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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約車細則正式落地:堅持滬人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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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約車細則正式落地:堅持滬人滬牌

經過兩個多月時間的醞釀,備受矚目的上海版網約車細則在今天(21日)下午正式釋出並開始實施。跟10月8號公佈的草案相比,其中原則性的規定並未改變,上海市仍堅持網約車需“滬人滬牌”。

1. 仍堅持“上海人”“ 上海車”。明確“網約車應在上海市註冊登記,達到上海市規定的機動車排放標準”、且“駕駛員應為本市戶籍”。

2. 網約車車輛軸距條件放寬為“達到2600毫米以上”,不再區分燃油車輛和新能源車輛。

3. 不再要求網約車駕駛員“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4. 規定網約車駕駛員不能“掃馬路”和站點候客——“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網約車,則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服務。

5. 針對合乘車,對“人車繫結”的要求調整為以家庭為單位。

6. 為解決“打車難”問題,將綜合考慮人口數量、車輛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定期評估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運力的投放規模。

7. 新政不設緩衝期,即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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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21日正式頒佈,並於即日起正式實施。在國家七部委聯合釋出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上海市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條件、車輛條件、駕駛員條件等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適度放寬了網約車和駕駛員條件。

上海市同日頒佈的《關於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和《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三個檔案的目標是,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前提下,著力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

其中,《發展實施意見》針對出租汽車行業的定位,對經營權管理制度的完善、經營模式的轉變、運價機制的形成、服務質量的考核,以及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規範發展等提出了相關目標措施。《若干規定》 在國家七部委聯合釋出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條件、車輛條件、駕駛員條件等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網約車應在本市註冊登記,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駕駛員應為本市戶籍”等條件。《合乘實施意見》則對合乘出行平臺、車輛、駕駛員、註冊管理、合乘次數等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車輛應在本市註冊登記”等條件。

10月8日至21日,三個檔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示期間,通過來信來訪、電子郵件、12345市民熱線以及“上海釋出”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饋意見1417條。意見主要集中在網約車的駕駛員戶籍、車輛車籍、車輛軸距、人車一致、營運區域限制,合乘車輛車籍及次數等方面。公示期間,市交通委還通過專家座談會、出租汽車企業座談會等方式聽取社會各方意見,滴滴、易到等網約車平臺公司也提交了書面意見。

三個檔案正式實施的時間為12月21日。按照有關規定,自12月26日起,本市市和區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將正式受理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相關許可事項的申請,具體辦理方式可登入上海交通網查閱《關於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事項辦理流程的公告》。

市交通委表示,本市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近期市交通管理部門在地面公交、軌道交通等方面出臺多項舉措,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務能級,提高市民的獲得感。同時,市交通管理部門還將嚴格按照新規要求,加大對本市巡遊車和網約車市場的整治力度,依法打擊各類服務違規和非法客執行為,規範市場營運秩序,確保行業服務質量。

網約車車輛條件

除符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在本市註冊登記

2 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3 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

4 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效能檢測

5 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6 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資料資訊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7 安裝能向公安機關傳送應急資訊的應急報警裝置

嚴格執行明碼標價

在網路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並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檔案修改情況

1 《上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草案)》 修改內容:

放寬網約車車輛條件。參照現行《上海市出租汽車小客車車輛規定》的車輛軸距標準,現將“燃油車輛軸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在2650毫米以上”修改為“網約車車輛軸距不低於2600毫米”,且不再區分燃油車輛和新能源車輛。

適度放寬網約車駕駛員條件。考慮到已要求駕駛員具備本市戶籍,因此不再要求駕駛員“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修改納稅相關條款。將原條款“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調整為“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修改經營服務相關條款。將原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平臺“不得釋出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資訊”,駕駛員“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

2 《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修改內容:

修改“人車繫結”要求的表述。參照擁有本市非營業性小客車額度轉讓的相關規定,以家庭為單位,將原條款“提供合乘出行車輛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調整為“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其他方面,將合乘成本分攤的條款修改為“合乘出行可分攤成本標準由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不作具體成本構成規定。同時,刪除了“合乘者的上車地點應在合乘出行車輛出發地周邊半徑1公里的範圍內”、“平臺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體應獨立設定,不應與巡遊出租汽車打車軟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軟體合併”等條款。