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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49K

第一章 總則

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山西某某行政執法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行政審批、許可、確認、裁決、違法案件查處等行政執法職能的股室和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 行政執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合法、適當、公開、公正的原則。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有錯必糾。

第四條 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下列監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的監督;

(三)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

(四)司法機關的監督;

(五)公民、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六)新聞輿論的監督。

第二章 行政執法責任範圍

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負責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的事項,必須及時、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執行;

(二)基本農田保護、耕地補充、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事項;

(三)用地預審、城某和鄉鎮村建設用地審批,供地價格確定;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和劃撥;

(五)企業改革、改制土地資產處置;

(六)土地登記、變更登記;

(七)土地使用證、採礦許可證的稽核、發放;

(八)土地有償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及使用;

(九)土地、礦產權屬糾紛的調處;

(十)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和違法測繪案件的查處;

(十一)複議案件的審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 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負有管理、教育、培訓的責任。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負有學習、宣傳的責任。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本部門行政執法制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式。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將責任分解到具體的工作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執法許可權和執法標準。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忠於祖國,擁護憲法;

(二) 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

(三) 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編、在崗人員;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崗人員不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內必須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經過專門的行政執法業務培訓,且經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超越、濫用或放棄行政執法權;

(二) 違反法定程式;

(三) 使用沒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四) 違反規定委託行政執法;

(五) 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徇私枉法;

(六)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七) 洩漏國家祕密、商業祕密;

(八) 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中發生的過錯或錯案應當主動予以糾正。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式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凡規定執行公務時統一著裝或者佩戴證章的,應當按規定著裝和佩戴證章。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工作、現場勘查、調查案件、收集證據、執行強制措施時不得少於二人。

第十六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承辦人、主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迴避,由主管領導決定;主管領導的迴避,由案件處理機關的領導集體決定或報上一級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案件、勘查現場、沒收違法採出的礦產品時,被勘查人(被沒收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勘查人(被沒收人)或其成年家屬、代理人到場;被勘查人(被沒收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場的,應當邀請當事人的鄰居、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的有關人員到場見證。

勘查結果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勘查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事實、依據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和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審批、許可、確認、裁決等申請事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審查、辦結;法律、法規、規章對審查和辦結期限未做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辦理的依據和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逾期不能辦理完畢的,在期滿前報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時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收費、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或者扣留財物,應當向當事人開具法定收據、清單。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執法文書,依法執行送達制度。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行政執法考評

第二十三條 局每年對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考評。

第二十四條 考評內容:

(一)國土資源部、某某國土資源廳、某政府關於推行執法責任制和本制度有關內容的落實情況;

(二)行政許可情況(受理、審批件數、對錯率、結案率);

(三)收費情況;

(四)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受理、結案率、對錯率)

(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情況及對錯率。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並作為先進評比和執法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對執法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作為幹部晉升和評定先進部門、個人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