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會計法》及國家有關各項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上級的《會計核算辦法》、《投融資資管理辦法》。
2、制定企業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3、配合協助企業年度目標任務的制訂與分解,編制並下達企業的財務計劃,編制並上報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指導企業司的財務活動。
4、負責企業的財務管理、資金籌集、調撥和融通,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合理控制使用資金。
5、負責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建立成本核算管理體制系,制定成本管理和考核辦法,探索降低目標成本的途徑和方法。
6、負責企業網上銀行的安全與正常運營,負責下屬各企業應上繳費用、下達與收繳工作。
7、負責企業的資產管理、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參與企業的各項投資管理。
8、負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稽核、編制上級有關財務報表,並進行綜合分析。
9、負責企業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保證會計資訊真實、準確和完整。
10、負責企業的納稅管理,運用稅收政策,依法納稅,合理避稅。
11、負責財務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財務檔案的分類、整理和移交檔案。
12、根據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對派往各股份公司的財務總監的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部經理職責
一、主持並全面負責財務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財務部管理規定及會計制度、方法,並組織實施。
三、加強財務部管理,編制並執行財務預算,正確、合理、迅速的排程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定期進行財務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
五、參與經營生產決策。
六、組織協調內外關係。
七、考核、控制財務部員工的工作質量。
財務部副經理職責
一、組織本部門員工搞好會計工作,稽核各種財務報表。
二、負責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情況的綜合分析,撰寫分析報告。
三、負責收集、加工、整理經濟資訊,提供經營決策資料。
四、編制資金收支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協調內外經濟關係,負責流動資金的管理以及借貸資金的安排、分配和運用。
六、掌握外匯管理各項法規、制度,實施外匯管理。
一、在總經理直接領導下負責本公司的財務工作。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三、負責做好本公司的財務收支、財務核算以及財務的預、決算工作。定期向總經理呈報財務報表。
四、遵守財務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嚴格把好財經關。協助總經理合理安排和使用好各項資金,增收節資,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做好各項經費開支的計劃性、合理性、可行性、實效性分析。避免資金的重複使用和突擊使用,儘量降低消耗、節約費用。
六、認真稽核報銷憑證,應對報銷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向總經理負責。
七、認真做好現金賬,按時填報現金日報表,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得坐支現金,挪用公款。
八、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現金報銷數額、標準、範圍及審批許可權,認真稽核現金收付憑證。嚴格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方可。
九、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工作。
雖然各個企業的財務經理工作內容不盡相同,每個企業都是應需而設,但是,一個企業的財務經理的典型工作內容都是類似的,重要內容如下:
1、全面負責財務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監督執行;
3、制定、維護、改進公司財務管理程式和政策,制定年度、季度財務計劃;
4、負責編制及組織實施財務預算報告,月、季、年度財務報告;
5、負責公司全面的資金調配,成本核算、會計核算和分析工作;
6、負責資金、資產的管理工作;
7、監控可能會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重大經濟活動;
8、管理與銀行及其他機構的關係;
9、協助財務總監開展財務部與內外的溝通與協調工作;
10、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企業對財務經理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全面的財務專業知識、賬務處理及財務管理經驗;
(2)具備優秀的統計能力和財務分析能力,能夠從相關資料中發現和解決問題。
(2)精通國家財稅法律規範,具備優秀的職業判斷能力和豐富的財會專案分析處理經驗;
(3)熟悉國家會計準則以及相關的財務、稅務、審計法規、政策;
(4)熟練使用財務軟體。
(5)誠信廉潔,勤奮敬業,作風嚴謹,敬業負責,有良好的職業素養。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使本所各科室、分所深入推行辦事公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根據省、市關於加強辦事公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辦事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事公開監督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並負責對各科室、分所辦事公開工作的監督考核。
第三條 辦事公開監督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辦事公開的監督考核納入對各科室、分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辦事公開的考核結果是評定各科室及其負責人年度工作成績、實施獎懲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監督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辦事公開的監督考核內容:
(一)辦事公開的組織領導、制度建設:本所辦事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設、具體實施、檢查監督等情況。
(二)辦事公開的宣傳:本所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情況,辦事公開工作資訊和經驗在國家、省、市級刊物的投稿情況,辦事公開工作簡報情況。
(三)辦事公開的內容:根據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對內公開的事項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時性、程式性以及《揚州市衛生監督所辦事公開目錄》的公開度。
(四)辦事公開的形式:辦事公開場所、網站建設情況,辦事公開形式是否規範、明顯、多樣、及時、便民,聽證會、諮詢會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辦事公開的實效:本所落實“長期公開政策性內容、逐段公開階段性工作、及時公開經常性工作、隨時公開動態性工作”的情況,辦事承諾兌現情況,群眾對辦事公開的滿意率、投訴率,因辦事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嚴重事故、失誤或者群體性事件的情況;本所落實辦事公開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
第六條 辦事公開考核的標準是:辦事公開工作要求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辦事公開的監督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監督考核程式和方法
第八條 辦事公開的監督考核工作由所辦事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承辦。辦事公開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考核隨機進行,年度考核於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九條 辦事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科室。
第十條 將辦事公開評議與政風、行風評議結合起來,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企業代表參加,對辦事公開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全面,時間是否及時,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是否落實到位等進行評議。
第十一條 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所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分所接到考核通知後,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辦事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分所。
第十二條 對辦事公開監督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科室、分所,給予表彰;對在辦事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分所,給予通報批評。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寶應縣衛生監督所辦事公開工作監督考核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使本所各科室、分所深入推行辦事公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根據省、市關於加強辦事公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辦事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事公開監督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並負責對各科室、分所辦事公開工作的監督考核。
第三條 辦事公開監督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辦事公開的監督考核納入對各科室、分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辦事公開的考核結果是評定各科室及其負責人年度工作成績、實施獎懲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監督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辦事公開的監督考核內容:
(一)辦事公開的組織領導、制度建設:本所辦事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設、具體實施、檢查監督等情況。
(二)辦事公開的宣傳:本所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情況,辦事公開工作資訊和經驗在國家、省、市級刊物的投稿情況,辦事公開工作簡報情況。
(三)辦事公開的內容:根據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對內公開的事項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時性、程式性以及《揚州市衛生監督所辦事公開目錄》的公開度。
(四)辦事公開的形式:辦事公開場所、網站建設情況,辦事公開形式是否規範、明顯、多樣、及時、便民,聽證會、諮詢會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辦事公開的實效:本所落實“長期公開政策性內容、逐段公開階段性工作、及時公開經常性工作、隨時公開動態性工作”的情況,辦事承諾兌現情況,群眾對辦事公開的滿意率、投訴率,因辦事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嚴重事故、失誤或者群體性事件的情況;本所落實辦事公開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
第六條 辦事公開考核的標準是:辦事公開工作要求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辦事公開的監督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監督考核程式和方法
第八條 辦事公開的監督考核工作由所辦事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承辦。辦事公開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考核隨機進行,年度考核於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九條 辦事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科室。
第十條 將辦事公開評議與政風、行風評議結合起來,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企業代表參加,對辦事公開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全面,時間是否及時,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是否落實到位等進行評議。
第十一條 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所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分所接到考核通知後,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辦事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分所。
第十二條 對辦事公開監督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科室、分所,給予表彰;對在辦事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分所,給予通報批評。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