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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調查研究制度(精選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95W

學校調查研究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領導班子執政能力建設,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開展調查研究,深入瞭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把廣大教職工的智慧和經驗發揮到學校的發展建設中來,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學校調查研究制度(精選5篇)

第二條 學校領導要自覺學習毛澤東、鄧小平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關於調查研究問題的論述,提高對調查研究工作以及對唯物辯證法的實踐觀的認識。

第三條 調查研究應根據學校的中心任務,結合自己分管的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虛心聽取廣大師生員工的意見。做到掌握情況準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紮實有效。

第四條 學校領導定期到基層調研,每位校級領導要與分管聯絡的基層單位建立對應的聯絡關係,保證每兩個月到一個基層單位集中調研一次,瞭解基層單位的實際情況,解決實際困難(此項由校長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分別安排)。

第五條 學校領導在每學期開學,應結合自己分管的工作部門和分管的工作性質,提出調查研究工作計劃,由學校兩辦根據學校領導的計劃統一協調安排(此項由校長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具體落實)。

第六條 學校黨員領導幹部每年至少參加一次下級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此項由組織部安排)。

第七條 學校領導應深入教學科研第一線,通過到課堂聽課或深入實驗室調研,瞭解教學與師生的思想情況和工作學習情況(此項由教務處安排)。

第八條 建立學校領導走訪師生宿舍和膳堂制度。新學年開學、新生入學、畢業生離校、重要節假日,學校領導要到宿舍、膳堂看望師生,瞭解群眾的情緒,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此項由校長辦公室安排)。

第九條 建立學校黨委常委聯絡民主黨派、僑聯負責人制度,與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不定期進行聯絡,與黨外人士廣交朋友,傾聽黨外意見(此項由統戰部安排)。

第十條 堅持校領導接待日製度,保證每週利用一個下午時間安排一位校領導接待教職工來訪,傾聽教職工意見和建議,瞭解基層情況,解決教職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此項由信訪辦公室安排)。

第十一條 提倡學校領導現場辦公,及時解決問題,涉及多部門交叉的問題,有關領導應事先協調,提出方案,相互配合,積極解決問題,避免相互推諉,久拖不決(此項由校長辦公室安排)。

第十二條 學校領導在調查研究中要善於總結,寫出調查研究報告,抓好典型,以點帶面,及時推廣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的事蹟和經驗。

學校調查研究制度 篇2

為準確、全面、及時瞭解基層情況,切實掌握教育教學第一線材料,為教育行政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特制訂如下工作制度:

一、在局班子成員的常規學習活動中,增加有關“黨的群眾路線”、“實事求是作風”、“注重調查研究”等方面材料,作為經常性學習內容之一。

二、建立班子成員聯絡基層制度。每名班子成員以一個縣(區)和兩所市直學校(幼兒園)為基層聯絡點,並作為經常開展調查研究的基本單位。

三、建立班子成員下校聽課制度。每名班子成員以自已的基層聯絡點作為聽課基地,在不影響正常工作情況下,由自己安排,每學期聽課不少於5節,並應有聽課紀錄。

四、建立班子成員扶持和指導市級以上教研專題制度。每名班子成員要在自己的聯絡點中,選擇一所學校,每兩年扶持、培植或指導一項市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專題。

五、建立班子成員調查研究反饋制度。局班子每半年召開一次調查研究反饋交流會,各人彙報聯絡點的基本情況和教學第一線的新動向、新熱點、新問題,作為教育行政管理的最新決策參與。

六、班子成員調查研究和聯絡基層情況作為班子集體和個人年終考核的一項基本內容。

學校調查研究制度 篇3

一、學校食堂必須設立專賬,設一名兼職或專職會計和一名兼職出納,對學校的食堂財務進行核算和管理。

二、學校學生食堂設立專用銀行存款賬戶,學生食堂所有收入必須按時繳存學生食堂賬戶,超過1000元現金必須開票入賬。

三、所有的支出必須有票據,會計憑票入賬。購物一次超過100元以上須報請學校校長審批,並由2人同時採購。發票必須有售貨人或單位簽章及經辦人員、校長簽字後才能入賬。

四、實事求是核實食品成本,嚴格實行零利潤原則,確保國家財政補助資金100%用於學生營養午餐,不得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專項資金,確保食堂正常運轉,千方百計為學生服好務。

五、規範食堂的貨源渠道,糧油實行政府採購配送,蔬菜、調料、肉類等自行採購,大宗物品採購由學校行政會提議,提交校委會或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採購。

六、學校不得將雜費、招待費等放在學生食堂報賬,禁止侵佔學生利益。

七、學校食堂財務做到日清月結,每月按時公示相關內容,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八、學生食堂的賬務憑證不得隨意銷燬。

九、各校每月及時向中心完小報賬,中心完小也要接縣局要求按時報賬。

學校調查研究制度 篇4

為了切實加強校門口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學生上學、放學時段在校門口的的人身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校門口每天上學和放學均實行值周領導帶班,值日教師值班,門衛跟班的管理方式,全體教師人人蔘與,輪流值班,每天安排兩名值周領導和一名值日教師值班。

二、上學或放學時段要及時疏導學生安全有序出行,嚴密防範不法分子對中學生的意外傷害,協助門衛維持校門口秩序,對未按規則而違紀的學生有權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及時公佈通報,並將結果納入班級週考核。

三、值周領導、值日教師、門衛要認真負責,盡職盡責,堅守崗位,值周領導要督促值日教師按要求提前到位。學校分管安全的領導負責抽查值周領導到崗情況(每值周組必須保證有一名值周領導到崗),如發現未到崗按遲到、早退、曠工處理。

四、值班到崗時間:早上提前30分鐘到大門口值班;中午放學時間提前5分鐘至放學後20分鐘時段在大門口值班;2:00以前由門衛單獨負責校門口學生安全,下午2:00至上課時間由值周領導和值日教師輪流和門衛在大門口維持秩序和保護學生安全;下午放學時間提前5分鐘至清校時間在大門口值班,同時離校時保證無學生無故在校園逗留。

五、值周領導、值日教師、門衛因脫崗或不負責任造成學生受到傷害,學校將追究相關經濟責任;情節嚴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學校調查研究制度 篇5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資訊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並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瞭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並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絡、提醒、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後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後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並錄入該生的學籍資訊,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並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絡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稽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影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影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登出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國小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