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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26W

第一條 為加強我廠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根據《﹡﹡某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廠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計劃生育管理物件主要為本廠育齡職工(包括停薪留職、內退人員)。

第三條 廠辦公室負責全廠的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各生產車間、各科室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各生產車間應成立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宣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工作目標。及時與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社群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絡,全方位地瞭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列入各生產車間、各科室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各生產車間、各科室要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建立育齡職工計劃生育檔案,實行分類管理,督促落實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條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生產車間、科室,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不能晉升職務。

第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七條 國家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後,報請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批准領取計劃生育證。

第八條 已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應當採取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並以長效避孕措施為主。

計劃外懷孕的職工,應當在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指導下落實補救措施。

第九條 實行已婚育齡婦女環檢、孕檢制度。育齡女職工環、孕檢每年至少四次。

第十條 停薪留職和內退育齡女職工在辦理有關手續時須進行當月環、孕檢,確認無計劃外懷孕,並與單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廠辦公室應在15日內將女職工的節育措施落實情況及當月孕檢情況等書面通知職工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並索要回執。

第十一條 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育齡女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每季度應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證明用掛號信寄廠辦公室,或返回單位接受環、孕檢。

第十二條 鼓勵職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規定增加婚假和產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三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日;

(三)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日;

(四)結紮輸卵管的,休假21日;

(五)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育齡女職工,計劃外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日;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日。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 只生育1個子女,並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及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請有關部門批准領取獨生子女證。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週歲止,按政策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費,生育後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十五條 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計劃外生育的職工,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已領取獨生子女證並享受獎勵費的,應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十六條 不符合《計劃生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其中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獎金,不享受有關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廠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