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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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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大學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固定資產流失,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物資基礎,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要健全計劃、採購、驗收、維修、保養等各項管理制度,使固定資產經常保持完好、可用狀態,防止固定資產流失,促進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資產分類、範圍和作價

第三條 按照教育部XX年頒佈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固定資產按其性質分為房屋及建築物;土地及植物;儀器儀表;機電裝置;電子裝置;印刷機械;衛生醫療器械;文體裝置;標本模型;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工具、量具和器皿;傢俱;行政辦公裝置;被服裝具;牲畜等十六類。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列為固定資產的具體範圍:

㈠單價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並能在原有狀態下獨立使用的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活後勤物資裝置;

㈡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築物;

㈢土地;

㈣傢俱、圖書資料;

㈤無償調入或贈送給學校符合上述條件的物品;

㈥特殊需要且單價500元以上被服裝具。

第五條 下列資產不論價值大小,均不列為固定資產:

㈠臨時簡易房屋、臨時建築物,如工棚、臨時廁所、崗亭、簡易人行道、刺絲圍牆等;

㈡替換性資產。如輪胎、投影機燈泡等(該項中屬於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為固定資產完整的組成部分,其價值計入成套裝置價值之內,替換時可分別不同情況按維修或消耗對待)。

第六條 新添固定資產的安裝費,應計入新添固定資產總值內,基本建設投資或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新添固定資產運雜費,計入新添固定資產總值內,其它則不計入。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增減固定資產原值:

㈠原有固定資產因改制而提高質量或擴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實際開支增加其原值;

㈡成套裝置因損壞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時,應減少其原值;

㈢已列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和建築物,擴建、改建或部分拆除,應分別增減其原值。

第八條 固定資產原值的增減,應按規定的程式辦理記帳手續,以保證帳帳、帳卡及帳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職責及隊伍

第九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領導,分口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二級管理體制。

第十條 校產裝置管理處為全校固定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固定資產總帳、分戶帳、明細帳和財產卡片;督促使用單位做好固定資產的驗收入帳工作,受理固定資產的調劑、報損、報失、報廢、改裝、拆除等工作;檢查、評估固定資產日常維護情況和使用效益;定期進行固定資產帳、卡、物的核對並及時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分佈、增減異動情況進行登記;做到帳帳、帳卡及帳物相符。

財務處負責全校固定資產金額的核算。每月由校產裝置管理處提供上月固定資產入帳金額與財務處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對出現的差額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調帳。

院、系(部)、機關處室負責本單位裝置、傢俱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各單位對所管理的固定資產每年都要進行清查核對,確保帳帳、帳卡、帳物相符。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校產裝置管理處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逐步建立一支數量恰當、思想素質好、業務熟悉的與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相適應的固定資產管理隊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以保證各項管理措施的落實。

第十二條 建立必要的固定資產技術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各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含兼職),對所管固定資產負有全部責任。管理人員工作調動時,應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部門與使用部門應加強聯絡,及時瞭解固定資產使用狀況,督促其提高固定資產使用率,充分發揮固定資產效能。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驗收、管理、維修

第十四條 校內所屬各單位所添置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學校財產,必須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驗收、登記、建帳手續,憑校產裝置管理處出具的固定資產驗收單報帳聯,到財務部門報帳,否則,將追究當事人和財務人員責任。實行二級核算的單位,所購置的固定資產,也必須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入產手續,其驗收單報帳聯送交學校財務處,以增加學校固定資產。

㈠房屋、建築物的驗收,由基建部門填寫驗收移交單,並提交房屋及建築物平面圖、管道電氣圖等,會同校產裝置管理處及使用單位進行驗收後,按標的加待攤費用填制房屋、建築物估價入帳單入帳,待辦理決算後,按決算數正式辦理房屋建築入產手續。

㈡儀器裝置驗收,由採購訂貨單位(人員)對照實物填寫驗收單,並通知有關單位進行嚴格驗收,考核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裝置的驗收比照教育部高教司 [XX] 9號《高等學校儀器裝置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方法和程式進行。如發現損壞或質量和數量有問題,應由採購訂貨部門與廠商聯絡解決,驗收合格後,憑驗收單及發票等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固定資產入產手續。

㈢圖書、傢俱等由使用單位根據其特點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入產手續。

第十五條 利用學校固定資產對外服務及創收必須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事先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轉經營性固定資產必須提交報告,經主管校長批准後,到校產裝置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對金額大且投入企業的資產,需經校長辦公會議決定,並作為學校對校辦產業的投資。

第十六條 大型專用裝置在校內要實行資源共享。裝置由主要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學校撥一定的執行費,教學使用不收費,科研使用適當收費,以彌補執行費用的不足。

第十七條 學校逐步增加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維修資金,以確保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應入專用基金帳,作為更新、改造、維修專用。

第五章 固定資產變動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確已喪失效能的,應作報廢處理;由於人為的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毀損,應作報損處理。申請報廢報損的固定資產必須是:經技術鑑定確實無法修復使用的;使用已超過一定的年限的;修復費用超過重新購置費用 5 0%的;技術落後、效益差的;主要零部件無法補充而又年久失修的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由於使用人違反操作規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資產損壞、丟失,應查明原因,視情節對責任人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報學校處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在校內調撥,須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經調出、調入單位保管人和負責人及校產裝置管理處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作為做帳依據,固定資產調出學校須由使用單位提交報告徵得校產裝置管理處同意,報主管校長批准(金額大的報校長辦公會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報校產裝置管理處衝減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在校內借用,由保管、使用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校外單位借用,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由校產裝置管理處批准,超過1萬元的報主管校領導批准,5萬元及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處置權在校產裝置管理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學校固定資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產裝置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學校原有檔案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