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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69K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專案,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5篇)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檢視,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專案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症、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症、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在無著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准,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稽核,報總經理批准。

3)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裝置深度搭設安全梯及臺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採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裝置。作業人員應採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裝置和管道易洩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定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效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裝置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絡訊號,設定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專案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並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安全第一,輕拿輕放,堆碼穩固,預留通道,橫看成行,豎看成列,標籤向外,箭頭朝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好不壓壞,木不壓紙,方不壓圓,乾溼分開。

第一、裝卸人員入職後必須掌握公司倉庫區域劃分情況,以及各區域的具體功能作用:

第二、倉庫貨物堆放要求:各個客戶的貨物間要留有間隙或其他明顯標識區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員、裝卸人員(含叉車司機)入職後必須掌握倉庫內各類搬運和裝卸裝置的日常維護、正確使用與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車司機必須能進行叉車日常維護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裝卸人員必須懂得各類手推車的結構、維護與使用。

第五、叉車作業時,一定要有人員在旁指揮與協助,其他人員不得在旁圍觀,要特別注意人員與貨物的安全,不要損壞被裝卸的貨物和臨近的貨物,保證貨物堆碼與擺放整齊、平穩。

第六、裝卸人員在用各類手推車(老虎車)時,在裝貨物時不得強行將手推車插入貨垛底,原則上要有人從旁協助,以保證貨垛底層貨物包裝的完好性;卸車時不能用拋甩、腳踢的方式使貨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裝卸人員入職後要學會在捆綁貨物、防雨篷布時繩子打活結的方法。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可靠隔離進入罐內作業的裝置必須和其他裝置、管道可靠隔離,絕不允許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入檢修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裝置,進入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並上鎖使在檢修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採取後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裝置,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並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範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測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瞭解介質的理化效能、毒性、中毒症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於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作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人員,設法將罐內受害人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入罐內;凡進入罐內搶救的人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允許不採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乾燥的罐內不大於36V,在潮溼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於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周圍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並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捲起,作業人員的面板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鹼、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準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入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人員就應繫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作人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準備好把操作人員拉上來。罐外至少準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鹼等物質時,罐外預先準備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捲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並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操作;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採用吊梯。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現場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職責、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公司財產安全。

本檔案適用於公司區域內所有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2定義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割、氣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業。

3引用檔案

3.1 《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

4職責

4.1施工作業部門負責明火作業實施,佈置、落實、監督明火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申請一級、二級明火作業,審批三級明火作業。

4.2施工工程總管負責核實一級、二級明火作業。

4.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稽核一級明火作業,批准二級明火作業。

4.4安環部負責協助制訂明火作業安全防範措施,負責一級、二級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5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批准一級明火作業。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業的分級

5.1.1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燒並迅速擴大成災或產生其他嚴重後果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的駕駛室、集控室、海圖室、報務房、油船和化學品船的泵倉、液化氣船的氣罐及管系、電瓶間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險區域,需現場明火作業的燃油管系;

b)門機等大型起重裝置及船塢的駕駛室和集控室;

c)油庫、化學品倉庫、可燃氣體供應站房、總降站、檔案資料室等。

5.1.2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燒並擴大成災場所的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機艙、測爆合格的貨油艙和塗裝艙室、甲板及壓載艙等區域;

b)大型起重裝置的機艙或機房、船塢的機艙和生活區、拖輪、燃氣管道等;

c)一般物質的倉庫、油汙水處理站等;

d)動能管道。

5.1.3三級明火作業範圍:在一、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沒有明顯火災危險的區域,如車間內外場的固定明火作業點。

5.1.4對於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進行改裝工程,周邊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乾淨的,可作為二級明火作業範圍。

5.1.5存油的油艙油櫃及卸油後但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屬於不得進行明火作業範圍。

5.2明火作業的審批

5.2.1一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1),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施工管理部門稽核,經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才能施工。

5.2.2二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二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2),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3三級明火作業由施工班組或工程隊現場負責人填寫《三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3),報送部門安全員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4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前,必須瞭解周圍其他工種作業情況、作業區域周圍環境,佈置明火作業防範措施,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簽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艙油櫃、清艙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各級審批人員不得批准明火作業。

5.2.6明火作業審批時間一般在當日上午10:30前結束。

5.3動火申請單有效期時限與區域

5.3.1一般情況下,一級明火有效期為當天08:30至17:30,二級明火不超過24小時,三級明火不超過7天。

5.3.2安保部現場安全主管可以根據明火作業施工特點、危險程度,對二級動火區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貨艙等處大量且連續作業場所和其它區域危險性不大的二級動火,可延長申請單有效期時限,但不得超過3天。

5.3.3申請專案為船舶名稱或總區域,如倉庫;動火部位為具體施工區域,如船舶艏尖艙。不允許一張申請單包含多個施工區域,如機艙與大艙,機艙與壓載艙等。同一施工區域有多個施工單位明火作業時,應該獨立申請。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對明火作業人員及監護人的要求

a)年滿18週歲;

b)國中及以上文化;

c)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d)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技能考核合格,持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

5.4.2明火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要求

a)著淺白色上下分體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領釦;穿膠底絕緣鞋;使用割、焊工專用手套及安全帶,焊工作業時必須配戴防塵口罩;

b)焊工使用的電焊面罩不得漏光,應按照焊接電流強度選用相應的護目鏡片,氣割工要戴防護眼鏡;

c)焊工在作業時不準配帶金銀飾物,如手鐲、項鍊等。

5.5明火作業前的要求

5.5.1生產組織部門和施工部門及安保部門應掌握明火作業部位及明火作業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施工工藝和防範措施。

5.5.2工程總管、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等生產管理人員應合理佈置生產,與明火相牴觸的作業不能安排在相關區域內同時進行。

5.5.3工程總管、車間主任和現場安全主管在船舶進廠開工前,與船方一起到現場確定油艙、油櫃的部位,並做好中英文色標工作。

5.5.4施工現場現場負責人應明確,監護人均指定。

5.5.5崗前安全交底會已召開,交底內容明確並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員及監護人員均具有明火作業操作資質,持證上崗。

5.5.7作業人員勞防用品均穿戴規範

5.5.8使用器具檢查完好,標識明顯。

5.5.9作業點消防器材紅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請領用的滅火器材充足並已到位。

5.5.10周邊無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

5.5.11施工點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業點氧氣及可燃性氣體達標,符合作業標準。

5.5.13作業點正、反面無未拆絕緣層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氣體的油艙、油櫃。

5.5.14火星可能濺落的區域已經檢查並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風已經到位。

5.5.16防物體打擊等措施已進行了佈署。

5.5.17使用的腳手架均已交驗合格。

5.5.18高處作業已做好了防墜落措施。

5.5.19裝置設施(包括電纜及新做油漆等)已防護到位。

5.5.20有關裝置及物料置放符合現場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業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作業部門及安保部應定期組織專案安全檢查與召開安全會議,協調與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避免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的同時進行。

5.6.2安保部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負責消防器材的統一排程與配備,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產區域應設立告示牌,公示當日危險區域、危險作業以及違章隱患等情況。

5.6.3動火申請人辦妥審批手續,將動火申請單交給動火人現場保管備查。

5.6.4動火人、監護人仔細核對《動火申請單》上填寫的動火時間、範圍和期限,掌握作業區域所存在的危險性以及作業前落實的的防範措施。

5.6.5火星濺落點或動火點正反面均屬監護人員監護範圍。監護人員中途不得離開監護區域。

5.6.6進入密閉艙室明火作業時,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落實有效通風、換氣措施,出入艙室應掛、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業及上腳手架施工時應做好防墜落措施。腳手架上下料作業時應對腳手架採取有效防護,下方採取鋪墊。拆舊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廢料下扔、拋砸或割損腳手架材料。在腳手架上或高處作業點施工時應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傷人。腳手架上不允許堆放廢料及裝配件。

5.6.8涉及油、氣管系動火,必須使用冷拆的方法,拆開兩端的法蘭,經通風置換,清除可燃氣體或液體,才可動火。油船、化學品船等特種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時第一節都必須冷拆。

5.6.9若動火部位涉及油艙(櫃)裝有油料無法清油時必須留根切割,且與艙壁留根間距不小於150mm;涉及生活區圍壁作業,在確定隔熱材料為a60的情況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須派人做好監護;涉及冰庫圍壁熱工,則須留根50mm以上,並正反面監護保持。涉及油艙(櫃)、生活區圍壁及冰庫的動火,在施工過程中要間斷施工,同時採取沖水或其他冷卻措施,防止熱量積聚並傳導。對塗裝部位相對應的上層和下層甲板及塗裝部位前後左右5-15米的毗鄰部位劃定禁區,禁區內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和進行熱工作業。

5.6.10作業過程中如突然間出現隱患或危險因素時應緊急避險。

5.6.11工程總管、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安全主管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控。

5.6.12一級明火作業時,施工作業部門安全員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控制,如因多項專案同時進行時,可委派工程隊或班組安全員至現場行使其職權。

5.7明火作業後的要求

5.7.1工程結束或就餐、休息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員須切斷電源和氣源,拔去接頭及關閉閘刀開關,焊、割矩及其氣管應隨即拉出狹小空間、容器和艙室。

5.7.2仔細檢查作業部位、作業點反面及火星濺落處,消除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

5.7.3割矩及其氣管放在有通風窗的工具箱或集裝箱內。

5.7.4割矩及其氣管不得放在平臺下等空氣不流通、或可燃氣體容易積聚處。

5.7.5重點工程專案結束後,專案管理人員應召開專題會,對重點工程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經驗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進入公司區域後,船方應與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防火責任。

5.8.2明火作業區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區或物料倉庫,船方應及時配合開啟門窗,清除易燃物品並協派專人監護。

5.8.3船方自修專案需要明火作業的,須經單船總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負責。船方自修專案明火作業如與公司作業相悖,以本公司作業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裝置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並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專案開工前,所有施工專案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後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隨著大壩主體澆築強度逐漸加大,壩體高度不斷上升,專案部所屬施工範圍內交叉作業現象時有發生,為避免因交叉作業發生安全事故,保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裝置免受損失,明確各生產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安全責任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專案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特制定《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大崗山葛洲壩大壩工程專案部所屬施工區域。

二、定義和術語

定義:

交叉作業的範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裝置(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運輸、其他可能危及對方和多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術語:

1、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度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2、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型別的專業隊伍同時生產或檢修。

3、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4、d類交叉作業:同一專案由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三、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作業活動在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機械裝置使用工序複雜,通訊聯絡不暢等;所以作業干擾較多,需要配合、協調的作業較多,現場的隱患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火災、淹溺等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責任規定

專案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業由施管部統一負責管理協調;各廠、隊內部交叉作業由各廠、隊負責人負責管理和協調;安環部負責對交叉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1、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施工單位為責任方,其施工人員應為下部施工人員提供可靠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施工人員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類交叉作業,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c、d類交叉作業由專案部安全負責人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4、交叉作業責任方必須確保隔離設施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完整、可靠性。由於此設施缺陷而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及裝置、設施、料具損壞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5、出現交叉作業安全責任不清時。報專案部安全負責人,由專案部明確安全責任,待責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6、交叉作業的各施工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人進行交叉作業安全教育,並做有針對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

7、專案部各級部門、人員有權對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並監督該單位按期落實和驗收。

五、管理要求

1、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業,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於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範圍之外,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責任單位必須在層間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設定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裝置安全。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業。

2、拆除腳手架及模板時,下方應劃定警戒區域,並派專人進行監護,下方禁止人員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拆除的模板、腳手架等部件時必須採取保險措施,防止物件墜落傷人,拆除的各類材料必須搬運至安全部位分類擺放,嚴禁在臨邊處、腳手架邊緣、模板上等容易發生墜落地點存放各類材料。

3、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纜機、塔機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當纜機在某一部位進行吊物作業時,塔機如需進入(或經過纜機作業區域)時,須由施管部片區負責人通知當班排程員停止纜機作業,在確認纜機停止執行後片區負責人方可通知塔機進入該區域。纜機、塔機指揮人員對吊物執行軌跡進行監視。纜機、塔機行走時吊物或大鉤,相互之間必須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離、10米的水平安全距離。不得與起吊路線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索具與吊物應捆綁牢固、採取防滑措施,吊鉤應有安全裝置。

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雙方或多方需要進行作業時,必須提前一天在現場排程會上說明,必須服從施管部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進入交叉作業部位進行施工。上方進行焊接作業時,為避免焊渣傷人和火災事故發生,施工方必須準備好必須的消防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要做好防護隔離和保護措施。倉內衝毛作業時嚴禁將各類施工廢棄物衝出倉外,以避免衝毛的各類施工廢棄物對下方施工、通行人員造成傷害。

6、同一區域內各作業隊進行平面交叉作業時,應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聯絡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安全問題。專案部施管部應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倉內平面交叉作業由安全環保部負責進行專業教育、危險源告知等。倉內澆築人員必須和倉內施工機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離,各施工裝置相互之間必須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離。纜機吊罐、平倉機、振搗機等施工裝置在靠近模板作業時必須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離,以免造成模板變形、坍塌、b7螺栓受損和混凝土灑落至倉外傷人等。

7、現場施工人員如需進入交叉作業區域,必須由負責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員同意及確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進入,如不聽從現場警戒人員警告執意進入的,造成傷害由違章人員自身負責,並且按照《專案部獎懲條例》對其作出處罰。

8、施工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工完場清,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確保裝置執行、維護、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臺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墜物傷人。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範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裝置,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裝置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行動式木梯和行動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行動式木梯和行動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線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線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定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絡,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裝置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儲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專案,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範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至小於等於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髮生後的傷害。

2、範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並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樑、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線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線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元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線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線鎖件。

4.5緩衝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衝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衝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於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裝置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線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於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後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裡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髮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儘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髮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衝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裝置管理中心根據《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機電裝置完好標準,每月組織相關部門對裝置使用單位進行一次裝置現場執行維護管理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①檢查裝置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②檢查管路、閥組是否串液、漏液。

③檢查泵站壓力是否正常。

④檢查是否按制度規定保養裝置,是否對裝置潤滑點按期加油潤滑,是否按制度規定管理油脂。

⑤對防爆裝置的防爆效能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⑦檢查電纜電器裝置安裝是否規範,技術整定是否滿足技術要求。

⑧檢查裝置執行記錄是否健全規範。

⑨檢查供電裝置是否按規定進行年檢,接地系統是否定期校驗,工作面供電設計是否規範,電器整定是否按設計執行。

⑩檢查大型固定裝置是否臺臺完好。

其他:裝置管理中心對實施檢查的結果進行通報,並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獎懲。

2、裝置辦對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和專項點檢以及定期組織的現場執行情況檢查,必須形成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專項點檢、裝置現場執行檢查等記錄,相關記錄內容與表格等由裝置辦制定或修訂。形成記錄應及時存檔保管。

3、裝置辦每季度根據相關記錄,對採煤機、掘進機、主副井提升機、前後部運輸機、主膠帶運輸機等主要裝置編制《裝置現狀綜合評價表》,作為裝置更新、裝置項修、裝置大修理及裝置報廢的主要依據。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總則

1.1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裝置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裝置。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後,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水電老闆和現場維護電工手機必須24小時開通以便聯絡,如開通不接電話或者關機罰100-200元,

二、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因用電裝置需要維護電工前往時,電工不執行或者拖延時間的`,每次處罰200-500元。

三、晚上加班和澆築混凝土時,電工沒在現場,每次發現處罰100-200元。

四、水管、水龍頭和球閥等壞了的在漏水,沒有及時更換或時間過長,處罰100-200元。

五、現場的線路等沒有整理號的每次處罰50-100元。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定義及範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範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准後,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專案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塗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溼度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鬆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並經常進行巡檢。裝置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專案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專案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後,由技安部門會同裝置、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後。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儲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公安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幹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幹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並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並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大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指導密閉作業場所安全作業,預防窒息事故發生。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建工程專案密閉場所、長期無通風或通風不暢通的場所。

3職責

3.1專案技術副經理負責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2專案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人員的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3專案部提供通風裝置和自救裝置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工作程式

4.1專案技術副經理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a)作業場所部位、環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風及通訊聯絡措施;

d)應急搶救措施。

4.2施工前,專案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護措施;

b)自救方法;

c)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3專案部應根據施工場所的通風狀況提供通風裝置和自救裝置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4建築工程密閉作業場所施工安全預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員進入前,應先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稀釋有毒有害氣體或窒息性氣體的濃度。作業期間應繼續保持通風,通風時不得使用純氧。通風過程中不得中斷,如突然停電或通風機停止工作,必須立即退出。

b)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能單獨作業,空間外要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配備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絡。

c)作業人員必須使用正壓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配備防毒面具和氧氣袋。

d)作業人員分組輪流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如感不適,必須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鮮空氣,如情況嚴重必須送醫院治療。

e)必須準備麻繩、氧氣袋、擔架、醫護人員等應急措施。

f)使用防水塗料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低壓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擊火花、電氣火花、靜電等以免引起燃燒、爆炸。

g)作業要有值班領導、安全員,並配有電工、維修工,隨時解決施工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4.5應急搶救措施

4.5.1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救助。救助人員進行救助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其餘施工人員亦應同時退出,待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後方可再次進入。

4.5.2搶救措施及方法見《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鑑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後檢查、爆破後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後,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引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並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瞭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並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於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訊號,並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後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後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製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路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路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並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後,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並設明顯標誌。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後,必須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後,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施工現場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裝置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適用於測量作業;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職責

3.1專案技術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專案經理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專案部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並實施防範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作要求

4.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4.1.2針對專案現場測量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並制定控制措施。

4.1.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症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1.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4.1.5每月一次由測量員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並記錄。

4.2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2.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米。

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操作平臺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4.3.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4.3.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鉤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髮及鬍鬚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設施裝置的選擇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並適合於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製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4.2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4.4.3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4.5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製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採購管理者應對新採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效能進行評估。

4.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4.5.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定足夠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標誌必須醒目,並得到妥善保護。

4.5.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5.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繫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5.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5.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4.5.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5.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

稽核:

批准: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式

2、範圍: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裝置和管道易洩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定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效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裝置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絡訊號,設定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1)值班人員必須每天對配電設施(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櫃)進行定時定點的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主管領導。

(2)電工安檢人員,每天要對樓內、配電盤、用電開關、插座等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或有安全隱患應立刻安排停電檢修。

(3)夏天值班電工要對低壓室進行通風。

(4)配電設施不得帶病作業,對巡查出問題,要及時處理。報修的'要及時檢修。

(5)對重要裝置的檢修,要做好檢修記錄。

(6)配電設施每年要進行兩次停電檢修的清掃。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掌握必要的電工知識和操作技能,熟悉門站內的.電氣裝置概況,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堅守崗位,應有高度的責任心,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勤看、勤聽、勤檢查,一般情況下每天巡視儀表並做好記錄。

3、應嚴格執行門站頒佈的巡視制度,對門站配電室配電系統進行巡視檢查。如發現隱患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彙報,並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故障隱患,保證電力系統供電正常。

4、維修電氣裝置,應作好記錄,完工後應認真檢查,方可送電試執行;門站內的高壓隔離開關和隔離刀閘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電氣裝置不準在執行中拆卸修理,必須切斷電源後,掛上警示牌,並需專人看護方可工作。

5、電氣執行中突然停電,應拉電源開關,確認停電原因;來電驗明,方可重新按送電程式操作;登高作業時,應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6、發現執行不正常危急裝置和人身安全時,不得拖延時間,在向場站領導彙報的同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停機或停電。

7、門站內高壓變電室、低壓配電室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獲准參觀者應由有關人員陪同。

8、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日報表和值班記錄。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樑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樑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樑工程專案。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樑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專案經理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專案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路,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專案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專案經理對橋樑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症、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採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裝置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後、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註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儘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杆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專案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餘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錯後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執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有專人負責,並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專案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准後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後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颱風、大雪過後,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定安全擋板,並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定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定,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野外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範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裝置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裝置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裝置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稽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範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範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裝置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並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專案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並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裝置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准,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裝置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稽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專案、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裝置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後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裝置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裝置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線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後,辦理檢修裝置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定檢修作業警示標誌,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範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裝置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定盲板或斷開管道連線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誌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定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裝置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裝置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裝置、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容器等處置合格後,應採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裝置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裝置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並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專案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專案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准的。

違反特種裝置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