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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21W

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學院的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充分調動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保證學院教學、行政、後勤各項任務順利完成,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對勞動紀律考勤做如下規定:

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

一、 基本要求

1.1職工應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嚴格遵守學院勞動紀律和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1.2工作時間不準帶小孩,不準做私事,不準嬉戲取鬧、打架,以保證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

1.3全院教職工,除本學期任課專任教師外,一律實行坐班制(包括實驗室、實習廠)。

1.4教師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言傳身教,要按照學院規定的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積極參加政治理論學習、業務學習和其他集體活動。教師在教學和其他活動中,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和早退。

1.5教職工不得曠工,無故曠工者視情節嚴重程度,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

二、 假期的種類、期限和待遇

2.1寒暑假

學校每年放寒、暑假各一次。放假期間,學校仍有一些具體工作必須利用假期進行。各部門在有計劃地安排並完成新學期各項準備工作和組織人員值班處理本部門日常事宜的前提下,可安排加班;寒暑假工資及地方補貼(同城待遇、生活補貼)照常發放,院內崗位津貼停發,出勤補貼停發;對寒暑假加班人員學院付加班費。

2.2國內探親假及有關待遇

凡工作年限滿一年的教職工,與親屬不在一地生活,且符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等檔案精神的人員,可給予探親假。路途遙遠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1)已婚教職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不超過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不超過20天。

2) 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過20天。

3)教職工探親假在寒暑假享用,需探親職工必須事先到人事處辦理探親請假手續,否

則不予報銷路費。有特殊情況在非假期內請探親假者,必須提出申請,部門同意,經主管院長批准,到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

4) 教職工在學徒、見習期間(研究生除外),不能享受探親待遇。上述人員在上半年見習期滿的,下半年可享受;下半年期滿的,從下一年度起開始享受。

5)職工在工作期間(非寒、暑假期內)請探親假,均按請事假對待。

6)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和有關規定的往返路費(硬座)可以報銷。其中: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時,本人職務(等級)工資、事業津貼、二項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的費用由本人自理。

2.3 出國(出境)探親假及有關待遇:

1)教職工配偶或子女如系公派在國外(境外)工作或留學一年以上的,可申請出國(出境)探親,出國(出境)探親假不超過三個月,如本人提出申請延期,經批准後可以延期一次,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教職工配偶或子女如系自費在國外(境外)工作或留學一年以上的,可申請出國(出境)探親,出國(出境)探親假不超過一個月,如本人提出申請延期,經批准後可延期一次,延長時間不超過二個月;未經學院批准而擅自出國(出境),或出國(出境)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2)符合出國(出境)探親條件的,在規定探親期內的基本工資照發,但均須在按時回校後領取,不按時回校不補發。地方補貼(同城待遇、生活補貼)、校內崗位津貼、出勤補貼停發;批准延期期間基本工資、各類津補貼全部停發。

3)符合出國(出境)探親條件的,國內段路費報銷至其出入境口岸,國外(境外)段自理。

2.4病假及有關待遇

2.4.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持有校醫出具的病假證明;校外就醫的要有醫院出具的證明經校醫簽署意見,並辦理請假手續。生急病的教職工,未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待病情緩解時,要補辦請假手續。見習期人員在此期間病休的,其見習期延長。

2.4.2休長病假(三個月以上)或患傳染性疾病的教職工病癒後要求上班者,需個人書面申請,出具醫院證明,交學院衛生所審批後,試工三個月。如在試工期間舊病復發,需要繼續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應與試工前的病假時間合併計算。

2.4.3有關待遇

1)工資

①病假在二個月以內:全額發給國家規定的原本人基本工資(職務等級工資、津貼、職務津貼、綜合補貼。下同)。

②病假超過二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 工齡不滿10年的`,職務(等級)工資、津貼、職務津貼發90%;工齡滿10年及其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

③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 工齡不滿10年的,職務(等級)工資、津貼、職務津貼發70%;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務(等級)工資、津貼、職務津貼發80%;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職務(等級)工資、津貼、職務津貼發90%。

2)地方補貼(同城待遇、生活補貼)

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停發地方補貼(同城待遇)。

3)上述規定癌症患者除外。

4)校內崗位津貼

病假期間按《崗位津貼實施辦法》執行,癌症患者可發放基礎津貼。

5)出勤補貼

病假期間停發出勤補貼。

2.5事假及有關待遇

2.5.1事假

教職工原則上應利用業餘時間和節假日處理個人私事,確因私事請假,必須提前寫出請

假報告,經系、部、處、室領導同意後辦理請假手續(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院長批准,請事假三天以上必須經系、部、處、室領導同意後交主管院長批准,人事處備案)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校。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時,應事前以口頭形式向所在部門領導請假,並徵得同意,返校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凡不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視為無故曠工。中層幹部請事假,必須經主管院長批准,人事處備案。

2.5.2有關待遇

1)工資

教職工如遇特殊情況,每年可累計享受有資事假10天(每月不能超過三天),超出部分按無資事假處理(無資事假每天扣除本人基本工資的5%)。當月事假累計超過20天及以上的,扣除本月本人基本工資的30%,超過30天停發工資。

2)地方補貼(同城待遇、生活補貼)

當月事假超過七天及其以上的教職工,停發當月地方補貼(同城待遇)。

3)院內崗位津貼

事假期間按《崗位津貼實施辦法》執行

4)出勤補貼

事假期間停發出勤補貼。

2.6婚假及有關待遇

1、婚假

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以享受三天法定婚假。初婚並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的,另增加婚假12天,雙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教職工婚假需在領取結婚證後一年內一次性休完。

2、有關待遇

婚假期間基本工資、地方補貼(同城待遇、生活補貼)照發,院內崗位津貼的發放按《崗位津貼實施辦法》執行,出勤補貼停發。

2.7產假及有關待遇

2.7.1孕期、產假(生育假)哺乳期及其工資待遇

1)一般情況女教職工休產假,可享受90天。符合晚育條件、產後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3—7天的護理假。女教職工生產時,如遇難產或多生的,憑醫院證明,難產可增加產假時間15天,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2)女教職工按計劃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予30天的產假;三至七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3)無計劃生育者,產假期間基本工資不發,一切費用自理。

4)女教職工按計劃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5)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教職工,8小時工作時間內給予2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以合併使用。

6)女教職工在哺乳期內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可休半年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基本工資按80%發放。

2.7.2地方補貼(同城待遇、生活補貼)

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和男教職工護理假期間地方補貼全額發放;產假期滿,經批准後的哺乳假(含照顧假)至子女滿一週歲的,哺乳假期間地方補貼發80%;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在處分期間地方補貼停發。

2.7.3院內崗位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期間院內崗位津貼的發放按《崗位津貼發放辦法》執行,男教職工護理假期間院內崗位津貼發放基礎津貼。照顧假、哺乳假期間停發院內崗位津貼。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扣發一年的院內崗位津貼。

2.7.4出勤補貼

產假、護理假、照顧假、哺乳假期間停發出勤補貼。

2.8喪假及有關待遇

(1)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教職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有關待遇

喪假期間基本工資、地方補貼(同城待遇、生活補貼)全額發放、院內崗位津貼發放基礎津貼,出勤補貼停發。

2.9工傷假及有關待遇

教職工因工負傷而必須治療和修養的,由校醫出具證明可給予工傷假(根據國務院令375號檔案規定工傷期間工資福利正常發放,原則上休假時間不超過12個月,如有特殊情況經研究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三、說明

1、凡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準而擅自離崗的,不究原因,按曠工處理。若假期不夠,必須在到期前辦理續假手續。未續假,或續假未被批准者,也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停發工資、出勤補貼、當月地方補貼(同城待遇、生活補貼)等一切福利待遇。院內崗位津貼則每曠工1天扣發1個月;一個學期累計曠工滿3天(含3天)以上,扣發6個月;全年累計曠工滿5天者,扣發12個月。此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曠工者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2、教職工因打架、鬥毆等造成的病假一律扣發工資、各類津貼,醫療費由本人承擔。

3、教職工在請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4、教師在不影響教學工作的情況下,因事離開南京市區的,無論有無課務,都必須向本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5、請假期間如遇到節假日、雙休日,假期天數應連續計算。

6、各系、部、處、室,應指定責任心較強的考勤員認真負責地為本部門作好考勤記錄,將每月考勤表在次月5日前報送人事處。並望全體教職工認真貫徹執行考勤制度,部門負責人應加強監督檢查,若有弄虛作假,將扣除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當月崗位津貼。

7、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檔案執行,我院以前發文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8、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2

根據公司和礦委會議精神,為迎接四季度的安全大檢查,確實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一停四不停”人員(監控、電工、瓦斯員)執行“三八制”考勤制度;風機房、檢身員、門房人員執行輪班制度。

二、凡入井人員必須執行二人同時入井,如不入井以井上工資發放,排程室安排其他工作,按入井對待。(夜班除外)

三、除“一停四不停”人員外,其他人員簽到時間為早7:40—8:00,簽退時間為第二天早8:00—8:30簽退。

四、考勤辦法以排程室蓋章為準。

五、因病假或事假需請假人員,寫出請假條。二天以內由排程室負責人簽字有效,二天以上五天以下由值班副礦長簽字有效,五天以上由礦長簽字。未寫請假條按曠工處理。

六、當月考勤工作結束後,排程室應將所有人員考勤彙總,並將彙總表在當月22、23、24日公示三天。

七、考勤表公示結束後,排程室確認無誤,經礦長審批並存檔。

八、本制度從20__年10月22日起執行。

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全體職工的紀律觀念,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勤制度是加強公司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效率,搞好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全體員工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員工的考勤管理由生產主管負責實施。

第四條上班時間:上午8:00-12:00 下午1:30-5:30

第五條 遲到、早退

1、上班5分鐘以後到達,視為遲到,下班5分鐘以前離開,視為早退。

2、以月為計算單位,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遲到早退扣款30元,累計增加。

3、遲到早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六條 請銷假員工請假一天至兩天的由生產主管批准,兩天以上的由分管領導批准,所

有請假人員都須在生產主管處備案。

第七條 病假員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經生產主管批准,月累計超過

兩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縣級以上醫院開據的休假證明。

第八條 事假

1、員工因合理原因須要本人請假處理,並按規定時間申請,經生產主管導批准的休假,稱為事假。

2、請事假的員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早晨上班以前請示生產主管),如實說明原因,經生產主管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5、員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曠工

1、未向生產主管申請並經批准者,或未按規定時間請假,或違反病、事假規定,或違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等行為,均視為曠工。

2、曠工一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日全部薪金的三倍工資;曠工二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日全部薪金的6倍工資,曠工超過三日(含累計)者,公司視情況給予處理。

第十條 加班如公司有加班任務需無條件執行,違者一次警告,二次上報公司人事部門,並解除勞動合同。

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4

公司制度已經規範化,為迎合公司的規章制度,適應公司發展,生產部需進一步加強管理,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現規定生產考勤制度如下:

1、生產部人員和各車間主任,休班或請假必須寫請假條,寫明請假原因並需經過直接領導的籤準,若直接領導不在可經過間接領導的批准簽字,然後將請假條附件交予生產統計員,屆時核對考勤,休班無請假條者記錄者,按曠工處理;

2、車間各班組長以及重點崗位休班或請假,必須寫請假條,寫明請假原因並需經過直接領導籤批,若直接領導不在可經過間接領導的批准簽字,然後將請假條附件交予生產排程員,屆時核對考勤,休班無請假條者記錄者,按曠工處理;

3、各車間內普通員工,休班請假必須寫請假條,並告知班組長,由班組長籤批,生產排程人員不定時進行抽查考勤,考勤不符者處罰相關班組長,且員工按曠工處理。

以上考勤制度需生產部及各車間全體員工必須執行,違者必究!!

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5

為加強專案部員工管理,規範員工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專案部所有成員。

二、專案部考勤規定

專案部實行打卡統計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

(1)本專案部員工實行每月休息3天制度,儘量在工程不是很忙或現場不能施工作業時休息。

(2)以月為計算單位,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超過三次遲到早退扣款50元,曠工一天罰100元。

(3)遲到早退曠工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到解除勞務合同。

2、曠工:

(1)未向專案部主管領導書面申請請假並經批准者,或未按規定時間銷假一律按曠工處理。

(2)未通過批准擅自離開崗位者,專案部將進行嚴肅處理。

3、請銷假:

(1)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請假兩天以內的由專案經理批准,三天以上的需經工程處主要領導批准;所有的請假人員都需在辦公室主任處備案,並提前一天認真寫好請假條,經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離開。

(2)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考勤卡,應及時在考勤卡上註明原因,並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

4、違紀處理:

(1)專案部辦公室人員和各部門考勤員應認真做好登記、統計、上報工作,如有徇私或失職,經查實後,嚴肅處理。

(2)專案部辦公室考核統計人員根據各部門考勤員工的考勤情況,依上述規定,核算員工的工資,經專案部經理稽核後上報局機關。

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6

為了加強勞動紀律的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項

第一項員工每週正常工作時間六天(每週休一天),各科室根據科室和崗位實際情況,具體安排上下班時間和週休息日。

第二項實行全院員工打卡考勤制度,員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規定作息時間內,嚴格按單位的規定進行打卡。

第三項員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未按時打卡者視為遲到,未經批准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

第四項員工應親自打卡,任何人不許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託他人打卡,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每次均按曠工一天處理。員工因工作關係當天未按時打卡者,應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書面材料經科主任簽字證明後交人力資源部備查,如科主任不在,應向院辦說明情況,再及時補籤,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五項員工因工出差,憑《出差單》到到人力資源部核實考勤情況。

第六項員工工作卡編號、職務由院辦統一核定,工作卡上班時間應予以佩帶,一次未佩帶,罰款10元;

第七項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員應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將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報院人力資源部。認真、及時、準確記錄員工的出勤情況,在次月2號前將《考勤表》上報辦公室。

第八項院人力資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週會上將全院一週總排班表列印下發至相關科室。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每週檢查一次員工的打卡情況,如實記錄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考勤處罰的管理

第一項上下班每遲到或早退1分鐘,罰款2元,以此類推;當月累計遲到與早退時間超出30分鐘後,超出部分每分鐘扣10元。

第二項一次性遲到或早退超出30分鐘時,按曠工半天處理;超2小時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三項未打卡者每次扣罰3元,同一時間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罰5元。

第四項曠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曠工1天扣2天薪金;曠工2天扣4天薪金;連續曠工達3天或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且不計發當月工資和獎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及獎金。

第五項工傷

1、工傷憑醫院發票給予報銷醫療費。

2、工傷憑醫院出具的休息建議書,經過科室和分管院長同意後,休息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條假期管理

第一項病假:凡本院員工病假,需交診斷書,診斷書必須由專科醫師及專科主任簽字。病假休息四天以內者,扣除相應工資,第五天起,按天扣發相應的工資(基本工資,效益工資)。連續病假超過60天者,按自動解聘處理。工傷視情況而定。扣除的工資中基本工資歸院方,效益工資歸科室其它人員

第二項事假:職工因事請假需到院辦填寫請假條。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並報院辦備案;一天以上者需經院長批准。(事假期間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均不發放)在未批准前離崗休息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待崗學習,扣三天應得工資。曠工三天或累計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請假或曠工扣除的基本工資,扣除的效益工資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員分配。

第三項休假:醫院實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的休息制度。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醫院和科室安排員工休息,積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項婚、喪假:員工結婚或直系親屬去世,可享受三天假期(外省員工扣除路途時間),晚婚假期按國家規定執行。休假期間,發給基本工資,不享受效益工資。

第五項產假:員工產假為90天。每月發放生活費200元。

第四條請假手續

第一項員工使用各種假期,必須填寫請假條,一天以內由各科室主任批准,兩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長審批,超過兩天者必須有院長批准,各分管院長請假應該由總經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應事先向科室主任報告,經科室主任批准後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況,應事後主動向主任作出說明,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二項員工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和及時到醫院上班,應提前電話徵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後,當天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項員工請假後,因特殊情況需申請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滿前一天向相關部門提出續假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續假。若無法事先辦理續假手續,應先口頭徵得同意後方可續假。回院後,須補辦續假手續,若逾期不歸,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四項員工請假結束回醫院後,應及時相關人員消假,沒有及時銷假者,後果自負。

第五項員工享受婚假、喪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簽署意見,報院行政人事院長審批後生效。

第六項各科室各種請假手續必須在月底和考勤表格一起送至人事部備案稽核。

生產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7

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單位全體職工。

第二條、工作時間

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第三條、請銷假

職工請假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按批假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休假。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的,應用電話事先請假,並在事後三天內及時補辦請假手續。未經批准自行離崗或無故超假未歸(含不及時銷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1、事假。請假條上要寫明事由、起止時間、目的地及聯絡方法等內容,按照批假許可權審批。

2、病假。假條應寫明原因和擬請假天數,並附定點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批假許可權審批。

3、批假許可權。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天內本組負責人審批;1天以上報組負責人、由單位副職審批;請假5天以上(含5天)報組負責人、單位副職、單位正職審批。組負責人請假由單位正職審批。

4、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公休節假日除外),按有關規定執行,符合休假條件的,也要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第四條、假期待遇

1、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公休假,休假期間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聘用員工參照《勞動法》,中心在編參照《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2、病、事假中心在編參照《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聘用員工待遇參照《勞動法》相關法規核算。

第五條、獎罰辦法

1、中心在編按照《公務員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辦法》《南昌市城鄉規劃局績效管理考核辦法》考核。

2、聘用員工全勤者,獲得滿勤獎金1000元/半年,按月統計,半年發放;除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公休假、因公外出、事假者8次外,發生其它遲到/早退、假者取消半年全勤獎1000元。

3、上班時間(9:00)開始10分鐘後未到,按遲到論處。期間遲到、早退、缺勤累計達30次者,不享受全勤獎、不享受次年年休假待遇,並按曠工6天處理。

4、全年個人事假累計次數不超過8次,(不含公休假,沒有醫療機構證明的病假算事假),超過4天的事假(1次請假時間最短算半天)按實際天數扣除日薪100元/天(從績效中扣除)。

5、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時完成規定的任務,不提倡加班。特殊情況非加班不可的,必須填寫《加班審批表》,報組負責人、由單位副職審批。未經批准,單位一律不予承認加班。經過批准的加班,行政組按月進行統計結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須抵衝病、事假,有一天抵衝一天,多餘部分由行政組發放調休單。

6、員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表,報組負責人,由單位副職、單位正職審批,行政組備案。

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不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不超過三十天的,按曠工1天扣3天工資,並給予撤職及以下的行政處分。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給予辭退處理。

8、外出公幹(因公外出)導致缺勤需填寫請假條,報組負責人審批,行政組備案。

第六條、監督

單位領導對考勤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由行政組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登記、整理,報行政辦公會研究後進行通報和處理。

第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