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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精選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06W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 、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精選5篇)

一、第 條原為:“ ”。

現修改為:“ ”。

二、第 條原為:“ ”。

現修改為:“ ”。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x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相關知識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組織機構職權、義務和行為準則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完善公司制度體系、實現公司制度文明的憲法性、綱領性檔案,也是公司設立、執行的必要條件和做優、做強的根本保證。

一、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國資監管機構的法定職責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檔案,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二條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這表明,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權,或者說,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國資鑑定機構一項不可推卸的重要職責。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章程的修改權由公司股東會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這表明,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權由章程的制定者國資監管機構行使,即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也是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

二、需要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幾種情形

從公司法中的某些規定和當前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踐,筆者歸納出需要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1)設立新的國有獨資公司時,應當制定章程;(2)一個國有獨資公司與其他國有獨資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解散,新設的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制定章程;(3)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吸收合併其他國有獨資公司時,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應當制定章程;(4)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分立為兩個或者多個國有獨資公司時,原公司解散,他立後的各公司者應當制定章程。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需要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1)章程的內容與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2)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董事會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內容不一致;(3)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資監管和公司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修改。

三、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程式

根據各地通行做法,章程的制定程式大體應當是:(1)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起草章程草案,或者國資監管機構委託公司籌建機構等代為起草。(2)廣泛徵求國資監管機構內部各局(處、科)、董事、監事、經理等各方意見,對草案進行多次討論,研究、修改完善。(3)草案成熟後,提交國資監管機構內部有關會議審議章程草案。(4)章程草案審議通過後,由國資監管機構正式行文印發章程,並加蓋國資監管機構印章。章程的制定工作應當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前完成。

章程修改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僅修改章程中涉及公司註冊資本或住所、經營範圍等事項的個別條款。二是因章程的結構和內容過期,或者公司諸多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章程已經不能滿足企業執行和發展要求,國資監管機構決定對章程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

僅修改章程個別條款的,其程式比較簡易,即國資監管機構發現應當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現後,或者董事會、董事、監會,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議,或董事會、監事會等關於章程機構採納後,國資監管機構決定修改章程,印發修改章程個別條款的修正案。

對章程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的,因類似於重新起草、制定公司章程,故國資監管機構一般採用章程制定程式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四、當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認識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個別國資監管機構依照章程治理公司、監管國有資產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觀念不強,少數董事,監事,經理依照章程經營公司的意識淡薄。對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到位,不重視章程的學習、宣傳和執行、監督,說起來重要、做起來不要。有的章程制定後文本較少且常常被束之高閣,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國資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很難見到章程,缺乏學習章程的主動性和遵守章程的自覺性。

2、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進行理性分析和實證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當前能夠對照法律法規、結合國資監管和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際開展公司章程研究鐵相關人士太少,現有的研究成果未能過到達應有的深度和廣度,未能充分發揮對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實踐的指導和引領作用,理論研究滯後於現行章程立法和制度體系建設,滯後於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際。有的國資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分不清章程“制定權”和“制訂權”的區別,對國資監管機構在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職權存在一些模糊的、錯誤的認識,對董事長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監事會主席在監事會中的地位的作用的認識也與以公司法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存有較大的差距。

3、在中央立法層面,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頂層制度設計有等於進一步加強。公司法和企業為有資產法中,相關條款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特殊性體現不足,未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制定和修改的條件和程式、管制措施等等做出專門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建制性、約束性條款偏少,這對章程的制定質量以及修改的及時性產生了不利影響,也使國有獨資公司處在一個過於寬鬆、難以完全避免獲得壟斷地位可能性的法治環境中。

4、在國資監管機構的執法層面,中層制度設計的基礎工作仍有薄弱環節。與法律法規相銜接和配套的、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度體系尚未健全和完善,打造高質量章程、監管國資監管機構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程式過於簡化,規範化和流程化程度不高,章程內容和結構的隨意性較大,各公司章程之間共性不足、個性有餘、個性不足的現象同時存在。有的國資管理機構對公司章程重視不夠、研究不深,依法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識不強、能力不足,未給章程應有的地位,不重視發揮章程應有的作用。有的國資監管機構執法不嚴格、守法不自覺,內宣傳部內部所設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不夠,導致同一個機構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檔案之間時有矛盾和衝突,超越章程、違反章程的規範性檔案和監管行為仍未絕跡。

5、在具體操作層面,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質量參與不齊,有些章程經不起法律或實踐的檢驗。有的章程草案未經過周密的研究論證、未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而倉促印發,導致章程的有些條款隨意性較大,內容不科學、邏輯不嚴謹,經不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審查,經不起推敲。有的章程是公司董事會起草持報送國資監管機構,由於有關人員把關不嚴、審查不力、加蓋單位印章了事,導致章程制定主體和執行主體錯位、章程質量不高,國資監管機構的章程制定權扣或近乎落空。有的章程將修改權或解釋權授予公司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章程制定權、修改權、解釋權的統一性,也不利於維護章程的嚴肅性權權威性。總之,章程內容和程式上的這些瑕疵對章程實施效果和作用發揮產生不利影響。

五、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工用的幾點建議

1、加強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實證分析和理論研究。筆者建議組織、引導、鼓勵有關教學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各極國資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和監事等,深入研究和剖析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為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2、修改、完善涉及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規。建議將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有國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取消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批准”的規定,將制定、修改章程的職責全部、完整地交給國資監管機構。建議在公司法中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制定程式做出特別規定,提升章程的規範化和科學性。建立在公司法或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創立國有獨資公司資訊披露制度,將章程列為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向公眾披露的內容之一,保證任何公民均有權利、有途徑查閱、複製、監督國有的獨資公司章程。

3、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提高國資監管工作水平。建議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最大限度地開發和利用章程這一制度資源,加快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儘快出臺、完善專門的規範性檔案,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文體、程式、條件以及章程的執行、確認公司章程在國資監管機構檔案中的最高地位,建立章程管理的長效動態機制。建立結合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貫徹實施,把國資監管行為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同的履職行為、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都統一到章程的軌道上來,把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作為是否辦理如何辦理審批和備案等事項的依據,逐步實現國資監管制度和監管行為的章程化。

4、清理、修改現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努力提高章程質量。要穩妥有序地清理、審查現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對部分制定時間較早、內容陳舊、可操作性不強的章程要儘早修改,確保章程能夠反映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公司治理制度的最新變革、不與法律法規牴觸,確保公司治理結構與相關制度體系符合國有出資人意志。同時,要以章程修改為契機和突破口,促進公司改進內部管理、完善湧進結構和內部管理體制、機制,推動尚未完成公司化的個別國有獨資企業儘快完成公司化改造。

5、加強宣傳培訓,促進章程觀念深入人心。建議將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文字發本公司的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獨資子公司,發國資監管機構的負責人和內部所設機構。要通過章程制定時組織討論徵求意見、制定後舉辦講座組織學習等形式,強化依照章程監管國家出資企業的意識,強化依照章程組建和運作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的意識,確保董事、監事、高階人員和國資監管機構相關局(處、科)工作人員瞭解章程的自覺性,把章程作為公司治理和管理的行為準則,充分發揮章程對國準則監管以及公司治理、內部管理和對外交往的規範、指引和約束作用,樹立和維護章程在國有獨資公司各類檔案中憲法性地位。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 篇2

XX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並在股東會決議中說明廢止原章程,啟用全體股東X年X月X日簽訂的新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字型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列印,頁數多的可雙面列印,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 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X省X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X X X X X.X X X X X ;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X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x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條 全體村民在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自覺遵守本章程。黨員、幹部和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則,帶頭執章,起模範表率作用。

第三條 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和其它村級組織分工負責,共同抓好章程的落實。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章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村民自治章程的執行情況。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 篇5

學院概況第四條學院全稱:山東杏林科技職業學院學院程式碼:13860第五條學院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十東路3028號郵編:250200第六條學院辦學層次及型別:民辦、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院校第七條學院基本情況:山東杏林科技職業學院前身創辦於上世紀90年代,20xx年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成為具有獨立頒發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資格的一所全日制民辦普通高校。

★地理位置學院坐落於山東省濟南市東部大學城,佔地1028畝,建築面積27.28萬平方米。

★辦學條件學院現有教學儀器裝置總價值8079.66萬元,教學計算機1400餘臺。圖書館藏書58萬冊,電子圖書2550(GB)。學院擁有現代化語音室、計算機中心、多媒體教室、網路中心以及化學實驗室、解剖標本實驗室、中藥實驗室、鍼灸實驗室、推拿實驗室、臨床實驗室、護理中心實驗室、電工實驗室、電氣自動化實驗室、建築實驗室等各種實驗室56個。現有專兼職教師548名,下設醫學院、護理學院、資訊工程學院、商學院、建築工程學院、外語學院、基礎學院等7個二級學院。學院特別重視畢業生就業工作,設有就業實訓中心,具體負責學生的就業、實訓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畢業生就業指導體系,為每位學生建立“職業生涯規劃書”。學院“訂單教育”卓有成效,每年都要舉辦企業專場招聘會和大型供需洽談會,歷年都有300多家省內外大型國有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來學院選聘畢業生。學院先後與海爾集團、海昌電器有限公司、吉魯生物科技集團、諾普信集團、富士康科技集團等多家大型企業集團及下屬單位簽訂了聯合培養或就業協議,學生在接受教育的同時已基本解決了就業問題。

★辦學特色“AAA”教育模式建立三級平臺:基礎知識平臺,專業知識平臺,實驗實訓平臺;開展三創教育:創業知識教育,創業素質教育,創業能力教育;提供三類援助:學習方法援助、自我規劃援助、就業創業援助;培養三種能力:學習融通能力、適應發展能力、生存創業能力;獲得三種證書:專業畢業證、職業資格證、行業准入證。

★辦學理念辦學有特色,專業有優勢,就業有專長,創業有實力。

★學院榮譽辦學以來,我院在上級主管行政部門的大力支援和關心幫助下,先後被評為:1999年—20xx年,連續兩年被濟南市成教局評為“先進單位”;1999年—20xx年,連續五年獲山東省自考辦“優秀助學單位”20xx年,被濟南市成教局確定為“成人教育先進單位”;20xx年,獲濟南市成教局唯一“一類院校”光榮稱號;20xx年,獲濟南市“先進基層黨組織”光榮稱號;20xx年,獲濟南市“市級名牌學校”光榮稱號;20xx年,獲中國成人教育協會“誠信招生示範院校”獎;20xx年,獲共青團濟南市委20xx年度“先進團委”;20xx年,學院團委獲濟南市團委“紅旗團委”榮譽獎牌;20xx年,教育部考試中心、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在我院設立“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考點”;20xx年,獲山東教育總評榜“最具成長力獎”;20xx年、獲山東省民政廳“優秀民辦非企業單位”獎;20xx年,學院團委獲濟南市團委“紅旗團委”榮譽獎牌;20xx年,成為中國醫師協會理事單位;20xx年,獲濟南市教工委“基層黨建工作示範點”20xx年,獲濟南市教育局“20xx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先進單位”獎;20xx年,獲山東省民政廳“優秀民辦非企業單位”獎;20xx年,筆耕文學社在首屆全國大學生人文原創大賽暨全國大學生百強人文社團“全國百強人文社團”;20xx年,獲教育改革30年山東教育總評榜“最具就業推動力高職院校”獎;20xx年,學院團委在首屆全國大學生人文原創大賽暨全國大學生百強人文社團評選活動中獲“優秀組織獎”;20xx年,獲第十一屆全運會濟南賽區“優秀志願服務崗站;”20xx年,獲第十一屆全運會濟南賽區“志願者工作優秀組織單位”;20xx年,獲山東民辦高校公眾滿意度“十佳院校”;20xx年5月,我院高質量、高標準、高水平通過山東省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20xx年11月,被山東省教育廳評為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先進集體,;20xx年,“加強高職護理專業人才職業能力培養的改革與實踐”獲第六屆山東省高等教育省級教學成果;20xx年,獲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先進集體;20xx年,《生理學》獲山東省高等學校省級精品課程;20xx年,獲“紅旗團委”;20xx年,我院護理專業被山東省教育廳評為山東省級特色專業;20xx年,被山東省民政廳獲山東省先進社會組織,;20xx年,獲山東省老教授協會“老教授新貢獻先進集體”;20xx年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20xx年3月,學院董事長、院長常翠鳴被中國女企業家協會評為“20xx年度傑出創業女性”;20xx年3月,《建築力學課教學內容與方法的改革》、《醫學院構建實踐教學體系的探索》被評為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學改革立項專案;20xx年4月,《基礎護理學》課程被評為山東省級精品課程;20xx年4月,我院被濟南市婦聯批准為濟南市巾幗就業創業培訓基地;20xx年4月,我院被山東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稅局、山東省地稅局、山東省職教辦批准為山東省企業實習實訓基地。

★招生專業經省教育廳批准,學院20xx年在山東、江蘇、內蒙古、安徽、河南、河北、黑龍江、遼寧、吉林、新疆、海南、廣東、山西、四川、重慶、浙江、福建、甘肅、青海、湖南、陝西、寧夏、湖北、雲南、貴州、江西、廣西等27個盛市、自治區投放了專科(高職)計劃。具體招生專業:臨床醫學、鍼灸推拿、口腔醫學技術、康復治療技術、醫學檢驗技術、醫療美容技術、藥學、中藥、護理、助產、計算機應用技術、軟體技術、電子資訊工程技術、機電一體化技術、電氣自動化技術、市場營銷、投資與理財、電子商務、會計電算化、物流管理、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裝飾工程技術、工程監理、工程造價、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廣告設計與製作、環境藝術設計、應用英語、應用韓語、報關與國際貨運、酒店管理、計算機網路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應用電子技術、動漫製作與設計、應用日語。共36個統招專業。其中臨床醫學、鍼灸推拿和護理專業畢業生,可參加國家醫師、護(士)師資格考試。

★獎、助學金政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xx]90號)檔案指導精神,學院設立國家獎學金,學院根據學生學習成績與日常表現等評定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xx]13號)檔案指導精神,學院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對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獎勵,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xx〕13號)檔案指導精神,學院設立國家助學金,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適當的生活費用開支的補助,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500元。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xx]41號)檔案指導精神,學院設立省政府獎學金,對全日制專科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給予獎勵。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第三章組織機構第九條山東杏林科技職業學院成立以學院領導為組長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