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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車輛管理制度(精選24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92W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

(一)自行車進出廠區至停放點,一律下車推行。非指定停發點,如道路、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試驗室等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點,一律不準停放。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精選24篇)

(二)三輪車載貨時,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箱二十公分,後長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6米。進出廠區,一律推行。

(三)手推車載貨時,高度民主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左右邊不準超過10公分,全長不準超過3米,載重不準超過五百公斤。不準兩車共載一物。

(四)手推車載貨入易燃易爆車間、倉庫時,車輪不得是金屬的,應有膠胎,防止擦出火花引起燃爆事故發生。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2

1、非機動車輛請按標示進出車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2、請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臨時停放的`車輛請按車庫管理員指定的位置停放;

3、請勿佔用他人車位或停放在通道及消防通道上;

4、車主請鎖好車輛,不要將貴重物品放在車上;

5、嚴禁在車庫內洗車、修車、學車;

6、請遵守停車場各項管理制度及聽從車管人員的安排;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3

1、一級完好車:新車行駛到第一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2/3和第二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2/3以前,汽車各主要總成的基礎件和主要零部件堅固可靠,技術性能良好,發動機運轉穩定,無異響,動力效能良好,燃料潤滑油消耗不超過定額指標,廢氣排放和噪聲符合國家標準,各項裝備齊全、完好。

概括而言,一級車所應滿足的`標準為三條:

(1)技術性能良好,各項主要技術指標滿足定額要求;

(2)車輛行駛里程必須在相應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2/3以內;

(3)車輛狀況完好,能隨時投入使用,參加運輸生產。

2、二級主要技術性能和狀況或行駛里程低於一級車的要求,但符合GB7258-20xx《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能隨時參加運輸的車輛。

3、三級需修車:送大修前最後一次二級維護後的車輛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駛車輛。其含義為:

(1)凡技術狀況和效能較差,不再計劃做二級維護作業,即將送大修,但仍在行駛的車輛為三級車;

(2)正在大修的車輛列為三級車;

(3)技術狀況和效能變壞,預計近期更新但還在行駛的車輛列為三級車。

4、四級停駛車:預計在短期內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車輛,其含義是指已經不能行駛、短期內又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但又尚未報廢的車輛。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4

為科學合理規範管理公司車輛,做到高效、節約、安全行車,保障公司用車需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後可臨時調配。如領匯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並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後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一切後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准同意後,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並每月進行公佈,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採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並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並報分管領導批准。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並報分管領導批准。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稽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維修程式為:

(1)駕駛員報修後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後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採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稽核後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臺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

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籤認→財務部稽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罰款100元並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並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藉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並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並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佔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後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違者責任自負並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菸、吃檳榔。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並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未填寫行車日誌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鑑定,並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後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絡,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同時報警,儘快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嚴禁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彙報,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__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__-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後,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並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5

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公司車輛駕駛人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安全行車規定

(一)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二)自覺服從公司的統一排程和管理,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三)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後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訊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四)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閒談、吸菸、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後駕車。

(五)駕車時繫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六)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七)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八)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效能良好,並做到器隨車走。

(九)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第二條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一)車況完好,無磕碰刮擦和丟損;

(二)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三)服從排程,無誤時誤事現象;

(四)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五)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六)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第三條交通違章與事故處罰規定

(一)客、貨車司機在執行任務時,因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所發生的罰款費用,由個人承擔。

(二)客、貨車司機不按出車單路線行駛,私自改變行車路線或在異地私自辦事繞路行駛時,一旦被公司領導發現後,將依照公司相關條例處罰。

(三)司機禁止喝酒開車,一旦發現喝酒開車,直接開除並追究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

(四)司機在工作中不服從單位領導指揮或不服從公司車管相關人員的.管理或漫罵領導,每次罰款100元。

(五)機動車公出時發生交通事故或在異地肇事,將依照交通隊裁決書或視同責任大小進行處罰。每發生一起交通責任事故,將追究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可視情節處罰。

(六)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20xx元,扣當月工資10%,經濟損失在20xx—5000元,扣當月工資20%,並停駕一個月。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扣當月工資30%,並停駕6個月或調離原崗位。

(七)對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給公司經濟造成損失在2萬元至5萬元以上,將對肇事者罰款20xx—5000元,停駕一年或調離原崗位。對單位罰款20xx—5000元,對部門主管領導罰款200—500元。並在全公司內通報。

第四條獎勵規定

(一)凡是連續三年無違章、無事故、服務質量優異和安全行車十萬公里以上的司機,公司應授予安全行車優秀司機稱號,並獎勵500元。

(二)在搶險、救災、急、難、危、重運輸任務中,對安全行車表現突出的司機,公司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三)司機對所從事的車輛能做到精心維護,並降低油材料損耗(按節油指標核算)為公司節省資金累計1000元,可獎勵100元。

第五條本制度由行政事務部負責解釋,自經理辦公會議審定通過後施行。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6

一、總體要求

1、凡公司所屬車輛,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及時辦理各種投保手續。

2、車輛保險檔案、臺帳,要專人保管,及時辦理保險登記、投保、定損、理賠工作。

3、按照保險分類情況,嚴格保險檔案管理,做到準確無誤、理賠及時。

二、保險分類:

1、消費貸款車輛保險。消費貸款車輛由汽車經銷商與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和公司規定的投保專案和數額辦理投保。

2、正常車輛保險。除消費貸款車輛以外的所有車輛(包括貸款期限已到或提前還清的車輛)由安全科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統一辦理各種投保手續(按照公司規定的專案投保和參加內部互助)。

三、有關規定

依據公司規定,所有投保車輛,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險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2、車輛損失險。按照車輛重值價格辦理。

3、車上人員責任險。

①駕駛員、乘務員保額不低於50萬元/每人;

②按照公司規定,乘客意外傷害險由車站安全科統一辦理。

4、按照規定辦理玻璃單獨破碎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

四、投保程式

1、安全科將保險到期的車輛和測算保險數額提前三個月報表通知財務科,由財務科自保險到期前三個月開始,在兌現中分月扣除,無兌現車輛,分月單獨收取。

2、每月二十五日前由安全科將次月保險到期車輛及投保具體專案填寫《車輛保險報表》上報公司,同時核對本月實際入保車輛和應交保費、保費返還等問題。投保車輛情況、收交保費、保費返還等應與公司進行書面交接。

3、安全科、財務科,要對車輛的投保、理賠、保費返還、事故借款及公司內部互助、乘客互助等事項的交費、結算問題做好資訊溝通,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4、對全年未發生事故的車輛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和我公司《安全質量指標考核獎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保費”進行優惠和返還。

5、安全科要將車輛投保情況、應收保費、保費返還等問題,按月進行彙總,分別報送有關領導。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7

為全面貫徹《xx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力推進我區生活垃圾分類示範區建設,根據中共xx區教育員會、xx區教育局關於印發《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現制定我校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一、工作要求:

1、完善硬體設施建設,校園內、教室、辦公室裡擺放垃圾分類回收箱,並做好統一標識。

2、各教室垃圾分類工作由班主任、衛生員負責,辦公室垃圾分類由室長安排值勤表,落實對垃圾分類的監督執行。

3、每天定人、定時、定點進行垃圾清倒工作,把各類垃圾投放到學校的指定地方,然後由學校統一處理。

★垃圾投放地點:

1、幹垃圾、可回收物投放點在2號樓背面

2、溼垃圾投放點在3號樓教工飲水間

3、有害垃圾投放點在食堂門右側

★垃圾投放點開放時間:

每日中午12:3012:45

下午15:3016:00

週五中午12:1512:50

4、提倡綠色辦公,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5、做好源頭減量工作,學校門衛不再收取教師私人快遞包裹。

二、工作保障:

1、學校工會、學生髮展中心、總務處將分別對教室、辦公室、垃圾投放點進行監督管理並及時饋。

2、所有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結果納入學期考核指標中。

建設國小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於20xx年6月1日開始試運轉。本條例於20xx年9月20日第xx屆三次教職工管理會表決通過。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8

1.所有車輛和人員(包括司機)進入本公司,必須遵守交通法規,並遵守以下規定,對於不配合管理的車輛和人員,本公司員工有權規範其行為,按本制度進行處理。

2.車況須經交警部門稽核符合運輸要求,嚴禁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進入公司。

3.裝卸貨車輛必須先到倉庫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出裝卸貨區域。只准司機和副駕駛駕車進入,其他無關人員一律禁止入內。

4.所有外來車輛進入公司,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或嚴格按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指揮線路行駛。

5.公司內交通限速為5公里/小時,嚴禁超車,行駛時要安全禮讓,轉角處要慢速、謹慎,駕駛室按規定做人,嚴禁搶道、搶行。

6.嚴禁酒後駕車進入公司,裝卸貨內嚴禁外來車輛司機和人員吸菸,請在本公司指定地點吸菸,菸頭不得隨地亂扔。

7.車輛行駛中嚴禁急剎車、急轉彎,前後車輛的車距應在8m以上。

8.嚴禁外來車輛在公司內傾卸雜物。

9.車輛進入公司嚴禁長鳴笛。

10.所有等待裝卸貨車輛應按指定位置有序排隊,不得堵在車間門口等交通要道處影響我公司正常作業。

11.所有裝貨來公司的`車輛裝貨高度必須在車廂兩邊立柱的15CM以下,否則本公司有權拒收。

12.所有進入本公司的車輛必須按先後順序依次進入指定區域進行裝卸貨作業,不得插隊作業。裝卸過程中,司機不得進入裝卸區域,不得干擾員工正常工作。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9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城市車輛的清洗保潔活動,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內從事車輛清洗保潔經營和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客車、貨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設立進城車輛清洗站:

(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城市;

(二)獲得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優秀的地級城市、潔淨城市、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

(三)市區道路狀況良好、市容環境衛生良好、並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車輛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城市車輛清洗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城市車輛清洗的管理規範;

(二)稽核城市車輛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擴建方案;

(三)對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活動和城市車輛容貌進行監督管理;

(四)受理對違反有關車輛清洗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投訴。

第六條 車輛進入市區,必須保持車體整潔。凡車身有汙跡、有明顯浮土,車底、車輪附有大量泥沙,影響市區環境衛生和市容觀瞻的,在進入市區前應當將車輛清洗乾淨。

在市區內行駛的車輛,應當建立車輛清洗保潔責任制度。車容不潔的,應當及時清洗乾淨。

第七條 符合標準的清潔車輛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衛車,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車輛,免予清洗。

上述車輛在執行任務完成後,不潔的亦應當清洗乾淨。

第八條 城建監察人員對市內車輛容貌實施監督管理。駕駛員應當服從城建監察人員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有關法規。

第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車輛清洗站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進城車輛清洗站的選址不得超過城市建成區邊沿15公里,且進城道路狀況應當良好。

第十條 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建成區內車輛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資金來源及關資信證明;

(三)清洗服務的方式,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工藝方案和主要裝置選型;

(四)汙水和汙泥處理工藝方案和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的規定。

第十三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建成後,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運營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工程專案竣工驗收資料;

(二)裝置安裝驗收報告;

(三)人員組成情況;

(四)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證明;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車輛清洗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其頒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

城市車輛清洗站取得“運營證”後,方可運營。“運營證”每三年換髮一次。嚴禁無“運營證”的車輛清洗站運營。

第十五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前要標明名稱。站內各種指示標誌要醒目、齊全。清洗作業要文明、衛生、有序。

第十六條 不潔車輛的清洗方式應當堅持自願的原則,由駕駛員決定。駕駛員可請清洗站代為清洗;也可以利用車輛清洗站裝置、工具和水等條件,自己動手清洗。

第十七條 經清洗後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車的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汙跡;

(二)貨車、特種車輛的車頭手觸無汙跡,車廂或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第十八條 城市車輛清洗服務收費應當合理,收費範圍和標準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准,並在站內掛牌公佈。未經批准,不得收費。

第十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應當根據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開展營業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

對城市車輛清洗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二十條 由清洗站代為清洗造成車輛或所載貨物損壞時,車輛清洗站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拆除或停業整頓,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車輛清洗站的;

(二)無“運營證”的城市車輛清洗站擅自運營的;

(三)強制清洗的;

(四)違反規定標準收費的;

(五)洗車質量不符合標準,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隨意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汙水或汙泥的。

第二十二條 對進入城市市區或在市區道路行駛的車容明顯不潔的車輛,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應當責令其立即清洗乾淨,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始運營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其經營者應當按本辦法申請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0

*小區車輛進出停放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與行駛,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本小區車輛秩序管理的依據。小區全體住戶、外來訪客及物業工作人員等必須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本辦法由**小區(以下簡稱:小區)業主委員會討論通過,委託小區物業公司組織實施。小區內所有車輛使用人應接受物業公司車輛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車管員)的行駛管理與停放引導。

第三條 小區固定車位實行有償使用,固定車位進行公開拍賣。車輛使用人在小區泊車應交納停車管理費。

第四條 物業公司負責停車區域環境衛生及秩序維護工作。對違反規定、亂停亂放的車輛發生的損失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責。

車輛進出管理

第五條 小區安裝停車場智慧管理系統實行車輛智慧化管理。所有車輛進出小區須持**小區車輛IC卡(以下簡稱:IC卡)刷卡通行。車輛在通過大門道閘時必須一車一杆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衝卡。所有車輛駕駛人員皆應主動配合車管員的指揮引導,不得隨意停放,堵塞路面,壓臺階,壓綠地,造成損失由車主負擔。

第六條 IC卡實行一車一卡制。不得轉讓或一卡多車。車卡不一致的車輛不準進出小區。

第七條 IC卡僅限小區居民及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申辦車位登記手續時領取,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八條 外來車輛臨時進出、停放小區實行登記制度。來訪車輛應登記後領取臨時卡,持卡進入。駛離時在小區出口處驗卡、車、卡一致,交卡後通行。

第九條 外來車輛進入、停放小區超過半小時的收取車輛管理費,不足半小時的不收費。前來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等車輛出入小區可免繳費。

第十條 領取IC卡時需繳押金100元(退卡時退還押金),IC卡遺失或損壞的,應及時補辦。補辦時應繳成本費100元。

第十一條 非小區居民接送幼兒園入托幼兒的車輛不能進

入小區。各類大中型車輛,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不經允許禁止進入小區。

第十二條 小區車位滿位,車管員應及時告示並拒絕其他外來車輛進入小區。

車輛行駛管理

第十三條 小區設東西兩個大門供車輛進出,司機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

第十四條 為了保持小區的安寧,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晚間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第十五條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車主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輛。

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六條 車位的設定:停車位分為地下固定車位、地上固定車位、地上臨時車位三種。固定車位標有編號,供車位所有者使用。臨時車位無標誌,主要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

第十七條 車輛的停放:小區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未經車管員同意,來訪車輛不得佔用固定車位。車位內不得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 車輛進入小區時應保持道路、停車位清潔,避免油漬等汙染;禁止使用小區綠化澆灌公共水資源清洗車輛,自家用水洗車,請及時清理洗車造成的汙染。

第十九條 停放小區(車庫)的車輛,停放完畢後,業主必須將車門鎖好,並將車內的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現金等隨身攜帶,若放在車內出現丟失造成損失由個人自負。小區內停放的車輛應自行保險,物業公司只提供停車場地租賃和秩序維護服務,對車輛任何破壞丟失現象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車主有特殊要求,可另選擇停車服務,單獨簽署協議。

第二十條 小區居民可持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等到物業公司辦理IC卡申請登記手續;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工作證或單位證明、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違規處理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小區車輛管理以疏導為主,處罰為輔;由物業公司管理為主,業委會積極支援,居民和車輛使用人主動配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者,報請公安部門處理:故意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大門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車輛在小區內行駛途中或停車時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或其他財物損壞且協商無果的;故意損壞或盜竊他人車輛及財物的;車輛使用人不服從門崗勸阻和解釋,企圖強行闖入小區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者,收回IC卡,停止使用固定車位或禁止車輛來訪:經查確係偽造或仿冒、出售或轉借IC卡的;不服從車管員與保安勸阻而多次違規停車或行駛的。

第二十四條 因停車或行駛不當,造成小區公共設施、草坪和道路損壞的,由車主照價賠償。

第二十五條 對在小區內超速行駛、鳴喇叭、使用遠光燈、練習駕車等行為,車管員應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時,應將違規車輛的車牌號及違規情節報告物業公司管理部備案,並對該車輛使用人進行公開警示或限制該車輛進入小區。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為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機動車駕駛員指局內在職的機動車駕駛員、聘用駕駛員和因工作需要暫時在駕駛崗位上的非專職駕駛員。

第三條局人祕股負責對本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局效能辦配合監督檢查。

第二章機動車的使用、維護及管理

第四條局內所有車輛實行定人定車管理,車輛由各用車單位具體負責管理,在局辦公車輛不足情況下,局人祕股有權統一排程。各單位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責車輛使用、維護、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車輛執行外出審批登記制度。因工作需要出縣的車輛到局人祕股登記,由局分管領導同意,局長審批,報局人祕股備案。禁止未經局長批准的車輛私自出縣區。

第六條未經領導批准,禁止私自用車。

第七條車輛的保養應堅持“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堅持例保、預檢預修制度,消除故障隱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車輛的執行質量;車輛要及時清洗,保持內外乾淨。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2

轄區車輛管理檢驗標準

1.0目的

規範停車庫內的車輛停放,確保車庫道路暢通、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管理處轄區內停車庫的`車輛停放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監督、檢查車輛停放管理工作。

3.2當值領班負責車輛停放管理的指導、檢查。

3.3當值管理員負責停車庫的管理工作。

4.0工作程式

4.1車輛進庫停放

4.1.1當有車輛進庫時,當值管理員必須按正規的交通指揮式指引車輛慢行,安全地停放在相應的車位上,提醒車主關好車門、鎖好車鎖、隨身帶走車上的貴重物品。

4.1.2檢查車輛是否有損壞或其他不正常情況,如有不正常情況應立即當面向車主提出,並在《車輛停放登記表》上作詳細記錄。

4.1.3收取車位使用費:依照《車位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車位使用費。

4.1.4填寫收費收據交車主,並作好準確登記。

4.1.5如屬固定車,應將固定車位牌立於車輛明顯處。

4.2巡視

4.2.1車庫當值管理員每小時至少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一次,發現漏油、未上鎖等現象及時通知車主,並在值班記錄本上做好記錄,同時報告領班處理。

4.2.2發現無關人員或可疑人員到車庫時要及時勸其離開,若有緊急情況按相關應急處理規程處理。

4.2.3協助保潔工維護好車庫衛生。

4.3車輛離庫

4.3.1當有車輛離庫時,當值管理員應及時檢查車主證件及相關資料:

a檢查車主證件與車輛是否相符;

b檢查車位使用費是否已交足,沒有交足車位使用費,應要求車主補交車位使用 費後再離庫;

c檢查相關證件。

4.3.2若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攔截車輛,並及時通知領班或主管經理前來協助處理。

4.3.3車輛離庫後,及時在《車輛停放登記表》上登記。

5.0附件

《車輛停放登記表》

《固定車位牌》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為了加強本公司的車輛管理和保養,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本公司用於送貨之貨車。

3、職責:

3.1司機負責車輛的定期檢查和保養,並憑《用車申請書》出車。

3.2用車部門負責填寫《用車申請書》並經部門部長簽名後交總經理或行政部部長審批。

4、車輛管理:

4.1車輛由專職司機駕駛,司機應定期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4.2車輛出車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車輛行車途中應安全行駛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4.3用車部門在用車前須填寫《用車申請書》,經部門部長簽字後交行政部部長審批後交司機。

4.4用車應設《用車記錄薄》記錄出差地點、時間、用車人等,並應要求用車人在記錄薄上簽名,每月30日前上交財會統計結算。

4.5公司用車送貨物原則(以本公司鋁殼箱為標準)低於2件的不出車。

4.6如節假日或業餘時間用車的應提前一天向總經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請並填寫《用車申請書》,經審批後方可使用。該用車時間內所有責任由用車人負責(包括事後得知該時段發生的電子違章記錄罰款。

4.7車輛出車任務結束後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專用車位內,不得擅自將公車私用,否則追究司機責任。

4.8車輛的各類證件要保管完好,行駛證、車匙不得放在車內,以防發生盜竊。

4.9營銷人員用車各項費用自理,包括油費、路費、違章罰款,司機出差補貼等。

4、司機管理:

5.1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它相關的規章制度。

5.2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發現有故障的應及時報告行政部,經批准後送汽修廠維修。

5.3司機應清楚瞭解車輛的保養時間和各季度的稽核工作,如因證件不齊全或過期失效的,後果由司機負責。

5.4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不準疲勞駕車、不準酒後駕車。如因故意違章或以上原因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5.5上班時間未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公司等候出車,在辦公室內應協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傳真檔案、影印等)必要時協助其它部門工作。

5.6未經批准不得將車輛隨意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4

隨著生活和生產水平的提高,使用者擁有的車輛日益增多,車輛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環境、交通和財產安全,反映了物業管理水平,同時,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的一部分來自於停車費,有一定的責任風險。要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管理好進出口,控制車輛被盜、被損壞現象,避免責任風險。

一、車輛管理員職責

1.負責對停車場(庫)的汽車、摩托車,以及保管站內的自行車管理。

2.按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對出入車輛按規定和程式指揮放行,並認真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

3.按規定和標準收費,開具發票,及時繳納營業款。

4.負責對小區道路和停車場的停放車輛進行巡視檢視,保證車輛安全。

5.負責指揮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維持小區交通、停車秩序。

6.負責停車場(庫)的消防以及停車場(庫)、值班室,崗亭和洗車臺的清潔工作。

7.實行24h輪流值班,服從統一安排排程,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不擅離職守。

二、道口崗崗位職責

1.維持道口交通秩序,保證道口暢通無阻。

2.對出入住宅區的車輛進行登記,髮卡,檢查核對後收卡,按規定標準收費。

3.發現進場車輛有損壞時應向車主(司機)指出,並作好記錄,使責任分明。

4.提醒和指揮司機按路線行駛,按定位泊車。

5.適當控制外來車輛進入住宅區過夜,以保證業主的車位,2.5t以上的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放行進入小區(大廈)。

6.嚴守崗位,保持警惕,文明上崗,禮貌待人,妥善處理上崗時遇到的各種問題。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做到交接清楚,責任明確。

8.負責崗亭裡外及路口的清潔衛生。

三、車庫(場)崗位職責

1.對出入的車輛作好記錄,並指揮車輛行駛和停放。

2.檢查停放車輛的狀況,發現漏油、漏水,未關車窗、車門,未關車燈,應即時通知車主(司機),並報告車場管理負責人。

3.檢查摩托車、自行車是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發現未上鎖時,及時通知車主,如暫時聯絡不上時,應重點看管。

4.負責車庫(場)內及值班室的清潔。

5.定期檢查車庫(場)內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損壞,要及時報告車管負責人或管理處。

6.按規定著裝上崗,嚴格實行交接班制度。

四、車輛管理員紀律

1.遵守《儀容儀表規定》,儀容整潔,執行公司文明禮貌用語規範,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2.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3.值班時不準嬉戲、打鬧、會客、看書報、聽廣播,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不準做其他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4.愛護各種器具,不得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5.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是非分明。

6.禁止在公司所管物業範圍內打麻將,不準借娛樂為名搞變相賭博。

7.團結互助,禁止鬧糾紛,不說髒話,不做不利團結的事。

8.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不得帶人留宿,來客留宿必須經管理處分管主任(或房管員)批准。

五、車輛管理員培訓制度

1.凡在職車管員必須堅持定期接受法制、交通指揮、車輛管理和軍事訓練方面的業務訓練。

2.新入隊車管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3.車管員每週分班集中訓練一次。

4.車輛管理執勤人員和指揮員應按照保員培訓制度,與保安員進行同類培訓和訓練。

5.每季度進行一次軍訓和交通指揮考核(摩托車、單車保管人員不考核此項),每半年一次業務考試,每年進行一次普法知識考核。

六、車輛管理員職業道德規範

1.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以高度的敬業精神,滿腔熱忱地投入服務,認真履行職責,任勞任怨,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2.遵紀守法,嚴於律己,切實做到學法、守法、用法,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客戶財產安全,敢於同違法亂紀現象作鬥爭。

3.不計個人得失,樂於奉獻,廉潔奉公,不牟私利,廉潔自律,堅持原則,照章辦事。

4.文明服務,禮貌待人,耐心向車主和客戶作必要的解釋,以優質服務贏得社會的認可、客戶的信任。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5

一、用車派車

1、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2、嚴格機關用車,節約用油。為節約行政經費和認真執行汽油定量供應,保證機關應急任務的需要,對日常用車必須從嚴控制。 駕駛員認真做好《行車記錄》,登記好每天的行車路線、里程和加油量。

3、車輛使用應做到先公後私,先急後緩,按需配用,合理排程,要確保工作用車(優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

4、派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若遇特殊緊急情況,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可以派車,長時間用車(超過1天以上)或長途用車(出菏澤市)需經局長批准。未經派車,司機自行外出者,一次批評教育,兩次寫出檢查,罰款100元,三次調離工作崗位。

5、各科室用車須提前告知分管領導,在市內用車一般應提前半天或一天申請;市外用車一般應提前一至兩天申請;申請用車時,要說明用途、目的、時間等,分管領導根椐用車情況向局長彙報,經批准後由辦公室給予安排用車。

6、 外單位或私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時,必須經局長批准同意後方可出車,嚴禁車輛私自外借;未經批准,車輛不得在外過夜;嚴格執行車輛停放制度,晚上車輛必須停放在車庫內。如違反規定,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負,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二、乘車行車

1、用車科室要嚴格按事先確定的用途和到達地點,途中不得隨意變更。

2、未經批准,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車輛。嚴格按現定人數乘車,不得超員。

3、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汙損車輛的物品乘車。

4、司機執行出車任務,要提前檢查準備好車輛,做到不誤點、不誤事。

5、司機在行車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文明駕車,安全行車,不超速行車,不酒後駕車。

三、車輛加油、保養與維修

1、車輛加油實行油票定量供給,由辦公室和財務人員統一結帳,除長途行車和特殊情況外,不得自行購買油料。

2、司機要經常做好車輛的車質保養和車容車貌的衛生保養,使車輛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3、每次執行出車任務前,要仔細檢查車況,尤其對重點部位(剎車、油量、傳動、燈光、轉向、輪胎氣量等)更要重點檢查,不帶故障行車。

4、要堅持節約精神,在保證安全行車的情況下,能自行動手排除的故障不進修理廠,能修理好的部件不購置新件,儘量節約修車費用。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需提前告知辦公室並向局長請示,待批准後由辦公室和司機一起到指定地點進行維修。

6、對司機實行安全獎,一年內不出任何事故,發給司機安全獎200元。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條車輛管理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派車單》;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每車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4.每車設定“車輛使用記錄表”,由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瞭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併轉辦公室稽核。

第二條車輛使用

1.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3.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稽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三條車輛保養

1.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絡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第四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並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關於車輛使用的規定

公司的車輛專供於公司的業務,一切為公司服務是司機的天職,為真正起到這一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公司的高檔轎車只供公司中高層以上領導公出使用。

普通轎車供公司採購、業務、現場服務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務需用車時,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司機方可出車。個人私事一律不準動用公車。

司機不得擅自用車,不得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擅自用車一經發現輕者扣當月工資的50%,重者當場解聘。

汽車司機要作好汽車的養護工作,按使用說明保養汽車。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區縣),如未經批准者用現金加油,產生的費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誤使車輛損壞,由司機本人負責修理,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7

一、車管員紀律

1. 按時交接班,認真交接本班車輛情況及崗位物品。

2. 在崗在位,盡職盡責,不得脫崗.睡崗。

3. 愛護停車場設施,嚴禁違規操作;愛護停車場車輛,不得觸控.倚靠.動用車主車輛及車位內物品,拾獲車主物品應當場交還失主或交保安部處理。

4. 認真遵守崗位要求和值班制度,不得吃東西.吸菸.嬉笑打鬧.看書報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 不得接受車主饋贈錢物和與車主進行非正常交往。

6. 按計時時間嚴格收費,不得徇私舞弊,多收或少收車主停車費用,不得接受車主租用費用。

7. 保守車主祕密,不洩露車輛.車位狀況等祕密。

8. 認真核對車輛停車證,不得走形式過場,不得強行啟動道閘;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不得准許未持有停車證件的'車輛進入或離開車庫。

9. 車輛檢查.盤點必須認真.負責,發現損傷.可疑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不得拖延和直接向車主報告。

二、車輛指揮手勢動作標準

1.直行

動作要領:左(右)臂側平舉,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右(左)臂向左(右)屈臂回折,小臂略成水平,掌心向下,與肩同高,距身體約10 cm。

2.停車

動作要領:左臂前伸(約135 cm),五指併攏,成立掌,掌心向前。

3.停車靠邊

動作要領:在停車手勢的基礎上,起右臂於左肘內下側(約30cm)手掌連續揮動三次。

4.讓行:

動作要領:左(右)臂平伸,五指併攏成立掌,掌心向左(右),右(左)臂平舉,掌心向上,屈右(左)小臂上抬,有前至後回折連續三次。

5.禮賓手勢

動作要領:左臂側平舉,掌心向前,右臂側平舉並迅速屈臂回折小臂略成水平,掌心向下,左臂放下,右臂後拉上提成敬禮動作。

6.倒車

動作要領:站在車輛左側司機視線內,兩臂向前平伸(或單臂),五指併攏,掌心向上,曲臂回擺,車輛倒到位後,左右臂配合做出暫停動作(右臂立掌頂左掌手腕處)。配合動作,可輕輕拍打車身(司機聽到為止),也可以通過語言配合提醒司機。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8

一、鎮機關車輛使用實行分口負責、統一管理,分管領導對車輛的使用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嚴禁司機私自出車或將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損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正常工作日司機要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有事履行請假手續並報黨政辦。無出車任務時,所有司機不得遠離,等候工作安排。

四、車輛實行油耗定量制度,油料由財政所統一購買。具體標準為:現代每100公里公升汽油,雪佛蘭每100公里公升汽油,普桑每100公里公升汽油,商務車每100公里公升汽油。

五、車輛需要保養與維修的,主管領導報書記、鎮長同意後,由財政稅具體負責實施。車輛出差在外地維修的,由用車領導按規定程式辦理。

六、節假日期間所有車輛由黨政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司機要隨叫隨到,不準出現脫崗、誤崗現象。

七、車輛無特殊情況一律不準在外停放,晚上要及時回鎮大院停放保管,對違反車輛停放規定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一切損失由司機本人負責。

八、因公出車發生事故,按照交警部門劃分責任,由保險公司和單位負責賠償;私自出車造成事故,由駕車司機負責全額賠償。車輛轉借給他人駕駛造成事故的,由借車司機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19

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一)所有車輛由綜合處統一調派管理,各用車部門需提出用車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用車。

(二)駕駛員由綜合處管理,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綜合處考核,支隊長同意後,可設兼職駕駛員,兼職駕駛人員發放駕駛津貼的50%

(三)各兼職駕駛人員服從部門及綜合處的雙重管理,所有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支隊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並作好行車記錄,於每月底報綜合處。

(四)駕駛人員對車輛的隨車物品、清潔衛生負責,加強定期維護保養和行車安全工作,防止人為機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發生。

(五)駕駛人員維修、保養車輛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綜合處稽核同意後,方可進機關事務管理局定點修理廠修理,更換材料要把好質量關,大修車或單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預算。如因長途在外,應電話報告,回來後要及時複查並補齊手續。

(六)未經綜合處批准,駕駛人員不得私自用車,更不得私自把車輛交與他人駕駛,凡上班時間能完成的出車任務,車輛須開回支隊指定地點停放。

(七)支隊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指無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難可申請用車,酌情使用。

(八)駕駛人員在節假日實行輪流值班制度。如遇緊急出車任務,在接到通知30 分鐘之內趕到支隊立即出車,當班駕駛員不得擅離崗位。

(九)綜合處作為車輛管理職能部門,將依據交通管理有關法規及總隊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抽查,如發現有飲酒、違規駕車等行為,將對當事人及用車部門按違反安全規定處理。

二、車輛費用的管理

車輛費用包括車輛的購買、入籍、保險、路橋、養路費、月檢、年審、燃油、維修、行駛等。將本著降低費用, 減少浪費為目的進行管理。

(一)支隊所有車輛的購買及保險、路橋、養路費、燃油等均由綜合處統一辦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區外的長途用車,須經支隊領導同意後,費用按規定報銷。

(三)車輛費用按總隊核算標準執行。如因特殊情況超標,須單獨造預算,經綜合處同意後增加行車費用。對無故超支的`費用,綜合處將按有關規定不予報銷。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20

為了加強和落實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更好地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特制定環衛車輛安全操作制度。

1、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接受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積極參加交通安全委員會的安全會和交通宣傳等活動。

2、不準酒後駕車、強行超車和違章超速行駛。

3、認真執行車輛“三檢”制度,做好裝置的維修、保養,不得帶病執行。

4、車輛在通過鐵道口和交叉路口時,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5、車輛在加油時,不允許打手機,不準吸菸和明火出現。

6、做到文明操作、禮貌待人。

7、加強冬季和雨季的安全教育。

8、不允許在工作間內吸菸、點燃明火及往中轉箱中丟帶火的菸頭,無關人員禁止操作機械裝置,外來人員禁止進入工作現場。

9、定期檢查配電箱、操作開關,用電線路的設施、裝置等其它用具,裝置是否漏點。

車輛三檢制度

出車前檢查

1、檢查燃油、機油、冷卻水是否加滿,有無滲漏現象。

2、檢查液壓部分升降是否正常。

3、檢查方向、制動、喇叭、輪胎、雨刮器是否正常。

4、檢查隨車工具、輔助配件是否帶齊。

行駛中注意

1、行駛途中,注意各儀表、發動機和底盤各部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2、中途適當停車檢查傳動軸、輪胎、鋼板、轉向和制動裝置的狀態是否正常。

3、檢查裝載的物品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收車後檢查

1、沖刷車輛,車上垃圾及時清除。

2、加添燃油、機油、液壓油、冷卻水,並根據需要潤滑各注油點。

3、檢查風扇皮帶和空氣壓縮機皮帶鬆緊度。

4、排除儲氣筒內的分離水和凝結物。

5、排除故障,使車輛達到出車標準。

6、檢查整理隨車工具。

車輛管理制度

1、車輛管理按照“統一”的原則,全部車輛要建立臺帳。

2、車輛外借時,必須經負責人同意,方準出車。

3、車輛駕駛員,任何時間不準出私車,有事必須提前請示領導,如發現未經領導同意私自出車的駕駛員,按照獎罰規定處理。

4、車輛駕駛員,定車定人,未經領導同意不準外借他人駕駛、串開車輛。

汽車隊裝置維修、保養制度

為了使車輛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修、保養的方針,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定車輛維修、保養制度。

1、車輛司機必須經常對所操作的裝置進行例行維修、保養,完成操作供應知的裝置維修、保養知識。

2、車輛司機維修、保養裝置,必須做好記錄,對維修、保養的部位、技術和質量負全部責任。

3、裝置維修、保養需要更換配件或總成時,必須以舊換新,經指定人員鑑定後方可領取或購買,因操作不當或違章作業造成的損壞要根據情節,按獎罰規定處理。

4、裝置維修、保養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是入冬前、開春後和季度,不定期由車輛司機臨時安排。

5、車輛由專人操作,未經允許其他人員不得操作,裝置發生故障時,要及時排除,不得帶病執行。

6、裝置外觀要經常保持乾淨。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21

一、車輛管理

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管委會區縣整合期間和車改過渡期公務用車管理相關規定,局機關各處室(原縣直單位)不再編制公務車輛,原有的所有車輛和經費預算劃歸區局管理。區社會事業局編制6輛公務用車,並可保留衛生突發事件、文化稽查、搶險救災3輛應急用車。

局機關公務車輛日常工作由辦公室總務室統一管理,在車輛使用上,首先保證局領導的公務用車。同時,考慮到區縣整合期間的工作銜接,原擁有車輛的衛生處、文體處、教育處等三個處室的主要領導可優先在區內使用原來的公務車。

二、司勤管理

車輛整合後,原來的司勤人員勞動關係原則上移到區社會事業局,局辦公室總務室將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平時,司勤人員集中在駕駛員休息室上班,根據排班情況執行用車任務(司機排班另行安排)。司勤人員的考勤參照機關幹部執行,由辦公室管理。請假方面,司勤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更不能無故缺勤,如果確需請假,應自行找好駕駛員(不得找局內部駕駛員),按幹部考勤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同時參照幹部考勤規定,司勤人員一年內累計請假超過8天,將扣發工資,請假超過3個月的,給予辭退。缺勤方面,司勤人員將按規定扣發工資,如果連續缺勤15天或累計缺勤30天給予辭退。

三、用車管理

處室開展業務工作,確需用車的應提前申請,經局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總務室統一調派。

1、區內用車。短時用車(半天以內)由辦公室統籌安排,一天以上用車,填寫《區內公務用車審批表》,經處室、辦公室審批後,由總務室派車。

2、出島用車。處室非主要領導或一般幹部外出參加會議或公務活動,乘坐公共交通,按規定報銷旅差費。處室主要領導因參加會議或公務工作,原則上乘坐局分管領導的車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況需出島用車,由處室提出申請,填寫《小車外出審批表》,報局主要領導批准後由總務室派車。

3、日常,車輛應按規定地點停放,接到總務室派車任務後方可駛離停放地點,並嚴格按審批的路線行駛,非經審批私自用車,按公車私有處理,將追究司機和使用者責任。小車外出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駕駛員作為報銷有關費用的附件,一份由辦公室存檔。

4、根據工作需要,局領導用車自行調配。

5、車輛經費報銷時,需先經總務室稽核後方可交給財務室等相關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嚴禁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物件攤派、轉嫁車輛執行費用。

6、局下屬各單位可參照本規定進行公務車輛管理。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後可臨時調配。如領匯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並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後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一切後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准同意後,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並每月進行公佈,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採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並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並報分管領導批准。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並報分管領導批准。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稽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維修程式為:

(1)駕駛員報修後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後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採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稽核後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臺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

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籤認→財務部稽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罰款100元並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並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藉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並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並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佔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後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違者責任自負並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菸、吃檳榔。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並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未填寫行車日誌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鑑定,並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後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絡,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同時報警,儘快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嚴禁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彙報,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xx—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後,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並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22

(一)車輛管理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對停車場(庫)的.汽車,摩托車,以及保管站內的自行車管理。

2.實行24小時輪流值班,服從統一安排排程。

3.按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對出入車輛按規定和程式指揮放行,並認真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

4.遵守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不擅離職守。

5.按規定和標準收費,開具發票,及時繳交營業款。

6.負責指揮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維持小區交通、停車秩序。

7.負責對小區道路和停車場的停放車輛進行巡視檢視,保證車輛安全。

8.負責停車場(庫)的消防以及停車場(庫)、值班室,崗亭和洗車臺的清潔工作。(分別按小區清潔工作手冊中《停車場清潔》、《值班室、崗亭的清潔》進行清潔)

(二)車輛管理員的紀律

1.儀容整潔,遵守《儀容儀表規定》。

2.執行公司文明禮貌用語規範,講究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3.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時禁止喝酒、吸菸、吃東西:不準嘻笑、打鬧,不準在值班時會客、看書報、聽廣播,及做其他與值班職責無關的事。

5.愛護各種器具,不得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6.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業範圍內打麻將;不準借娛樂為名搞變相賭博。

8.團結互助,禁止鬧糾紛;不說髒話,不做不利團結的事。

9.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不得帶人留宿,來客留宿必須經管理處分管主任(或房管員)批准。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市建成區)範圍內設立車輛清洗站(場)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是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規劃局審查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的新建、擴建、改建方案,負責會同市工商局對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在市建成區內選址建設車輛清洗站(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市規劃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經市環保局依法審批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條 嚴禁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和綠地建設車輛清洗站(場)和開展車輛清洗服務,嚴禁任意排放清洗機動車輛所產生的汙水、汙泥、油汙等汙物。

第六條 車輛清洗站(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興建隔油池、沉澱池、排水溝等配套設施,防止汙物汙染環境。

第七條 新建車輛清洗站(場),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定點。

從事車輛清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該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等有關資料。未經市環保局、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稽核通過,工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車輛清洗站(場)須按規定標明營業範圍及名稱等內容,做到文明清洗,講究衛生。

第九條 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

(一)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和綠地進行車輛清洗服務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排放汙水、汙泥、油汙等汙物的;

(三)侵佔、拆毀、損壞及其他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第十條 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清洗站(場),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市環保局提出整改意見;對不具備車輛清洗條件、擅自佔道清洗車輛、擅自排汙汙染路面的車輛清洗站(場),由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對車輛清洗站(場)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廣大市民或單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投訴。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機車輛管理制度 篇24

為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範化,特制定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範圍

1、按照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著“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範圍:防火車、租傭公交車、哈飛峻意麵包車。

二、車輛的管理和排程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批准、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範圍是公務用車,其他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統一排程。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必須先經鎮書記或鎮長批准後,方可由專職司機到黨政辦領取車輛鑰匙出車。

4、車輛使用完畢,出車司機必須檢查車輛狀況,保證車輛完好無損,有問題必須及時向主要領導彙報,鑰匙交回黨政辦。

5、公務用車,在下班後或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內,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6、因工作需要下班後及公休、節假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書記或鎮長請示,經同意後方可到黨政辦領取鑰匙出車。

7、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由專職司機到指定地點加油或維修。

三、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他人員遇特殊情況需經領導同意方可開車,否則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其它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出車,由此造成的後果,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失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負責者負擔。

四、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駕駛員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否則維修費一律不予報銷。自行修理者,經主要領導同意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如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維修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