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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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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司制度簡介

中國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起源於“羈縻政策”,在秦、漢肇始時,不過略微管 束,加以籠絡,使之不生異心而已;至唐、宋時,才漸次趨於強 化。至元代,元王朝在總結歷代封建王朝特別是唐、宋以來推行的 羈縻政策經驗的基礎上,施行“蒙、夷參治”之法,官有“流、 土”之分,於是開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王朝統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進 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並達到了鼎盛時期。及清代,少數民族地區地 主經濟興起,土司制度對於社會發展漸次起著阻礙作用,自是土司 制度始行崩潰,並在清代中期以後逐漸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維護國 家統一、保持民族地區安定、促進社會發展、鞏固邊防等方面起過 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土司制度畢竟是“封土封疆”世襲統治的殘 餘,殘酷剝削壓迫人民,愈來愈腐敗,故終於在歷史的長河中消 亡。

二、元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階段出現在元代。元朝在統一全國後,開始在南 方民族地區普遍建立土司統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員達魯花赤進駐各 級地方政府,實現對多民族漢族的統治,在西南少數民族的地區也

有達魯花赤與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統治的具體方法有如下幾 點:

第一,設立各種土司職務。元朝土司官職大者有宣慰使、宣撫 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司諸職。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為各級土司土官。元朝比較廣泛的任 用南方民族的豪酋為土司土官,從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長官 司到路、府、州、縣的長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擔任。

第三,明確了土司的義務。元朝對所任用的土司都規定必須向中 央王朝盡一定的義務,貢賦包括朝貢和納賦兩項內容。

第四,規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襲、升遷、懲罰的制度。元朝對土 司的管理,從土司的任命、承襲、升遷到對土司的懲罰等都有明確 的規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經基本確立,只不過處在土司制度 的初期階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時期。

明襲元制,並大為恢拓,將圖司制度發展成為一種完整的制度。 基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農奴制分散割據的特殊情況,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長期統治,採取“以夷制夷”為特點 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時期,主要有兩個標誌,一是專門設定了 區別於流官的士官職銜,一是改元代單純的懷遠、安撫為駕馭。

土司職銜的確立。元代雖然設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沒有單純的為 土司設官職,土司和流官都可擔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 點,就是分別土流,專門設定了區別於流官的土司職銜有:宣慰使 司,宣撫司,安撫司等;凡府、洲、縣各級官職由土司充任著均冠 以“與”字,以區別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

駕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撫政策為對土司的駕馭,企圖 以加強對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對邊疆地區的統治權。分三點:一 是在土司繼承問題上顯示駕馭問題;二是從制度上規定,所有土司 必須受地方文武長官的約束,這樣就把土司的自主權壓縮的很小; 三是在土司衙門安插流官,以便對土司進行監視、制約。

關於土司的俸祿,不如流官有俸銀,皆以流官相同等級支給米, 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 副使,宣撫司宣撫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僉事,宣撫副使,招討 使,安撫使,副千戶;月一十石者:宣撫同知,長官司長官,宣撫 僉事,副招討;月八石者:副長官,安撫副使”。明朝對土官雖有此規定,但實際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於民,朝廷並不頒給,土官仍 為無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罰俸處分時,則按月支米數受罰。

在承襲方面,明朝對土官的承襲規定甚嚴,前後變化較大,所有 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襲及因承襲不明引起族人的爭端。承襲的經過 大概是:土司應將承襲之人依次呈報,在呈請襲職時,要取上司印 結、本人宗支圖及鄰境保結方能承襲。根據《明會典》記載,明代 各朝對土司承襲的規定是:1436 年(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 先具應襲子侄姓名開報合於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在升遷與懲罰上,明朝對土司有考察制度, 在升遷與懲罰上,明朝對土司有考察制度,對土司實行升遷和懲 罰。升遷途徑有:軍功,明代土司的升遷,以軍功升官的最多;忠 升遷途徑有 軍功,明代土司的升遷,以軍功升官的最多; 勤,一些土司“積有年老”,忠於職守,到一定時間給予升官;納 一些土司“積有年老” 忠於職守,到一定時間給予升官; 米,明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駐守大量軍隊,需要糧食,故採取 明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駐守大量軍隊,需要糧食, “奈米升授”土司官職辦法;進貢,土司以進貢取悅朝廷,從而得 奈米升授”土司官職辦法;進貢,土司以進貢取悅朝廷, 到晉升。懲罰辦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與流官一樣受到懲罰, 到晉升。懲罰辦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與流官一樣受到懲罰, 而且懲罰也很嚴厲;革降,將違法土司裁革或降職;遷徙, 而且懲罰也很嚴厲;革降,將違法土司裁革或降職;遷徙,把有罪 土司遷到其他地方安置。 土司遷到其他地方安置。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時期。清代的土司機構大體都設定 於順、康、雍年間。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領歸附,因此,清朝政府 決定凡土司來降者,皆授原職世襲,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樹地區進

行戶口清查劃定界限,將一百多個大小部落頭人分別委任為土千 戶,百戶,百長,又新增設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職、承襲、 朝貢、賦稅、升遷、懲罰、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內容 與明朝又有所區別。特別在清朝大規模改土歸流以後,對殘存土司 的統治有了很大的變化,土司的勢力大為減弱,只在形式上為土司 統治,實際上是在清朝所設的各種流官機構的管轄之下。

改流后土司區的分佈也發生了變化,四川土司數有明顯的增加, 而湖廣、雲南卻有減少,尤以湖廣減少最多,與明朝的土司制度已 經有了顯著的變化。說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經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 地區推行了幾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結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歷史意義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區採取的一種封建民族 政策,它產生的初期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 條件下應當說是一種進步,因為土司制度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 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就必然對南方各民族社會產生一些積極 的影響,總的來說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該制度暫時維護了地方的穩定和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元、 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圖,主要是為暫時安定情況十分複雜的南方民族地區,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以求得暫時的相安 無事。

第二,該制度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土司制度建 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對安定,為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提供 了條件。

第三,該制度溝通了邊疆與內地的聯絡。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 土官成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貴族與中央王朝的聯絡加強了。

第四,該制度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之 始到明、清時的土司制度確立的全過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區 文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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