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員工離職區分:
1.自請辭職。
2.職務調動離職。
3.退休離職。
4.解僱離職。
5.其他原因離職。
(三)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階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如附件一)按規定填妥後,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稽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後,一份存原單位,一份離職人儲存,一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併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並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檔案(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並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①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③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籤證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內辦妥。
(六)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八)離職手續辦妥後,始準填發離職證明。
(九)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電腦應用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各級人員移交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104條的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一)主管人員:是指部經理、室主任、科(股長)。
(二)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一)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訂)。
(二)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三)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四)其他應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並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合訂一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監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經理,經理、協理由副總經理或派專人辦理。
第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 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冊送齊,致使後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後任會同臨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詢情不報的,並予議處。
第九條 後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揭報上峰,倘有隱匿,並予議處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