亦可臨時召開院董會議。
第九條 新增董事或董事單位一般由董事推薦,並經董事會議認可。董事單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單位可重新推薦董事。
第十條 院董會和復旦大學校董會在架構上自成一體,相對獨立,無從屬關係;根據需要,上述兩個層面的董事職務可交叉兼任。
第三章 院董的責任和權利
第十一條 院董的責任
(一) 熱心於醫學院的醫教研事業,併為此做出一定的貢獻;
(二) 對醫學院的重大決策和舉措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動員社會力量,集聚各方資源,協助醫學院籌集辦學資金;
(四) 協助加強醫學院與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絡,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援醫學院的醫教研事業;
(五) 維護醫學院的社會榮譽和整體利益。
第十二條 院董的權利
(一) 對醫學院的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重大決策等重要事務進行評議、指導和監督;
(二) 聽取和審議醫學院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 有權稽核院董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 定期獲得醫學院發展建設、教學科研、對外交流等方面的資訊;
(五) 參與醫學院的重大慶典和重要對外交流活動;
(六) 優先利用醫學院的有關資源;
(七) 推薦、審議、決定新增補院董人選。
第四章 顏福慶醫學教育發展基金
第十三條 醫學院設立“顏福慶醫學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顏福慶基金”),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十四條 顏福慶基金主要用於支援醫學院的教育發展事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支援、投入與醫學院發展有關的其他專案,以及按照捐贈者意願進行的有利於醫教研事業發展的專案。
第十五條 顏福慶基金將依託院董會全體董事的力量,廣泛聯絡海內外熱心醫學教育事業的各界人士,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支援醫學院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醫學院的義務
第十六條 表彰董事單位和個人捐資的興學義舉,向捐資者頒發證書,並把做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的事蹟,寫進院史,編入院志。為董事單位和個人出資在學院興建教學、科研用建築物和人文景點、鋪設道路、購買大型儀器裝置、設立獎勵基金等提供服務並予冠名。
第十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董事單位推薦所需的各類畢業生,優先為董事單位舉辦各類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提供教學與科研裝置等服務。
第十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董事單位轉讓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科研成果;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進行科技攻關和技術開發,幫助解決現場的技術難題和開發高新技術產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醫學院董事會祕書處。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經*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研究決定召開股東會議,應到2人,實到2人,符合法律規定,決議事項如下:
一、同意公司的經營範圍變更為:煤炭批發經營;土石方工程施工;鋼材、建材、日用百貨銷售;工程機械租賃;道路貨物運輸。
二、同意公司的經營地址變更為: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華資大廈E座1212室。
三、同意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正。
全體股東簽字:
x年七月十八日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路(街、村) 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於X年X 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由公 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 案;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修訂案(下稱“修訂案”)由X公司(下稱“股東”)於201*年**月*日簽署。
由於調整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對章程作如下修訂:
第一條 對章程第十四條的修訂
章程第十四條原表述為:“公司設正、副總經理各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現該第十四條修訂為:“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條 本修訂案經公司股東簽署和審批機構批准後生效。
X公司(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醫科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並制定董事會章程。
第二條 董事會屬自願合作性質,各方竭誠為董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董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 董事會理解並尊重各成員之間種族、國籍、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教育體制和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差異,按照相互尊重、積極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 董事會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xx市漢中路140號,醫科大學院內。
第五條 董事會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並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 董事會為非行政的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影響醫科大學原有的辦學機制、性質。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條 建立董事會,旨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等醫學教育辦學規律的客觀要求,拓寬辦學渠道,吸納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支援學校建設,增強醫科大學辦學能力和活力。通過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聯絡的形式,建立適應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辦學機制,更好地培養高質量、高層次的社會急需的高階醫學專門人才,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 董事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促進學校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真正辦成有中國特色的高校董事會。
第九條 董事會的工作著眼於21世紀國際經濟、教育和文化發展趨勢,不遺餘力地為醫科大學提供財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援,努力把醫科大學辦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國同類學校前列、在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的一流醫科大學。
第十條 董事會實行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董事會的成員既承擔一定的義務,又保留並尊重各成員的權利(細則詳見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活動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本著平等協商、自願參加的原則,凡向醫科大學提供一定數量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支援並有志於同醫科大學聯合發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海外基金會以及民營實業家,均可獲得董事會成員資格,擁有董事會一個席位。
第十二條 享有董事會成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實業家本人擔任醫科大學董事會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擔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三條 國內外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也可受聘為董事會董事。
第十四條 醫科大學為董事會成員,並負責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執行副董事長1人,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董事會議。設副董事長若干人,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缺席時,由執行副董事長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議從具有董事資格的人員中通過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數額不受限制。董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單位因故退出董事會,應書面通知董事長,其正式退出日期從董事長收到通知後三個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會之前,應當繼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其作為參加董事會的財物,應歸董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於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召開前30天,董事長應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若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表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三條 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由董事會儲存。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祕書處,掛靠醫科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祕書處在董事長、副董事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董事會檔案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檔案儲存和內外聯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可聘請海內外知名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和名譽董事長。
第二十七條 在必要時可設常務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選舉辦法由董事會議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是為醫科大學籌集辦學資金、提供管理決策諮詢、評議學校工作,以及通過提高辦學水準為董事單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務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董事的權利:
1、聽取醫科大學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對學校的辦學方向、培養目標、專業設定、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體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決策及董事單位之間的合作事項進行監督、指導和諮詢。
3、參與研究學校的發展規劃,積極推進規劃的實施。
4、審議董事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有權對基金的使用提出質詢和批評。
5、參與學校大型基建專案及其他重要工程的諮詢、審議。
第三十條 董事的義務:
1、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向國內外宣傳醫科大學,擴大學校影響。同時,致力於加強同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絡,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援學校的事業,發展新的董事會成員。
2、為董事會募集董事會基金,為醫科大學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的支援。擁有副董事長資格成員的單位或個人,為學校募集不少於80萬元辦學資金。擁有董事資格的成員單位或個人,一般為學校募集不少於30萬元辦學資金。行政機關的董事為學校的發展提供決策諮詢。
3、為學校提供各種資訊,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和聯絡。
4、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場所和學生實習基地,促進醫科大學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事業的不斷髮展。
第三十一條 醫科大學的義務:
1、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向董事單位優先輸送優秀人才。
2、通過短訓班、高階進修班、研究生課程班、在職申請學位等形式,為董事單位培養急需的各種人才,並在收費上予以優惠。
3、積極為董事單位開展科技服務,優先轉讓科技成果,為董事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4、董事單位正式職工子女報考醫科大學各類形式的學習,學校在招生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錄取時優先考慮。
5、利用學校附屬醫院的優勢,為董事單位的職工健康諮詢、疑難病症會診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請有經驗和名望的董事擔任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兼職研究員。
7、儘可能地為董事在工作、活動、就診、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學校與國內外的廣泛聯絡,為董事單位牽線搭橋,促進董事單位的生產、科研等各項事業在海內外的發展。
9、為海外董事回國考察、探親、旅遊等提供方便,其子女來校就讀可予以適當優惠、照顧。
10、凡對學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在校史上記載其事蹟;由董事單位或個人提供經費建設的建築物和購置的大型裝置,可在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後,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命名,也可在校內刻石記名,以資紀念。
第五章 董事會基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醫科大學董事會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改善醫科大學的辦學條件;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學生;獎勵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員;董事會活動經費以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來源有:
1、董事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經費;
2、以董事會名義所獲得的收益;
3、國內外政府基金會、民間基金會的捐贈款項;
4、董事會在一定條件下投資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會名義向社會募集的款項;
6、其他途徑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接受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的各種儀器、裝置和圖書資料的捐贈。
第三十五條 為了積累董事會基金,可以邀請醫科大學專家、學者進行適當義務的或有償的社會服務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條件,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贊成通過。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內部各方應真誠合作,互相尊重對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盡事項通過進一步洽談解決。
相關知識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
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 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式也相同。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在最大許可權。是董事會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 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議的權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