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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大綱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56W

第一章 說 明

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大綱

第一條 為了確保公司股東的權益,提高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企業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應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率,確保公司固定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條 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和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各種固定資產臺帳、檔案。

第四條 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更新、新增、調撥、報廢等審批手續。

第五條 有計劃地組織對現有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工作,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及時處理多餘和閒置的固定資產。

第六條 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實地盤點至少一次,對盤虧、毀損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上報主管部門(公司總部,國資局)批准,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第七條 要定期考核固定資產的利用效果和完好率,對固定資產的購進、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辦理有關手續,並應設定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八條 嚴格資產折舊與固定資產折舊資金的管理。合理折舊,真實地反映成本和企業利潤,正確地評價生產經營成果。充分挖掘現有固定資產的潛力,促進產品數量、質量的提高,降低產品成本,保證公司擴大再生產和技術進步資金的需要。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標準和分類

第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價值在1500元以上。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十條 對固定資產按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分類管理:

(1)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造物、動力裝置、傳導裝置、工作機器及裝置、工具儀表及生產用具、運輸裝置、管理用具等。

(2)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職工宿舍、食堂、學校、醫院、專設的試驗機械等單位使用的房屋、裝置等固定資產。

(3)出租固定資產、指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4)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指尚未使用的固定資產,調入尚未安裝的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以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5)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指本企業不需要處理使用的固定資產。

(6)封存固定資產,指經稽核批准不用的裝置。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折舊

第十一條 折舊是指固定資產由於磨損而轉移到產品成本中的價值,所提取的價值用貨幣表示就是折舊費,折舊費用於固定資產的不斷更新和重置。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採用分類綜合折舊率,提足折舊後仍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但其未提足部分應從企業當年損益中抵減,並按其未提足額的50%,從各分(子)公司的工資資金兌現額中扣除。當月增減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額在下一個月份相應增減。

第十三條 報廢或轉讓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淨收入(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產淨值(原價減累計折舊)的差額,作為公司的營業收入或營業外支出處理。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費用,採取待攤辦法進行核算,攤銷期應與大修理週期相同。

第十五條 各分子公司應加強固定資產使用的管理,計劃財務管理部門應逐月編制“固定資金用量計劃表”核算好固定資金產值率和固定資產利用率。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機構的設定及許可權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

主 任:總經理

副主任:常務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成 員:生產管理部、計財部的有關人員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公司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批各分(子)公司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報廢。對固定資產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進行全面監督,組織參與分、子公司固定資產的清查,針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改進固定資產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八條 各分(子)公司由財務部門會同裝置部門成立固定資產管理組,負責分(子)公司內部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並登記建檔,提供未到期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已提折舊,參與固定資產的價值重估,正確反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各分廠、車間及其他使用單位設立固定資產專職(或兼職)管理員,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負責登記、建卡、設帳,對變更情況及時逐級上報。

第二十條 各分、子公司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只有使用保養、維修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出租、外借、報廢、轉賣的權力,對本單位固定資產的使用,保養、修理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生產管理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由公司組織實施的新建、擴建等專項工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均需要實際發生的投資費用和安裝的臺數由生產管理部、計財部按照竣工資料分類逐項登記“固定資產帳冊”和填制“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帳冊和卡片由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分(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組、使用部門各存一份。對有關內容填寫不清或弄虛作假者,要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管理及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分(子)公司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首先要詳細填寫“固定資產更新申報表”上報生產管理部,生產管理部根據固定資產申報表到現場進行實地考查後,報主管領導批准轉交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審批程式

1、二十萬以下(含二十萬元)的固定資產更新由生產管理部報主管經理審批,轉交有關部門執行。

2、二十萬以上的固定資產更新,由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預審,提交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第六章 新增固定資產的管理及審批

第二十四條  各分(子)公司新增固定資產必須首先填寫“現有生產裝置新增固定資產申報表”報公司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五條 審批程式

1、新增固定資產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含二十萬元)者,由生產管理部報主管經理審批,轉交有關部門執行。

2、新增固定資產總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由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預審,再提交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和新增固定資產申報表獲批准後,所需要裝置的採購和土建、安裝、施工合同一律按公司頒發的《合同管理制度》執行。所有固定資產採購和施工合同必須報生產管理部、供應部和計財部備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更新在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同時,應辦理被更新固定資產報廢手續。

第二十八條 新增固定資產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專案,要有科研報告和可行性論證書。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報廢

第二十九條 各分(子)公司首先要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表,經分(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組稽核,上報總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後,方可報廢,並對報廢資產建立臺帳,責成專人進行管理。對報廢所得收益,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條 各分(子)公司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彙總表連同審批表一起報送公司生產管理部由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統一審查後,轉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出租、外借、轉讓、變賣需以分(子)公司總經理簽字,生產管理部核准,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併到該分(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組登記和辦理有關手續,對出租、轉讓及報廢殘值所得的收益,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對租入的固定資產,由租入單位負責其維護和保養、檢修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分、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組每年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落實盤盈、盤虧和應報廢機器裝置等各類固定資產管理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專業技術人員分析稽核,將結果以文字及表格形式於12月底前報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委員會。

第八章 固定資產的調撥

第三十三條 公司組建後,各分(子)公司所有組建時的固定資產,租出部分的固定資產,組建後新增的固定資產(包括從外單位購回還沒有使用的)等均屬調撥範圍之內,租入固定資產不在範圍之內。

第三十四條 各分(子)公司固定資產的調撥,由調入單位負責辦理,認真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表樣附後),按調撥內容要求,經逐級稽核後方可執行。調撥單一式六聯,總公司生產管理部、計財部、調入、調出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各一份。即

①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調撥,調出單位作固定資產減少,內部應收款增加。調入單位作固定資產增加,內部應付款增加,但雙方必須在當月報表中加以說明,便於報表彙總。

②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調撥,可視作買賣關係,調出單位作固定資產減少,銀行存款或現金增加,調入單位作固定資產增加,銀行存款或現金減少。調撥業務發生後,生產管理部將作為考核更改大修專案的內容。固定資產的調撥手續,每月的10~25日為辦理時間,固定資產的上帳、下帳、折舊的停提、開提時間以調撥單規定日期為準,當月必須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調撥手續,每月的10~25日為辦理時間,固定資產的上帳、下帳、折舊的停提、開提時間以調撥單規定日期為準,當月必須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六條  調撥固定資產折舊的停提續提時間按國家的規定辦理,即調出單位當月必須計提折舊,調入單位在入帳後的次月續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技術檔案。調出單位應隨同調撥單一起轉給調入單位。

第九章 閒置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分(子)公司每年大修、改造、革新後,從經營上認為無利用價值或停用的閒置固定資產應及時予以整理,填寫《閒置固定資產明細申報表》(表式附後),擬定處理意見後經總經理簽字呈報總公司及分管副總、計財部、總經理稽核後為準。

第三十八條  《閒置固定資產明細申報表》一式四份,總公司生產管理部、計財部、分(子)公司主管部門、財務各一份作為帳務處理依據。

第三十九條  閒置固定資產的折舊停提時間以審報表中總公司總經理簽署意見日期為準。

第四十條  閒置固定資產的調撥,按第一章規定辦理。出售給本公司以外單位要報總公司生產管理部及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