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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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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
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山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託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入學通知的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通過院系向研究生院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並證明在短期內可治癒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懷孕的新生,經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本人須在下學年開學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見的入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凡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戶口和檔案關係一律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或原單位。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註冊按規定的時間、持本人研究生證到所在院系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請假,辦理暫緩註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三章 學業、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包括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臨床訓練、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學年論文、中期考核、學位論文等方面。研究生學業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研究生學業必須以一定方式進行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一)課程學習、臨床訓練、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學年論文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重修、重考或者補考等,按《中山大學研究生學業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二)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中期考核,按《中山大學研究生中期考核辦法》執行。

(三)學位論文答辯學位論文的答辯時間安排由學位評議組會同院系、教研室與指導教師共同確定,並報研究生院批准。學位論文答辯的相關事宜按《中山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執行。

第八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研究生經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或選修校內其他專業課程,所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稽核後予以承認。相關事宜按《中山大學研究生跨校、院、系選修課程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對於在考試中作弊的研究生,該課程的成績以零分登記,並註明作弊,不許正常補考,視其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研究生違反考試紀律按《中山大學研究生學業考核管理規定》和《中山大學學生處分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和培養單位統一組織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按曠課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有關請假的手續如下:

(一)事假在學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發事件需要處理,可以請事假。事假一般每學期累計不超過14天。研究生請事假,3天以內的(含3天),由指導教師批准;超過3天以上,7天以內的(含7天)由所在院系領導批准,7天以上的填寫《中山大學研究生請假登記表》,報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在學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經校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報告指導教師及所在單位,完成請假手續後按病假證明的時限休息。一學期內病假達一個月以上者須辦理休學。

(三)研究生因學習需要離校,或執行學校安排任務不能參加正常的教學活動者,均需辦理請假手續。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及健康等原因在本專業無法繼續培養的;

(二)研究生入學後因患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研究生確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十三條 研究生校內轉專業,需嚮導師和院系提出申請,徵得擬轉入專業的導師和院系考核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轉專業的研究生,應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

第十四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所在學校本科招生錄取批次低於我校的;

(三)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五) 應予退學的;

(六)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六條 研究生轉學,經兩校同意,並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辦理轉學手續。本校研究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院系同意,經研究生院稽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後,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將審批件抄送轉入培養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在校基本修業年限(學制),碩士生一般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為三年,碩博連讀生一般為五年(從第三學年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在職人員可增加一年的學習時間。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能延長。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應由導師在學期結束的三個月前提出報告,經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時間,但碩士生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休學),碩博連讀生和博士生不超過七年(含休學)。延長的學習時間不計入學制。延長期間按學校規定交納相關費用。定向培養、委託培養研究生如需延長學習時間,還須提交其定向或委託單位的同意證明。

第十八條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當休學:

(1) 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因患某些傳染性疾病可能影響周圍同學健康的;

(2) 懷孕的;

(3) 在職生因所在單位工作需要的;

(4) 在校期間,從事科技開發、創辦企業的;

(5)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暫時中斷學業的。

第十九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條 研究生休學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研究生休學期間其醫療費用按學校學生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規定處理。研究生休學期間所發生的行為,由其本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因病休學者須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時間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碩士生有兩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或一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的;

(三) 培養單位經過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的;

(四) 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或休學期滿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 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

(七) 超過註冊規定期限(兩週)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八)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退學處理前,應聽取學生和指導教師的陳述和申辯。退學的學生,由所在院系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經研究生院審批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後,出具退學決定書並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退學者須按學校規定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屬在職人員的,退回有關單位;

(二)入學前屬非在職人員的,按已有畢業學歷及相關就業政策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就業手續;

(三)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照《中山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七條 在學校規定年限內,研究生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及格且通過畢業論文答辯,經稽核,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研究生成績優秀,達到提前畢業要求者,可提前畢業。但應在提前畢業時間的前一個學期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院系考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提前畢業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第二十八條 在學校規定年限內,研究生通過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但畢業論文未能通過者准予結業。結業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研究生,按照《中山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型別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或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凡學習不滿一年的,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二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資訊報省教育廳註冊,並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研究生,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由研究生院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經考試入學在職攻讀碩士學位(非學歷教育)的人員有關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校內檔案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中山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學位基本介紹

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經在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部門學習和研究,考試合格後,由有關部門授予國家和社會承認的專業知識學習資歷 。專業技術人員擁有何種學位,表明他具有何種學術水平或專業知識學習資歷,象徵著一定的身份。歷史上不同時期學位制度不同。

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後”指的是獲准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它不是一種學位,將博士後看成是一種高於博士的學位,是對我國學位制度的一種誤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

學位和學歷不能劃等號,學位是學術稱號,學歷是學習經歷。有某種學位,不一定有某種相應的學歷;同樣,有某種學歷,並不一定有相應的學位。例如,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證書的,不一定有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不一定能夠獲得學士學位證書。

僅獲得學位證書而未取得相應學歷證書者的學歷仍為原學歷。

在職人員申請學位和在職研究生教育也是有區別的。在職人員申請學位不是學歷教育,有學位但無學歷。而在職研究生儘管是在職人員身份,但與脫產研究生的招生、錄取辦法和培養方案是相同的,屬於學歷教育。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