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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處理群眾來訪工作規程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04W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處理群眾來訪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處理職工群眾來訪工作,切實提高處理來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保護來訪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維護來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山東某某信訪規定》、“勝利油田信訪工作三項規程和一項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章 釋 義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群眾來訪,是指公司在冊職工、職工家屬、子女、協解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屬,採用走訪形式,向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活動。

各單位、各部門對來訪群眾應加強《信訪條例》和《山東某某信訪規定》的宣傳教育,引導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第三條 各單位、各部門按照“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好職工群眾來訪工作,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

第三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公司專門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信訪辦公室,專人負責日常信訪工作。三(科)級單位也要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三(科)級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並確定具體的信訪工作部門和人員,工作機構和人員由業務對口的三(科)級部門和人員進行兼任。

第五條 公司機關和三(科)級單位應本著為民、便民、利民的原則,設立專門來訪接待場所,配強接待工作人員,並向全公司公佈來訪接待時間、地點和電話,通過適當形式公佈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 公司和三(科)級單位應健全完善黨政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由黨政領導輪流、集中、公開、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並公佈接待時間、地點及接訪負責人姓名、職務。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來訪人。

第四章 信訪人

第八條 信訪人,是指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公司各級黨政組織反映意見,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在冊職工、職工家屬、子女、協解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屬。

(一)信訪人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信訪部門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提倡文明信訪、走訪,依照程式逐級反映問題。

(二)信訪人應到公司二、三級組織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反映問題,不得在機關門前和領導辦公場所滯留、滋事,不得妨礙正常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信訪人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不得隨意誇大、捏造和歪曲事實,不準誣告陷害他人。

(四)信訪人要服從組織處理,不得提出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過高要求。如對本單位處理意見不服,需要上一級部門解決時,信訪人必須持本單位簽署的《上訪答覆意見》要求上一級部門複查,否則,上一級部門不予受理。

(五)表達群體意願的信訪,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採取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串聯、慫恿、煽動集體上訪。

(六)信訪人要求公司領導接訪,必須通過二級信訪部門的約定,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闖入領導辦公室。

(七)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由司法部門裁決的,信訪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受 理

第九條 登記。來訪接待工作人員向來訪人發放《來訪登記表》,指導其準確填寫並及時收回。《來訪登記表》應註明來訪人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工作單位,登記時間、來訪內容。

第十條 接談。來訪接待工作人員可檢視來訪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核實來訪人數,同來訪人面談,聽取並記錄來訪人反映的問題及要求,走訪過程及有關單位受理、辦理情況。

來訪接待工作人員應掛牌接訪,做到禮貌熱情、文明接待,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維持來訪秩序。對於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緊急來訪事項,公司二、三級信訪部門和其他單位、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對出現下列行為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工作人員應對來訪人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有關責任部門進行處置,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處置。

(一)來訪人未經過本單位、部門,直接到管理局、公司領導越級上訪的;

(二)來訪人不到設立的來訪接待場所反映問題的,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來訪事項,不推選代表或代表人數超過5人的;

(三)在公司兩級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衝擊辦公場所,影響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的;

(四)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侮辱、毆打、威脅有關工作人員的;

(六)在來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來訪接待場所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來訪或以來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對犯罪嫌疑人及已經定性的非法組織和個人,有關部門或單位工作人員發現後應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對自殺自殘、突發重病或有惡性傳染病的,迅速通知醫療單位及來訪人所屬單位妥善處理。對來訪中的精神異常人員,責成其所屬單位妥善處置。

第十二條 告知。

(一)受理告知。各單位、各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應當受理,能夠當場告知的,應該當場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接待來訪或收到轉送、交辦來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來訪人。屬公司信訪辦公室轉送、交辦的來訪事項,應將資訊及時反饋給公司信訪辦公室。

(二)不予受理告知。信訪部門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來訪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來訪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對有關部門或單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有關部門或單位的上級組織再提出同一來訪事項的,該上級組織不予受理,告知來訪人等候辦結答覆,對來訪人作勸返處理。

(三)不再受理告知。來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信訪部門和其他部門不再受理,不轉送、不交辦、不通報,作另類登記,直接向來訪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單,明確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據,積極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第十三條 轉送。公司信訪辦公室對上級信訪部門或公司領導轉送的來訪事項,應在收到轉送來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將該事項轉送有權處理的單位或部門,並填寫統一格式的轉送單。三(科)級單位和機關科室只辦不轉。

第十四條 交辦。對重大、緊急來訪事項,上級信訪部門或公司領導要處理結果的來訪事項,應及時交辦並要求上報辦結報告。

對需交辦的來訪事項,通過發交辦單的方式進行交辦。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的,由信訪部門報請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分頭交辦。

第六章 辦理

第十五條 對來訪事項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覆來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援;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來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援。

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作出支援來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執行。對集體或涉及群體利益的來訪,可以通過座談、通告等形式答覆。

第十六條 辦理時限。一般來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有權處理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告知來訪人延期理由。上級指示、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示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要求時限辦結,需延期的應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七條 辦結。對交辦的來訪事項,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應認真調查處理,及時辦結,並書面答覆來信人,上報辦結報告。辦結報告必須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要有來信人的意見,要經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稽核同意簽字。

第十八條 複查。來訪人對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作出的來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單位或部門的上一級組織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上一級組織應在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向來訪人書面答覆。

第十九條 歸檔。應妥善保管來訪登記表、來訪接談記錄、來訪人遞交的材料、處理意見等資料。對己辦結的來訪事項應及時歸檔,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齊全,裝訂整齊,統一保管,以利檢索和使用。

第七章 統計和通報

第二十條 統計分析。公司二、三級信訪部門應按照分類統計的要求,認真做好季度、半年和年度來訪的統計和分析。

第二十一條 定期通報。公司二、三級信訪部門,應定期向單位及主要負責人通報來訪和轉送、交辦、辦結情況,每季度應至少向分管負責人及上一級信訪部門報送一次統計分析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公司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