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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退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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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是違法的,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職工,並且辭退之後一般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歡迎閱讀!

員工辭退補償標準
員工辭退補償標準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補償標準

一、20xx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2、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三、辭退滿半年未到一年的員工,賠償金怎麼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滿半年不到一年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環衛工投訴遭辭退 律師:環衛所繫違反勞動法

今年元旦期間,章丘區繡惠鎮環衛工傅女士因感冒輸液,就讓丈夫替班打掃了兩個小時衛生,繡惠環衛所按規定罰傅女士100元。傅女士稱自己因生病才找人替班的,罰100元太重,於是多次撥打12345熱線反映。,傅女士不僅沒減輕處罰,還因此被繡惠環衛所辭退了。繡惠環衛所劉姓所長迴應,辭退傅女士主要因為她不服從管理,如果她沒撥打熱線舉報還能繼續工作,而打舉報電話要付出代價。

因病輸液找丈夫替兩小時班,被環衛所罰了100元

今年61歲的傅女士去年10月開始做環衛工,主要負責繡惠鎮中央大街500米左右路段,由於每天早上六點半就要上班,所以她早上五點半就得起床,簡單吃點早飯就騎電動車來到上班地點。

上午,生活日報記者見到了傅女士,她講述了找人替班被罰款的經過。“元旦期間,1日或2日,那天是霧霾天,還下著濛濛小雨,我感冒了,就在村裡的診所輸液,叫老頭子替我幹了兩個小時活,結果被查崗的逮住了。”傅女士稱,丈夫替崗被發現後,她趕緊來到工作地點,而且後來只在中午休息的時候輸液治療。

傅女士聽說替崗要被罰100元,就找領導說明情況。“我以為不會再罰錢了。”傅女士說,他們每月月底發上個月15日至當月14日的工資,她領工資時,發現少了100元。

月薪才800一下罰了100元,認為罰太重多次打12345熱線

“我找人替崗是有原因的,不是故意的。”傅女士說,她是因為生病才找丈夫替崗的,所以她認為不應該罰那麼多。傅女士介紹,她每個月的工資只有800多元,傅女士提供的工資存摺顯示,她在僅領取了764.70元,而她當月應該領取864.70元。

一個月僅有800多元工資,卻要扣除100元罰款,這讓傅女士心裡不是滋味。傅女士說,她就來到繡惠環衛所找領導反映了該問題,由於當時沒解決,她就撥打12345熱線進行投訴。在撥打熱線時,傅女士反映,她是因為感冒到醫院打針治療,才讓丈夫替自己幹了2個小時活,沒想到會被罰款100元。

繡惠環衛所負責人:發現替崗罰款100元,這是規定

對扣除傅女士100元工資作為罰款的事,繡惠環衛所工作人員稱,他們是按單位規章制度處罰的。“這是咱們的規章制度,所有人都簽過字。”一位工作人員拿出一份《繡惠環衛所崗位目標責任書》,其中有一條規定,保潔人員嚴禁替崗,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辭退,最後一頁還有傅女士的簽字還有手印。

請假是可以的,我們可以進行內部調控,讓其他人來打掃。”繡惠環衛所劉所長說,環衛工屬於高危行業,馬路上車輛比較多,替崗人員如果發生意外,這個責任誰也擔不起,而且其他地方遇到過替崗人員發生事故的案例。

起初環衛所一位工作人員稱,辭退傅女士是因為她不服從管理,但劉所長卻稱與傅女士撥打熱線舉報有關。“既然跟著我們幹,就得服從我們的制度管理,你又不接受,又打舉報電話,我們拿著錢非得讓你來幹活嗎 ”對於傅女士撥打熱線進行舉報的事,劉所長說,他們管著150多名環衛工,如果不辭退傅女士,以後其他環衛工不滿意都會打舉報電話,但是打了舉報電話就要付出代價。

劉所長稱,如果傅女士想繼續工作,就得交罰款,舉報了兩次(她知道兩次),一次罰款100元,劉所長說還要向上級部門反映,最後由領導決定是否還讓傅女士繼續工作。

下午,生活日報再次聯絡傅女士得知,她被辭退後仍呆在家中,處於無業狀態。

律師:因投訴就辭退環衛工涉嫌違法

下午,生活日報記者採訪了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他認為繡惠環衛所對傅女士替崗進行罰款屬於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有獎懲措施,罰款是合理的,但繡惠環衛所因為傅女士打電話投訴就辭退她,涉嫌違法。“撥打熱線舉報不算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這是無故的辭退。”王偉稱,繡惠環衛所辭退傅女士的行為違反勞動法規定。

“臨時工要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海傑介紹,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要從用工第二個月滿一年,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張海傑介紹,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等可以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要進行舉證。張海傑認為,傅女士撥打舉報電話被辭退,因為她與環衛所已經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傅女士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要求環衛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